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教养制度初探

发布时间:2014-05-30 06:36:28
  [提要]中国近代教养制度的出现根本上是引入西方现代国家理念的结果。振兴实业、积极救济、刑狱文明三种社会吁求共同促成了教养观念的形成。进入民国后,尽管司法建设与市政专门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但教养机构却仍一直存在,功能亦有所扩张。比较近代教养、传统中国的游民惯犯管理、近代西方的游民收容及新中国的劳教,可以发现:劳教类制度其实并不罕见,现代国家建设内在包含法治限权与行政权膨胀两种对立趋势,当引入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后,若无对行政权有力的社会监督,即很容易产生教养与劳教这类制度。
  
  [关键词]教养;劳教;社会救济;警察
  
  劳教是新中国犯罪惩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这样四个特点:一是其实际主管机关为各级公安部门,不必经法院的正式审判,警察就可用它来限制被劳教者的人身自由;二是收容对象以不够正式判刑、但被认为存在社会危害的人群为主;三是不像刑罚那样有相对严密的程序,收入对象没有严格限制,关押期限也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四是虽然不算正式刑罚,但实际惩罚力度和刑罚差不多。多数人会以为它是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影响而形成的一种独特制度,[1]但实际上,早在清末民初,北京等地就已出现了具有类似特点的教养制度。
  
  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为什么这一时期会出现与劳教类似的制度?它的具体运作状况如何?它与其所处时代的政治、社会结构有什么关系?对于近代教养制度,已有少数学者进行过探讨,但这些研究的关注点集中于思想延承与制度设立,并未尝试去回答是什么样的政治社会状况催生了这种制度,[2]这为本文留下了比较多的拓展空间。
  
  一、强国诉求下的管制加强:近代教养观念之形成
  
  关于近代教养观念的形成背景,既有研究已有较充分的讨论:它的形成主要是为解决游民问题。传统王朝在处理游民时,多只给予临时性救济,而不是助其找到生计,这难以真正减少游民数量。从清中后期开始,随着中国自身的社会变化及西方“积极救济”理念的传入,越来越多的士人呼吁用“教养兼施”之法来解决游民问题,教养制度也随之产生。[3]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进一步说明:首先,除了处理游民,教养形成的另一条线索是刑狱制度改革。近代以来,现代狱政理念传入中国,刑狱的核心目标不再是惩罚,而是对犯人的改造。教养机构以习工教育来改过迁善的内涵正适合这种需求,因此它便成了改良旧狱政、引入西方监狱管理的中介,后文我们会看到教养机构与监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其次,虽在西潮涌入前,江南等地确已出现“教养兼施”的管束救助机构,但我们不应把这种“本土起源”拔得过高,教养制度所以能广泛发展,更关键的促因还是救亡压力下国家整体治理框架的变化。
  
  明中期后,随着里甲制的衰解、财税制度的折银化,国家逐渐放松对基层社会的直接控制,更多是利用家族和村落自身纽带来进行间接管理。[4]而对那些游离出乡土宗族之外的游民群体,并没有很好的处理方法:若为害不大,多数时候便任其生灭;若看到难以控制,便以严刑酷法来镇压。
  
  历代官员学者亦清楚上述管理方法弊端很多,也希望采取更积极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实际上,至迟在明中后期,已有官员提出要把游民惯犯收容起来,由专人进行管理,强制他们学习技艺、接受教化,以使其改过从善。[5]而到清中期,由于社会状况、治理思想上的一系列变化,在江南等地出现了一些以教养兼施来管理游民惯犯的机构。
  
