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社会答疑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4-10-04 03:08:59
  摘要:司法裁判活动越来越易受到社会公众的围观,部分案件在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方面极易引发公众猜测和质疑。构建诉讼案件社会答疑制度,可以及时和有效回应社会公众质疑,并具有弘扬法治精神、引导社会价值、提升司法公信、推进法治治理的重要作用。建议诉讼案件社会答疑限于在全国或某一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答疑主体以人民法院为主,将主审法官作为重要参与者纳入,并可以联合其他权威力量;答疑方式应积极借助司法公开平台,通过庭审直播、微博、微信、裁判文书上网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同时,从信息研判、案件筛选识别、工作协调、发布处置等方面建立系统化机制。
  
  关键词:诉讼;案件;社会答疑
  
  当前,随着互联网发展的大众化、媒体化、数字化,司法裁判活动越来越易受到社会公众的围观、检视。同时,由于社会思想日益呈现多元、多样、多变特征,加之人们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性,许多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极易引发社会公众猜测和质疑。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公众不满和思想混乱,使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甚至损害健康的社会生态。因此,有必要构建诉讼案件社会答疑制度,以及时和有效回应社会公众质疑,避免和减轻引发不良后果。
  
  一、诉讼案件社会答疑的必要性:从两起诉讼案件谈起
  
  (一)社会答疑缺失的南京彭宇案
  
  1.案情:2006年11月20日,南京徐寿兰老太太在公交车站跌倒受伤后,被江苏泗阳籍青年彭宇扶起,并在老人请求下将其送到医院。结果老人说自己是被彭宇所撞,彭宇坚决否认,后老人把彭宇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彭宇补偿徐寿兰百分之四十的损失。该案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
  
  2.社会关注及质疑情况:因一审判决书中有“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等“情理”性推断。被媒体曝光后,迅速成为热议的社会舆论话题,引发“好人难做”的激烈争论。
  
  3.社会答疑情况:该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舆论报道,但直至案件二审调解结案,在社会引起强烈质疑、愤怒的情况下,法院始终未予回应。2012年1月,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在接受《了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对该案真相进行了披露,确认了彭宇与徐寿兰确实发生相撞的事实。
  
  4.效果:该案在公众舆论中贴上了“好人难做”的标签,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而被诬告等现象,也被归咎为彭宇案“错判”的负面影响。虽然事发多年后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揭开了案件的面纱,但由于事过境迁,迟来的真相披露已无法挽回此案曾经对司法公信产生的极大损害。也令人对法院当时未能及时抓住机会,面向公众做好社会答疑,避免消极后果而惋惜。
  
  (二)重视社会答疑的李某某等人轮奸案
  
  1.案情:2013年2月19日,北京公安海淀分局街道一女性报警,称其两天前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5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9月26日,海淀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其中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社会关注及质疑情况:该案从案发到终审,因被告人“特殊家庭背景”和被害人“特殊职业身份”,始终是舆论关注的焦点。特别是新闻媒体密切跟踪和捕捉案件审判的每一个细节,网络上各种“揭秘”言论不断翻新,社会公众对是否存在卖淫嫖娼、暴力殴打、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行为热议不断,将司法审判置身于舆论的漩涡之中。
  
  3.社会答疑情况:虽然该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权益保护问题未进行公开审理,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北京高院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对案件宣判情况进行了微博播报。一审宣判后,审理此案的海淀区人民法院还召开新闻通报会,就案件审理情况向媒体进行了通报。
  
  4.效果:通过微博播报和召开新闻通报会,基本消除了社会公众对此案审判过程会不会有“猫腻”的疑虑,特别是对于是否存在非法证据、五名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过暴力等存在分歧和质疑的问题进行了回应,避免了各种猜疑和流言,也使社会大众尽可能地感受到了司法的阳光、公正。
  
