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广西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研究

发布时间:2014-06-28 10:35:33
  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项目支出进行专业性的审核和评价,是强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随着预算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现。在此背景下,加强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研究,对于提升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预算管理工作的意义重大。
  
  一、广西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现状分析
  
  (一)广西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制度建设。
  
  一是出台了《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桂财预[2011]82号),明确了自治区本级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购建单项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和大型修缮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当进行预算评审。二是出台了《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规程》(桂财预[2011]93号),明确了项目支出评审工作职责、流程、方法、材料报送审核和厅内分工等内容。三是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桂财办[2012]98号),推动了全区评审工作规范开展。四是出台了《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桂财办[2015]70号),规定了概算、预算控制价的起评标准,将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纳入自治区本级投资评审的范围。
  
  (二)广西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内容。
  
  1.评审种类。根据《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规定,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范围主要有三种: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概预算评审;工程类项目预算控制价评审。
  
  2.评审总量。
  
  (1)2010年,广西财政厅开展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经过5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统计,2010~2015年厅投资评审中心总共对自治区本级388个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送审总额35.87亿元,净调减预算6.26亿元,净调减率17.45%.具体情况见表1.
  
  
  
  (2)2010~2015年厅投资评审中心总共对自治区本级583个项目概算进行评审,送审总额106.97亿元,净核减11.59亿元,净核减率10.83%.具体情况见表2.
  
 
  
  (3)2010~2015年厅投资评审中心总共对自治区本级443个工程类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送审总额109.53亿元,净核减10.88亿元,净核减率9.93%.具体情况见表3.
  
 
  
  3.预算评审占整个项目支出比例。2010~2015年厅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为223.65亿元,占自治区本级整个项目支出比例为6.94%,各年度情况见表4.
  
 
  
  二、加强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的重要意义
  
  (一)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1.财政评审在项目支出预算审核中发挥作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利用其特有的专业技术性,开展对部门预算中各类项目支出的评审,为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核定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进一步避免了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核定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长期以来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细、不实的痼疾得到了根治。有了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工作,使得预算管理有据可依,使预算管理部门可以更加客观透明地编制和核定项目支出预算,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职能,为实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
  
  2.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支持了国库集中支付体制改革。一些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财政评审工作的作用为国库集中支付体制改革服务,通过对项目工程进度的评审,使财政部门可以做到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使项目资金拨付做到及时、准确。既可以避免项目资金被挪用或截留,也可以减少财政资金在建设单位的滞留和积压,提高了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广东等省从财政评审工作起步阶段就选择了为国库集中支付体制改革服务的业务工作方向,对国库集中支付到施工方、供应商的财政资金进行评审把关,经过多年的探索完善,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已成为财政投资拨款不可替代的把关环节,为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3.在政府采购体制改革中探索建立“先评审、后采购”的机制。一些地方财政评审机构通过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评审,为政府工程采购预算的核定提供了客观依据,积极发挥财政评审工作的作用为政府采购体制改革服务。河北等省围绕政府采购范围,由服务、货物拓展到工程采购的情况,及时提出财政评审为精细编制工程采购预算和高效采购服务的业务工作方向,使财政评审业务工作拓展与政府采购体制改革深化形成了有机结合,并为建立“先评审、后采购”的新机制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撑。
  
  (二)加强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能降低项目建设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减少资金浪费。
  
  1.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特点决定了财政部门须承担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财政性资金项目也称公共工程,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满足社会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向证券市场或资本市场融资,利用外国政府赠款、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以及行政事业性收入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具体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以政府名义建设的其他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决定了投资主体为政府,而财政部门承担了出资人的角色,须承担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财政评审通过技术支持成为财政部门管理项目资金的得力武器。
  
  2.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财政部门项目预算评审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工程管理方面的技术优势,避免资金的浪费。目前,建设单位一般通过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将项目分别交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他们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建设项目一般投资额大、工期长、工程量大、不确定因素多,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比建设单位更了解环境,因此,在建筑市场上信息是高度不对称的。
  
  趋利避害是经济主体的本性,建筑市场中的经济主体理所当然将效用最大化作为追求的最优目标。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在有意无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决策行为。这就决定了项目建设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出现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承包商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损害业主的利益来满足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自治区项目法人机制还未真正建立,政府授权的项目法人往往是项目的使用单位,“建设与管理”相混淆,造成管理者责任难以落实,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称,造成“项目法人缺失”.建设单位更难以积极主动有效地控制投资,甚至行为失范,出现委托代理问题。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表现出隐瞒真相,较大的风险偏好,往往倾向于预期收益大,同时风险也大的项目,是逆向选择。二是与承包商交易过程中,出现较强寻租倾向,容易被对方收买,甚至和承包商合谋,共同侵害国家利益,出现道德风险。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为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工程管理方面的技术优势,消除信息不对称,给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决策提供可靠建议,避免资金的浪费。
  
