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政体系建设与河兵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7-06-22 09:29:01
    摘要:河兵是清代河政体系下河工任务的执行者, 随着河政的发展, 逐渐取代河夫成为基层河工力量的中坚。河兵在南河重点布防, 体现了清代治河保运的河政指导思想。河兵的主要职责有巡察维护、积土种植办料、修防堵决、治运助漕、维护治安等五个方面, 是河政发展的要求。随着河兵在河工中核心地位的确立, 河政体系的运行变得有序且高效。但至晚清, 河兵的数量和素质发生了较大变化, 从少而精变为冗而杂, 其变化主线与河政从兴起到崩坏的发展轨迹基本吻合。
  
   关键词:清代; 河兵; 河政;
 
    
  河政1关系国计民生, 清廷设置河道总督2专职管理, 并建立起文职、武职相辅相成的河政体系3.文职系统由专管河道的道、厅、汛各级官员组成, 领导河夫参与河工4;武职系统为河标、河营绿营建制, 所辖河兵进行具体工作。河兵成建制地参与河工的时间晚于河夫, 但因其建制完整、组织结构严密、具备国家强制力等特点, 较之河夫, 可以更好地发挥治河功效。
  
  关于清代河政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5, 主要集中在河政制度和治河思想、河政与国家社会关系、河道总督制度等方面, 皆从政策层面宏观地解读清代河政。有关河兵的研究, 目前还很薄弱, 专题研究仅有赵卫平的《清代永定河流域河兵制度探析》6一文。该文是对单一区域的个案解析, 并未从整体角度把握河兵制度, 对于河兵与清代河政发展的关系关注不够。可见, 目前清代河政研究只重政策而不重执行的“人”, 研究领域的“宏图”越展越开, 但其细节依然模糊。全面认识清代河政制度及其具体运作, 有赖于对基层执行者更加细致、深入的分析。本文从河兵入手解读清代河政, 将其与河政的发展相联系, 探寻河兵与清代河政体系的关系。
  
  一、河政体系建设与河兵的发展
  
  1. 基层河政体系的建立与河工中坚力量的转变
  
  清初, 基层河工力量主要为河夫, 根据具体工作分为堡夫、抱料夫、土夫、夯夫、硪夫、浅夫、闸夫、坝夫、溜夫等7.河夫是政府从民间召募的民夫, 人数虽多, 但无严密的组织结构。自顺治朝始, 参与河工的河夫均系从沿河州县佥派, 几乎没有津贴补助, 如要免役, 则需“按地亩起派”8出钱雇夫。“沿河居民因河工苦累”9, 参与河工的积极性不高, 出现“以坊里派募人夫十人, 不得三四人之用”10的情况。康熙十二年 (1673年) , 河南巡抚佟凤彩上疏, 认为之前的募夫政策加重了百姓的负担, 并且不利于河工11, 于是清廷“停止河南佥派河夫。如遇岁修, 动河道钱粮召募, 每夫一名月给银二两”12.第二年又规定:“江南河夫亦停佥派, 如河南之例, 动河道钱粮召募。”13但此时已开始大规模治河, 所需河夫动辄上万14, 河政费用剧增。又因河夫月银丰厚, 不少人为钱而来, 故所募河夫多出工不出力, 导致河防效率低下。此外, 河夫系临时雇募, 很难进行系统性的奖罚管理, 对地方破坏河工的行为也无力制约, 因此需要其他更有效的力量替代河夫以主导河工。
  
  军事力量具有建制完整、组织结构严密、具备国家强制力等特点, 清廷很早就意识到军队参与河政的重要性, 故视治河如治兵。顺治元年 (1644年) 设河道总督, 并配置河标15.由于当时国家尚未统一、军事征战未停, 国力也无法支持大规模治河, 河兵未被重用, 河督标兵仅随总督驻扎, 不参与日常河工。顺治十二年 (1655年) 虽“设江南河兵”16, 但其数量较少, 没有固定建制, 由管河道、厅文官兼管, 仅起辅助作用。康熙中期, 政局趋于稳定, 国力上升, 开始大规模治河, 便有了成建制的河兵参与河政的需求。
  
  康熙十七年 (1678年) , 靳辅出任河道总督。他认为河患不仅是天灾, 更是人祸, 保护河道的人少, 而破坏河道的人多17, 河夫不能起到维护河工的作用, 且“夫役之罪, 则总在利于动而不利于静, 乐于有事而苦于无事”18.于是靳辅建议增设河兵, “防守之兵诚属必须者矣, 惟是堤成, 而后设立官兵, 交给防守”19.同年清廷议准, “江南凤、淮、徐、扬四府, 裁去浅、溜等夫, 设兵五千八百六十名”20, 在江南黄、运河沿岸建立河营。不过, 此时河兵建制初创, 河夫仍在河工中占据主要地位。
  
  康熙三十八年 (1699年) , 河道总督于成龙调查发现, “每派岁夫一名, 终年约费银至二十两, 及至到工, 非老幼充数, 即旋到旋逃, 揆厥所由, 多系河棍人等包折肥己”21, 河夫弊端进一步突显。为解决这一问题, 清廷加速河兵建设, 将江南河兵制度推广至东河。雍正二年 (1724年) , 在河南设置副河道总督, “裁去堡夫”, “于南工调兵二百名分令驻防”22.次年, 因“山东运河紧要, 照河南之例, 于江南额设河兵内选二百名安插险要地方”23.通过选调南河谙练河兵的方式, 在东河迅速建立起以河兵为主体的基层河政体系。江南河兵的抽调以及东河河兵的大量设置, 造成兵源短缺, 于是河夫就成为补充河兵的来源。“其江南河兵缺, 即于滨河佣夫内选其熟练河务者顶补”24;“河南堡夫, 募精壮丁男补额, 择其谙练工程者, 每年于江南河兵更换时, 准其拨充河兵”25.河夫、河兵之间的直接转化, 标志着河兵已取代河夫成为河工的主要力量。雍正后期, 如河防工程巨大, 仍需河夫参与时, 开始“委谙练河员领帑募夫”26, 协助河兵工作, 河夫变为河工的辅助力量。此后, 河夫不断遭到裁减27, 数量进一步下降。与此同时, 伴随着河营建设的推进, 河兵数量在不断增加, 至乾隆时期, 河营发展到20多个, 兵额已达到12 000余人, 河兵在河工中的中坚地位得以确立。
  