  但关键的一点是,出现了这样的想法、有了若干试点,是否便可认为王朝的游民处理方式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答案恐怕是否定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乾隆时期江南地区出现的自新所,这类机构收押游民惯盗,令他们在所内学习工艺、听讲圣谕广训,可称教养机构之样本。但到嘉道以降,此类机构几乎都变成衙役把持下任意拘押平民的黑狱,以致皇帝不得不下旨废除。[6]自新所之所以难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这类机构的资金是靠州县自理,没有稳定的财政支持;二是它的管理主要靠衙役,而怎么管理衙役又是一直解决不好的问题。所以,想法虽好,但下级官员怕担责任,皇帝朝臣怕出乱子,自然难于推广。这其实反过来让我们看到以往那种严惩-放任式管理的合理性,它虽不能解决问题,但至少简单、低成本,适应了传统的治理结构。而若不重建整个治理体制,不下定决心突破财政局限,不重建一套新的管理方法,积极的游民惯犯管理根本无法成为一种正式制度。
  
  可见,若无更大的压力,只靠内部变化,教养制度还是不能真正成型。而这种能撼动整个治理体制的推力主要还是来自西方的冲击。
  
  这里要提到冯桂芬,是他较早地用一种新的方式来阐释收容游民的重要性。经过与西方的粗浅接触,冯氏被西人“人无弃才”“地无遗利”所造成的国富民强所深深触动,他发现西人之所以能做到这点,一个必要措施是广设强制劳动机构,故他建议中国也设立收容少壮不劳动者的“教贫局”、收容不肖子弟的“严教室”与收容妓女的“化良所”,以期做到“境无游民,无饥民,无妓女”,最终实现国之富强。[7]处理游民由此被与国家富强联系在了一起。
  
  随着内忧外患的加深,国之富强成为越来越有力的诉求,与冯桂芬类似的观念由此逐渐普及,到戊戌维新时,广设游民收容机构便很自然成为新法的一部分。[8]虽然变法最终被打断,但这个趋势已无法阻挡,1901年底,重启变法的清廷要求顺天府仿效西法办理善后工艺局。此后,从京师到各省省城,开始广泛仿照西法,设立起工艺局、劝工厂、习艺所、教养局等各类教养机构。
  
  总结来说,教养观念的形成是有三股思潮在推动:首先是工商生产的需要,为发展富力,就要广设适于集中生产的工场,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中,而游民惯犯无疑也应是劳动力的一部分。其次是“积极救济”的观念,救济的根本目的不只是消极恩赐,而是要使受救助者具有适宜社会的德行和自我谋生的能力,这样才是对社会有益的、经济上可行的。再则是刑狱“文明化”的要求,改变对人犯单纯惩罚示辱的管理方式,对其教养兼施,使之改过迁善,这样才是“文明国”之所应为,也才真正有利于强民强国。当然,这些都本诸于这样一个逻辑:为了国家富强,每个国民都应变为有益国家之人,应当接受教育、参加生产,那些没有正业、愚而犯法者不愿自己改变,那就需由国家来强迫其习艺受教。
  
  二、教养与行政越权:北洋时期的京师教养局
  
  民国以后,这些教养机构发生了不少变化,一些转为正规监狱,一些停办,一些转变为民间救济机构,这里我们只集中考察其中的一类---那些下属于警察部门、起到与劳教类似作用的教养机构。
  
  上面我们看到,在晚清时,建立教养机构的主要目标是增进富力、解决游民问题与改善监狱管理,但随着司法建设的推进,一些教养机构却“意外”拥有了新的作用,那就是让警察能越过司法审判,以教养名义来对他们认为的不良分子进行长期关押。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京师、省城等大城市,许多教养机构是随着巡警机关的创办而建立起来的,起先也多是由警察在办理。管好游民是晚清建警的重要目标之一,设立教养机构自然被认为是警察必须承担的责任;[9]而且客观上讲,当时是国家治理向基层扩张的初始,其他现代治理机关还多未设立,大部分新政事项也只能由警察来承担,所以如果有了警察机构,那么教养就理应由警察来办。
  