  (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管理模式决定了要加强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
  
  1.项目决策流于形式,可行性调研不够充分。项目投资决策层对项目前期决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普遍只将其作为项目走过场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疏于审核,流于形式。一些项目业主在部门和单位利益驱使下,为争取财政性资金投入,片面夸大项目使用效益。有的项目还是“面子”工程,或是“献礼工程”,围绕“长官意志”转移,中央立足宏观出台的建设项目政策,地方立马紧跟,依样画葫芦制定相应项目的引进或配套政策,也不管项目是否符合地方发展的需要。在项目可行性调研上,缺乏严格的科学评估、规范的评审和论证,可行性调研报告形同虚设,以至于项目盲目上马,损害国家利益。
  
  2.项目建设“自建、自监、自用”三位一体,缺乏投资控制理念。项目的建设、监督都是自己,建成后自己又是直接受益者,于是建设单位往往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满足自身使用的需要而提高了标准,扩大了规模,从节约财政资金和兼顾工作实际着想比较少,投资控制观念相当淡薄,从而导致项目工程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还有一种项目搭车现象,在原有申报、立项的项目基础上,边建边增加,名义上是调整,其实是盲目扩大项目规模,最终项目结算时已是面目全非,有的项目甚至是本末倒置,这些现象不仅仅使单个建设项目失控,而且严重干扰了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影响到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安排大局,甚至带来腐败问题。
  
  3.忽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前期设计、规划不科学。项目前期没有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没有规范的施工规划、设计方案,对项目设计阶段重视不够,以致方案不合理、不科学。或是设计落后过于保守;设计重技术轻经济;设计单位顺从建设方贪大求洋的意愿等。这种忽视基建程序的结果拖延了工程工期、浪费了大量的材料、加大了管理成本、增加了工程造价,最终损失了国家财政资金。
  
  4.工程预算失真、造价高估冒算,严重背离实际。一些部门和单位受利益驱动,在争取项目时故意压低投资估算,形成概预算失真;在争取资金时故意加大财政投资总量;在项目施工时,也有部分施工企业抱着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故意抬高工程造价,存有“审漏就赚”、“审出再减”的念头。而对于财政监控却相对弱化;有的项目干脆就没有财政部门评审;财政部门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5.招投标环节缺乏监管,工程造价控制难以到位。由于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普遍存在重后期轻前期的现象,使投资项目造价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不仅会使财政资金流失,而且有可能滋生腐败。一些预算、标书的编制机构站在承建方的立场,提高了工程造价幅度,达到套取国家资金的目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为非营利机构,履行职能对财政性资金项目建设进行评审,不会因机构经济利益而被评审单位意志所左右,能够从出资人的利益出发,有效履行监督职能。
  
  (四)财政投资评审对编制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的作用决定了投资评审工作服务于财政支出项目预算工作。
  
  1.投资评审在“三超”现象与监督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三超”现象指投资项目中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投资超计划,在工程前期的决策与设计阶段,或是设计与施工合同约定阶段,建设项目的投资浪费现象就已经出现。做好关口前移项目建设前期阶段的工作,可有效制止“三超”现象的发生,财政投资评审在项目的确定立项阶段与可行性研究阶段就要接入关口前移,关口前移要参与到调研工作之中,而且评审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建设方案,能准确地计算出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上报准确的资金数额给出资人,关口前移的作用是把概预算思路进行整理,通过项目经济绩效评审,决策层可从中掌握项目的基本情况,为决策层提供参谋,例如基本掌握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规模和投入估算等。有效控制预算范围,避免出现预算编制过大现象,减少预算出现少列与漏列的几率,有效遏制了“三超”现象。另外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充分发挥,对相关部门长期存在的弄虚作假和高估冒算等行为,可起震慑作用与遏制作用,根本上解决了资金浪费问题,项目实施的审核次数也大大减少,节约了人力、财力、物力,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超现象”的普遍出现,必须要强化关口前移项目建设前阶段的财政评审工作,有效遏制“三超”现象的发生,落实事前监督工作,使预算管理有条不紊的进行。
  
