德国共同遗嘱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8-07-10 21:45:36
  摘要:德国共同遗嘱在适用范围、形式要求、遗嘱生效、推定及撤回等方面的法条详尽,经验成熟,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正视共同遗嘱客观存在的现实,及时修订继承法,为共同遗嘱实务操作提供法律支持。
  
  关键词:共同遗嘱;现状;借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逐渐增长,以家庭为单位的财产数额也日益增加。夫妻双方对大额财产的身后处理愈显重视,共同遗嘱已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然而,我国与继承相关的法规却相对缺乏,导致法院应对遗嘱纠纷案件时捉襟见肘。在国际立法中,德国共同遗嘱立法完善,值得我国借鉴。
  
  一、共同遗嘱内涵
  
  1、定义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其表现为有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两大类。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是指记载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独立的遗嘱的同一遗嘱文书,遗嘱:“无内容上的整体上,只能属于不同遗嘱人的独立遗嘱”[1].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立的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此遗嘱是“共同法律行为”[2],其内容是“有着同一内容、同一目的并行的意思表示”[3],有“目的一致性,同向性和内在整体性,又有遗嘱的一般特性”[4].本文拟研究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
  
  2、分类
  
  一是互为继承型,即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如一方死亡,共同遗嘱立即生效,生存配偶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遗产。二是第三人受益型,即共同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立遗嘱人全部死亡,第三人始得继承遗产。三是互为继承加共同指定型,即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规定生存方在死亡之时将遗产留给第三人。四是互为条件型,即双方对遗产的处分互为前提,相互依存。
  
  二、德国共同遗嘱概述
  
  法国、葡萄牙、日本、匈牙利等国的民法明文禁止任何形式的共同遗嘱,包括夫妻共同遗嘱。《法国民法典》第968条规定:“二人或数人不得用同一文书为第三人受益或者以相互处分遗产的名义订立遗嘱。译者注此处遗嘱是指共同遗嘱”[5].《葡萄牙民法典》第2181条规定:“两人或多人不得在同一行为中作出互惠或惠及第三人之遗嘱行为”[6].《日本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被后见人于后见之计算终了前,为可以为后见人或其配偶者或直系卑属之利益之遗言,则其遗言为无效”[7].越南、德国、奥地利、英、美等国的民法典则明文确认了夫妻共同遗嘱这种遗嘱形式,即肯定了共同遗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668条:“夫妻共同遗嘱自夫妻最后一人死亡时生效,或夫妻同时死亡时生效”[8].《奥地利民法典》第583条规定:“一份遗嘱一般仅对一个被继承人有效。对于配偶的例外规定包含在‘婚姻协议’一章”.“例外情况配偶可以立共同遗嘱。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遗嘱解释的困难”[9].在众多国际立法中,德国立法更为详实,值得研究。
  
  1、共同遗嘱订立主体
  
  《德国民法典》第2265条规定:“共同遗嘱只能由配偶双方达成,不是配偶而只是异性未婚同居者,或已登记同性生活伴侣不能订立”.共同遗嘱要求双方共同订立,但在两种情形下可以例外。
  
  一是依据第2249条,即被继承人有未等到有可能在公证人面前立遗嘱之时即死亡之虞的,由居所地的市镇长做成记录而立遗嘱,但须有两个见证人签名。若被继承人不能签名写字,只要记录上有对被继承人的陈述或市镇长的确信的确认即可,此类遗嘱紧急情况消失即失效。
  
  二是依据第2250条,即被继承人与外界隔绝,或在显着困难的地方居留,不可能在公证人面前立遗嘱,在逼近死亡危险中,也不可能找居所地市镇长,则该被继承人可在3个证人面前单立遗嘱,而该遗嘱可视为共同遗嘱。
  
  2、共同自书遗嘱形式
  
  法典第2247条规定:“共同的自书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该自书遗嘱须写明时间、地点,如果没有说明,但有其他方式做出必要确定的话,则该遗嘱仍可视为有效”.
  