  清人认为, “河工岁夫, 始出佥派, 后改征银召募。至裁夫设兵, 乃役法之变耳”28, 体现了河工制度层面的变化。其实河兵与河夫关系的调整, 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代河政的发展。康熙十七年之前, 河夫是河工的主力, 河兵的作用很有限。这是因为, 此时河政建设刚刚起步, 组织结构不完善, 制度规定不健全, 相较于需要严格制度管理的河兵, 调动临时征募的河夫反而更灵活、机动, 效率更高。另外, 清初河工对人力需求很大, 河夫可以在短时间内大规模征募, 有效解决人力不足问题。随着河政体系的完善, 管理制度的健全, 需要组织严密的河防力量与之配套, 而河夫的临时性及其组织松散的特点, 在完善的河政体系下, 日益暴露出弊端。因此, 河兵渐渐取代河夫, 成为河工的中坚力量。此后, 组织严密、建制完整、谙练河防的河兵驻守黄运沿岸, 如遇较大河防工程, 临时征募河夫集中使用, 基本形成了以河兵为主导、河夫为辅助, 专职设立与临时征募相结合, 分兵驻守与集中使用相协调, 技术谙练与人力充足相补充的基层河政体系。
  
  2. 江南河营与东河河营河兵的对比分析
  
  河兵一般以河营建制存在, 江南河营与东河河营是清代河政体系中最重要的两个河营29, 二者虽同为河营, 但所辖河兵存在一些差异。
  
  靳辅出任河道总督后, 将治河重点转向江南河道, 于康熙十七年设立江南河营, 最初下辖7个河营30, 此后不断发展壮大, 故江南河营的设立, 是清代河政调整的产物。雍正元年 (1723年) , 黄河河南段决口, 嵇曾筠奉命前往堵决。第二年, 任命嵇曾筠为副河道总督, “并分给河营兵目”31.雍正七年 (1729年) , 将副河道总督改为东河河道总督, 其下设立怀河、豫河两个河营。可见, 东河河营是以突发事件为契机建立的。
  
  在空间分布上, 江南河兵主要负责江苏段黄、运河河防, 东河河兵主要负责河南与山东段黄、运河河防。但是, 江南河营发展较快, 河兵数量不断增加, 有能力采取分兵、分段驻守的方式维护河防。而东河河营发展滞后, 在很长时间内仅有二三个河营, 只能采取重点驻守的方式。因此, 江南河营和东河河营不仅营数上多寡不同, 而且在河兵数量上也差距明显, 详情见表1.
  
  表1 江南河营与东河河营河兵数量比较表 (1)

  
  从上表可以看出, 东河河营的河兵比重虽然在不断增加, 但直到嘉庆朝, 河兵数量也不及江南河营的四分之一。江南河营与东河河营的各种差异, 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其一, 清代河政指导思想为治河保运, 江南河营的驻防区域, 正是黄、运河并流交汇之处, 它既要保障漕运畅通, 又要防止黄河冲毁运河, 因此江南河营就成为清代河政建设、发展的重点。而东河河营驻防地远离漕运核心区, 缺乏政策上的关照, 故发展滞后。其二, 江南河营的设立时间早于东河河营, 发展更为充分, 形成了注重河防训练的传统, 并因南河工程频繁, 其河兵参与河工的机会更多。而东河河营在建设上远远落后于江南河营, 河兵的技能与素质较差。
  
  综上所述, 军事力量参与河政, 不仅促进了河政制度层面的建设, 而且也完善了基层河政体系。清代河工的中坚力量由河夫转向河兵, 是不断发展的河政对于基层河防力量及组织体系专业化、制度化和军事化的要求。同时, 河兵布防重点向南河的倾斜, 又是清代河政治河保运指导思想的体现。
  
  二、河兵的主要职责
  
  河兵的工作因河政发展的阶段性在各个时期存有差异, 但主要职责较为固定, 有巡察维护、积土种植办料、修防堵决、治运助漕、维护治安等5个方面。
  
  1. 巡察维护
  
  河防工段的巡察维护是河兵最重要的职责。在江南河营设立之初, 河道总督靳辅认为, “今既大费财力高筑坚堤, 必须按里设兵, 使之住于堤上, 逐日看守” (2) .之后, 明确规定了江南河道各河段的兵力部署, 详情见表2.
  
  表2 康熙十七年江南河兵布防情况 (3)

  
  每月初一、十一、二十一日, 各墩河兵乘船巡察河道 (4) .江南河营设置初期, 差异化的河兵布防方式是为应对不同河段的具体情况, 但后来发现, 因规定过于细化使管理变得烦琐、复杂。于是, 靳辅又进行了调整, 将各河防工段驻兵数量统一, 以机动兵力应对突发情况。当时规定, “每兵一名, 一律管堤四十五丈”34, 并且“听其自募帮丁四名, 一并同住堤上”35.
  
  到了乾隆元年 (1736年) , 河兵内部分工进一步明确, 各营河兵“改为战二守八”36, 20%的战兵负责下埽37, 其余守兵日常巡察维护河防工段。此后, 巡防内容进一步细化, 根据不同情况, 分为四种, 即“一昼、二夜、三风、四雨”38.到了汛期, 对于河防工段的巡察更加重视, 如雍正三年 (1725年) , 东河河督嵇曾筠就曾在汛期“率领道、厅、汛弁巡察堤工”39.
  