  2.投资评审在项目预算编审与工程造价上起到的作用。财政体制改革在不断完善,加强财政的支出管理备受关注,财政支出管理的工作流程主要是由预算编制开始,随后是执行,部门预算改变了传统的资金分配方式,此分配方式具有科学性,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国库集中收付对传统的财政资金支出方式也做了改变,此项改变使资金使用率大大提高。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使政府采购使用资金做到公开、透明化,避免出现贪污现象。这一系列的新制度,对财政资金管理做了重新规定,财政投资评审采用边实践边总结的工作方式,评审环节得到拓展的同时,扩大了评审的范围,使评估工作更加完善,呈现出一套“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新型工作模式。
  
  为了实现财政预算的科学化与精细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为各级财政部门编制和执行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从而达到管理细致、合理分配资金的目的。在财政投资项目中,评审工作是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控制的主要方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项目未开始进入投标程序就要实施,采用市场调查的方式,对材料单价作基本了解,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最高限价,能有效对恶意市场竞争起到制止的作用。
  
  3.投资评审在消除腐败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工程建设腐败现象频频出现,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增加,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要想把腐败现象彻底解决,务必先把投资评审落实到位,在项目预算编制环节要严加把好投资评审关,剔除不规范的招标投标、项目立项人情审批以及工程造价虚假上报的现象,从根本上解决贪污腐败问题。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每个环节都发挥着不同作用,意味着在每个环节都可预防腐败土壤的滋生,例如:预算编制环节、预算执行环节、决策批复环节以及政府采购环节,对预算和结算进行评审,且结算采用业主单位初审、投资评审复审、审计局终审的“三审”制度,投资评审应在这些环节中体现其职能,通过这些环节打击腐败,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当前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分析
  
  (一)当前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1.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粗、数字不实。(1)建设单位往往缺乏对项目投资控制的主动意识。例如,建设单位为争取立项,虚报投资额;项目以估算、匡算代替预算,预算编制及审查流于形式;预算编制未细化,多列、少列及漏列等现象依然存在。(2)在项目投资建设实施中,有的建设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关注的不是自己本身所需预算,而是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并就此拼凑项目,虚列支出,甚至多报项目,或者增列设备数量以及购置成本等方法,擅自增加投资预算;不按规定,人为地增加建设项目内容、扩大建设项目规模,造成小项目,大预算的局面。(3)建设单位以项目紧急等为借口不进行预算评审申报,先动工甚至完工后再报审的现象十分普遍,直接导致项目监管失控,造成财政资金的巨大浪费。
  
  2.预算执行监管不力。预算执行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约束力低且预算执行缺乏监管问题。(1)预算单位对财政投资项目管理不完善、力度不够,出现一些用流水账的方式记录建筑工程财政支出的现象,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算,最后给财务核算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按财政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时,导致预算控制失效。(3)工程预算变更的随意性仍大有存在。另外,诸如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回填土等隐蔽工程的预算变更,其真实性、工程量的核实难度大。(4)存在财政预算支出结转结余不实。
  
  3.预算评价流于形式。一些部门对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评价认识不足;预算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实际操作中评价指标往往难以全面反映实际情况。
  
  4.预算评审受客观因素影响。从审核广度看,财政项目支出通常专业性较强且工作量大、情况复杂,需进行大量基础性的审核工作。从审核深度看,财政部门需要对专项支出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项目目标和预期的经济效益等作出相应的考察和评审论证后,才能为编制部门预算的参考依据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专项支出项目评审不仅涉及财政、财务、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更与工程、设备及各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密切联系。
  
  (二)制约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的因素。
  
  1.财政评审的法律依据薄弱,法律效力不足。财政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者是建设单位,但由于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公共财政,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资金的管理部门必然要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但财政部门不能完全替代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因此存在如何界定财政部门管理深度的问题。
  
  虽然财政投资评审在财政管理中的作用和重要性越来越显现,在财政改革中发挥了重要的参谋、助力作用,但目前法律法规对财政评审介入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程度没有明确规定。财政投资评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但对资金的监管直接涉及项目的管理,项目管理的好坏也直接涉及工程造价和资金使用情况。
  
  目前,财政评审结论的应用范围,还局限在行政管理部门,仅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的参考依据,这与财政评审的职能不相适应。财政评审作为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评审结论应该具有法定性,即评审结论应该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拨付资金的依据,建设单位执行预算的依据。
  
  2.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与预算管理结合薄弱。目前自治区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的范围局限在基本建设中的招标制价、项目支出预算中的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2010~2015年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金额占整个财政的项目支出比例仅为6.94%,因此,预算评审还没有与预算管理全面、有机、紧密结合起来。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与预算结合的紧密程度,也就是预算管理对财政投资评审的依赖程度,决定着财政投资评审的前途和生命力。
  
