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视角解读13世纪前后蒙古族法律变迁

发布时间:2015-07-19 18:23:14
  摘要:13世纪蒙古族进行的扩张战争和历史,一直受到世界所瞩目和研究,学界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其中,对蒙古族的法律特别对成吉思汗法典的研究一直很活跃,并且还在继续深入研究之中,因为这种研究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从国际法视角分析13世纪前后蒙古族法律变迁,解读和论述习惯法的起点和基础地位、成文法的推进和发展作用、以法治国与以礼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和特点,以及成文法体系的瓦解和多元法律的融合过程,对于我国的依法治国与和平崛起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际法视角;解读;13世纪;蒙古族法律;变迁
  
  13世纪蒙古族的扩张战争,在世界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成吉思汗和他的子孙们开拓了约400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整个欧亚几乎变成了一个国家。除四大汗国之外,13世纪后期建立的元朝在中国历史上也是疆土面积最大的王朝,仅就忽必烈开始的元朝所实际控制的领土而言,其版图东起库页岛,西至新疆东部,北到贝加尔湖,南抵南海,已经是前所未有的辽阔。这足以说明当时的蒙元帝国是强大无比的。分析起来,大蒙古的成立及其之后建立的元朝,因为征服世界而战,在整个13世纪大多数时间里,战争起到了主导作用。因此给世人留下的印象可能更多是战争和残酷等,当今学者常常倾向于研究这一侧面,或者研究战争与经济文化的关系方面,等等。大家知道,在13世纪蒙古人是以战争征服和强盛的,在这一过程中,成吉思汗法典起到了根本的关键性作用,这是公认的事实。但据我们所了解,很少有人从国际法视角解读和研究蒙古族历史上的法律和成吉思汗法典。如果从国际法视角考察13世纪前后的法律变迁,能够看到新的情况和发现新的问题,所得到的认识在有些方面能够对当代人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对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建设和依法治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抱着这种目的,以国际法视角考察13世纪前后蒙古族法律的变迁过程,分为以下几个层次进行探讨,认识肤浅,供大家参考和批评。
  
  一、以习惯法为起点和基础
  
  经考察发现,大蒙古国建立之前的部落时代和整合时期,蒙古族就用“约孙”来规范牧民的行为。“约孙”作为法则和规则的一种,是调整蒙古族社会关系、评判行为价值的重要依据,属于不成文的习惯法。从国际法角度分析,这种习惯法是法律体系建立的起点和基础。在国际法中,国际习惯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习惯法是蒙古族作为游牧民族重要的法律手段,在成吉思汗之前蒙古族并没有像汉民族那样建立一套完整的成文法体系(如唐宋时期的成文法典)来规范内部的社会关系,而是更多的依赖习惯,从约定俗成的礼法出发,这点和国际法最初成立之时依靠国际习惯来规范相类似,其实质是民族的传统习惯上升为习惯法。
  
  在部落兼并时期,习惯法表现出几种特点。一方面要保持蒙古内部社会关系长久以来的稳定性和发展;另一方面为战争和扩张提供一种促进和强化的秩序和机制。例如,“约孙”中父亲或兄长死后,除了亲生母之外的人和财产,次子都有权分配,也是一直以来的蒙古族收继婚现象的遗存和保留。“约孙”中也有对继承的民事规定,如一般由最小的儿子当继承人。从国际法角度分析,这和蒙古族的民族性有关。对此,17世纪着名传教士、法学家杜亚尔德曾有记载:“鞑靼人以最小的儿子为继承人是因为一般年长的儿子可以畜牧时便带着一些牲畜和财产另立新居,最后家中留下的一般是小儿子。”[1]46当时,为了顺利推进兼并和统一部落的战争进展,统治集团对“约孙”进行了调整,强化了“约孙”的道德和纪律约束性。例如,“约孙”中有鼓励军队士兵、防止作战不英勇的一些规定,收获的战利品要按照比例上交,说明士兵也是可以留存小部分的战利品;逃兵可耻、禁止在鸣号收兵以前擅自偃旗收兵;军队中领先出击的人,其余一队的人不跟进的话不仅被视为是不仗义这一道德谴责,而应被处死[2]277.可见,习惯法虽然来源于社会的习惯与风俗,但是随着蒙古民族的军事扩张与历史变迁,会根据统治阶级的意愿发生一定的改变,这在国际法上也是有迹可循的。作为法律渊源的一种,“约孙”在蒙古族建立元朝之前的整个扩张时期,为构建以后的法律体系起到基础和起点的作用。
  
