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犯改造效果差的原因与提升途径

发布时间:2021-03-03 20:07:01

  摘    要:我国的终身监禁在执行中存在"认罪服判问题亟须解决""诚信教育没有系统开展""劳动改造项目匹配性差"等方面的问题,行刑效果较差。对此,在依法治国并不断强化提升刑罚执行效率的背景下,我国应当进一步明确终身监禁执行的基本原则,制定日常管理制度体系,开展系统的心理矫治和教育改造,立足罪犯特点匹配以科学合理的劳动改造项目,同时畅通矫正出口,让终身监禁罪犯看到新生的曙光,积极改造以彰显终身监禁的刑罚功效。

  关键词:罪犯; 诚信; 教育; 劳动; 修复; 矫正;

  法国思想家米歇尔·福柯在其代表作《规训与惩罚》中指出:自古以来,监狱都承载着两种"自然性质",其一是"不言而喻"的、最明晰、最简单、最公平的刑罚;其二是监狱只有通过它的"矫正"或改造效果才能证明其存在的必要性。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监狱自成立之时起,就通过成功改造大批战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犯,向全世界展示了自己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罪犯,2笔者调研后发现这类罪犯的服刑改造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终身监禁犯改造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罪服判问题亟须解决

  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主要流程为"认罪服判-深挖根源-矫正恶习-行为养成-获得新生".其中,每个流程的实施都必须以认罪服判为先导和基础,因此罪犯是否认罪服判是个十分基础、十分关键的根本问题。但是,目前部分终身监禁罪犯的这个根本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调研中,他们有的人称:自己确实是犯了罪,依法应当受到惩处,但应当被判处普通死缓,而不是死缓终身监禁,是轻罪重判,所以不能完全认同和接受判决;有的人则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发现及至身陷大牢,是被某些人打击报复的结果。当然,他们也可能是基于自我防卫的心理、而不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去认识罪行,因此就开始寻找案件中那些其自认为有问题的情节来对抗司法机关的审判,企图减轻或免除惩罚。虽然他们明知这样不会有什么好结果,而是为了"面子"去做。显而易见的是,如果教育改造的第一个流程出现了问题,下面几个流程的工作必然受阻,由此导致其他思想教育效果亦大打折扣。

  (二)诚信教育没有系统开展

  终身监禁罪犯在判刑前不是高居庙堂的"封疆大吏",就是国家或地方要害部门掌握管理大权的高级公务员,肩负治国的重大使命,并且都是有着几十年党龄的老党员。因此,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党规党纪的要求,还是人民大众诚信情感的普遍期望,他们都应当严守诚信,做社会诚信的倡导者、示范者。但是,他们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不仅违背自己对党忠诚的誓言、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甚至超越法律底线,言行相悖、表里不一,诚信尽失:台前会上高声疾呼要廉洁从政、透明执法、为民谋利,台后会下则唯利是图大肆收受贿赂、暗箱操作、中饱私囊,大搞钱权交易、权色交易和利益输送。基于这些失信行为,他们受到法律制裁而入监服刑改造。诚信丧失是他们违法乱纪、走向犯罪根源之一,按照循证矫正的原理应当对其开展系统的、全面的、有效的诚信教育,开展信用修复的相关教育。当前,收押监狱在日常的监管与改造中虽然对他们开展了一些诚信方面的教育,但是比较零碎,没有形成系统的、规范的诚信教育,更没有明确的信用教育修复目标、没有具体且可操作的信用修复措施,这确实是监狱机关在改造这类罪犯中的短板,亟须补齐并加强。