  在初办时期,对于警察机关来说并不存在越开司法的问题。当时还未普设独立审判厅,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司法之分,巡警机关和传统官署一样,他们对犯人的处理即是司法判罚。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独立审判厅渐次设立,司法应与行政相独立的概念开始普及。按理来说,警察除了判处违警惩罚等行政拘留权外,不应再有别的审判、拘押权,就像民初临时政府内务部曾计划的:“令行警厅实行尊重司法,除犯违警律外,一律送交法庭”.[10]如果真这样做,那警察对公民的拘押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11]但教养机构的存在则使得警察机关有了绕开这一限制的处罚手段,京师警察厅所属的教养局是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我们即以此为例来做一详细说明。
  
  教养局的沿革状况已有学者进行过研究,[12]此处不必重述。这里只着重辨明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教养局虽然带有救济意味,但不管是实际操作上、还是当时人眼中,都实为变相的监狱。上面说过,初始的教养机构本来也是作为改良监狱的手段,不仅收容游民,还关押人犯,但伴随司法独立的推进,监狱被认为是司法的一部分,应与管理游民这样的民政事务相分离。因此在1907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曾建议把教养机构分离为贫民收容与罪犯收容两块,“凡拘置浮浪贫乏者,名习艺所,隶民政部监督拘置。自审判厅判定罪名者,名监狱,隶法部监督”.[13]之后的政策导向也一直如此。这样按制度设计来说,教养机构便应与监狱完全分开。但实际上,这种分离并未完全实现。那些被改成监狱的教养机构不再收游民,这较易做到,因为当时几乎所有监狱都面临收容能力不足的问题,少收对监狱是求之不得的。[14]但要让仍然保留的教养机构不收人犯,则不太容易。一个原因是各地监狱未备,收不了那么多罪犯,许多轻罪人犯便还是得送进教养机构收押;但更关键的原因则是警察机关需要保留教养机构的惩戒性,要把自己管束下的一些人也做“人犯”来惩教。这样,部分教养机构便还是兼收人犯与贫民,并基本按照监狱管理模式在运作,教养局即是其中之一。它在章程上基本仿照监狱,虽然实践中并未如监狱那样设施完备,管理上伸缩性亦较大,但它有比较严密的看守,人犯不许外出,实际与监狱差不多。而且它也被普遍视做监狱,在警察内部章程中,真正收容贫民的贫民教养院被归于行政类,视作救济,教养局则是归在司法类,视作与拘留所同一性质;[15]而从警察厅最高首脑(总监)到教养局主管,在来往公文里亦都把送教养局等同于关押。[16]社会人士也基本都把教养局看做惩戒盗贼的专门监狱。[17
  
  第二,根据北京档案馆所藏关于教养局的档案,我们可以看到,其收容对象除了自投之贫民、家长送入的忤逆子、审判厅与检察厅送来的刑满犯人或判罚罚金后无力交纳者,很大一部分是警方直接送入的,这主要是一些警察觉得需要严厉惩处、但送交司法可能得不到足够处罚的人:一是性质恶劣但又不一定够受刑罚的违法者,比如形迹可疑、买卖人口未成、小偷小摸、窝藏罪犯、行凶未果、与人奸情之徒;二是警察机关认为适宜由警察来专门管教的人,比如惯偷、殴打警察者、违纪之警察、冒充军警为不法事者;如此,教养局也就实质上变成一种绕开司法的惩罚手段。警方之所以要用教养局收容这些人,原因很明显,前文说过,对于轻罪犯,用警方合法拥有的行政处罚最多不过能拘留一个月,起不到惩治效果;而要送法院,一则其罪行可能达不到刑罚,二则即使达到刑罚,那依照刑法也不过关数月,同样起不到效果。教养局的设置正适合解决这一问题,它完全在警察厅控制之下,要抓谁、要关多久,都可视自己需要来定,灵活便捷,没那么多司法手续的麻烦。而且,除了治安需要,这种灵活性也有其他的用处。比如对犯过的巡警,就可以关教养局来做纪律处分。再如对殴打警察的人,可投他们进教养局,慢慢给他们教训。当然也可以为警方谋取私利,比如据《申报》报道,京师警察厅总监薛之衍在任时,紫禁城的寿皇殿失窃,侦缉队长在薛之衍的纵容下,隐藏了一部份查获到的古董,为了不暴露自己侵吞古董之罪行,就不把抓到的窃贼移送法庭,而是一直押在教养局内。[18]可见,这样的机构对警察用处实大。
  