  (三)小结
  
  对于“彭宇案”,正如有学者所言,该案带给社会最大的教训便是:“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事件,一切炒作和误导都是在真相被掩埋的土壤中培育出来的。”[1]该案由于诉讼社会答疑的缺失,使得社会公众了解的信息与事实真相、案件结果存在巨大反差,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而反观李某某等人轮奸案,虽然案件未公开审理,但由于及时通过微博播报、召开新闻通报会等方式进行了社会答疑,既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向社会传递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很好地维护了司法公信。正如有律师对此评价,“象这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不进行通报,不知会出现多少负面的猜想呢。”[2]因此,在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件的积极性和自主性日益提高,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各种问题更加关注,参与社会公共话题的广度和深度都日益加深的情况下,特别是公众利用新媒体参与公共事件讨论已成为常态,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会因为涉及利益、思想冲突等原因引发社会关注,并承受错误、非理性认识评价的压力的情况下,建立健全诉讼社会答疑制度,充分发挥司法的特点和优势,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运用法治思维凝聚社会思想共识,助推法治社会建设,塑造司法权威形象,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诉讼案件社会答疑的价值考量
  
  (一)弘扬法治精神。当今中国,社会公众法治意识仍处于培育阶段,大量诉讼案件面临着依法裁判与民意审判、媒体审判的碰撞与冲突。但是,“现代社会信息爆炸,要将法官与民意隔离是不可能的。”[3]此类诉讼案件的社会答疑,恰恰可以成为对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提升社会整体法治观念的良好契机和平台。通过进行社会答疑,以法治的观念、原则、程序和标准,回应民意,回应媒体,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和媒体以法治思维认识和分析诉讼案件所存在的争议和质疑,发现和修正自身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认识,在今后努力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看问题、做事情,从而使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得以不断培育和提升。
  
  (二)引导社会价值。“社会转型深刻地表现为价值转型”,社会多元化带来的价值多元“虽为现代人提供了多种价值选择方案,但因失去了统一的价值评判依据,实则将现代人置于价值选择迷茫之中”.[4]这就需要在承认个体价值多元的现实条件下,社会公众还要尽可能地就公共事务、公共决策等达成共识。如果没有这种共识,“就没有任何明确的价值指引和目标导向,一个共同体就不能进步,甚至还会面临分崩离析之厄运”.[5]引导社会价值正是现代司法的功能之一,“现代司法的作用已经不是仅仅局限于就具体纷争事件在事后进行个别的解决,而是超越于各该具体个别事件,对于一般社会主体的利害取向或价值观念,造成事实上的波及和影响”.[6]诉讼案件的社会答疑,能够以极高的社会关注度,扩大司法的这一功能,广泛宣扬司法对冲突价值的评判和选择,“引导社会公众按照法律规范所确立的行为范式及所昭示的法的价值活动,并将法的价值内化为人们的生活观念,社会公众的价值选择因此得以塑造。”[7]
  
  (三)提升司法公信。司法公信是司法权力合法正当性的基础,是司法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但是,“司法公信力的生成不是依赖理论的完善就能做到的,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的养成,也即一种经验的造就”,“只有当人们在实践中‘经验地感受’到公正的存在意义的时候,司法的公信力才是有保障的”.[8]存在社会争议和质疑的诉讼案件,本身就包含着对法院能否和如何公正裁判的检视与期望。人民法院在公正裁断的基础上,及时通过社会答疑,将法院对相关证据认定、事实评判、法律适用的信息传播给社会大众,使公正的司法行为转化为社会公众的“经验感受”,无疑会增加和积累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会不断提高。
  
  (四)推进社会治理。司法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后,司法在推动社会建设中被赋予了更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实质上,“任何国家的司法都会分担一定的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政治责任,这是无法逃避和放弃的”.[8]并且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司法也早已“不再被看作单纯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逐渐被公民们甚至法学家们视为可以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9]从社会发展变迁来看,司法不仅是“影响社会变迁的重要力量”、更是“影响社会发展的力量因子,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还可能成为引领社会变革潮流的生力军”.[10]诉讼案件的社会答疑,可以更好地将司法参与和推进社会治理的功能从个案中延伸出来,放大司法裁判对社会变迁的影响功能,特别是通过对模糊认识、冲突规则的厘清和详细诠释,更有助于消除社会分歧,弥补社会裂痕,打造健康理性的社会形态,促使社会发展变迁在和平、法治、理性的道路上前行。
  