  3、共同遗嘱订立时间
  
  法典规定婚姻或婚约被解除,共同遗嘱不生效。第2077条又具体规定:“1.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婚姻已被解除,遗嘱中对其配偶受益的终意处分不生效。2.视同离婚情形下,共同遗嘱中对其配偶受益的终意处分不生效。视同离婚有两种情形:(1)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离婚要件已具备,且被继承人已提出离婚申请或同意离婚,与婚姻解除相同。(2)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有权申请废止婚姻,且已提出申请,亦同。3.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婚约已被解除,遗嘱中对其订婚人受益的终意处分不生效。4.法律尊重被继承人意愿,如果在可以推知被继承人明知会发生上述情形,仍然坚持订立该项遗嘱,则该共同遗嘱继续有效。”
  
  4、不同类型的共同遗嘱处理
  
  一是互为继承加共同指定的共同遗嘱。法典第2269条规定:“遗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推定:(1)第三人推定。共同遗嘱指定夫妻互为继承人,一方死亡,共同财产归生存配偶。生存配偶死后,遗产归第三人,该第三人可以是配偶双方子女,也可以是子女以外的人。但若约定不明,或未约定,而对第三人是谁存有疑义时,应推定第三人为最后死亡配偶的继承人。(2)继承时间推定。配偶双方已在遗嘱中指示在生存配偶死亡后始应履行遗赠的,有疑义时,必须认为:该遗赠应在生存配偶死亡时才归属受益人。”
  
  二是互为条件型共同遗嘱,遗嘱条款互为条件。何谓互为条件,依法典第2270条解释,即“配偶双方已在共同遗嘱中为处分,而由这些处分须认为假如没有配偶另一方的处分,配偶一方的处分就不会为之的”.
  
  三是互为条件型共同遗嘱,效力互为前提。第2270条规定:“其中一项处分之无效或被撤回,导致另一项处分之不生效力”.
  
  四是约定不明,推定遗嘱互为条件。第2270条第2款规定:“有疑义时,必须认为:这些处分互为条件。如配偶双方应相互指定有血统关系的人或近亲属互为受赠人”.
  
  三、德国共同遗嘱的启示及借鉴
  
  我国的立法者应意识到继承法“安身立命”的基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10],对共同遗嘱早已“力不从心”.在民事行为抉择上,法律本来就应该为民众解决问题并提供多元化途径,不能以立法人的意志强行取代当事人的意思[11].立法者应正视现实需求,开放并接纳共同遗嘱。
  
  1、共同遗嘱适用范围
  
  我国只承认夫妻间适用共同财产制,其他主体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并无共同财产依据。因此,共同遗嘱应限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订立才可成立。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视同离婚情形,德国规定不需移植。此外,还可借鉴德国紧急遗嘱规定,衔接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口头遗嘱,允许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单方订立,并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或三个证人见证,该被继承人配偶签字认可,即可将其视为共同遗嘱”.
  
  2、共同遗嘱形式要求
  
  共同遗嘱处理财产极为特殊,共立人较多,财产移转复杂,我国立法应谨慎规定订立形式,要求共同遗嘱为书面形式,由共立人共同亲笔签名并写明时间、地点,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允许口头遗嘱,同时鼓励处分大额财产或对不动产共同遗嘱进行公证。
  
  3、共同遗嘱生效及推定
  
  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遗嘱才正式生效,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则共同遗嘱不生效。互为继承的共同遗嘱,一方死亡,遗嘱立即生效,遗产由生存配偶继承。第三人受益的共同遗嘱,双方死亡后,共同遗嘱才正式生效。互为继承加共同指定的遗嘱,一方死亡后,遗嘱生效,生存配偶作为前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生存配偶死后,第三人作为后位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若第三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共同指定的部分不生效,遗产由生存配偶继承,该生存配偶死亡,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互为条件型共同遗嘱,如果一方处分生效,另一方处分不得撤回。一方处分被撤回或无效,另一方处分也发生相应对等的变化。
  
  参考文献
  
  [1]卓冬青、郭丽红、白云主编:婚姻家庭法[M].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
  [2]王利明:民法总论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
  [3]郭明瑞等:继承法[M].法律出版社,1996.
  [4]王长河、应敏骏:从一个继承纠纷案看共同遗嘱的效力[J].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5]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唐晓睛译:葡萄牙民法典[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7]何佳馨点校: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一卷[M].商务印书馆,2007.
  [8]吴远富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9]周友军、杨垠红译:奥地利普通民法典[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10]刘勇:当代中国继承法的时代困境、价值导向与制度建构[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
  [11]张淞:共同遗嘱中的两难抉择及立法探讨[J].社会与法,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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