  第三,教养局虽然实质上起着准司法作用,但从收入到管理都缺少相应的司法程序。判入教养局并没有一定之规,除了自投或家长送入的,一般是由行政处直接审核送入,不需送司法处审理外,其他人多数是由警察厅司法处按警法程序送入的:犯事者被送去司法处后,审案的警察官员如果认为此人既不适合移送司法,也不应只判违警罚,就会拟送教养局管束,再由总监签字,即可定案。这全部过程都是警察厅内部在做,完全取决于警察长官的一己判断,别无外部监督,人犯除了向警察厅找人情关系,几乎没有别的救济途径。所以这其中有很大的任意性:有些案子司法处原拟按违警罚来拘留,但总监批示后,便改为交教养局管束;[19]同样,有些应送去法院的案件,警察厅也会压下来,直接送教养局,就像前面的薛之衍案;还有一些人严格说并没有违法,只是因为有让警察看不惯的行为(比如“形迹可疑”),或仅仅由于警察管理上的方便(比如“刑满人犯无人取保”),也一样会被送去教养。
  
  此外,它的关押期限也有很大任意性,在1917年前,有些人犯送去的时候干脆就没设期限,这样如果他自己不闹事、无人给他取保、警察厅教养局没想起来,那他就一直不能出来,以致警察厅也觉得此殊失“情法之平”,要求以后要定期限。[20]但实际上这并没有严格执行,直到1927年教养局改组,还是有一些人未规定期限。[21]即使大体规定了期限,但也可随意增加,有一些明明已到期的人,仍会被警察厅以冬天防务吃紧为由继续关押。[22]实际上,警方放人的主要原因不是期限规定,而是教养局的收容能力,多数时候只有等到人数过多、教养局收容不下时才会想到放人,所以从档案材料中我们看到的多是集体释放,很少有根据个人期限单独释放的。
  
  分析及此,我们已清楚看到,这种种特点实与日后的劳教惊人相似。
  
  京师教养局并非孤例,前面已说过,在初建时期,教养机构本就应由警察来办,因此在其他省城、大商埠的警察机关下也多有这类机构,只是由于资金不足、管理上常出问题,许多被转交给民间慈善团体。但仍有一些保留了下来,这些机构在运作方式上就和京师教养局基本一样,比如广州警察厅下的惩教场,它是民初广州警察厅长陈景华为打击盗风而设的收押机构,之后就成为警察收容不良少年及轻罪窃盗犯的专门场所,?[23]广州一半左右的窃犯都不会送法院,而是直接送入惩教场。[24]
  
  北洋时期的各级官府也未尝不认可司法独立,也承认把游民与罪犯同等对待是不妥的,当时内务部编的《慈善行政讲义》里,就曾批评过把贫民与罪犯同等待遇。[25]但为何仍有教养局这类机构呢?
  
  回到彼时的语境中,这其实很容易理解。当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民族存亡,即使那些倾心西化的“先进之士”,他们更关注的也还是怎么以西法来实现国家富强,对于人权、司法独立这些,其实很难说有真正的消化。故而他们对于游民,关注的是怎么使其得到生计、不要危害治安,如果官方做到这点,即是善政,至于是否侵害贫民人身自由,这不是他们考虑的重点。所以,对教养局这类机构的批评意见其实并不多,即使有也只限于改善收容条件,而不在警察无权收容。实际上,若回到当时的社会状况中,送教养局甚至不能算很不人道,一般徒工也没什么人身自由,比起来教养局里的待遇也不会好到哪里,因而当时有些人担心的不是虐待游民,反是游民在教养机构中待遇太好,会“奖乱而劝盗”.[26]而对于广大游民来说,在北京这样的地方,工作难找,比起流落街头,进教养所至少有吃有住,还能多少学些手艺,也未尝不是个出路。故此虽明知这形同入监,但还是有一些人选择自愿投入、以谋生计,甚至一些警察因为家贫,都要求把自己的子女送进教养局习艺。
  