  2. 积土种植办料
  
  积土是河兵的重要职责之一, “各汛兵丁无论铺兵力作, 除工作防汛, 及冬日地冻不能积土外, 其闲暇时间, 每兵每日挑积牛土若干”40.此职责在河兵设置之初即已明确41.雍正十二年 (1734年) 又规定, “在工兵夫, 各照本汛应积土方数目, 逐渐堆积”42, 每兵工作量设为“日积土牛二尺五寸”43.
  
  治河需要大量的工程物料, 为此清廷每年花费巨大。自康熙时起, 在沿河区域种植柳树44, 但未认真管理, 成活率较低, 物料收获不多45.雍正二年规定, “每兵一名每年栽柳一百株”46.此外, 还鼓励种植苇料, 对领导河兵种苇有功的军官进行奖励, “种苇一顷者, 纪录一次;二顷者, 纪录二次;三顷者, 纪录三次;四顷者, 加一级”47.如种植数量不够或是成活率低, 其主管军官将被惩罚, 并且要补齐差额48.
  
  办料主要是指河工物料的采办。河工物料消耗巨大, 河兵所种无法满足, 尤其是江南河道仍需大量采买。各河营河兵采办物料均有定额, 如果“于每年定额之外多采买五万束者, 该督记功奖赏;至十万束, 纪录一次;再有多者, 照数递加纪录”49.康熙三十八年, 为彻底解决江南河工物料问题, 设立苇荡营, 专职负责苇柴的种植和采办, “每年采苇一百十八万余束, 作为定额”50.此后苇荡营的采办成为江南河工物料的主要来源, 其定额虽有调整, 但职责并未发生太大改变。
  
  3. 修防堵决
  
  修防主要是指筑建河堤以及平时对于河堤的加固。清代有河工岁修制度, 每年的工程量都很大, 需要雇募河夫完成, 河兵也会参与其中。如康熙三十九年 (1700年) , 拨河兵修筑黄河王家堂段月堤1600丈51;康熙四十年 (1701年) , 又拨河兵加筑墨家口段河工52.平时加固河堤, 要求“务寻老土盖顶盖边, 栽种草根, 以御雨淋冲汕”53.具体工作时河兵、河夫分工明确, “民夫挑土, 兵夫行硪”54.河兵修防的河堤皆有保固期, “黄河堤岸保固一年, 运河堤岸保固三年” (1) .如果在保固期内出现问题, 河兵中的承修官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如黄河堤岸于半年内冲决, 运河堤岸于一年内冲决者, 将承修官革职。黄河堤岸过半年冲决, 运河堤岸过一年冲决者, 将承修官降三级调用。” (2)
  
  堵决是指发生决口时河兵所进行的封堵工作。清代堵决一般分为引河、裹头、进占、合龙四个步骤:首先“挑挖引河以分其势” (3) , 减小水势对河堤的冲击;之后“裹护决口冲断之堤头” (4) , 抑制决口扩大;然后通过下埽, “节节前进, 曰进占” (5) ;最后, “两坝进占至口门最窄狭时” (6) , 下埽使龙口闭合。河兵在此过程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中最危险的下埽工作就由河兵中的战兵完成。因战兵需具备特殊的河工技能, 工作的危险性又高, 所以一直备受重视, 战兵每月给银1两5钱, 而守兵每月仅给银1两55.雍正五年 (1727年) 又下旨:“黄河下埽之人, 办理工程, 不惜身命, 均当比照军前之例, 定以恩恤之条。”56
  
  4. 治运助漕
  
  清代河政的主要目的是治河保运。为保障漕运畅通, 专设运河营。至嘉庆十七年 (1812年) , 在江南河营中, 有4个河营专职负责运河, 共有河兵1471名, 占江南河兵总数 (11 893名) 的12.37W.受山东丘陵地形的限制, 山东段运河水量不足, 于是东河河标四营在此布防, 负责蓄水济运和河工维护, 以保障漕运畅通。直隶河道总督设立的时间较短, 但直隶地区的南、北运河营却一直存在, 其河兵主要负责直隶段运河的维护。总之, 长江以北的所有运河河道皆由河兵治理和维护。
  
  协助漕运也是河兵的主要职责。清代设有漕运总督, 所辖亦有漕兵, 但在需要协助时, 河道总督也会派遣河兵助漕。雍正七年, 东河总督嵇曾筠在上奏明确河兵职责时, 就提到“设立标兵营弁, 一以催趱漕运”58.此后, 河兵不时地参与漕运事务, 如乾隆四十三年 (1778年) , 因运河水势短少, 江南河道总督萨载上奏, 请求派河兵“竭力爬捞”以使漕运畅通59.
  
  5. 维护治安
  
  河兵虽专职于河政, 但仍具武职属性, 担负一定的军事职责。清初, 天下尚未平定, 河兵经常跟随河道总督在黄河、运河沿线参加平叛60.康熙年间设立江南河营以专注河政, 但河兵在完成河工任务外, 还会武装巡防沿河区域, 遏制破坏河工的行为 (13) , 以保障河防。此后, 平定白莲教以及山东王伦起义, 河兵虽有参与61, 但皆是辅助性质, 以不影响河工任务为前提。到了晚清, 各地起义不断, 在黄、运沿河区域也活动着大量的捻军, 清廷无力应对, 于是将河兵武装部署以防御捻军, 逐渐偏离了其治河的本职62.
  