  二、以成文法为推进和发展
  
  成吉思汗统一蒙古部落之后,由于各个部落之间的“约孙”有一定的差异,造成习惯法适用上的混乱,还有一些蒙古族的陋习影响着他的整个出军扩张战略,这些都使得成吉思汗意识到着手制定法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他认为:“一个民族,如果子女不遵从父亲的教诲;弟弟不听从兄长的劝诫;丈夫不信任妻子,妻子不顺从丈夫;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管教幼者,幼者不尊重长者;那�(官员)只宠信其亲属而疏远陌生;富有者吝惜私有财物而损害公有财物的,那么必将导致被敌人击败、家户衰落、国家消亡。”[3]2因此,1206年,成吉思汗在大蒙国建立之始起,就在蒙古族传统约孙或习惯法基础上,制定了着名的《大札撒》。《大札撒》与他后来以上谕的形式留存下来的《箴言》,共同构成了大蒙古国不容置疑的法律和国家层面的道德准则。
  
  从国际法角度解读,《大札撒》与《箴言》并不是成熟和标准的成文法,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更多体现的是成吉思汗的意志和观点,国际法中有很多民族概念,使得国际法在国际实践中会遇到很多冲突和需要调和的地方,因此国际法的适用中,就格外看重成文法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否顺应了大部分国家的价值需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成吉思汗这一时期的成文法立法之所以对蒙古族社会产生极大的推进作用,是因为历史的矛盾运动产生了成吉思汗这位一代伟人,他的法治精神、伦理观念、军事思想,符合了来自不同部落和绝大多数蒙古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从根本上说也顺应了当时蒙古族历史发展要求,这不仅推动了当时的历史进程,同时有力推进了这一时期及其之后蒙古族社会法律的发展和进步。这种推进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成文法《大札撒》显着提升了整个蒙古族社会的法律教育水平
  
  《大札撒》属于成吉思汗个人法律思想的一种表达和对古老约孙的改良和发展。《大札撒》所包含的浓厚的神权思想,也推崇和巩固了成吉思汗的领袖地位。《大札撒》在第一条就明确表明:“天赐大札撒不容置疑。”[4]485这里的天赐有两个含义,一是天赐的大札撒内容来自于长生天即天意,表明长生天对蒙古族而言具有的至高无上的崇拜地位;二是天赐的是成吉思汗,直接标榜了他具有长生天赐给的权威。这两个含义结合在一起,使成吉思汗《大札撒》具有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权威和不容置疑。如根据残存的《大札撒》记载,有着严禁跨火、洗衣等迷信的规定[5]157.成吉思汗将这样的条文列入《大札撒》,一方面顺应了“约孙”习惯法中约定俗成的内容,另一方面也是蒙古族特有的信仰体现。因为作为北方游牧民族,蒙古族对于火有着独特的敬畏与崇拜,深信“火神”的存在,认为不能触犯“火神”,所以禁止跨火、洗衣等规定体现出了独特的民族宗教内涵。我们认为,这种对火的崇拜,在来源上也与草原防火的需要有关,或者因某一偶然原因,把草原上火的发生与熄灭跟神关联起来了,慢慢演变成了火神崇拜。这必然跟长生天崇拜联系起来。成吉思汗将这样的精神信仰列入成文法《大札撒》中,除了说明他尊重传统宗教习惯之外,同时表明了长生天这个最高神的代言人成吉思汗本人的身份地位。由于成吉思汗在蒙古族社会全面实施和强化《大札撒》,使得整个蒙古族社会的法律教育、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有了空前的进步和普及。领袖是时代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代表,同时是引领时代的人。成吉思汗作为草原牧民的贤明领导者,通过他亲自制定的《大札撒》,大大提升草原牧民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因而更有效地组织领导蒙古族社会和征服战争,有力推进了草原的历史进程。实现了不容置疑的成吉思汗大法典的威力和震慑力。注意,这里我们不论及战争,只论及法律相关的问题。
  
