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狱心理测量滥用现象的原因和杜绝对策

发布时间:2021-03-03 20:07:07

  摘    要:最初用于罪犯心理咨询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心理测量,近年来在监狱工作中得到广泛运用,它由一种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辅助手段演变为狱政管理手段,转化为刑罚执行的法律手段,导致心理测量在监狱出现滥用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主试者整体素质不高、心理测量量表泛滥使用、心理测量结果的运用被异化、被试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缺失等诸多问题。

  关键词:监狱; 心理; 矫治; 测量; 滥用;

  随着中国监狱事业的发展,心理矫治被引入监狱工作之中。心理矫治被誉为继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之后,改造罪犯的第四大手段。伴随心理矫治在监狱的蓬勃发展,心理测量也被广泛运用于改造罪犯工作之中,最初心理测量只是作为心理矫治的一种辅助手段,仅用于罪犯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方面,随着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推进,心理测量被演变为狱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近几年来被异化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法律手段,导致心理测量在监狱出现一些滥用的现象。

  一、监狱运用心理测量的发展简况

  心理测量作为舶来品,并非中国的本土技术,而是来源于欧美国家。由于受意识形态和观念的影响,我国对心理测试一直持否定的态度,认为是伪科学和骗人把戏,直到20世纪80年代,传统的观念逐渐改变,心理测试的科学性得到认可,我国开始引进和研究心理测试技术。12003年,随着心理咨询在中国的广泛兴起,监狱也开始引进心理咨询,心理测量也随之在监狱得到广泛运用,运用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心理矫治的辅助手段阶段

  1994年司法部正式将罪犯心理矫治列为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验收标准之一,心理测量开始在监狱得到发展;2003年8月1日,司法部颁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7章对心理矫治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同年,扬州大学开设3期心理咨询师职业培训班,全国监狱系统400人参加了培训,而这400人也奠定了中国监狱系统心理矫治人才的基础。在此阶段,心理测量只是用于罪犯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并且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所用的量表多数为SAS、SDS、SCL-90、16PF、MMPI、EPQ等,其目的是为了检测罪犯的情绪状态和人格特征;有的监狱用MMPI量表开展精神病鉴别和诊断。总之,这一阶段的心理测量只是心理矫治的一个辅助手段。

  (二)狱政管理的行为手段阶段

  其后,心理测量被广泛运用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之中,即运用到入监、出监和改造中期的评估,所用的量表大多数为RW、XRX、XT、CX、COPA等。入监评估主要是为制定入监罪犯的改造计划作参考和筛查出重点危险罪犯;出监评估则是对即将释放的罪犯进行面谈和心理测量,重点是对罪犯释放后的重新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为释放地的社区矫正机关提供"一般帮教和重点帮教"的参考意见;改造中期评估则是检测罪犯通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其心理状况是否得到改善,以制定针对性的改造计划,最为重要的是对顽固犯和危险犯进行心理测量,以制定针对性的改造计划。总之,这一阶段的心理测量开始演变为狱政管理的一种行为手段。

  (三)刑罚执行的法律手段阶段

  众所周知,假释、离监探亲和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实践中难以得到充分落实的重要原因,就是各级监狱民警害怕承担责任,其核心就是对"再犯危险性"难以考评和衡量。但迫于各方的压力,一些监狱不得不开展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为了降低责任风险或者所谓的"科学评估"罪犯假释、离监探亲和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再犯罪危险",很多监狱管理局把心理测量运用到再犯罪危险评估之中。例如,某监狱管理局明文规定用"XT、XRX、CX"量表作为评估"再犯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实践中,罪犯参加心理测量的结果往往成为其是否获得假释、离监探亲或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总之,这一阶段的心理测量开始转化为服务于刑罚执行的一种法律手段。

  二、监狱滥用心理测量的现象

  不可否认,心理测量在监狱工作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特别是在入监评估、改造中期评估、危顽犯转化、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心理测量在监狱工作实践中的确出现了一些滥用的现象。