  (三)生活卫生保障的现状还不能满足助推改造的需要

  对于这些被国家剥夺了终身自由的罪犯,国家对他们服刑期间的基本生活"照顾"得怎样呢?通过对部分终身监禁罪犯,以及对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等9个省市共16所监狱抽取700名死缓限制减刑等其他长刑犯开展问卷调查(以下引用此次调查的相关情况简称为"抽样调查"),3结果发现,他们对服刑期间政府提供的吃住条件和医疗卫生保障不满意。比如,在居住环境方面,终身监禁罪犯希望2个人住1个房间,既安静又相互有照顾,并且希望居住环境要卫生;参与对比调查的死缓限制减刑等其他长刑犯的要求与此基本相同;关于饭菜质量,终身监禁罪犯希望"饭菜种类、花样多一点""能吃好一点,最好每天有肉".同时,在医疗卫生方面,政府并没有因为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年老体衰疾病多而多拨付医疗费用,以至于这些罪犯的疾病治疗费用一部分通过家属自购药品变相承担,另一部分则靠大量挪用其他罪犯医疗费用来分担。如,某监狱1名终身监禁罪犯入监后,先后2次因病情严重到社会医院治疗,一共花去医疗费约5万元,超过每年国家财政拨付给该犯医疗费的近300倍。

  (四)劳动改造项目匹配性差

  《监狱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但是,目前终身监禁罪犯均没有参加任何劳动,主要原因是没有适合他们的劳动项目。确实,由于年龄较大、疾病较多、视力变差、体力不支、记忆力下降、加之未入狱前常年在领导岗位没有实际技艺等原因,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对监狱现有的劳动项目均不适应,因为这些劳动项目以体力劳动为主,都有一定的劳动强度,有的还对劳动者的视力、灵活程度等有要求。众所周知,劳动分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罪犯有劳动能力不仅是指体力劳动能力,也应当包括脑力劳动能力。就目前身体健康状况而言,终身监禁罪犯的脑力劳动能力还是有的,而监狱没有给他们安排脑力劳动项目。

  (五)矫正出口尚待开启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除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所有罪犯依法均可以获得减刑或假释。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后,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减刑、不得假释,依法也不能暂予监外执行。这就意味着终身监禁罪犯在服刑期间无论如何积极改造,均不能重新获得自由,再返社会。矫正没有出口,罪犯改造自然没有动力,而且很容易出现自杀等监管事故。

  二、终身监禁犯改造效果差的原因分析

  (一)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不高

  如前所述,多数终身监禁罪犯因为年纪大、身体健康差、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入狱、重病或死亡等)、入监前后心理落差大等原因,加之他们对法纪意识不强、认罪悔罪意识差,直接影响他们改造态度,进而导致他们的改造积极性不高、混刑度日思想严重。另外,这些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投入监狱正式服刑改造后,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时常来找他们调查、核实一些犯罪线索或案件事实,有的甚至还会涉及他们本人其他的问题,对他们的改造情绪也有很大的影响。

  (二)监管民警的改造能力有待提升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文化程度高、社会接触面广,认知能力比较强。加之案发前都是地方或部门的高级领导,他们本身就是做其他人思想教育工作的高手。与之相反,监狱民警文化程度普遍不是很高、工作内容单一、社会接触面小,监狱长和政委才是正处级领导,普通民警也就是科员、办事员级别,"小猫改造大老鼠",工作难度可想而知。所有这些都是当下影响监狱对终身监禁罪犯提升教育效果的重要阻碍因素。

  (三)执行机关没有及时开展管理创新

  "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一切国家机关执法的基本准则。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实施的一切监管、教育措施,广义上讲都是在执行国家法律,当然不能随意突破。但是,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刑罚执行工作也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特别是终身监禁、死缓限制减刑这样的新刑罚出现之后,监狱应当结合监管、改造实践,对现行规章制度中不适合的内容,果断废除;对于那些亟须改进或增加的事项,要及时依法修订或增加,大胆实施社会管理创新。

  (四)指导终身监禁罪犯积极改造的理论研究不多

  自《刑法修正案(十)》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措施纳入刑罚体系以及原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以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均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也掀起了对终身监禁刑的研讨热潮,其中既有像张明楷、赵秉志、黄京平这些刑法学"大咖"的真知灼见,也有不少在读学生的积极探索。但是他们的研究几乎都是围绕终身监禁的法律属性、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内容展开的,并没有关于如何监管、教育终身监禁罪犯等方面的文章。众所周知,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由于缺乏成熟、先进的理论指导与支撑,继而导致我国终身监禁在改造中只能借用其他刑罚执行的理论来指导,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终身监禁罪犯在服刑改造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三、提升终身监禁犯有效性改造的途径