  综上所述, 河兵的职责可分为“三主二副”, 巡察维护、积土种植办料、修防堵决属于一般性的河工任务, 是清代河政对河兵的基本要求。其余两项职责是河工的辅助性工作, 治运助漕是河政治河保运指导思想的反映与具体实践, 而维护治安是进行其他河工任务的保障。
  
  三、从乾隆四十三年黄河堵决看河兵的工作
  
  河兵的工作, 从事务性质上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日常性的, 即河政制度规定下的一般工作, 均有章可循, 体现了其基本职责。另一类是出现决口等突发状况时, 河兵根据具体情形所进行的一系列复杂工作, 因为每次面对的情况不一样, 无法按部就班地完成, 故带有很强的针对性。这种突发性任务, 是清代河政体系下的河防行为, 多在具体河政事件的官方描述中有所体现, 所以对它的研究, 应从既体现官方意志, 又记载具体事件的清代档案入手, 从典型个案中分析具体工作过程。
  
  乾隆四十三年闰六月, 黄河河南段水位骤涨, 二十七、二十八两日暴雨不止, 使“仪封汛内漫水六处, 考城汛内漫水三处, 每处约宽三十余丈至六七十丈不等”63.乾隆皇帝首先命东河河道总督姚立德率所属河兵前往堵筑, 后考虑到姚立德在堵决事务上没有已任两江总督的高晋明练64, 又令高晋“带领熟练下埽之副将等官数员星驰赴豫, 帮同姚立德等”65.而高晋当时正在协助江南河道总督萨载督办江南河务, 无法抽身, 便令参将李永吉在江南河兵中“选派熟谙桩埽之守备四员, 千把、外委、协办、效用等弁兵丁一百名”66, 先行前往河南驰援, 自己待所办之事完结后再行赴豫。与此同时, 乾隆皇帝又令刑部尚书袁守侗前往河南督办堵决事宜67.
  
  在外援到来之前, 东河河兵已开始工作, 首先分头勘查决口情况, 查明需要封堵之决口有7处。之后在河南巡抚郑大进的统一指挥下, 协助河夫采办、运输河工物料。同时加紧绘制决口示意图和工程草图68.从所做工作来看, 此时东河河兵所做皆为准备工作, 并未进行实质性堵决, 这缘于“豫省河兵本少, 且于下埽堵口事宜不甚习练”69, 无法独立完成堵决任务, 只能等待江南河兵驰援。也正因此, 至外援赶到时, 仪封十六堡决口已扩大至150余丈70.
  
  高晋于七月二十一日到达决口工段, 经过现场勘查, 决定于二十三日开工堵决, 并先行“开挑引河, 并筑做坝台” (9) , 做堵决的前期工作。此时在堵决一线虽有江南河兵驰援, 但可被调遣使用的河兵依然不多。于是, 高晋又进行人员的重新分配:安排河兵去做下埽等技术性工作;需要大量人力的引河开挑、物料运输等工作, 安排河夫来完成, 仅派少量河兵进行指挥和催押。
  
  堵决开工后, 持续大雨, 路泥难行, 致使物料无法运达堵决一线, 河兵出现无埽可下的情况。加上河水暴涨, 不断冲刷决口处, 至二十九日仪封十六堡决口已“宽二百二十七丈, 水深二丈及三丈五尺不等” (10) .面对这种情况, 高晋“一面多方设法催运料物, 一面督率工员将两头坝台以及开挑引河、切滩等工分投攒办” (11) .当物料及时供给后, 高晋命令下埽河兵采用更加有效的方式, “每下埽一个, 必须追压到底, 外镶边埽, 内浇土戗”71.与此同时, 又令少量河兵带领河夫在决口上游十八堡处挑挖引河, 以减小对决口处的冲刷。如工程进展顺利, 高晋估计两月之内即可完成堵决。
  
  此后, 河兵开始了艰苦的堵决工作。他们从漫口两端坝台下埽, 为使所下之埽稳固, 用麻绳系绊, “每一埽, 上水揪头应用二十余条, 下水揪头应用十余条, 钩战滚肚又用三四十条, 骑马绳四十条, 核计每埽共用麻缆绳索一百余条”72.每埽入水即用木料、泥土压实。至九月初, 决口处缩小为40余丈。然至九月初十日, 情况急转直下。“东北风暴, 全河水势直逼西坝前, 此水深三四五尺者, 顷刻刷深二丈五六尺至三丈不等” (1) , 已完成河工出现险情, 但并未引起高晋的重视, 他认为“上游时和驿虽系旁泄, 若不能早为堵闭, 不但仪封漫口不便合龙, 且恐有掣溜之患” (2) , 故从仪封决口处抽调30名河兵前往时和驿堵决, 试图双管齐下, 早日完工。到了九月二十日, 时和驿突遇风暴, 在此堵决的千总武士以及河兵10人落水, 虽被立即捞起, 但“祥陈汛兵丁朱路一名已被淹毙”73.高晋判断时和驿情况不妙, 于是“将仪封工次官兵抽拨一半, 前赴时和驿帮同攒办”74.
  
  因分兵堵筑, 使原本紧张的堵决力量更显不足, 加上河水暴涨、天气恶劣等原因, 两处决口合龙日期一直延迟。直到十一月初十日, 仪封十六堡处决口才合龙75, 而时和驿决口的合龙到十一月二十九日才完成76.此后两处决口又发险情, 直到第二年 (1779年) 决口工段才彻底平稳77.
  