  (一)心理测量本土化不足

  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心理测量开始引入到我国。1978年北京大学首建心理系,心理测量才重新得到恢复;1980年初,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开设了心理测量课。2心理测量在监狱的运用则是本世纪初的事,到现在也就是10多年的时间。因此,监狱开展的心理测量不仅在理论研究上存在诸多不足,测试技术也是较为简单,通常是"拿来主义",即与一些大学或研究所共同合作,直接从国外引进或模仿相关的心理测量量表,缺乏本土化的心理测量学、心理学、生理学、统计学等基础理论的研究。即使有本土化的测试量表,有些量表也是仓促出台,所用的常模仅仅限于本省的少数监狱,缺少全国范围的常模,导致信度和效度不高。正是心理测量本土化不足,导致监狱开展心理测量的基础不牢固。

  (二)主试者专业素质整体不高

  心理测量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鉴别和判断活动,测量结论的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依赖主试者的能力、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就要求主试者具备心理学、生理学、统计学、电子技术等多学科知识背景及教育培训,并通过统一的心理测量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才能胜任此项工作。但实践中,高水平的主试者还很匮乏,大多数从事心理测量的民警只是获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证书而已,或者只是经过短期的心理测量培训,"半路出家"者居多。即便这样,有的监狱从事心理测量的民警变换较快,缺少稳定性或长期性。这种状况使得监狱从事心理测量民警的专业素质整体不高,不足以保证心理测量结论有较高的准确性。

  (三)心理测量量表使用有一定的泛滥趋势

  心理测量量表虽然是一种科学的测量手段,如果不能正确地开展或被人为地泛滥使用,可能会丧失其原有的可信度,得出的结论就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在监狱实践中,罪犯常常是团体式地进行心理测量,导致XT、XRX、CX、COPA等测试量表经常是大规模地使用,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抄袭的现象,使用纸质量表时尤为明显。有的短刑犯监狱,每年都要释放1200名以上的罪犯,而从事入出监心理测量的民警却只有12人,且需要在短时间(通常是5天内)完成;其中,有的罪犯刑期不到6个月左右,入监教育刚完成,马上就开始出监教育,他们在很短的时间需要做2次心理测量。年复一年地这样使用心理测量量表,往往让罪犯之间形成"应试技巧",轻松地完成心理测量。量表如此泛滥使用,很难保证心理测量的可信度。

  (四)心理测量结果的运用被异化

  1. 在入监测量中的异化。

  一些监狱民警完全不考虑罪犯的犯因情况、刑期长短、认罪情况和家庭情况等因素,直接根据罪犯入监时的心理测量结果来判断某罪犯是否为危险犯,出现"一刀切"的现象。

  2. 在改造中期测量中的异化。

  一些监狱要求对所有的顽固犯和危险犯都要进行心理测量,并把心理测量结果作为"认定"和"解除"顽固犯和危险犯的重要依据。有时为了迎合某些检查和绩效考核的需要,不乏暗示罪犯如何做心理测量题目或修改心理测量结果的现象。很多监狱为了完成上报矫治罪犯案例库的任务,每个案例中都必须具有心理测量内容,并进行人为的数据美化。

  3. 在出监测量中的异化。

  很多监狱把心理测量结果运用到罪犯释放后的再犯危险性认定上,并把它作为罪犯是否能呈报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心理测量直接被异化成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手段。

  (五)心理测量结果与司法实践脱节

  一些监狱管理局把罪犯的再犯危险性分为极高危险、高度危险、中度危险、低度危险等4个等级,极高危险的罪犯不得假释,高度危险慎重假释、中度危险可以假释、低度危险从优假释。但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低度危险也是危险,不准假释,只有没有危险才能假释".可是有谁能肯定一个罪犯释放后没任何再犯罪危险?因此,监狱对罪犯开展的心理测量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以及能否作为罪犯呈报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证据使用等,这些问题在现行的刑事法律或监狱法规中都缺少相应的规定,通常只是监狱的自我规定,属于一家之言,没有得到法院、检察院的认可。因此,在监狱工作实践中,有些法院或检察院采纳监狱的心理测量结果,而有一些法院或检察院则不采纳,从而不利于假释的顺利开展。