  (一)明确执行的基本原则

  刑事执行原则是指刑事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保证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各项准则。4终身监禁的执行,即是对这类罪犯进行改造的全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所有的执行工作必须在法律规范内实施,绝不允许有任何违背法律、超越法律的现象。二是人道主义原则,即"在不违背依法治监的规定和科学管理的要求下,文明、人性化是全球通用的原则。"5因此,在整个服刑期间,要充分保障罪犯的权利,尊重他们的人格,切勿因为他们被判处终身监禁而区别对待甚至歧视。三是教育性原则,即突出思想、法治、文化等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四是个别化原则,即在终身监禁罪犯服刑期间,对其所进行的各项监管改造措施应当因人施教,个别化处理。

  (二)提升监狱民警的改造能力

  毛主席曾说: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o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同理,改造终身监禁罪犯的正确路线确定之后,执行民警就成了决定性的因素。换言之,要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必须不断提升民警的改造能力。首先,监狱应当挑选那些政治素质过硬、拒腐防变能力比较强的民警,作为这些罪犯的主管民警,确保他们不被这些终身监禁罪犯"洗脑""反改造".其次,作为终身监禁罪犯的改造主管民警,应当具备多年的、直接改造罪犯的工作经验,并且社会知识渊博、改造业务精通、事业心比较强,能够冷静、机智、妥善处理在改造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最后,监狱要不定期对这些民警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他们监管、教育终身监禁罪犯的技能。必要时,可以就改造中遇到的急、难、险、重问题,邀请高校学者或国内监狱系统教育改造专家来现场分析、当面点拨以案示教。

  (三)建立考核奖励机制以调动其改造积极性

  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6基于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余生将在监狱里度过,他们对吃住及医疗生活事项比其他罪犯更加看重,对亲情比其他罪犯更加渴望和珍惜,因此,监狱在制定奖惩手段时,应尽可能围绕上述事项来设计。比如,基于对吃住等生活事项比其他罪犯更加看重,可以规定终身监禁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违反《监狱法》及相关监规纪律时,监狱可以对他们处以"限制或剥夺使用生活费购买个人物品;禁闭15天;隔离严管2个月;扣发适当的劳动报酬;停止会见3个月"等惩戒措施。对于表现较好,或者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罪犯,监狱应及时给予他们精神或物质的奖励。例如,允许他们与家人在狱内团聚等。这样不仅可以维系家庭应有的纽带,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罪犯积极改造。

  (四)生活卫生方面的执行措施应更加有助于改造

  调研发现,监狱对所关押的终身监禁罪犯,无论是日常的吃、喝、拉、撒、睡,还是患病时的医疗保健,各项措施做得都比较好。但是,毕竟当前监狱能为罪犯提供的生活卫生条件有限,加之终身监禁罪犯年老体弱、多种疾病缠身的特殊情况,需要政府在今后的工作中及时出台相关政策、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一是应基于人道主义考虑,适当提高终身监禁罪犯的生活费用,在生活上应予以照顾,即根据他们身体状况或者病情增加营养。如,一日三餐应尽量清淡,同时多给他们配置适宜于老年人使用的日常生活设施,组织他们适度锻炼身体。二是进一步增加医疗设施投入,提高医疗水平,并加强与社会医院合作,提高诊治能力。

  (五)创新教育改造的内容与措施

  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是以思想教育为核心、以文化教育为基础、以技术教育为重点的活动。这种活动的目的就是改造罪犯犯罪思想、矫正罪犯行为恶习,塑造罪犯成为遵守法律、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7自入监之日起,收押监狱就对终身监禁罪犯开展了监规纪律、法律法规、认罪悔罪、传统文化、道德修养等一系列的教育,但是从调查的情况看,监狱目前教育的效果很不明显。对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让他们切实认清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巨大损失,认清自身的罪错,深挖犯罪的根源,踏实走好改造之路。然后充分利用亲情帮教和民警个别谈话,助推思想改造。正如毛主席所说:"改造罪犯,转变其思想,要用说服的方法而不能用压服的办法。你用压服的办法,他宁可死。而用说服的办法,有耐心,慢慢来,总是可以进步的。"8