  (二)在成文法《大札撒》之下建立了配套的公力救济制度
  
  霍布斯曾说过:一个没有强大政府控制的社会必然会走向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6]8.没有法律,私力救济是最原始的处理机制。蒙古社会在《大札撒》出台之前,虽然有约孙来规范一定的民事行为,但是当民众间产生大的矛盾时,还是很多人会选择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来解决。而《大札撒》颁布之后,成吉思汗以配套的司法制度来执行和落实,选择任命失吉忽突忽为国家的札尔忽赤即最高的断事官,进而与《大札撒》配套建立起了法官执法的札尔忽赤制度即司法制度。札尔忽赤制度的建立,表明了蒙古族不再依赖冲突主体自身的报复性来矫正冲突后果,这意味着整个蒙古法律由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的转变。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国际法的建立和发展也是从混乱到有序,从只注重每个国家自己的权益到寻求各国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一个过程。与蒙古族的法律救济方式转变类似,国际法从最初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盛行、崇尚丛林法则、大国欺压小国、划分势力范围到冷战时期国家站队进行抗衡,再到联合国与国际组织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开始约束每个国家那些为所欲为的违反国际法行为。这些都说明私力救济这样的方式不符合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涉及国际法的问题需要每个国家都去参与和对话来解决。蒙古族当时的札尔忽赤制度,就体现了这种整合过程,即便是现在也有借鉴意义,如现在私力救济依然盛行在极端穆斯林中,产生的恐怖主义问题需要由国际社会达成共识来解决,通过联合国这样的类似札尔忽赤制度的机构去加以协调、发布法律文件以使得整个国际社会都尊重、并通过联合国去解决问题,而不要采取极端的措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三)成文法《大札撒》对军队管理的改良为继续扩张奠定了坚实基础
  
  成吉思汗十分重视战争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据《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一书,《大札撒》共有65条,其中战争方面的条文达到六分之一。这一时期的蒙古人即便是在被成吉思汗统一整合之后,还是难以改变其人口相对稀少、军队人数与其征服战略相比劣势的问题。为此,成吉思汗在《大札撒》中规定,无论社会管理还是军队编制都采用十进制。社会管理以“户”为基础,军队管理以“夫”为单位。十进制具体就是每十人产生十夫长,十夫长产生百夫长,百夫长产生千夫长,依此类推,实行朴素的选举制。这样,既能提高军队士兵的积极性,也可以方便责任问责,提高整个军队的作战能力。在具体的交战方式上,成吉思汗在《大札撒》中规定,蒙古族军队必须率先宣战,这和成吉思汗的战术思想相关,他认为,战争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除此之外,成吉思汗还对“约孙”的一些战争内容进行了修改。前文提到,蒙古族的军队中允许士兵在战争中保留一定比例的战利品,但是在成文法《大札撒》中,成吉思汗为了更严格地控制军队的纪律性与组织性,提出所有的战利品必须在战争全胜之后才能缴获,改变了先前的“约孙”习惯法。这样的法律规定既可以提高士兵在战争状态中的集中力,也能防止战争中士兵为了缴获战利品互相争抢而影响士气,利于蒙古族在战争中一鼓作气赢得胜利。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费希特曾在《论国际法》《大札撒》中的宣战规定,更多的不是其法律意义,而是一种示威和为了达到对敌方心理上恐吓的征服目的。孟德斯鸠也曾提到非耕种民族的国际法思想,非耕种民族由于没有居住在立有一定边界的土地上,所以会因为畜牧、奴隶等争夺而发生频繁的战争。蒙古族作为北方的游牧民族,并没有固定的土地资产,而是因草地状况、水源地等改变居所,因此也是属于容易发生战争的民族,内部各部落之间就有频繁的战争。当成吉思汗统一蒙古部落后,为了将战争果实继续巩固与保持,加快推进兼并其他民族,有必要以成文法的形式将军事纪律、战术思想确定下来。至于成吉思汗为什么这么重视战争法、急于推进扩张,除了他个人的战略思想,和非耕种民族的特点有关,蒙古族在草原上有牲畜和财产,但是比起耕种民族,地域开阔且没有防卫,这样的地理环境使得民族产生不安感,只有通过扩张来继续加增牲畜与财产,以攻为守。因此,以成文法《大札撒》的形式强调战争法,对于蒙古族法律的变迁来说是必然的。
  
