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吴英案:高利贷的源头是不让民资办银行,不让市场决定利率

发布时间:2010-03-08 20:56:13

  所以,对于民间信贷,监管当局应该疏导为主,应该做到严格监管、严格保护。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程序相对复杂,企业从申请到草到资金都有一个放款期。财务审核、抵押品等一系列的流程下来,一个月以上很正常,往往一两个月后商机就已经没有了。但就民间信贷而言,放款人往往非常了解对方,知道对方的经营模式和真实业绩,他们出面自己放贷往往更有效率。

 
  现在的情况是既没有监管也没有保护。小额担保公司、信贷公司、典当行等民间金融机构没人监管。比如要成立一个小额贷款公司,表面上我们对资金门槛要求很高,可实际上,借个5000万元,只要我的钱到账了,工商部门就要给我营业执照,等公司成立以后,我再把钱还给人家,然后我干什么就没人监管了。到现在,我们连个放货人条例都没有,以至于很多正常的股权投资基金都不敢为自己投资的企业进行债转股这样的安排。浙江现在做了个试点,结果竟然是工商局来管民间信贷。我就觉得很有意思,为什么银监会不愿意来协助管理,为什么地方的金融办也不愿意来管,工商局能有足够的管理经验么?进一步来说,我们表面上对小额担保公司、信贷公司、典当行有一堆批准要求,可是日常管理如何进行稽查呢?不知道,甚至即便让银监会来管,银监会也不知道监管民间信贷机构应该和银行监管有何不同。我们不去提高自己的监管水平,探索能够服务民间信贷的监管经验,反而一刀切干脆不许民间办金融。这种讳疾忌医的整治,只会让我们对民间金融越发感到无能为力。
 
  一、聚焦吴英案:高利贷的源头是不让民资办银行,不让市场决定利率。
 
  说到底,高利贷的源头就是不让民资办银行,导致民资只能潜伏在地下钱庄。因为地下钱庄没有保障、没有监管,所以吸收存款的成本就高,贷款利率也就不得不高。我们试想一下,如果给民资和外资一样的条件,那我们的民间金融就很有可能迅速正规化发展起来。
 
  遗憾的是,我们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这就从法律上彻底阻断了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道路,相关审批部门可以不用任何充分的理由就可以拒绝民营资本。我给各位举个例子吧,2000年上海久先公司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设立“中国侨汇银行”,被人民银行给拒绝了,给出的理由是“上海银行竞争已经十分充分”。我实在搞不明白,你凭什么就断定说上海银行竞争已经十分充分?有什么证据吗?对此,人民银行没有给出任何进一步的解释。还有2004年6月底,由中瑞财团的四大股东一一泰力实业、奥康集团、神力集团以及国光投资有限公司发起筹建的“建华民营银行”也没有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复。后来长江金融研究所作的五个商业银行设计方案,也都被全部否决。
 
  小额信贷公司就是表面上给你一条路,进去后却发现是死胡同。2008年,银监会决定开设“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上限控制在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下。民营资本热情高涨,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各地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3366家,货款余额2875亿元,而且很多省份已经有超过100家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解决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但是这些公司开业了才发现市场前景没有那么美好,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只货不存。就好像制造业,盈利的核心不是毛利率,而是周转率,很多行业毛利都不高,比如快餐店、家电连锁商店和超级市场,但是因为其周转率足够高,所以这些行业里不少企业的股东资本回报率相当不错。那么在银行业,这个周转率就是资金周转率。如果只许使用资本金,那么银行的放贷能力就会被人为限制,这样,无论是经营成本还是税收成本都得不到摊销,银行利润就会很差。可是,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对手,正常的商业银行因为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所以资金周转率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十几倍。
 
  当然,我们的监管部门说了,不许吸收存款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但其实,只要你不许放开小额存款就行了,比如在香港,信贷公司就可以吸收50万元以上的大额存款,这样存钱的人基本上都是有钱的.Iii才主,也不是一般老百姓,所以也不会让小额信贷公司泛滥成到处拉存款。实际上,我们现在搞一刀切反而害了老百姓,小额信贷公司没有不拆借存款的,而我们与其一刀切全部宣布为非法,还不如干脆放个口子,对资金进行疏导,也能强化对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监察和管理。我们一刀切不许小额信贷公司像在香港一样吸收大额存款,结果就造成只要是守法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活不下去。
 
  无独有偶,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升级版的村镇银行还是死胡同。银监会发布的嵘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满足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引入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等一系列条件后,才可以申请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成为村镇银行的条件之一,是民营资本不能取得超过50%的控股权。也就是说,要想成为银行,必须成为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子公司。
 
