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伽达默尔的艺术游戏论

发布时间:2019-12-21 02:03:35
  【摘要】伽达默尔的艺术观把艺术理解为一种游戏,认为游戏是艺术作品本身的存在方式。游戏具有自为性与表现性,轻松性与严肃性、主体性、再创造性、循环性与同一性等基本特征。可概括三种“游戏”概念:一般游戏包含理解游戏,而一般的理解游戏又包含艺术游戏。
  
  【关键词】游戏;自为性;轻松性;严肃性;主体性;参与性;循环性
  
  艺术与游戏有着古老而神秘的联系,关于两者关系的研究一直盛行于西方美学史。近代以来,以主张艺术游戏论着称的西方思想家有康德、席勒、斯宾塞、朗格、谷鲁斯、弗洛伊德以及伽达默尔等,其中伽达默尔的艺术游戏论可谓“集大成”者。伽氏认为,艺术作品的存在方式就是游戏。在《真理与方法》这部名着中,伽氏首先确立了艺术是作为存在的真理之显现的艺术观,然后开始讨论艺术作品的本体问题,这时他引入“游戏”的概念,使问题迎刃而解。
  
  伽氏认为游戏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构成了“我们艺术经验的人类学基础”[1].伽氏对“游戏”概念的理解与众不同,他认为“游戏”不仅仅是游戏而已,它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技能,是人类生活的重要内容,没有游戏就没有人类文化。通过对游戏活动的深入剖析,伽氏领悟到游戏通过本身,自我表现了生命存在,参与了真理。以下从伽氏的有关论述中,概述“游戏”的几个基本特征。
  
  一、游戏的自为性与表现性
  
  人处于生命的闲适状态而非紧张的劳动状态时可以称之为“游戏”,此时人们自得其乐,在愉快的游戏中,体会到游戏的自为性,生命得到适当的表现。伽氏认为儿童开展游戏是自为地,尽管他们是在进行一种表现活动,但游戏是一种自行的运动,儿童并不通过运动来谋求目的和目标,而是作为运动的运动。这里说的“目的”是指外在目的,而“自为”则是指内在目的。伽氏将此内在目的理解为自我表现,他认为“游戏的存在方式就是自我表现,而自我表现乃是自然的普通的存在状态”[2].凭借日常经验来解析,我们之所以喜欢艺术与体育,在于艺术与体育具有游戏的性质,他们是最能给予人类心灵解放和自我表现的文明方式,可满足人类自我实现的需要。
  
  不过现实中的游戏经常有争输赢,求出胜负的外在目的,这似乎与伽氏内在目的论的游戏观有所冲突。伽氏对此回应道:“人类游戏的自我表现,尽管像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基于某种与游戏表面的目的相联系的行为之上,但游戏的‘意义’并不在于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宁可说,游戏任务的自我交付实际上就是一种自我表现。”[3]实质上伽氏认为,表面上看起来,人类开展游戏有其外在目的和追求,但事实上外在目的和追求,不是人们游戏的最终目的,只是一种“中间目的”.相对于最终目的自我表现来说,“中间目的”只是一种手段,以便调动人的表现欲望,推动游戏更顺畅地开展。
  
  二、游戏的轻松性和严肃性
  
  相对工作而言,游戏显得很轻松。伽氏指出:“属于游戏的活动不仅没有目的和意图,而且也没有紧张性……游戏的轻松性在主观上是作为解脱而被感受的,当然这种轻松性不是指实际上的缺乏紧张性,而只是现象学上的缺乏紧张感。游戏的秩序结构好像让游戏者专注于自身,并使它摆脱那种造成此在真正紧张感的主动者的使命”[4].他认为,游戏者在脱离那种他在追求“目的”的过程中,所感到的那种紧张状态才是游戏的真正本质。这里的“目的”是“外在功利目的”,而不是“内在目的”.游戏的轻松性让游戏者可以快乐地释放生命的能量。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游戏给处于强烈生存竞争压力下的人们提供了宝贵的休息机会,而且现代人的游戏时间比古人少,但是现代游戏受到逐利资本与大众传媒的宰制,不但缺乏古典的审美风格,而且往往(特别是部分网游)掺杂了暴力或色情。
  
  游戏一般令人轻松愉快,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马虎地对待游戏。伽氏指出:“游戏活动本身就具有一种独特的甚而是神圣的严肃……只有当游戏者全神贯注于游戏时,游戏活动才会实现它所具有的目的。便得游戏完全成为游戏的,不是从游戏中生发出来的与严肃的关联,而只是在游戏时的严肃。谁不严肃的对待游戏,谁就是游戏的破坏者”[5].实现任何目的,人们都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可以实现此目的的活动,但对于游戏而言,更重要的是具有内在目的,而不仅仅是具有外在目的。所以,我们认为游戏的严肃性主要是指游戏的内在要求,而与外在目的关系不大。
  