  通过乾隆四十三年的堵决, 可以总结出河兵处理决口等突发任务的一般过程。当河防工段出现决口时, 河道总督集中所辖河兵前往堵决。如出现兵力不足的情况, 通过上报, 请求其他河道的河兵驰援。河兵到达决口工段后, 会分出少量河兵指挥、统领河夫采运物料以及修筑拦河坝和挑挖引河等工作。堵决开始前, 河兵需对决口区域进行勘查, 绘制决口形势图和工程草图。堵决开始后, 河兵主要进行下埽等工作, 并根据决口情况使用相应的下埽方法 (8) , 还会依据决口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在整个堵决过程中, 会根据实际情况增添河兵人数, 重新部署兵力, 以求河兵工作顺利完成。
  
  综上所述, 河兵在处理突发河防事件时, 其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是整个河工任务的核心, 这也是河兵在河政体系中中坚地位的体现。可见, 河兵参与河工, 使清代河政体系的运行变得有序而高效。
  
  四、河兵视角下的晚清河政崩坏
  
  晚清河政出现了崩坏的情况,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 河政开支增加, 河防效率反而下降, 决溢频发。其二, 河防工程频繁, 却经常被冲毁, 许多河政官员视修筑河防工程为牟利手段。其三, 黄河在咸丰五年 (1855年) 发生了重大改道, 河政体系却没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关晚清河政崩坏的原因, 清人笔记中就有涉及78, 今人亦有研究79.他们皆以宏观视角, 从河政制度与政策的发展、国家和社会的变迁以及河官制度的弊端等方面进行探寻。然而, 作为清代河工执行者的河兵, 在河政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故拟从河兵出发重新思考这一问题。
  
  1. 河兵数量增加对于晚清河政崩坏的影响
  
  河兵在清代河政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河营规模的扩大以及河兵人数的增加。河兵设置之初仅有5000多名, 至兵额最多时, 江南河兵已接近12 000名 (11) , 东河河兵也达到4000多名 (12) .但面对河堤决溢、兴修大型河工时, 河兵力量仍显单薄, 还需征募大量河夫协助工作。于是, 出现了平时巡察维护时河兵过剩、河工工作量剧增时河兵又无力独自完成的情况。随着河兵数量的不断增加, 每年河兵正常花销就很巨大, 如需大量征募河夫时, 清廷支出将会翻倍。可见, 河兵的数量并非越多越好, 而应根据实际情况, 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如果从结果来看, 晚清河兵数量过多, 使国家财政负担加重, 是加速河政崩坏的一个原因。
  
  2. 河兵素质下降对于晚清河政崩坏的影响
  
  康熙朝成建制设立河兵时, 河道总督靳辅就指出, “欲图将来久远之计, 莫妙于多设专心保全河道之人, 则设兵以守, 而立劝惩之法, 使之知利之当趋而害之当避”80.试图通过设立河兵、运用军事强制力以维护河防。可是, 当河兵作为河工执行者其自身素质下降时, 河政的“健康”也就难以维持。
  
  道光二十一年 (1841年) 六月十六日, 黄河河南祥符三十一堡处发生决口81, 洪水直逼开封, 大水围城八个月, 称为“汴梁水灾”.官方文书以及档案提到河兵表现时, 常常说“文武员弁, 奋不顾身, 力筹保护, 万不敢稍存松懈”82.这些记载皆出自河政官员, 而政府、官员所关心的是堵决工程的进展以及总体灾情, 很难关注到河兵的具体表现。相较而言, 文人根据亲身经历所记述的内容可能更接近史实。下面以《汴梁水灾纪略》对“汴梁水灾”中河兵的表现展开分析。本书署名为痛定思痛居士, 有学者考证作者系民间文人王桂83.此书有不少关于河兵表现的记载, 可以发现在这次水灾中河兵的表现极其糟糕, 甚至已近荒唐,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 玩忽职守。河兵的主要职责是对河工的巡察维护, 但此次决口时, 黄河大堤上河兵竟“无一人在者”84.决口后, 河兵本应及时上报, 但实际情况却是瞒报实情, 致使开封民众“为河弁所诳, 未及防备”85.
  
  其二, 消极怠工。黄河决口, 河兵作为主要河防力量本应积极堵筑, 但此时却是消极怠工, “绅士见河营武弁至, 皆喜不自胜, 以为有谙练工程之人。及以工务相托, 率皆语言枝梧, 不肯应承。始不解其何故, 后乃知不欲与绅士共事, 不能恣行肥饱”86.本来下埽属于河兵分内之事, 却还要开封士绅先“面付钱五百千”87才可协商。当本地士绅王世隆提出合理的堵决方案时, “河弁忌世隆见用, 不得渔利, 阴有阻挠之者”88.即使是上级督办的工程, 河兵依然是出工不出力, “引河偷减工程、合龙不固, 皆由河营弁兵不肯实力认真, 希冀迁延时日, 藉肥私囊”89.
  
  其三, 阻挠堵决, 趁乱获利。河兵本是河工的维护者, 但此时河兵不仅没有起到保护作用, 还为获得利益恶意破坏河工, “夜二更余, 城西北隅河营兵弁窃割埽绳, 城忽崩陷, 塌去城墙五丈余, 立土存者仅厚三尺”90.此外, 有些河兵还想在趁乱发财后逃走, “时东城河弁亦俱乘乱散逸, 被满营候补都司普庆及巡查绅士等拿获, 搜得包裹细软衣服数十件, 白银二百两”91.甚至出现开封民众不仅要防洪还要防范河兵的情况。“各钱铺不准买钱, 以防河兵窃钱买银”92.到了最后, 开封民众对于河兵的所作所为已忍无可忍, 于是“土夫纠众与河营兵弁斗殴, 见顶冠缨帽者无不群起击之, 以报其平日恃强刻薄之恨”93.
  
