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类上市企业销售费用不足与规范建议

发布时间:2011-08-04 18:50:41

  摘要:医药企业销售费用偏高已成为医药行业的一种普遍现象, 也是医药行业的雷区, 一直被市场所诟病。本文以财政部2019年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名单中涉及到的26家医药类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 分析了这26家上市公司近三年销售费用率、销售费用/营业总成本、销售费用构成及其变动等财务指标, 总结了医药类上市公司销售费用普遍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其引发的相关经营风险, 并提出规范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管理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医药类上市公司; 销售费用; 财务指标;

  Abstract:The high sales cost of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has become a common phenomenon in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nd it is also a minefield in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which has been criticized by the marke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nancial indicators such as sales expense rate, sales expense/total operating cost, sales expense composition and changes in the past three years of the 26 pharmaceutical listed companies involved in the quality inspection list of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in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in 2019, summarizes the widespread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sales expenses of pharmaceutical listed companies and the related business risk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to regulate the sales expenses management of listed companies.

  Keyword:pharmaceutical listed companies; sales expenses; financial indicators;

  销售费用高企早已成为医药行业的一种普遍现象。依据Wind数据整理A股299家医药生物行业上市公司发现,其2018年整体销售费用共计2517.53亿元。其中,有18家公司2018年销售费用超过30亿元。其中上海医药、复星医药、步长制药、华润三九和恒瑞医药这五家公司2018年的销售费用均超过60亿元,合计高达405.15亿元,占299家上市药企销售费用总和的比例为16.09%。其中,上海医药销售费用已超百亿,增幅达49.21%,而其营收增幅只有21.58%。[1]

  2019年6月4日,财政部官网公告了财监[2019]18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监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对随机抽取的77户医药企业于2019年6月至7月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这批进入名单的公司将面临“销售费用真实性”“成本真实性”“收入真实性”“销售返点”以及“流程控制”等多个方面的检查。上述77户医药企业名单中涉及26家医药类上市公司,它们分别是化学制药类8家:亚太药业(002370.SZ)、恒瑞医药(600276.SH)、华北制药(600812.SH)、景峰医药(000908.SZ)、奥赛康(002755.SZ)、仙琚制药(002332.SZ)、北大医药(000788.SZ)、大庆华科(000985.SZ);中药类7家:吉药控股(300108.SZ)、江中药业(600750.SH)、步长制药(603858.SH)、天士力(600535.SH)、太安堂(002433.SZ)、华润三九(000999.SZ)、同仁堂(600085.SH);生物制品类5家:天坛生物(600161.SH)、复星医药(600196.SH)、沃森生物(300142.SZ)、智飞生物(300122.SZ)、卫光生物(002880.SZ)、医药商业类3家:国药股份(600511.SH)、上海医药(601607.SH)、同济堂(600090.SH);医疗器械类3家:辰欣药业(603367.SH)、恒康医疗(002219.SZ)、安图生物(603658.SH)。[2]

  本文以上述26家医药生物上市公司2016-2018年年报数据为基础,分析这26家上市公司近三年销售费用率、销售费用/营业总成本、销售费用构成及其变动等财务指标,总结上市公司销售费用普遍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其引发的相关经营风险,提出规范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管理的相关对策。

  1、医药类上市公司销售费用存在的问题

  1.1、销售费用总体偏高

  1.1.1、销售费用率偏高

  销售费用率是指公司的销售费用与营业收入的比率。它体现企业为取得单位收入所花费的单位销售费用,或者销售费用占据了营业收入的多大比例。销售费用率越高说明企业为实现单位收入付出的代价也越大,企业的营业利润也越低。该26家上市公司近三年平均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93%、22.13%和21.37%,其中有9家公司近三年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了30%,而且华润三九和景峰医药的值都在40%以上,步长制药和奥赛康的比例甚至接近或超过了60%,其中步长制药2018销售费用率为58.81%,近三年销售费用率平均值为58.06%,奥赛康2017和2018近两年的销售费用率均超过60%。

  1.1.2、销售费用占营业总成本比重偏高

  营业总成本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有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其计算公式为:营业总成本=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销售费用占营业总成本的比率反映了企业销售费用在经营活动总支出的比重。26家上市公司2016-2018年报资料显示,该26家上市公司近三年平均销售费用占营业总成本的比重分别为:26.63%、25.93%和25.08%,其中有9家公司近三年销售费用占营业总成本的比重超过了30%,步长制药、景峰医药、恒瑞医药和奥赛康4家企业的比例都超过了50%,其中奥赛康销售费用占营业总成本的比例为75.1%。

  1.1.3、销售费用增长率超过营业收入增长率

  从增长率指标也可以看出医药类上市公司销售费用奇高的现象。26家上市公司有16家企业2018年销售费用的增长率超过了营业收入的增长率,甚至有些企业销售费用的增长率远远超过了营业收入的增长率。如恒康医疗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了12.92%,但销售费用却增加了158.63%;华北制药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了19.52%,但销售费用却增加了92.56%;卫光生物、天坛生物、太安堂、上海医药、国药股份和北大医药的销售费用增长率也都明显偏高与营业收入增长率。