  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重工程监督,轻财政监督,重工程经济,轻财政职能,没有发挥预算评审的财政职能效应。项目预算评审就工程论工程多,关注财政预算管理政策制度少,就数据论数据多,分析原因和提出管理意见建议少,停留在操作层面,劳累在繁杂的具体审核工作中,没有很好地从制度设计层面和机制建设方面推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服务,造成项目预算评审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缺位。
  
  3.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约束力薄弱。预算评审的权威性在于结果的有效运用,如果评审结果没有得到应用,那预算评审工作就将失去意义。
  
  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时未能按评审后的预算执行。财政性资金项目实行招标前的预算评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围标”行为;有效遏制了建设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单位串通抬高招标价的行为;预控价评审确定了各分项单价,为结算打下良好基础。但是由于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预算执行中任意变更项目设计,政府投资部分项目未能按照合同预算工期、金额实施。2015年自治区本级评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来看,评审的33项目,送审金额4.75亿元,审定金额4.01亿元,审减0.74亿元。以合同预算金额为预算执行基础节点,与实际完工审定结算金额作比较。按合同预算金额范围内完工4项,占完成总项目数的12.12%,超预算金额完工29项,占总项目数的87.88%.超预算的比例和金额的程度见图1.
  
  
  
  4.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业务本身存在着风险。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职能,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与一般的经济活动一样具有风险性,但又有其特殊性。
  
  财政投资评审是一项依据财政资金使用规范、依靠评审人员专业技能的监管评审活动,其风险在广义上是指与财政评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因财政评审事项所引起的损失;在狭义上是指在财政评审执行过程中评审的结果与事实不符而导致的资金浪费。
  
  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业务本身存在着多种风险,一是来自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的风险,财政评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于建设造价、财政资金使用法律法规等基本理论掌握不全、不深,有些人虽然了解相关知识,但缺乏评审经验,从而产生财政评审风险。二是来自项目施工方的风险,施工方与建设方在项目管理中是承包与发包的关系,施工承包方要追求利润与效益,在利润与效益的驱使下,有的会不择手段在工程签证方面、设计变更方面做文章,有的甚至出现偷工减料违章操作等劣迹,发生高估冒算等现象,评审风险潜伏其中。三是来自建设方的风险,包括其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财政评审结果是否有不合理要求,工程管理人员是否诚信,在项目管理中是否按规范操作等。
  
  采用层次分析法(AHP),对财政风险点进行排序(见表5)。
  
  
  
  5.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队伍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是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要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评审队伍。
  
  (1)财政评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队伍的知识密集程度不高,专业结构单一,综合性人才缺乏。实际上,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不仅需要建筑工程专业人员,还需要包括安装、道路桥梁、水利水电等各个专业注册造价师和会计类高级专业人才。目前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大多只精通一个专业,对相关和相邻学科的知识缺乏了解,对不同业务范围的工作缺乏了解,容易造成工作上的不了解、不配合,不利于整体工作效能的发挥。
  
  (2)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不够高。信息化评审和网络化评审呼声日益高涨,由于评审线索、评审内容和评审方法等方面的改变,对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人员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提高评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既是利用计算机辅助评审的前提条件,也是评审软件赖以实施和推广的基础条件。目前自治区缺乏开发评审软件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评审软件的开发,要求开发人员既要掌握计算机软件开发方面的知识,还必须熟悉评审工作的具体流程、在网络化条件下应执行的评审程序,这样开发出来的软件才具备实用性,而不是纸上谈兵。
  
  (3)专家库评审专家构成不合理。一种情况是知识老化,退休的老专家多,而具有丰富现代知识和较高评审能力的中青年专家少;另一种情况是技术型专家种类不齐,土建、水电设备方面的专家多,专业设备、财务评审方面的专家少,已不能适应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工作需要多类别技术专家的实际情况。
  
  四、加强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评审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财政投资评审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通过加强法规建设来规范投资评审行为,让财政预算评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评审结果有法律效力。在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时,争取将财政投资评审纳入预算管理的一个环节,使财政投资评审成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框架内的法定环节。
  
  自治区财政厅先后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推动了全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但都是财政厅出台的制度,对其他单位约束力不强,应争取以自治区政府的名义出台财政预算评审的相关制度。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机制。
  