  此外,还有两点因素是必须考虑的:一是在整个北洋时期,现代市政发展都相当迟滞,专业化的市政机构很少,警察必须承担它不该承担的许多任务,教养局不由警察机关来办,那就只能交给民间,否则基本上没有其他专门官方机构来承担这一事务。[27]故而在当时,积极办教养才被认为是警察尽职之表现。[28]就算知道教养会侵犯司法,但由于它可笼统归属社会管理范畴,所以警察设置这类机构时也不会觉得不合适。[29]
  
  二是政局不稳、财政紧张,中央政府自顾不暇,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去真正改变行政机关代行司法的状况,从1914到1927年,全国92%以上的县都是由县知事掌理司法,而大城市中,初级审判厅被全部撤销,地方审判厅也被裁撤了很大一部分,独立的司法机构已所剩无几。[30]因而也没有太多自上而下的压力让警察机构百分之百尊重司法。
  
  三、法制化、专业化的局限:国民政府时期教养制度之延续与发展
  
  那么,当市政专门化与法制建设有所提高后,教养局这类机构是否就会自然消失呢?我们不妨看看国民政府时期这类机构的处境。
  
  不管我们对国民政府怎样评价,但它成立后,确实带来了一系列变化。与教养机构有关的改变主要有两点:一是1928年后,现代市政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开,多数大城市都成立了市政府,在其下有了各类专职市政局所,社会救济便有了专门的主管机构---社会局。警察虽然还可以收容游民,但按照制度设计,收来的游民应送入社会局下属的救济院来进行管教。二是新政权更标榜法制完善的重要性,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推动立法、加强司法,虽然也强调司法党化,但在管理游民这样不太涉及政治的问题上,还是希望显得更文明、更现代,所以在建政之初,曾想取消把贫民当罪犯对待、由警察进行管束的做法,认为此有碍司法独立、危害民众自由。[31]总之,至少在新政权锐气还没完全消退的时期,主政者的基本构想是:游民就该归真正的慈善机构管理,而有实际犯罪的就该归法院审判。这样,警察机构下属的各类教养机构便纷纷转交社会局办理。
  
  但这一变革并不充分,并非各地都在遵行。比如广州,惩教场就一直在延续。而就算发生了变革的地方,很多也未持续太久。以北平来说,本来1928年公安局移交教养局时就并不情愿,[32]到1930年底,公安局便以冬天流民多、治安压力大为由,成立了收容刑满人犯及游惰贫民的感化所,[33]这等于事实上重建了教养局。
  
  实际上,这类机构在之后甚至还为中央政府所提倡。1929年初第一期全国民政会议上,上海特别市公安局局长就提出应在各地仿照监狱广设游民习艺机构。[34]1932年底的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又有好几个省的省会公安局局长提出了类似建议,内政部批准了此意见,下令各省会公安局和市县政府尽量依照办理。[35]南昌的公安局接到内政部命令,很快在1933年4月办起游民教养所。[36]不久新生活运动开始,蒋介石正在南昌,觉得此制度甚好,于是亲自通令各省学习江西省会公安局,兴办游民教养所。[37]由此,在1928年初曾被认为不适当的制度,在这时却被推向全国。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这时的感化所、游民教养所名义上都是慈善机关,收入人员一般也不再称作人犯。[38]但这主要是一种对外宣传,真正的目的其实还是“补助未尽之法治”,[39]实际操作上也与之前的教养局没太多区别。
  