  三、游戏的主体性
  
  我们一般会认为游戏的主体是游戏者,伽氏却认为“游戏的真正主体”(这最明显地表现在那些只有尤其是只有单个游戏者的经验中)并不是游戏者,而是游戏本身。也就是说,游戏者并不是游戏的主体,游戏总能超越游戏者本身,游戏本身能凭借游戏者在认真的重复的活动中表现自身。在伽氏看来,近代美学虽然注意到了审美活动的游戏性质,但大多局限于审美意识活动,如康德所说的想象力和知解力的和谐游戏,席勒所说的综合了感性冲动与形式冲动的游戏冲动。伽氏用现象学方法揭示出,在人类游戏活动中达于此在的是游戏本身,当游戏者全神贯注地沉浸于游戏中时,游戏本身不允许游戏参与者像对待一个外在对象那样去对待它。游戏者通过开展这种严肃活动,让游戏展现了自身。
  
  通过分析游戏自身主体性的观念,伽氏改变了游戏与游戏者的关系,为阐发其艺术观做了准备。他说:“我们选取曾在美学中起过重大作用的概念即游戏这一概念作为首要的出发点,但是重要的是,我们要把这一概念与他在康德和席勒那里所具有的并且支配全部新美学和人类学的那种主观意义分割开。如果我们就与艺术经验的关系谈论游戏,那么游戏并不指行为,甚而不指创造活动或鉴赏活动的情绪状态,更不是指在游戏活动中所实现的某种主体性的自由,而是指艺术作品本身的存在方式”[6].
  
  四、游戏的参与性
  
  通常认为,表现者的表现活动就已是完整的游戏,观赏者的存在与否是不重要的,而伽氏认为游戏是否能成为游戏,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是,是否有观赏者的参与。他认为,由游戏者和观赏者所组成的整体代表了游戏本身。他之所以强调观赏的重要性,在于任何作品的接受活动都是一种广义上的观赏活动即理解活动,而理解活动需要理解者与被理解对象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因而具有一种创造性或再创造性。游戏也是如此,游戏者与观赏者的参与互动使得游戏具有创造性,例如在篮球比赛现场,观众的多寡、关注度与反应活动会影响整个比赛过程。
  
  伽氏想通过观赏者的作用,来揭示艺术真理的参与性,他认为只有观赏者参与到作为游戏的艺术作品之中,作品的意义才能显现出来。他认为,按艺术的表现的本质而言,即使没有一个在倾听或观看的人存在,艺术都是为某人而存在的。即作为游戏的艺术,其之所以被创造,就是为了他人,需要有观者的参与;没有观者在场,游戏的意义会隐匿。从艺术接受活动来看,观者的参与是无穷无尽的,因此艺术的意义也是永无休止、充满创造性的。
  
  五、游戏的循环性
  
  伽氏认为游戏是一种不断往返重复的运动。我们都知道,同一种游戏是可以重复进行的。一方面,游戏具有变化性,在多次重复中,每一次的游戏都与前一次有所不同。理解活动也是如此,“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面对同一文本,接受对象的不同或同一接受对象处在不同的时空中,其接受效果肯定有所不同。另一方面,游戏具有同一性,游戏要素与规则的恒定,决定着每一次游戏与之间的游戏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同一。理解活动也是如此,文本或艺术品自其产生之后,已经是某种程度上一个从符号、形式与内容上被固定下来的东西,不同的接受者对其的接受活动必然被限定在一个范围内,所产生的效果作品就会具有一定程度的同一性。因此,游戏的循环性衍生出变化性与同一性这两个特征。
  
  六、三种“游戏”概念
  
  应该注意,伽氏的“游戏”概念除了指一般而言的游戏外,还包括作为主体意识间的参与与融合活动的理解性“游戏”概念,而艺术则是一种特殊的艺术理解活动。伽氏的游戏概念对于他建立其艺术作品本体论十分重要。首先是做严格的主客二分,在艺术本体的层次批判与排除主观性,其次是强调了游戏的自我表现是艺术作品的存在方式,最后是通过艺术作品的参与性来导入艺术的真理问题,指出艺术活动是一种“模仿”,是认识和再认识活动。
  
  另外需要指出,艺术作品的游戏般的存在方式是具有普遍性的,不但包括传统艺术,而且涵盖现代艺术。并且伽氏认为,现代艺术更具有游戏特征,因为现代艺术产生的一个基本动力是要让欣赏者更加充分的投入到作品中去,让作品的存在更加富有创造性。比如西方的立体画派,将同一个东西其不同的侧面展示于一个复合形态之中,拒绝了人们日常的透视与聚焦思维,读者只有进行积极的创造性的参与,才能获得意义。通过对游戏概念的深刻阐发,伽氏成功地为现代艺术做了合法性辩护。
  
  最后,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种“游戏”概念,即:(一)一般游戏概念。它指作为生活中的自为活动;(二)理解游戏概念。它无时不在,作为主体意识,参与各类融合活动。(三)艺术游戏概念。它指作为感性与非感性相结合的符合性理解活动。理解游戏被包含于一般游戏中,而艺术(理解)游戏又被包含于一般的理解游戏中。这就是伽氏眼中的艺术与游戏的关系。而我们可以把伽氏的艺术观概括为:艺术是一种复合性的符号活动,以便于人们相互理解,同时艺术是一种复合性的理解游戏活动,它融合了感性与非感性,是一种复合意识的表现和接受活动。
  
  参考文献:
  
  [1][德]伽达默尔。美的现实性[M].张志扬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34.
  [2][3][4][5][6][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35;140;135;13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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