  此外,针对终身监禁罪犯个人信用严重缺失的问题,应当重构其个人信用体系。"人与人交往在于言而有信,国与国相处讲究诚信为本。"9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虽然人身自由被剥夺,但他们依然会通过会见、就医、参加各种改造活动等途径,与亲友、与监狱民警、与其他罪犯交往,其中自然涉及他们的个人信用问题。鉴于终身监禁罪犯是因特别严重失信行为10而受到刑法直接制裁,可见其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崩溃。按照循证矫正的原理即"矫正实践者要根据罪犯不同的犯因性问题制定不同的、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根据罪犯不同的风险水平确定对其采用的矫正项目和矫正强度".11对他们的改造必须重新构建其个人信用体系:一是开展个人信用基本状况测评,查找其信用丢失的原因,拟定重建方案;二是开展系统的诚信教育,使其高度重视个人信用建设,牢固树立"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意识;三是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建立改造信用大数据,并纳入罪犯改造大数据系统;四是开展个人信用修复,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纠错机制,并可以结合恢复性司法开展信用修复。

  (六)系统开展心理矫治

  前苏联着名教育学家巴甫洛夫说:"(人的高级神经活动)具有高度可塑性及其巨大的可能性。任何东西不是不可以变化的,不可影响的,只要有相应的条件,一切总可以达到的,并向好的方面变化。"12因此,对于终身监禁罪犯心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根据其入监后心理测试与心理访谈结果,分析判断其存在的心理问题,再依据严重程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心理矫治计划,开展心理矫正与危机干预工作,进而达到既定的矫正效果。比如,针对终身监禁罪犯认罪悔罪感不强、犯罪根源深挖不够、改造表现不积极等问题,可以组织他们实施内视观想矫正项目,13帮助其有效调适不良心理,增强控制自我情绪的能力,同时能增强这些罪犯的配合意识。此外,针对家庭关系紧张或家庭矛盾尖锐的罪犯,还可以开展"家庭疗法"14心理矫正项目。实地访谈中发现,1名终身监禁罪犯非常想念自己的妻子、女儿、外孙子等亲人,但是他们与这名罪犯一直没有联系,更别说来监狱会见、探视等。针对这样的问题家庭,即可尝试开展"家庭疗法"这类矫正项目,还可以引入社会志愿者,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助监狱深入开展对终身监禁罪犯的教育矫正工作。

  (七)匹配合适的劳动改造项目

  综观中外历史,有不少罪犯服刑期间通过自己辛勤的脑力劳动,创造出了不朽的作品。如英国文学史上着名的小说家和散文家约翰·班扬,在贝德福德监狱服刑期间创造《天路历程》这部传世之作。15四川省邛崃监狱的罪犯胡强(化名),服刑期间刻苦钻研门窗技术,先后获得7项国家专利。16因此,基于目前终身监禁罪犯年龄偏大、知识学历水平偏高的特点,应安排他们参加以脑力劳动为主的项目,充分发挥其专长。如安排他们到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岗位上,协助民警从事音像编辑、文字编辑、文化教育辅导等工作,或者安排他们到监狱企业担任技术指导等。同时,还可以组织他们申请国家科研课题,开展理论研究。有理工专业知识教育背景的,还可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安排他们从事科学研究,搞一些发明创造。

  (八)畅通矫正出口

  "抽样调查"发现,终身监禁罪犯对"服刑期间,你对减刑、假释政策有何期望或建议"这个问题,很多都直接回答"希望国家修改法律,让我也能减刑、假释""既然法律规定我不能减刑、假释,希望能有其他途径早日释放""法律规定不能减刑、假释,我感到改造没有前途"等。访谈中,于某某强烈希望国家修改法律,或者在他们服刑满一定期限给予特赦,让他们也有机会重返社会。对于终身监禁罪犯的这些希望或要求,首先,从情理上可以理解,毕竟"对自由的渴望是罪犯最大的精神需求,因此对于绝大多数罪犯来说,争取减刑、提前释放出狱是在服刑期间最大的追求之一".17其次,如果终身监禁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执行终身监禁期间有特别重大立功表现,可否给予减刑?笔者认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的减刑考虑,从而在这个方面给终身监禁罪犯开通一个出口,让他们能够看到新生的曙光,同时也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最后,我国也可以对那些符合条件的终身监禁罪犯,视国家需要依法给予特赦,谨慎地让他们重新获得自由。