  此外,另一点要阐明的是,1928年后,随着法律体系的渐次完备,警方会被要求给自身职权找法律定位,一些公安局便会给送交教养找些法律依据:一种如北平,把这归入保安处分,[40]依照保安处分,司法机构可委托警察来对有犯罪之虞者进行管束,但保安处分是要经过法院判处、由法院确定期限的,与警察直接把人送入根本不同,所以在当时这也并不被广泛承认。[41]另一种如广州,把这算作行政处罚,[42]但所谓行政处罚只是依据若干政策条文,基本上得不到上位法的支持,而且行政机关长时间限制公民自由,是违反当时所宣称之“尊重司法、保护人权”的。总之细究起来其实都没有说得过去的法律支持。实际上警方也只有对外时才会提“保安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从北平公安局感化所的案卷中可以看到,警方在具体判处时基本不会提及法律根据。
  
  所以,总的来说,在南京时期,虽然初期要有所变革,但实际上与教养局类似、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机构反比北洋时期更普遍。
  
  那么,为什么明明有了更专门的管理机构、司法体系也渐趋完备,教养局这样的制度反而扩大了呢?
  
  这需要进入当时游民管理的深层结构中来进行分析。首先,虽然经过市政分工,但公安局仍是市政机关中最有能力的部门,他们人力多、经费足、手段强,而社会局则人力既少,经费又常不足,且本身缺少强制力,所以在很多方面,社会局都必须依赖警察。尤其是对那些游手好闲成习、“恶性甚深”之人,纯粹的救济机关很难进行管理,如果用一般救济方法,非但管不好、更会把其他救济对象都带坏,如果用强制,它们又缺少必要的手段,所以救济机关往往不愿接纳这些人。[43]同时,正如前文已说过的,出于治安责任所在与方便管理的需要,警方很需要这一职权。所以,单从管理效能上来讲,由警察来处理那部分恶习较深的游民惯犯,是符合官僚体制内部合理性的。
  
  其次,单靠自上而下地讲“尊重司法、保障人权”,这并不真能维护司法独立。第一,国民政府对于司法建设很大程度上是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他们更关注的是能拿出法律来展现自己的文明进步,但并不真想让司法独立束缚住自己的手脚。如果是下面无谓地侵犯司法、破坏人权,造成了大的负面影响,它可能会去管;但如果这种行为没有太强的反对声音,尤其看上去还比较必要,那多会采取默认态度。第二,国民政府并没有真正统一全国,其建立法治的措施也很难完全贯彻下去。第三,单单有制度,而无人去用力推动,那也不能真正起效,即使那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制约真运作起来,其实还是会留下很多口子,警察仍能用行政处罚、保安处分、感化救济等等名目来绕开司法限制,没有人真正施压,这种文字游戏他们就会一直做下去。
  
  可见,只是有了专门的管理机关、形式上的法制体系,并不能真正限制教养制度。至于为什么会扩大,这主要得归于国家意愿与国家能力的增强。国民党以革命起家,故而有非常强的愿望来改造国民、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所以它比北洋政权更重视改造边缘群体;而经过一系列的建设措施,国家能力也确实有所提高,游民管理上的财力、人力投入都更多,教养制度的扩大也即不难理解。
  
  结语
  
  实际上,不仅是近代中国,类似劳教的制度在近代西方也出现过。在十六世纪,随着早期现代化带来的社会、思想变化及君主权力的增强,西方也出现了由政府建立、针对游民惯犯的收容机构,比如英国的感化院、法国的收容所。[44]可以说,现代国家建设自然地包含着教养类制度的种子:国家要完成对社会的控制、进一步增强国家能力,自然会把管制的触角伸向那些游离于政权控制之外、对国家秩序有潜在威胁的群体。
  