  三、以法治国与以礼治国相结合,深化成文法的威严
  
  在《大札撒》颁布之后,虽然有着其酷刑残酷的一面,却也带来了整个蒙古社会的安定。推行法治的结果,就是带来了和平安定的环境,也为继续大规模的扩张战争提供了稳定的后方。但是,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成吉思汗深知,依靠法律的酷刑而稳定的安定,并不是真正的安定,民众必须从心理上真正信服《大札撒》,才能带来持久的稳定。他在成文法《大札撒》之后,更加注意法律的落实与各民族的礼法相结合,以礼法为土壤、《大札撒》为主干,深化成文法的法律威严。
  
  (一)采取便于推行成文法的宗教政策
  
  宗教政策是法律推行中必然会遇到、涉及的严肃又复杂的一个环节。蒙古族本部主要信奉萨满教,但是随着统一征服战争的继续深入,被征服的国家与民族中宗教信仰大相径庭,信仰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的都同时存在。推行《大札撒》过程中,如果不解决宗教问题,势必会遇到很多的被征服当地的拦阻。
  
  成吉思汗本人有自己的信仰,但难能可贵的是,他并不排斥他人的信仰。这一方面与他出身草原、蒙古族民族性格中广袤包容的特征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作为君王的法律智慧,深知一部法律的被接受认可,必须是民众发自内心的,如果法律连给宗教信仰自由的余地都不留下,那么法律也就不会被信仰被信任,好多被征服国家与民族会为了�卫信仰而继续反抗。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宗教作为最原始的情感约束法则,对于信仰的民族和国家有着深刻的意义。人类历史的目标既不是含糊不清的世界主义,也不是狂热的民族自我崇拜。因此,当一国的政府靠牺牲社会的和谐来换得权力,那么也就是这个政府的遭殃之时。国际法中十分强调宗教信仰自由,德里南牧师曾说,如果国际法对某些宗教不宽容的国家和无神论的国家不采取干预,最后只会破坏国际法上的宗教自由。可见,国际法中强调的宗教信仰自由,与成吉思汗的宗教推行政策是相对一致的。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在用法律去规范宗教问题时,没有明确的宗教概念未必是坏事,将宗教信仰用描述性与相对模糊的语言去列入法律,就会有效避免包容不足的问题。《大札撒》并没有一一列举什么样的宗教信仰给予包容,而是将总的宗教信仰法律原则规定为兼容并包。
  
  除此之外,宗教政策上,《大札撒》还主张政教分离和赋予神职人员特权。虽然成吉思汗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但是他并不想让宗教凌驾于政权之上、让宗教干预其政权。在成吉思汗的观念中,宗教世界和现实世界是不同的、存在差异的。神权凌驾于汗权,对成吉思汗的大蒙古必然构成潜在或者公开的威胁。“天无二日,地无二主”的汗权思想深植于成吉思汗心中,采取政教分离,本质上还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避免在推行《大札撒》过程中遇到来自宗教方面的指责和干预。赋予神职人员特权,主要是赋予他们豁免赋役的特权,使得神职人员从赋役的沉重压力下解脱出来,更专心地投入宗教事业中去,其本质也是统治阶级利用宗教更好推行自己的法律法规。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政教不分离是有一定危害的,除去对统治者的威胁,以�卫真理为目的的宗教人士一旦被政权偏袒,赋予为正统的参与政权的信仰,则其仁爱与和平的一面会消失不见,以世俗权力作为后盾的信仰会变成排他而危险的信仰。无论教职人员的权威来自何处,应仅限于其信仰的组织内部,如教会内部,与国家政权互相有别并绝对分离是有必要的。至于赋予神职人员的豁免赋役特权,国际法角度分析,宗教信仰不仅给予人们对灵魂的归宿渴望,还有尘世的生活,国家政府不应该去以宗教的名义剥夺任何人在俗世的生活权利。成吉思汗赋予豁免赋役的特权,在客观上并没有对神职人员造成迫害,而是方便他们在俗世中法律义务的减轻,更加专心地在宗教事务上发挥应有的影响力。总之,无论是推行宗教信仰自由还是政教分离、赋予神职人员特权,其最后的目的和核心都是为了在推行《大札撒》中减少文化差异、宗教差异导致的阻力,也是笼络各个宗教信仰不同民族的法律认可,从内心深处信服这是一部合其宗教意旨的法律。
  