  (六)被试者权益缺少保障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心理测量应当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才能取得较高的信度和效度;心理测量的结果也应当为被试者所知晓,主试者应当向被试者解释测试的结果。但在监狱实践中,无论是在入监心理测量、改造中期心理测量,还是出监心理测量,甚至在危顽犯和拟假释罪犯的心理测量中,罪犯大多数都是被迫做心理测量的。在测试中,罪犯的抵触性、防御性、抗拒性较为明显,由此导致测量结果"前后不一致"和"说谎"现象较多。即使心理测量结束,主试民警通常不向被测试的罪犯解释心理测量结果。罪犯也不能对心理测量提出异议或重新进行测试。因此,在整个心理测量过程中,被试者的权益缺少保障,不排除一些罪犯在心理测量中受到心理伤害。

  三、监狱一些滥用心理测量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监狱民警信奉心理测量"万能论"

  心理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的综合类学科,其成果已广泛运用于刑事侦察、企业管理、军事训练、学校教育等众多领域,并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果。在此影响下,部分监狱民警(特别是决策层领导)对心理学非常崇敬,在管理罪犯过程中喜欢运用心理学成果,极力推广心理矫治,这本身是一件好事。但他们要求罪犯的心理评估率达100%,特别是在罪犯的危险性认定方面,认为心理测量是灵丹妙药。其实心理测量"万能论"在心理学中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心理测量永远只是一种辅助工具,需要与其他工作相结合才能得到信度较高的结论。这种情形如同医学检查结果一样,需要与临床观察相结合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监狱工作创新中难以避免的结果

  心理矫治作为监狱工作的一种创新手段,在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罪犯改造质量方面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心理矫治在监狱的运用过程中,一些领导为追求政绩,盲目地或强制地在短时间内批量培训心理咨询师民警,导致心理咨询师民警批量出现;要求对绝大多数罪犯进行心理测量,大量使用心理测量量表;加上心理测量本身在我国的运用时间也不长,在监狱的运用则更短。因此,监狱心理测量本土化不足、主试民警的素质整体不高、心理量表泛滥使用等问题,就成为监狱工作创新过程不可避免的现象。

  (三)监狱固有因素的结果

  1. 短刑犯增多的结果。

  现行刑事法律规定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罪犯必须送到监狱服刑,这导致近几年来监狱关押的短刑犯不断增多。这部分罪犯在较短的时间内需要接受2次以上的心理测量,从而导致心理量表被批量使用。

  2. 群体性管理的结果。

  对罪犯进行群体性管理是监狱的固有特征,一个监区少则100名左右罪犯,多则达600人以上。因此,对罪犯的心理测量在这种群体性条件下进行,加上成年累月地使用同一个量表,罪犯之间会相互学习和传授心理测量"技巧",导致心理测量如同走形式,信度和效度更是难以保证。

  3. 监狱自我考核的结果。

  很多监狱管理局要求罪犯的入监心理评估和出监心理评估必须达100%,改造中期的心理评估率30%以上,剔出因生病、残疾、精神病等需要主观评估的罪犯外,需要通过计算机进行心理测量的罪犯几乎达90%以上。由于各监狱押犯不同,入监、出监教育的罪犯人数每期少则20人,多则100人,改造中期少则50人,多则200人。这种状况也导致心理量表成批量使用。

  4. 罪犯法律地位的结果。

  罪犯在监狱是被管理者,属于被强制改造的对象,他们参加心理测量也是一种改造需要,其行为当然具有被强制性特征。这就决定了罪犯在参加心理测量中,不可能像普通公民一样,所有权利都得到完全的保障。

  四、杜绝监狱滥用心理测量的对策

  (一)决策层领导要科学认识心理测量

  心理测量的对象是人的行为,严格地说,只是测量了做测验的行为,也就是一个人对测验题目的反应。3它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科学技术,它的运用条件和范围都有较高的要求,而且心理学界普遍认为心理测量只是一种辅助手段。因此,监狱的决策层领导要科学认识心理测量,不能把心理测量作为解决监狱工作难题的灵丹妙药。在罪犯心理测量尚未取得良好结果时,不要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推广;不要下达心理评估100%的考核指标,避免心理量表的滥用;平时要组织精兵强将对罪犯心理测量进行研究,在引进外国心理测量技术的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监狱工作实际,努力实现心理测量本土化。这也是"四个自信"在监狱工作的重要体现。