  不过,在西方,矫正院于后来的现代化过程中逐渐消失了。这主要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权利观念的普及、不断的民权运动,使得司法独立、人权保障逐渐趋于完善。二是福利普设、经济发展让游民问题不再那么严重。第二个条件无疑是中国一直欠缺的,在整个近代中国,庞大的人口、落后的经济,再加上战乱灾荒及近代化带来的农村凋敝、城市畸形繁荣,导致游民数量一直非常庞大。而国家财力不及,虽然有一些救济、保障上的措施,但总体水平还相当低,根本无力消除游民大量产生的社会土壤,游民为患也就一直是一个绕不开的大问题。不过根本上来说,可能还是上述第一个条件最重要。因为不管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仍有一些人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不愿遵守主流秩序,在发达国家,也还是会有流浪汉和大量高犯罪风险人群(比如移民与少数族裔),警察也都会倾向于扩大打击面。要使这种预防犯罪的需要不至放大到像教养或劳教那样的制度,一是要尽量扩大制度约束的覆盖面;二是社会要能对行政权侵害司法、破坏人权保持足够压力。而这些制度约束与社会制约在我国的现代化过程中无疑是发展较慢的。
  
  总结来说,劳教类制度的出现根本上还是引入西方现代国家理念的结果。现代国家建设虽然有司法独立这一维度,但它也内在包含行政越权的倾向:现代化过程要求国家对游离出国家控制的群体进行更强的控制,而这一需要如任由它发展,那就很自然会演变成治安机关控制下、绕开司法的长期监禁,也就是教养或劳教。这类机构在定位上可能是很好的,在各自所处的语境中可能也是必要的,但由于它们定位上的迷糊,很难避免沦为滥用权力、侵害民众的稔政。若要真正消除这类制度的存在空间,首先是要完善司法制度、强化程序约束;更重要的则是要有有效的社会监督。到今天,虽然劳教已被取消,但如果没有长远的体制性变革,没有持久的社会监督,那么类似的制度还是可能在改头换面后卷土重来。
  