  (二)采取便于推行成文法的宽仁政策
  
  《大札撒》虽然在刑罚方面对杀人罪等予以重刑处罚,但在法律的基础中有很多人文关怀的礼法内容,其中很多出自于统治者对民众的一些考虑和尊重,将这种考量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和改良,为民众的切实权益起到了法律保障,也树立起了法律的尊严与威信。这种宽仁政策对民众的礼法上的关怀,即宽仁处宽仁、严酷处严酷,这种宽严结合的处理方式比起单一的残酷刑罚建立起的法律威信更加有效。
  
  具体规定方面,如《大札撒》在对盗窃罪的规定上,如果盗窃者罪及死罪,在本人被处死的同时,还考虑到其妻子、儿女的日常安排。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孤儿寡母”遭人欺凌的后果。还有一些对民众言行方面的劝诫条例,这一时期成吉思汗作为统治者,并没有骄奢淫逸、享受独裁带来的权力与金钱,而是在法律推行中加入了其个人的宽仁的“人治”色彩,将个人的精神魅力和影响力与成文法《大札撒》紧密联系在一起,他的个人言语行为,在整个蒙古帝国的民众都树立着榜样与力量的作用,真正做到“其身正,不令而行”.他的劝诫对于民众而言,比起法律,是一种更容易接近的交流方式,劝诫民众对本国人要温和,对待敌人要凶狠;劝诫民众要慎言、节酒。虽然这些也被列入成文法《大札撒》中,但是在平时战争之前的动员与各种交流中,成吉思汗都身体力行地实践这些政策,体现出统治者的以身作则与亲民意识,这都为树立法律的威信起到良好的作用。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这种宽仁的礼法为土壤、深化法律威信的政策渗透着朴素的人权思想,对孤儿寡母生活上的照顾,体现了统治者对于百姓的一种应有人权的重视。虽然在那个时期,人权这一国际法概念还没有提出,但是这样的政策中自然蕴含着这种朴素的人权思想,并且这样的思想对于法律而言也是极大的促进。另外,早在柏拉图时期就对国家最高宗旨进行过论述,国家的最高宗旨通过一种加强感情动力的和谐在人的心中实现。成吉思汗以个人亲力亲为的法律实践,透露出国际法中的一个国际习惯的形成,即新的理智行为理想,可能要从民众的许多生活方面涉及心理态度之后才会发生法律上的影响,形成新的理智行为。为了养成民众对内温和、对外凶猛、慎言、节酒等这样的礼法实践,成吉思汗自身作为一国之君以身作则,在心理层面上给民众带来深深的影响,培养民众的这些礼法品质,最终有利于成文法《大札撒》的威信的深化。
  
  四、成文法体系的瓦解和多元法律的融合
  
  成吉思汗去世之后,在1271年忽必烈正式建立了元朝。这一时期的成文法体系随着成吉思汗个人的去世,也逐渐被瓦解。虽然每次出征之前还会提及《大札撒》的部分内容,但是这一时期,因入主中原和新王朝的建立,其法律更多体现出与汉民族和其他民族融合的多元性。
  