  从此次水灾的表现可以看出, 河兵无论是专业技能, 还是道德品质, 都明显下降。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 “军队流氓化”现象在河兵中蔓延。清代长时间的稳定, 使军队在安逸中弛懈。军队已不再是普通人出人头地时的选择, 反而成为处理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场所, 社会闲杂人等, 甚至是地痞、流氓为了生计加入军队。清代前中期, 河兵多由经验丰富的河夫转化而来, 到了晚清, 河兵来源已变得相当复杂, 致使河兵队伍中鱼龙混杂。兵源上的变化带来了河兵整体素质的下降, “军队流氓化”现象不断发展, 对河政体系造成从下而上的不良冲击。第二, 河政官员腐败对于河兵的影响。官员腐败是晚清河政崩坏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种由上而下的系统性腐败, 催生出一个相对恶劣的河政环境, 直接影响到基层河兵。同时, 原本完善、严格的河政监管体制也变得松散, 对基层河工执行者缺乏制约, 使其有了胡作非为的可能。
  
  综上所述, 河兵作为清代河政的具体实施者, 扮演的是将河政思想、政策、制度转化为实际行为的角色。然而就前后期情况来看, 河兵在数量和素质两个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大体可概括为从少而精到冗而杂, 其变化主线与河政从兴起到崩坏的发展轨迹基本吻合。
  
  五、结语
  
  河兵作为清代河工的具体执行者, 其工作是对河政制度与治河思想的贯彻, 同时又会从下而上对于河政体系产生反馈与影响。以它为切入点, 观察河政体系, 进行以小见大的细化分析, 可使清代河政研究更具体、全面, 也使单纯的河兵研究融入河政体系之中, 不再孤立化、碎片化。
  
  通过上述研究, 可得出以下结论:首先, 基层河工中坚力量由河夫向河兵的转变, 是清代河政体系专业化、制度化、军事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建制完整、组织结构严密、具备国家强制力等特点, 推动了清代河工从单一河防工程向多重河政任务的发展。河兵布防重点向南河的倾斜, 是清代河政治河保运指导思想的体现。其次, 河兵的职责既是河政体系对河兵的基本要求, 又是对治河保运河政思想的反映与具体实践, 其阶段性变化是清代河政发展历程在基层的缩影。再次, 河兵在河工任务中处在核心地位, 所承担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原本由松散民间人员为主的河防力量中, 加入高度建制化的国家强制力, 使河政体系运行变得有序、高效, 同时也是清代河政体系制度化建设的重要表现。最后, 河兵数量与素质随着河政的发展变化较大, 从少而精到冗而杂, 这既是清代河政体系发展的直观体现, 又会从下而上对清代河政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综上所述, 清代河兵是河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河政的建设不断发展, 根据河政体系的要求明确其职责。与此同时, 河兵通过具体的河工任务来贯彻执行清廷的治河方针和策略, 并与河政体系产生互动, 推动并影响着清代河政的发展与演变。
  
