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教育法治进程中的教育权利保障

发布时间:2018-08-18 03:04:28
  摘 要:在中国教育法治发展过程中,权利保障是其中的核心问题,而在权利保障中,又主要是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针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建国后尤其是20世纪后期改革开放以后,从受教育权的立法、实施和救济等方面采用多元的保障机制,使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关键词:教育;法治;权利保障
  
   一、教育权利的立法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通过的几部宪法都确认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早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将我国的教育性质界定为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并提出将“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为教育的主要任务。无论是我国1954年《宪法》还是1982年《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并且规定举办各种学校,普及义务教育,发展学前、中等、职业和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加强教育设施建设,在对人民群众进行广泛教育的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自学成才、扫除文盲,鼓励在合法的前提下兴办各种教育事业。
  
  在宪法的指引下,我国相关教育法律也都分别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等教育领域的权利从不同的层面加以立法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不同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群体,均可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并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参加各种教育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当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依法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教育权利的实施保障
  
  如果仅有立法上的受教育权保障,而没有实施方面的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就是一纸空文,所以我国教育立法和教育政策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提供了实施方面的保障,以确保公民受教育权的根本实现。
  
  1.资金保障
  
  公民受教育权的实施保障,基础和关键是资金的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2012年,《教育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顺利实现,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迈上新的台阶。2015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升至25 861.87亿元,①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4.26%,比上年的4.10%增加了0.16个百分点。中央财政合理安排教育经费,转移90%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农村、民族及贫困地区。同时,严格教育经费监管,增强财务信息透明度,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常态化,建立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教育绩效拨款制度。
  
  2.资助保障
  
  对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经济资助,也是公民受教育权的根本保障。国家累计资助各教育阶段学生共计金额5 564.43亿元,从而帮助许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有力支持了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在鼓励大学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投身国防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3.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也是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重要条件之一。近年来,学校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学校安全也成为了当前学校各项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目前,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等学校安全法律体系在我国已基本确立。比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有专门涉及学校安全问题的具体条款。教育部2006年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如何开展安全工作、如何处理安全事故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教育部还颁布了《中小学安全岗位职责分工指南》、《中小学幼儿园应急演练指南》等相关文件,对基层学校的安全工作加以指导,为提高学校安全工作水平,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公平保障
  
  公民不仅仅享有受教育权,其受教育权在实现过程中还需要得到公平的保障。近些年,我国将教育公平作为教育领域的重点工作,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发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公平实现。主要措施是将教育资源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以及弱势群体倾斜,逐渐缩小教育差距。正视城乡教育差距,有针对性地发展农村教育,进一步改造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支持乡村教师发展。实施农村数字教育资源配备计划,实施农村学校膳食营养改善计划,以定向招生形式扩大农村贫困地区招生规模,实施农村学校校舍改造计划,积极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建设。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在高考、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设立残疾人服务政策,为残疾人专设中医专业硕士学位。
  
   三、教育权利的救济保障
  
  如果仅仅在立法层面和实施层面对教育权利加以保障,而忽视对教育权利的救济保障也是不行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受教育权实体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加强受教育权的程序保护,在公民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完善的救济手段。这对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避免其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具有重大的作用。
  
  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保障主要包括申诉、复议和诉讼等。我国法律首先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的申诉救济。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我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相关责任机关或责任人必须彻查处理,不得压制、打击、报复。在我国的《教育法》和《教师法》当中,具体规定了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在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其次,我国立法还对公民受教育权提供了行政复议的救济手段。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发布实施,该法为教育行政复议行为提供了制度的保障。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行政部门的妨碍时,公民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再次,我国立法对公民受教育权还提供了诉讼的救济手段。公民可以根据自己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不同性质,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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