  (一)成文法体系的瓦解
  
  忽必烈在登基之初下令禁行前朝的《泰和律》,这样的情形一直延续到1291年,这期间因为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形,成文法体系处于逐渐被瓦解的状态。因“无法可依”,实践中又存在着法律需求,民间自行编纂条例法例的情况被国家默许,如郑介夫所提到的《断例条张》《仕民类要》等。元代始终没有一部完备法典,元代成文法体系的瓦解和入主中原建立王朝之后的蒙汉之间存在的矛盾有一定的关系。元朝在当时虽然想出台一部统一的法典,但是一方面并不愿意完全接受汉族的法典形式而弱化蒙古族本身的习惯,另一方面南北差异过大,南方集中是汉族,北方则是蒙古族、满族等少数民族的聚集地,要想用统一的成文法法典规制难度过大,因此,一直对成文法的立法工作比较消极,导致了这一时期内的成文法瓦解和民间编纂条例法例的兴盛。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国家政体的各种原则和动力是不同的,如共和国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而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元朝的建立,也无法摆脱其历史局限性,始终是一个专制的政体,尤其是在征服之后,在武力上对其他民族的征服与文化上是否认同是不一样的。忽必烈也懂得出台统一的令汉民族等其他少数民族信服的成文法存在难度,因为统治阶级自然不想放弃本民族的法律习惯与规定,但是蒙古族的法律与中原汉族的法律相比较,确实存在着不足、落后和特点。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一直酝酿出台,消极地推延了这个立法的过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二)多元法律的融合
  
  元代到了中后期,出台了《大元通制》,还有赵世延编纂的《风宪宏纲》[7],是这一时期重要的立法成果。这一时期法律呈现的是蒙古族与汉族在内的其他民族法律之间的融合,立法层面上蒙汉朝臣之间一直都有交替的现象,这样显示出的立法成果有妥协性,彼此吸收对方的法律内容,呈现出一种融合。立法原则层面上,汉族的传统立法中“一准乎礼”“轻罚”“仁政”的儒家思想融入元代的立法思想中。在这之前,对中原的反抗和犯罪以恐吓、屠杀和武力来巩固统治,而这一时期逐渐推崇儒家文化,在法律中融合了更多的宽仁色彩。除了吸收汉族的法律特点,这一时期还借鉴了回族法律的一些内容,这种不同的多元法律的融合也体现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所在。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当一个国家由一种政制过渡到另一种政制时,往往比单纯地在这一种或者那一种政制统治下更为繁荣。因为政体的张力强,有相对可塑性,所有的公民可以提出各自的主张,人们彼此攻击或者说服对方,这是一种崇高的竞争。元朝在建立之后,一直不愿意完全放弃本民族作为游牧民族的传统习惯法,也不愿意完全吸收汉族成体系化的法律制度。但是到了中后期,元朝在立法层面上已经逐渐进行多元的思想融合,这一融合的进程一直贯穿到元朝结束。这个过程中既有蒙汉法律之间互相的斗争,也有彼此的妥协。服从政府虽然是每个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的履行和服从也要听从有权威的法律,有权威的法律意味着应当是一种良法,而不是恶法。良法的来源除了元朝统治者的贤明,更要来源于被统治的整个社会与民族中的智慧。因此,这一时期的多元法律融合,与之前完全由汉族统治的大一统朝代的法律相比,更加多元、更加具有民族融合色彩。
  
  总而言之,整个13世纪前后蒙古族法律的变迁经历了一个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再到礼法最后融合的这样一个过程。从国际法角度解读这样一个变迁,以国际法的一些思想与理论分析这个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与时俱进,将历史与现实联系起来,面向世界时更加自信和成熟地进行法律交流。以史为镜知兴替,以国为本知抉择。
  
  参考文献:
  
  [1]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本书编辑组。蒙古史研究:第九辑[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
  [3]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4]赛熙亚乐。成吉思汗传记(蒙文版)[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7.
  [5]多桑。多桑蒙古史:上册[M].冯承钧,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4.
  [6]霍布斯。论公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7]段啸虎。大元通制断例的影响[J].学术争鸣,2012,(5)。
  [8]奥本海。国际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0]阿荣。成吉思汗法律思想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3,(6)。
  [11]吴海航。成吉思汗〈大札撒探析〉[J].法学研究,1998,(6)。
  [12]照日格图。十三世纪蒙古人强盛的动力机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2,(1)。
如果您有论文代写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点击联系客服

提交代写需求

如果您有论文代写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