  (二)加强心理测量在刑事法律上的立法

  至今为止,我国尚无统一权威的罪犯危险性评估工具和操作规程。4但关于心理测量在监狱工作中的应用,监狱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在理论界,有很多学者建议把心理测量运用到罪犯的日常管理和刑罚执行之中;在实务界,部分省市监狱管理机构已经自行研究开发了一些评估工具和标准。4大多数监狱都开展罪犯心理测量工作,在刑罚执行中运用心理测量结果,并被一些法院采纳为证据。近几年来,中国学者也对心理测试的使用情况进行过一些调查,其结果也表明测试结论的准确性在90%以上,有些统计结论甚至表明在数百起使用测试结论的案件中,没有发现一起错案。5

  由于监狱、法院、检察院等缺少对罪犯心理测量运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使得监狱开展的心理测量在立法上明显滞后监狱实践,导致心理测量结论的认定处于没有全国性法律可依的状况。希望在将来的刑事立法,特别监狱法的修改中增加心理测量方面的立法,使心理测量结果在立法上得到承认,并得到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认可,以促进监狱工作的发展。

  (三)提高主试监狱民警的素质

  现在的心理测量基本是在计算机上完成的,在某种角度上讲,心理测量是一种"人-机交流"系统,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心理测量结论的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试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多寡。过去从事心理测量的监狱民警(主试者)都有国家心理咨询师执业证书,具有从事心理测量的资质,但由于一些监狱人事变换较多,心理测量经验丰富者被调到其他岗位,而新手(有的甚至没有国家心理咨询师执业证书)却不断地上岗工作。因此,监狱要坚决杜绝无证操作或新手独立操作的现象,并加大对拥有职业资格证书民警的培养和考评,对有专业特长的民警予以优待,让测试经验丰富的民警愿意长期从事心理测量工作。

  (四)制定保护被试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罪犯在服刑期间虽然是被管理者和被改造对象,但为了保证心理测量的信度,努力避免心理测量可能给被试者带来的心理伤害,监狱应当制定一些保护被试者(罪犯)合法权益的规定。例如,从事心理测量必须征得被试者的同意;被试者有权选择主试者,在测试中可以随时终止测试;主试者要告知被试者测试量表的原理、测量程序、测量目的和测量结果的用途及效果等;保护被试者的个人隐私等信息等。通过制定保护被试者的权益来取得罪犯对心理测量的信任,从而主动要求进行心理测量,以此形成良性循环的心理测量环境。

  (五)尝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开展第三方评估是当今各级政府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成为各级政府的管理趋势和潮流。长期以来,监狱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都是采用单方面自上而下的内部考评机制,因受评估双方地位不平等、个人主观因素干扰、评估信息不对称、评估形式化等影响,难以得到真实客观的结果。在罪犯的改造质量评估和再犯危险性评估等心理测量中,评估材料、办法、人员、过程和结果运用等都是监狱"一家说了算".因此,其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的确难以令大众信服,这也是一些法院、检察院不采纳监狱评估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监狱尝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专业机构、高等院校、医院或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来评估罪犯的心理状态或"再犯危险性",或许更容易获得检察院、法院和社会大众的信赖,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等工作就可能得到顺利的开展。

  总之,心理测量在我国监狱工作实践中已得到广泛的应用,对保护罪犯心理健康、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稳定监管改造秩序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随着心理测量本土化的不断深入和相关法律制度的日趋成熟,相信心理测量在监狱工作的应用价值会有更大的空间。
  注释
  1肖巍鹏、袁荣房:《论我国诉讼中的心理测试技术应用问题》,豆丁网:http://h-s.www.docin.com.forest.naihes.cn/p-1690779967.html
  2(1)《心理测试》,360百科:http://h-s.baike.so.com.forest.naihes.cn/doc/1514043-1600715.html
  3(1)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355页。
  4(1)(2)于志强:《构建罪犯人身危险评估制度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4期。
  5(3)肖巍鹏、袁荣房:《论我国诉讼中的心理测试技术应用问题》,豆丁网:http://h-s.www.docin.com.forest.naihes.cn/p-1690779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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