  注释
  
  1 河政, 一般指以国家为主体所进行的河流治理事务, 它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制度、工程、人事等各方面内容。清代河政主要以黄河、运河作为治理重点。  
  2 雍正年间河道总督分置, 河南、山东等东河地区的黄河、运河事务, 由山东河南河道总督 (亦称东河河道总督) 负责;江苏等南河地区的黄河、运河事务, 由江南河道总督负责。此外雍正八年设立了直隶河道总督, 乾隆十四年裁撤, 设置时间较短。  
  3 河政体系, 是指由处理河政事务的相关机构组成的管理体系。它既是河政的一部分, 又是河政各项工作有效进行的保障。  
  4 河工, 指为治理河流、防范水患而进行的河防工程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5 早期成果, 有张含英的《历代治河方略述要》 (上海: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 和《明清治河概论》 (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86年版) .20世纪90年代以来, 研究视角日益增多。王振忠《河政与清代社会》 (《湖北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 第43~45页) 一文, 从整体上论述了清代河政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多角度探讨河工利弊问题。陈桦《清代的河工与财政》 (《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 第33~34页) 一文, 从财政角度讨论河政问题。关文发《清代前期河督考述》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第79~82页) 、丁建军《顺康时期的河道总督探讨》 (《琼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第92~94页) 以及张轲风的硕士学位论文《清代河道总督研究初探》 (华中师范大学2005年) 等关注的是河道总督问题。另外, 金诗灿《清代河官与河政研究》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从职官制度角度切入, 对清代河政进行研究。最近又有学者从环境史角度思考河政问题, 如高远杰的《环境史视野下清代河工用秸影响研究》 (《史学月刊》2019年第2期, 第64~69页) .  
  6 赵卫平:《清代永定河流域河兵制度探析》,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第57页。  
  7 堡夫即驻于河堤夫堡内“昼夜往来巡守, 栽培柳树”的河夫。抱料夫“即由转运厂抱料上坝”的河夫。土夫即负责取土、运土上坝的河夫。夯夫即在堤上打实夯土的河夫。硪夫指在“堤上行硪”的河夫。浅夫, 指挑挖河道的河夫。闸夫, “若诸闸之启闭, 支篙、执靠、打火者是也”.坝夫, “若奔牛之勒舟, 淮安之绞坝者是也”.溜夫, “若河洪之泄溜牵洪, 诸闸之绞关执缆者是也” (郑肇经主编:《中国河工辞源》, 南京:全国经济委员会1936年刊印, 第264~267页) .  
  8 傅泽洪辑录:《行水金鉴》卷一七三《夫役》, 国学基本丛书, 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影印本, 第2517页。  
  9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三七《吏部·处分例》, 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 第321页。
  10 王庆云:《石渠余纪》, 北京古籍丛书, 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第28页。  
  11 参见傅泽洪辑录:《行水金鉴》卷一七三《夫役》, 第2517~2518页。  
  12 (7) (10) (14) (17) 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九�《丁部·河丁》,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9辑, 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版, 第5717、5717、5704、5704、5705页。  
  13 参见王庆云:《石渠余纪》, 第27页。  
  14 参见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吏部·官职》,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5辑, 第824页。按, 清代总督通常配备亲属标兵, 河道总督的亲属标兵即为河标, 最初有左、中、右三营兵力, 后增设济宁城守营 (参见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三二《工部·河工》,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8辑, 第265、267页) , 此后河标四营划归东河河道总督并长期存在。  
  15 (12) 参见靳治豫编:《靳文襄公 (辅) 奏疏》卷一《治河题稿·经理河工第八疏添设兵丁》, 近代中同史料丛刊第15辑, 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 第101、100页。  
  16 靳治豫编:《靳文襄公 (辅) 奏疏》卷二《治河题稿·敬陈经理第七疏立劝惩以儆污吏》, 近代中同史料丛刊第15辑, 第172页。
  17 傅泽洪辑录:《行水金鉴》卷五二《河水》, 第762页。
  18 嵇曾筠:《仅陈管见仰祈睿鉴事》, 鄂尔泰编:《雍正朱批谕旨》卷一七五,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3册, 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 第491页。  
  19 (2) 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九�《工部·河工》, 第5705页。  
  20 嵇曾筠:《钦奉上谕事》, 鄂尔泰编:《雍正朱批谕旨》卷一七五, 第498页。  
  21 参见《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三四,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4册, 第300页;姚立德:《奏报筹办山东额夫挑河事》,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3辑, 台北:故宫博物院1985年影印本, 第329页。
  22 王庆云:《石渠余纪》, 第28页。  
  23 终清一代, 出现过三大河营, 即江南河营、东河河营和直隶河营。直隶河营存在时间较短 (1730-1749年) , 此处不将其列入对比讨论。  
  24 康熙朝《大清会典》记载为8个河营, 多了桃源河营 (参见康熙《大清会典》卷九一《兵部十一·镇戍六》,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 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第4605~4608页) .桃源河营设立于康熙二十三年 (参见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三三《兵部·官制》,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8辑, 第338页) .河营设立初期, 靳辅的奏疏中提到“七河营” (参见靳治豫编:《靳文襄公 (辅) 奏疏》卷五《治河题稿·减粮增兵疏》,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5辑, 第571页) .其他文献中也提到“旧存七营” (参见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三一《丁部·都水清吏司·河工一》,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4册, 第142页) .可见江南河营设立之初确为7个河营。  
  25 嵇曾筠:《谨伸谢悃仰祈睿鉴事》, 鄂尔泰编:《雍正朱批谕旨》卷一七五, 第479页。  
  26 该表数据来源:雍正《大清会典》卷一三�《兵部职方司·镇戍十一》,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辑, 台北:文海出版社1994年版, 第8246、8252页;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一一《兵部·职方清吏司·营制一》,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3册, 第291、299、300页;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七一《兵部·绿旗营制》,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8辑, 第2053~2057页;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七二《兵部·绿旗营制》,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8辑, 第2079~2085页。
  27 (4) 靳治豫编:《靳文襄公 (辅) 奏疏》卷一《治河题稿·经理河工第八疏添设兵丁》, 第102、103页。  
  28 该表数据来源于靳治豫编《靳文襄公 (辅) 奏疏》卷一《治河题稿·经理河丁第八疏添设兵丁》 (第103~106页) , 其中计量单位系清代单位。  
  29 (2) 靳治豫编:《靳文襄公 (辅) 奏疏》卷二《治河题稿·敬陈经理第七疏立劝惩以儆污吏》,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5辑, 第176、177页。  
  3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册, 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132页。  
  31 “埽, 即古之茨防, 又称, 用以护堤或塞决者也, 大者曰埽, 小者曰由” (郑肇经主编:《中国河工辞源》, 第122页) .
  32 光绪《顺天府志》卷四�《河渠志五·河工一》, 中国地方志集成·北京府县志辑第1册, 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 第675页。按, “一昼、二夜”为平时例行的昼巡与夜巡, “三风、四雨”是在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下对河防工段进行的重点巡察。  
