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程序

发布时间:2018-07-14 01:13:47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类型会根据诉讼目标或者是诉讼目的划分出多种诉讼类型,主要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而本文主要讲述的则是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程序等相关内容。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具体程序
  
  1.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指那些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授权下,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那些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由法院按照相关的诉讼程序依照法律进行审判并且追究违法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方式。
  
  2.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
  
  2.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的本质就是以社会公益性特别的注重,通常都是以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体为诉讼目标。其中那些传统的民事诉讼侧重于解决民事主体私人的保护权益相关事宜,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则是主要通过个别的案件最终实现维护社会公益的目的,这样相对而言的关系,有利于大家对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益这一特点进行理解。
  
  2.2 不确定性
  
  民事诉讼的不确定性主要是以破坏行为产生的结果来区分的,一种是存在确实的迫害行为,且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影响;另一种则是尚且没有造成侵害公共利益的事实,但是会存在侵害发生的可能。因此在诉讼处罚方面会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罚分析,对还未受侵害的行为在开始诉讼的时候进行管辖,诉讼终结的时候则可要求被告赔偿一定的损失或者直接禁止被告的损害行为。
  
  2.3 广泛性
  
  公益诉讼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它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保护体现在服务于个体利益,不会因为侵害者强势的社会地位而发生维护利益的改变。也正是因为侵害者具有强势的社会地位,才能更加给予原告广泛团结的意识,从而导致承担起诉公益责任的主体大多是一些社团或者是公益组织。由此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确是具备广泛性的特点。
  
  2.4 判决结果的扩张性
  
  因为民事诉讼涉及到广泛性的特点,这也决定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扩张性,增加社会影响力,扩大了公共利益的保护范围,使民事诉讼更被人们所了解。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3.1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今年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根据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在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职。只有在相关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相关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又不完全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设立诉前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能动性,节约司法资源。
  
  3.2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主体
  
  检察机关不但可以看做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而且还可以是国家公益的代表人,他的特点,决定他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检察机关不但享有一定的监督权,而且还具有民事公诉权。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责不断的延伸,不断地扩大为人民服务的范围,同时这种方式也被更多国家认可。
  
  检察机关作为为民事诉讼的主体组成部分,不违背它自身的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保护公民利益十分的有利。
  
  检察机关属于一种独立的监督性质的机关,这样可以避免受到其他地方权力的侵扰,最大程度的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
  
  4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
  
  4.1 检察机关提起并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
  
  根据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独立性程度这方面为出发点考虑,可以把检察机关在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法大致分为三种形式,即独立诉讼、共同诉讼、支持诉讼三个部分。
  
  在独立诉讼中,会遇到两种侵权行为的形式,一种是公共权益受到违法侵害但是并没有具体明确受害者是谁,这种情况多半是社会个体利益的结合体受到侵害,从而导致当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时不能明确具体的受害者这种情况的发生;另一种形式则是具有明确受害者的形式,但是受害方并不愿意或者不敢进行诉讼为自己讨回公道。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有些受害方不愿意面对提出诉讼而带来的诉讼成本问题,且不愿意去承受由于提出诉讼带来的风险压力,最后损害自己的利益且不能得到任何说法,对于这种情况,就是需要检察机关进行独立诉讼的时机了。
  
  共同诉讼即当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受害群体会有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已经受到侵害的,另一部分是即将受到侵害的,他们在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的时候采取已提起或准备提起公益诉讼的准备,这个时候就是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且连同其他受害者的诉讼合为一体,即公共诉讼。
  
  支持诉讼即不法行为侵害公共利益对数是针对一个集体而言,这个集体则是一种“集中体现”,是由一些特定人的普遍性构成,从某种程度上讲,维护了特定人,也就维护了公共的利益。当这些特定人提起诉讼的时候,检察机关就需要采取支持诉讼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
  
  4.2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主要享有的诉讼权利有:(1)独立起诉:当收到不法侵害时,有独立要求法院终止不法侵害事宜的权利;(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3)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4)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与此同时,也应该和其他平等主体一样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严格遵守诉讼秩序等。

  参考文献:

  [1]王程成,张尤佳.检察机关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6.
  [2]张春玲.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与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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