  1.2、销售费用中市场类费用偏高

  市场费用是指企业为了开拓市场,产品入市,扩大销售,提高销售量而额外提供给市场运作的专项资金。市场费用包括广告宣传费、促销推广费、终端维护费三大类。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显示,26家上市公司整体市场类费用占销售费用比为68.54%,其中有3家企业的比例高达90%以上,它们分别是:奥赛康99.17%、步长制药95.36%、北大医药95.01%;有3家企业的市场类费用占销售费用的比例超过80%,它们分别为:恒瑞医药83.91%、辰欣药业83.02%和沃森生物82.53%;有5家企业的比例超过70%,它们分别是:复星医药78.03%、华润三九77.42%、景峰医药73%、仙琚制药70.49%和华北制药70%;其余16家上市公司的市场类费用占销售费用的比例超过60%的有2家,超过50%的有5家,超过40%的有3家,超过30%的有2家,低于30%的企业有3家。

  1.3、销售费用信息披露不规范

  通过查看26家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发现各家上市公司披露项目的数量相差很多,销售费用项目披露最多的有21项,如华北制药和大庆华科;披露项目最少的只有4个,如天士力、恒瑞医药、步长制药、北大医药和奥赛康五家公司;其余公司披露的销售费用项目数量也不尽相同,有的多于10个项目,有的公司少于10个项目。另外,这26家公司披露的销售费用项目名称也五花八门,如对市场类费用的披露差异性就很大,有的公司仅用一个“市场费用”、“市场推广费”、“学术推广费”等项目名称列示市场类费用,如复星医药、辰欣药业和奥赛康;有的公司列示了广告宣传费用,而有的公司却把广告宣传费用和其他市场类费用合计列示;有的公司列示的有差旅费、职工薪酬、会务费、咨询费、折旧费、办公费等项目,而有的公司却没有这些项目。此外,通过查看26家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发现有10上市公司近三年披露的销售费用项目名称或者数量不一致,而且在报表附注中也没有披露项目异常变化的原因。

  2、医药类上市公司销售费用问题对医药企业的不利影响

  医药类上市公司销售费用存在的上述问题很容易引发如下两种风险:

  2.1、税务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中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通常查阅26家上市公司年报数据发现,有14家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单独列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或者把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和其他市场费用混为一个项目列示,这样做的结果很容易导致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这些企业费用税前扣除不恰当,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部正确,所得税应纳税额少计,进而引发税收风险。

  2.2、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前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4]通过查看26家上市公司资料,发现大多数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项目中的都有市场推广费、学术推广费、咨询费、会议费等项目。6月4日的财政部文件要求企业分列销售费用,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是否存在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必要时应延伸检查发票开具单位;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如果企业的销售费用不能经得起检查,将面临会计信息不实和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

  3、规范医药类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医药类上市公司销售费用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两票制”及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背景,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规范医药类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的管理的对策。

  3.1、结合企业营销战略及营销模式制定合理的销售费用控制制度

  “营改增”和“两票制”对医药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医药生产企业的销售模式将由原来的多级代理分销逐渐转变为以下三种:厂家直销、厂家分销和销售外包CSO (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合同销售组织)三种模式。不同的销售模式所产生的销售活动和销售费用是不一样的。医药企业应结合自己的营销战略及销售模式,制定合理的销售费用预算和营销人员薪酬制度,并制定严格的费用审批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使得销售费用与营业收入的比例处于合理的区间范围内。

  3.2、规范销售费用的信息披露

  首先,销售费用披露的项目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进行准确归类,如工资薪酬、折旧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次,应根据税法及会计信息重要性的要求准备披露重要项目或对计税产生影响的费用项目,如市场推广费应和广告宣传费严格区分开,应根据税法的要求准确披露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应对学术推广费、咨询费等社会有争议的费用项目详细披露其业务内容;最后,销售费用构成的项目在各个会计期间应保持一致,如果个别项目前后期变化较大,应在报表附注中作补充说明。

  3.3、加强销售费用的合规性管理

  2018年全国两票制正式铺开,加上增值税发票在金税三期中统管,以及银税通的实施,人民银行反洗钱预警系统等等,这些措施一旦配合起来,企业虚假的“合规”“完整”的证据链将立刻土崩瓦解。医疗医药类企业IPO审核关注点中就有内控制度和业务合规性两个问题。从近几年医药类企业IPO过会率偏低就可以看出,医药行业销售费用的合规性已成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医药企业管理层首先应构建健康持续的内部控制环境,建立有效的防范商业贿赂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其次,医药类企业应加强财务报销制度和发票管理的管理。业务人员在报销费用时,除了要严格审核发票真伪外,还应审核发票反映的业务是否真实发生,附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以避免事实和形式的矛盾。在核算相关费用时,会计凭证后应附上相关的第三方证明材料。

  参考文献
  [1] 苏慧.A股医药生物公司群像:销售费用前五名药企均在被查名单仟源医药63.9元销售费用得1元净利润[N].投资时报, 2019-06-11.
  [2] 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EB/OL].
  [3] 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EB/OL].
  [4]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EB/OL].
  [5]梁修庆.营销策略的功能和费用分析[J].价值工程, 1997 (03) :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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