  [1]如百度百科对劳动教养的解释,http://baike.baidu.com/view/5088.htm?fr=aladdin,访问日期:2015年4月11日。
  [2]参见黄鸿山:《从“教养兼施”到“劳动教养”---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起源新探》,收入氏着:《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73~212页;丁芮:《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11年。
  [3]黄鸿山:《从“教养兼施”到“劳动教养”---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起源新探》,收入氏着《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第173~212页。Janet Chen,Guilty of Indigence:the Urban Poor in China,1900-1953.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2.
  [4]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
  [5][日]夫马进着:《中国善会善堂史》,伍跃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7~67页。
  [6]陈兆肆:《清代自新所考释---兼论晚清狱制转型的本土性》,北京:《历史研究》,2013年第3期。
  [7]冯桂芬:《校颁庐抗议》,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54、155、198页。
  [8]黄鸿山:《从“教养兼施”到“劳动教养”》,收入氏着《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第173~212页。
  [9]培卿:《论中国社会之现象及其振兴之要旨》,上海:《东方杂志》,“社说”,1904年第1卷12期。
  [10]中国第一档案馆藏弼德院档案:《民国初年临时政府内务部大事纪略》(约1912年),北京:《历史档案》,1999年第1期,第72页。
  [11]《现行警察例规》,1919年,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12]丁芮:《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11年。
  [13]《沈家本奏请改良监狱折》(光绪三十三年),收入薛梅卿等编:《清末民初改良监狱专辑》,北京:中国监狱协会,1997年,第26~28页。
  [14]河南省劳改局编:《民国监狱资料选》,内部出版,1987年。
  [15]《教养局规则》(宣统元年颁布,民国后沿用),收入《京师警察法令汇编》第三类司法,1915年,第85~109页,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16]《京师警察厅关于有需送教养局的人犯由该厅转送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J181-018-07571.
  [17]《阔人的孝道》,上海:《晨报副镌》,1924年第81号,第3页。《教养局》,上海:《小说月报》,1917年第8卷12期。
  [18]《京警察厅追究清室巨窃案》,上海:《申报》,1924年12月18日,第7版。
  [19]《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区署关于高世珍因洋车翻倒责怪巡警保护不力将巡警殴打的呈》,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J181-019-26085.《京师警察厅中一区区署黄炳彝关于张振芳等检签赌博并殴揪巡警的详》,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J181-019-10667.
  [20]《京师警察厅关于有需送教养局的人犯由该厅转送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J181-018-07571.
  [21]《教养局关于收容各犯无衣拟请筹发棉花以资需要的函》,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J181-018-21048.
  [22]《京师警察厅司法处关于请行政处教养局将春融开释人犯分别遣送原籍的函》,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J181-018-13061.
  [23]《呈请立碑纪念前警察厅长陈景华》,广州:《广东省政府公报》,1931年第159期。心禅:《参观惩教场联想到改良监狱》,广州:《一三杂志》,1933年第1期。
  [24]《广东省会治安纪实》(1932年),收入张研、孙燕京编:《民国史料丛刊》第207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年,第218页。
  [25]内务部:《慈善行政讲义》,上海:泰东图书局出版,出版日期不详,第18页。
  [26]王娟:《近代北京慈善事业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86页。
  [27]比如在北京,虽然民国后建立了京都市政公所,但市政公所人手不足、能力有限,只有京师习艺所被其承办过去,其他的游民收容机构还是靠警察厅管理。
  [28]《改良警察宜扩充补助事业案》,《内务部第一次警务会议汇编》第三篇,1917年,第275页,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29]《拟请设游民习艺所收养游民以兴实业案》,《内务部第一次警务会议汇编》第三篇,1917年,第229~231页。
  [30]唐仕春:《北洋时期的基层司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74、92页。
  [31]《令各省民政厅:关于取缔游民办法仰悉心调查汇集呈复由》,南京:《内政公报》,1928年第1卷4期。
  [32]1928年8月,公安局已把其他教养机构都交给了社会局,但并未移交教养所,而是把它改组为感化所,后来受市政府催迫,才在10月转交社会局。北平社会局:《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1929),收入《民国史料丛刊》第734册,第35、38页。
  [33]《北平市警察局令发感化所成立实施各项章程及规则》,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J181-017-00134.
  [34]《令各省民政厅:为第一期民政会议据上海特别市政府公安局长提议广设游民习艺所经本部审核认为可行一案抄发议案仰转饬筹报具复由》,南京:《内政公报》,1929年第2卷1期,第22、23页。
  [35]《冀省府筹设游民教养所,减少游民消弭隐患,已令所属遵照进行》,天津:《益世报》,1933年3月24日。《厅令转发筹办游民教养所议案》,福州:《福建省政府公报》,1933年第298期。
  [36]《厅处会核内政会议决议筹办游民教养所》,南昌:《江西省政府公报》,1933年第47期。
  [37]《通令各省政府令饬成立游民教养所取缔游民乞丐仰遵照》,南昌:《军政旬刊》,1934年第18期,第1066~1067页。
  [38]《重定北平市警察局感化所简章及办事细则》,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J181-017-00048.
  [39]《惩教场之设施与最近改编》,汉口:《新汉口》,1929年第1卷4期。
  [40]《北平市警察局令发感化所成立实施各项章程及规则》,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J181-017-00134.
  [41]1948年,警察局把扩充感化所的规划报市参议院,参议院从法理层面对此作出驳斥,说保安处分应由法院做出。《北平市警察局关于拟扩充感化所计划的函》,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号J181-024-05750.
  [42]《广州市市政府统计年鉴(民国18年)(二)》,收入《民国史料丛刊续编》第1037册。
  [43]蔡勤禹:《抗战前青岛市立救济院的管理与运营》,收入王卫平主编:《近代中国的社会保障与区域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33页。
  [44]尹虹:《十六、十七世纪前期英国流民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5、70页;[法]若兹·库贝洛:《流浪的历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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