  33 嵇曾筠:《钦奉上谕事》, 鄂尔泰编:《雍正朱批谕旨》卷一七五, 第500页。  
  34 郑肇经主编:《中国河工辞源》, 第35页。按, “牛土”也称“土牛土”, 是指“堤顶预备土堆, 以备大汛抢险之用者” (郑肇经主编:《中国河工辞源》, 第63页) .  
  35 参见靳治豫编:《靳文襄公 (辅) 奏疏》卷二《治河题稿·敬陈经理第七疏立劝惩以儆污吏》, 第176页。  
  36 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八《吏部·考功清吏司》,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0册, 第559页。  
  37 光绪《顺天府志》卷四�《河渠志五·河工一》, 第675页。
  38 参见靳治豫编:《靳文襄公 (辅) 奏疏》卷一《治河题稿·经理河工第八疏添设兵丁》, 第103页。  
  39 参见齐苏勒:《请立劝惩之法以节国帑以裕工料事》, 鄂尔泰编:《雍正朱批谕旨》卷二,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6册, 第102页。
  40 (15) 齐苏勒:《请立劝惩之法以节国帑以裕工料事》, 鄂尔泰编:《雍正朱批谕旨》卷二, 第103页。  
  41 (16) 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四《兵部·绿旗处分例》,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8辑, 第3969、3970~3971页。
  42 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九二《工部·河工》,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9辑, 第5779~5780页。  
  43 参见傅泽洪辑录:《行水金鉴》卷五九, 第859页。按, “因外堤单薄, 以及紧临黄河险要之处, 恐难�I御, 内筑堤形如月牙, 故名月堤” (郑肇经主编:《中国河工辞源》, 第50页) .  
  44 参见傅泽洪辑录:《行水金鉴》卷五九, 第858页。
  45 傅泽洪辑录:《行水金鉴》卷六�, 第892页。  
  46 段自成、李景文主编:《清代河南巡抚衙门档案》,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93页。按, “硪石岩也, 堤土松疏, 举石套打, 通称曰行地硪, 亦曰夯, 用力以举物也” (郑肇经主编:《中国河工辞源》, 第67页) .  
  47 (2) 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一八《兵部·职方清吏司》,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3册, 第542页。  
  48 (4) (5) (6) 郑肇经主编:《中国河工辞源》, 第160~161、165、172、183页。  
  49 参见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五二《户部·俸饷》,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 第615页。  
  50 雍正《大清会典》卷一四五《兵部·武库清吏司》,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辑, 第9151页。  
  51 参见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七二《兵部·绿旗营制》, 第2078~2085页。按, 这里的江南河兵总数 (11 893名) 包括江南河营河兵 (10 595名) 与江南河标两营河兵 (1298名) .
  52 嵇曾筠:《请旨事》, 鄂尔泰编:《雍正朱批谕旨》卷一七五, 第547页。  
  53 参见萨载:《奏报运河水势短少拨派兵夫竭力爬捞务期重运无误事》,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3辑, 台北:故宫博物院1985年影印本, 第435~436页。  
  54 参见《清世祖实录》卷一七, 顺治二年六月庚午, 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 第153页。  
  55 参见靳治豫编:《靳文襄公 (辅) 奏疏》卷一《治河题稿·经理河丁第八疏添设兵丁》, 第101~102页。  
  56 参见韩书瑞着, 刘平、唐雁超译:《山东叛乱--1774年王伦起义》,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影印本, 第133~138页。  
  57 参见《清文宗实录》卷一七六, 咸丰五年九月己巳, 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第973~974页;《清文宗实录》卷二�六, 咸丰六年八月庚戌, 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 第254页。
  58 (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9册, 第219页。  
  59 高晋曾于乾隆二十六年参与河南杨桥漫口堵决工作 (参见高晋:《奏为河丁灾赈经理需人请留用熟谙人员折》,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4辑, 台北:故宫博物院1985年影印本, 第455页) .  
  60 高晋:《奏为遵旨调拨熟谙下埽官兵先后赴豫堵筑漫工折》,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4辑, 第191页。  
  61 (6) 参见姚立德:《奏覆仪封漫口情形及筹办堵筑情形折》,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4辑, 第217页。  
  62 姚立德:《奏覆仪封漫口情形及筹办堵筑情形折》, 第218页。
  63 参见高晋:《奏报堵筑漫工筹运料物及查办抚恤情形折》,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4辑, 第401页。  
  64 高晋:《奏报堵筑漫工筹运料物及查办抚恤情形折》, 第402页。按, 此处所说的坝台即为埽台, “预筑土台, 为修埽用者” (郑肇经主编:《中国河工辞源》, 第145页) .  
  65 (11) 高晋:《奏报堵筑漫工筹运料物及查办抚恤情形折》, 第402、403页。  
  66 高晋:《奏报堵筑漫工丁筹运料物及查办抚恤情形折》, 第403页。按, “埽临水面尚宜二三四层者, 即为边埽” (郑肇经主编:《中国河工辞源》, 第131页) .“浇土于大坝上水上边埽之内, 谓之土戗” (郑肇经主编:《中国河工辞源》, 第182页) .  
  67 高晋:《奏报督办漫工情形酌定进埽日期折》,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4辑, 第570页。按, “拱抱占头, 使之下垫者, 谓之揪头绳” (郑肇经主编:《中国河工辞源》, 第196页) .“底勾之越捆厢船而拴于外帮者, 曰过渡绳, 或曰裹肚绳, 亦曰滚肚” (郑肇经主编:《中国河丁辞源》, 第197页) .骑马指“以木料做成方径二寸左右、长四尺以上之交叉十字架, 用绳缆一头系骑马中间, 叉立于埽工前眉马面, 复在堤上钉橛, 将绳拉紧拴于橛上, 俾埽工不致扒游” (郑肇经主编:《中国河工辞源》, 第176页) .  
  68 (2) 高晋:《奏覆分投督办仪封漫口工程情形折》,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4辑, 第810页。  
  69 (4) 高晋:《奏报风暴仪封漫工平稳时和驿掣溜情形折》,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4辑, 第849页。  
  70 参见高晋:《奏报仪工漫口先行合龙及时和驿八堡近日办理实在情形折》,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5辑, 台北:故宫博物院1986年影印本, 第494页。  
  71 参见高晋:《奏报奉到谕旨并时和驿漫口合龙情形折》,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5辑, 第781页。  
  72 参见袁守侗、姚立德、郑大进:《奏报勘查豫省堤岸并筹办善后事》,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6辑, 台北:故宫博物院1986年影印本, 第479~480页。  
  73 参见傅泽洪辑录:《行水金鉴》卷六�, 第889~892页。
  74 参见薛福成:《庸庵笔记》卷三《河工奢靡之风》, 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第68~70页;欧阳兆熊、金安清着, 谢兴尧点校:《水窗春呓》卷下《金穴》《河厅奢侈》《河防巨款》, 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 第26~27、32~33、50页。  
  75 参见张轲风:《清代河道总督研究初探》 (硕士学位论文) , 华中师范大学2005年;王振忠:《河政与清代社会》, 《湖北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 第41~43页;陈桦:《清代的河工与财政》, 《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 第38~40页。11 12参见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七二《兵部·绿旗营制》, 第2079~2085、2053~2057页。
  76 靳治豫编:《靳文襄公 (辅) 奏疏》卷一, 第101~102页。
  77 参见《清宣宗实录》卷三五三, 道光二十一年六月癸卯, 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第375页。  
  78 武同举等编校:《再续行水金鉴》卷八�, 水政丛书第1种, 南京:全国经济委员会水利处1942年版, 第2085页。  
  79 参见李湍波:《<汴梁水灾纪略>着者辨》, 《史学月刊》1981年第6期, 第46页。  
  80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痛定思痛居士着, 李景文、王守忠、李湍波点校:《汴梁水灾纪略》, 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1、24、25、25、51、85、39、40、40、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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