  1.推进部门预算项目“先评审后编制”的评审机制。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的内在必要环节,是财政部门内部各预算管理业务处室的职能延伸和扩展。投资评审机构必须加强与业务处室的配合、协作,从技术和财经角度共同负责对项目立项、实施条件是否可行,预算支出是否科学合理,预算执行的绩效性等方面进行评审,确保财政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减少建设项目盲目性,减少或杜绝财政性资金的损失和浪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建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的管理职能,通过对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和投资政策的财政评审,准确核定投资金额和预算额度,对于审定后预算额度,在没有极端因素的影响下,不予追加和调整,使《预算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参与项目安排的职能落到实处,增强财政部门在投资领域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切实扭转财政部门在资金安排上的被动局面。
  
  3.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投资评审机制。当前,“市场主体不规范,合同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如果不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而任由项目单位履行招投标程序和合同签订,都可能给财政管理造成很大的被动,稍有不慎将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极大浪费,甚至滋生腐败。建议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建立项目政府采购投资评审机制,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后作为核定政府采购资金和招标的依据。
  
  4.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投资评审。由于建设项目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相比,支付对象复杂而分散,技术性强,涉及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类材料设备供货商、设计、监理、论证咨询等,为强化管理,迫切需要财政部门建立项目资金“先评审后拨款‘集中支付评审机制’”,即到现场勘察项目,查看图纸、资料,对项目实施过程全程跟踪评审,及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国库每一笔资金都能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拨付。
  
  (三)强化评审结果运用。
  
  1.强化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结果在批复部门预算中的运用。年初安排预算时,凡是经过评审的项目,须严格按照评审结论下达预算,如果年中需调整或追加预算,均需重新评审。借助预算编审系统,认真审核预算单位申报项目,在系统中评审中心根据评审结论对项目资金安排提出建议。此外要加强财政厅内部监督,把预算评审结果运用情况作为内部检查的重要内容。
  
  2.加强项目库管理,以提高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利用率。部门预算需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库中择优选用,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性紧急项目外,原则上只有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才能编入部门预算中。对项目库实行分级设立、分级管理、分级评审。自治区本级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部门项目库由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提出的项目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论证和评审后,并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择优排序纳入部门项目库。财政项目库由财政厅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财力可能,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对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纳入财政项目库,部门所报项目只能从部门项目库中按顺序挑选。
  
  3.疏堵结合,提高预算控制价对项目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目前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按发改委批复的概算下达预算指标,概算中的工程费一般超过评审后的招标控制价,因此建议财政厅在下达完招标控制价后,立即收回剩余部分资金,不再滞留在部门账户上,从源头上堵住结算超预算的现象。国库集中支付时,对工程项目支出达到一定的额度时进行拦截预警,防止工程项目超预算额度支付。为了鼓励项目建设单位按预算控制价执行预算,对未超过财政厅审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概(预)算或招标控制价10%以上(含10%)的建设项目,不再送财政厅评审,由建设单位自主评审,增加项目建设单位的自主管理权。
  
  (四)加强评审内部管理,提升业务水平。
  
  1.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规章制度,是评审工作有效进行的法律保证,可以使评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除了保障评审工作实施的法律法规之外,良好的协调机制、风险规避机制、评审内部结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规范等,都属于制度建设范畴。一是要有管人的制度。要制定有关评审人员具体的管理办法,包括评审行为准则、岗位培训、工作考评、廉政纪律等方面的制度。二是要有管事的制度。严格评审流程,细化管理环节,让评审过程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三是要有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制度。由于目前评审中心大多依靠中介的力量完成评审,中介实际上行使了财政评审的部分权力,所以要监管好、使用好中介机构,对其评审质量、效率、廉政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2.加强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标准建设,减少评审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分析、整理现有的评审数据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对接,共同制定财政项目分类支出预算标准和定额,通用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专用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财政部门审查。评审从单个项目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市场询价的方式,提升到项目支出标准的审核,可提高评审速度、降低评审成本,增加财政投资评审的透明度。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评审人员业务水平。一是争取增量,解决评审中人少事多的矛盾,尤其要增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二是充实存量,评审中心由于编制有限,不可能配备全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就只能提高现有评审人员素质。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跟班学习等多种方式加强人员培训,不断完善评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拓宽知识面,打造一支“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精业务、比奉献、重廉洁”的评审队伍。
  
  4.建立完整的评审信息网络化平台。通过互联网,探索建立各种有效的大容量资料库,比如:材料价格信息库、项目支出指标库、工程造价指标库等,为评审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供良好的技术平台,成为信息传递的“交通枢纽”.
  
  5.做好评审的预案准备工作。评审质量和提高评审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就是评审预案的充分准备。在进行正式评审之前,一套完整的预案可以帮助评审单位处理突发状况,促进评审工作更好完成。在制定预案之前,大量的信息调查,对建设单位细节问题的处理,可以在关键环节做到无缝衔接,保证评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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