  但是这些都是表面上的门槛,很多实质性的门槛才真正让这些村镇银行无比头疼,比如说,很多村镇银行无法加入银联系统,所以无法发行银行卡,我们的央行更有非常复杂的大额支付等系统,这些都是对商业银行开放的,但却默认不对村镇银行开放,很多村镇银行连行号都没有。这样就算村镇银行发行出来了银行卡,这些银行卡也无法转账汇款,也无法接受别人的转账汇款,甚至你要去取钱也不能到ATM机,你只能在银行白天开门的时候,到银行柜台去办理业务。
 
  除了门槛高之外,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还要承担非常重的税。我们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不仅没有美国对信贷互助合作那种税收优惠,还要就其全部利息收入缴纳25%的所得税、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我对此做了个计算,即使在放贷零风险的前提下只有平均利率达到16%,年资本金回报率才能达到10%左右,而如果说有少许不良资产,贷款公司就会亏损。
 
  正是因为我们给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道路设置了重重阻碍,才使得民间借贷的发展越来越快。在发展的道路上必然会产生很多的问题,正是因为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很多问题还没有法律作为依据,所以对这些问题的态度就变得非常重要。就草“吴英案”来讲,它已经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民间融资事件,新华网对这个事件的定性非常准确:“吴英案”弓}热议凸显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急迫性。这篇文章里有这样一句话: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那我要讲的是,我对后半句还是有所保留的,我认为应该这样说,只要是正常的市场经济时代就不该有“吴英案”。
 
  法院对吴英的一审判决是什么?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什么叫“集资诈骗”?为此我专门研究了美国的证券法。首先,在美国现有的法律里,根本就没有这种罪名。美国的证券法只管公开发售的证券,法理也很清楚,只要你一公开发售就涉及公众利益,所以政府有责任出来保护公众。那各位晓得我们是如何判定集资诈骗的吗?就两个条件:一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一个是使用诈骗的方法来集资。,洽冶缺了美国最看重的条件,就是是否面对公众。那我们再回头看下“吴英案”,吴英没有在报纸上打广告揽储吧?那么我们政府凭什么干预呢?为什么券商这种直接忽悠老百姓的事情不管,非得管这种私人集资?究竟是谁这么害怕私人集资?目前来看,一个是银行,因为它怕存款被民间银行家给吸走了;另一个就是地方政府,它怕集资出事,到时不好收抬。
 
  其实,看到我们这两个犯罪要件,我就觉得很可笑。什么叫“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么上市集资都是非法的了,因为大股东的目的就是占有小股东的资金。那如果说这个罪名是冲看民间集资去的,就更可笑了,因为民间集资的组织者的目的从来都是透过拆借资金来赚取利息差和佣金,没有任何人的目的是占有存款本身。吴英呢?融到资金后巴不得赶紧拆借出去呢,怎么会占有?
 
  还有,什么叫“用诈骗手段”?我给大家举个例子。雷曼迷你债券在香港特区引发了不小的社会风波,普通老百姓根本不知道什么叫迷你债券,更不知道这东西其实是极为复杂的金融工具,但是银行的业务员跟老百姓说这个和美元存款一样,定期派息的,这就是误导,但还算不上是诈骗。为什么说它是误导呢?因为这个业务员知道他的客户是小老百姓,根本不可能明白这东西。香港政府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呢?香港金融管理局强势介入,要求各大银行自掏腰包全数返还。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另外一个产品,叫积累期权,英文是accumulat。二,大家给它起的外号叫工kill you later,意思是“我过会就干掉你”。这个产品的误导性更厉害,基本上算是赌博,但是香港金融管理局基本不管。为什么?因为购买这个产品的都是有钱有知识的大客户,就是说你明明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是因为你的贪婪才上当的,这算不上什么诈骗,政府也没有责任去保护你。那么,“吴英案”呢?11个存给她钱的人全是职业高利贷放贷者。
 
  我觉得用常识都能感觉出来,就算是诈骗,也是吴英被骗吧。更何况这些人只是极少数人,完全谈不上什么公众利益。那我请问,我们有什么理由来瞎掺和呢?
 
  更离谱的是,浙高院回应“吴英案”说她注册大量虚假公司,提供大堆虚假房地产协议和房产证。总之就是要给公众一个印象:吴英是个没钱的骗子,开的就是个皮包公司。可是,这么个“骗子”却能被警方查扣100多处房产、2幢别墅、30辆跑车。法院一直说她资不抵债,炒期货亏了几千万元,可她名下房产的价值根本不止5亿元。法院如此不公,但我呼吁舆论不要再纠缠法院了,因为在我们的司法制度下省高法乃至最高法只是进行“法律审”,而非“事实审”,对事实本身的侦查和认定只能依赖东阳警方和基层法院。东阳警方都干嘛了?竟然在法院终审判决前就迫不及待地处置这些资产,价值1600万元的豪车只卖390万元,价值5000万元的酒店竟然只卖450万元!法院呢,只根据证据依法判案。那我请问,这样的警察提供的证据有何公信力可言?法院在审判吴英的同时,谁来审判这些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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