  我国终身监禁的执行,其刑罚功能的实现不仅要依靠国家刑罚执行政策的规范与支持,还要有执行机关制定具体措施来给予实现和保障;既要根据每名罪犯的特殊情况选择某项改造措施重点突破其拒绝改造的防线,又要及时跟进其他改造措施全面矫正;既要监狱民警因人施教主动出击,又要服刑罪犯踏实改造积极配合。因此,我国终身监禁的执行,也即是对终身监禁罪犯的改造,需要多方参与、多措并举、协同发力,才能达到既定目标,将其改造成守法公民。
  注释
  1转引自张苏军主编:《循证矫正在中国的实践探索--以山东省任城监狱的暴力犯矫正为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2 2020年11月6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原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蔡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至此,我国已经有白恩培、于铁义、魏鹏远、武长顺、杨成林、邢云、蔡国华等7人被判处终身监禁。
  3(1)鉴于目前我国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人数很少、调查所得结果可能存在代表性不强的问题,笔者将调查对象拓展到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和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长刑犯,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他们对服刑条件、改造措施这些情况的认可程度及期望等事宜。
  4(1)王公义主编:《刑事执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0页。
  5(2)薛梅卿:《从当今监狱的人文管理看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载《中国监狱文化的传统与现代文明》,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6(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56条。
  7(1)辛国恩等着:《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06页。
  8(2) 1965年8月8日,毛泽东接见几内亚教育代表团、几内亚总检察长及夫人的讲话。
  9(3)参见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的演讲:《无信不立习近平为何重视诚信》,http://www.xinhuanet.com.forest.naihes.cn/politics/2018-08/12/c_1123258002.htm
  10(1)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作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诚信建设万里行:让信用红利持续释放"为题与网友进行交流时说:我们认为各行业、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领域、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失信行为分别作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轻微失信行为等类别的区分。http://ft.people.com.cn.forest.naihes.cn/fangtan Detail.do?pid=16767.
  11(2)张苏军主编:《循证矫正在中国的实践探索--以山东省任城监狱的暴力犯矫正为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7页。
  12(3)《巴甫洛夫全集》第3卷(下册),转引自辛国恩等着:《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13(4)内视观想,又称"观察自我法"或"洞察自我法",其本质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吾日三省吾身"相似。这种心理矫治方法是让参与人在独立密闭空间内,通过对人生经历进行系统的回忆和反思,经过自我剖析最终达到净化心理的作用。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内视观想在罪犯改造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北京市监狱自2012年引入"内视观想"矫治项目以来,先后共有381人次参与了"内视观想",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孙莹:《北京市监狱引入内视观想五年数百名服刑人员重新认识自己》,http://www.takefoto.cn.forest.naihes.cn/viewnews-1291552.html
  14(5)家庭疗法(Feamily Therapy)又称家庭治疗,是以家庭以对象而施行的心理治疗方法。协调家庭各成员间的人际关系,通过交流、扮演角色、建立联盟,达到认同等方式,运用家庭各成员之间的个性、行为模式相互影响互为连锁的效应,改进家庭心理功能,促进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夫妻治疗(也叫婚姻治疗)是家庭治疗的一种特殊模式,http://h-s.zhidao.baidu.com.forest.naihes.cn/question/555960264.html
  15(1)约翰·班扬,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2139120996034716428.html?qbl=relate_question_6
  16(2)《男子监狱中搞发明获得7项国家专利技术》,载《华西都市报》2011年8月16日。
  17(3)[意]加罗法洛着:《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1996年版,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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