  三、构建诉讼案件社会答疑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案件范围的界定。人民法院每年处理的诉讼案件海量,而且立案登记制后,受案数量大幅攀升。据统计,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近1800万件。[11]因此,进行社会答疑的诉讼案件,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这个范围,应以案件在全国或某一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作为限制条件。即案件范围应限定于在全国或某一区域范围内,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公众认知分歧显着、裁判处理具有重要价值指引,对社会公众的思想和行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社会公众对事件认识的分歧对立或者偏激、非理性导致认识混乱和意见分裂,案件处理往往会产生重大法律和社会影响,而且案件处理结果将会对公众的观念塑造和行为选择产生重大的心理暗示和行为指引,可能成为公众今后类似行为的“参照物”和效仿对象。因而,需要通过社会答疑,展示法治规则,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公众事件,理性表达意见诉求,有效平息聚集的公众质疑、不满和对立情绪,使公众能够坚持和遵守共同的德道观念、价值准则共识,从而在某种共同的价值准则下,“寻求用协商、妥协的和平方式化解利益矛盾和冲突,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12]确保思想交锋、价值角力不至沦为撕裂社会秩序的“负资产”,而是成为推进社会前行的“正能量”.
  
  (二)答疑主体的确定。进行诉讼案件的社会答疑,确保答疑主体权威性是一个关键和核心的要求,所谓“名不正则言顺”,就是强调主体的权威性、合法性。而主体合法才会有权威产生,“权威概念的实质性要素是‘合法性’”,“无论怎样给权威下定义,没有一位作者看不到它以某种方式与合法性联系在一起。”[13]权威主体是在“某种范围内被公认为具有影响力或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与威望的人构成的组织机构及其规则”.[14]在诉讼案件社会答疑中,具有这种“力量与威望”的当然是人民法院,这既取决于人民法院职能定位---裁决纠纷,所具有的权威性,也取决于其司法活动的法定程序和规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使其具有可信性。而这是某个个体---包括法官在内,无法具备的。当然,由于承办法官对案件裁判亲历性的特点,则应当将其作为重要参与者纳入社会答疑的主体。同时,为了保证权威性和说服力,人民法院在进行社会答疑时,也可以联合或借助其他权威性主体的力量,如在重大、有影响力的诉讼中,充分考量案件的社会影响,可以与人大、政法委、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进行社会答疑,以取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三)答疑方式的选择。诉讼案件的社会答疑,面向的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必然需要借助一定的平台或载体,以实现最广泛、最全面的社会答疑效果。因为社会答疑承载着宣扬法治的功能,要通过司法裁判和阐释过程,来达到对公众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的“型塑”.而且,“法治的价值是社会价值,它不以个体为对象却又能使每一个人分享。这种超越个体的社会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发展不可或缺的稳定,保障个体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有助于提升社会道德的整体面貌。”[15]这就要求,进行社会答疑的平台和载体要足够广阔,要让公众周知,由公众判断,进而实现公众信服的目的。应当说,近年来司法公开改革的深入推进,为人民法院做好诉讼案件社会答疑工作提供了良好契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直播、微博、微信、裁判文书上网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多元、广泛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甚至实现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实现诉讼案件社会答疑效果的最大化。
  
  (四)答疑机制的建立。构建诉讼社会答疑制度,无疑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形成一套科学、完备、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并辅之以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健康有序开展。笔者认为,最关键的是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包括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信息研判、工作协调、发布处置、经验总结等附属性工作小组,并使各附属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协调一致做好社会答疑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也是因为司法社会答疑的集体行为属性,以及可能涉及的繁杂工作环节,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制来统筹规划和协调,确保工作迅速和有效。此外,还要建立纳入社会答疑案件的识别筛选机制,对司法实务中发生和出现的有影响力的诉讼,要做到能够主动识别、准确鉴别,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社会答疑工作,充分挖掘出相关诉讼案件的重要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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