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改革期间英国王权与教权的互动关系探讨

发布时间:2015-07-29 12:34:56
   摘 要:欧洲宗教改革迄今已经500周年。回望历史, 宗教改革催生了现代国家, 塑造了西方现代文明, 影响并波及了整个人类世界。在宗教改革中,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是清教运动的兴起与发展。清教运动使英国的王权和教权陷入巨大的分歧之中。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清教政策随之由妥协走向对抗, 直接导致了政教关系失衡, 并最终导致政治革命爆发。从清教政策的演变来看, 王权是影响政教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当绝对主义王权走向极端, 宗教信仰分歧将最终演变为国家宪制之争。这一方面表明以王权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主导着国家建构的方向和进程, 另一方面也表明扩大社会包容性、凝聚社会共识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伊丽莎白一世; 清教; 王权; 教权;
  


 
   Abstract: The Reformation was launched 500 years ago.Looking back on history, the Reformation hastened the modern state, shaping modern western civilization, affecting the whole human world.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Puritanism has epoch-making significance.The Puritanism movement led to great disagreement between the Kingship and the royal church.Due to this, Elizabeth Ⅰ‘s Puritanism policy developed from compromise to confrontation, which directly led to the imbalanc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onarchy and the church and eventually led to the outbreak of political revolution.By surveying the evolution of the policy of Puritanism, the Kingship was the decisive factor affecting the relationship of monarchy and church.When the absolutism monarchy went into extremes, the divergence of religious beliefs in England evolved into the controversy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It not only showed that the state power, with the kingship as the core, led the direction and process of the state building, but also indicated that expanding social inclusiveness and cohering consensus of social thoughts are essential to national stabilization.
  
   Keyword: Elizabeth Ⅰ; Puritanism; crowns and thrones; ecclesiastical power;
  
  国内外对英国清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清教的发展、宗教教义与政治思想。帕特里克·科林逊 (Patrick Collinson) 的《伊丽莎白时代的清教徒运动》细密地考证了清教的发展历程, 是研究清教思想的集大成之作[1]12-15.国内学者王惠庭先生的《英国清教》从宏观层面概述了清教的形成演变进程。刘城教授致力于教义思想研究, 认为英国教会的神学教义具有折衷性, 兼具路德教与加尔文教的特点[2].二是研究清教对建构英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格局所发挥的作用。着名史家克里斯托弗·希尔 (Christopher Hill) 在其着作《英格兰革命前的清教与社会》中研究了清教对社会结构的影响与作用[3].着名议会史专家琼·尼尔 (Jone Neale) 的《伊丽莎白一世与她的议会》分析了英国议会中的政治结构, 探讨了清教与政治之间的关系[4]27-29.国内学者姜守明、蔡骐探讨了清教的信仰自由思想在英国民族国家兴起过程中的作用[5].上述两个方面的研究都坚持以清教为中心的研究视角, 专注于清教内在的精神与信仰以及清教的政治和社会功能, 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笔者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 以清教政策为切入点, 强调国家 (政府) 的能动性与主动性, 探讨宗教改革期间英国王权与教权的互动关系。
  
   一、1559年宗教改革与清教的兴起
  
  1517年, 马丁·路德 (Martin luther) 发布的《九十五条论纲》拉开了宗教改革的序幕。这场影响深远的思想运动迅速波及了整个基督教世界。英国的宗教改革戏剧性地在亨利八世的离婚案中启幕。他成功地去除了教皇对英国教会的管辖权, 成为安立甘教会 (英国国教) 的最高首领, 用安立甘主义 (Anglicanism) 取代了天主教, 并将其作为英国的正统信仰。在经历了爱德华六世较为彻底的新教改革以及玛丽一世的天主教复辟后, 英国的宗教与政治陷入天主教与新教互斗的困局。此时, 欧洲大陆的路德教、加尔文教、茨温利教派的学说开始影响一些新教徒, 他们在教会与议会中积聚力量, 为清教在英国的兴起奠定了思想与政治基础。
  
  1559年, 伊丽莎白一世上台后旋即召开了议会, 颁布了《至尊法》《信仰统一法》和《公祷书》三部法令。此后, 伊丽莎白一世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教义法规, 史称“1559年宗教决议” (Religious Settlement) .1559年, 议会通过议会立法的方式完善了自亨利八世起就已建立的英国国教, 巩固了民族教会与新教信仰。总体而言, 1559年的议会既恢复了自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改革以来的新教传统, 又容忍了天主教的存在, 形成了国教、天主教与加尔文教多元化信仰并存的格局。总之, 1559年伊丽莎白一世政府采取了中间路线的政策, 体现了宗教宽容的精神[6].在王权的主导下, 伊丽莎白一世政府通过妥协政策维持了宗教秩序的暂时稳定。
  
  但是, 英国教会内部并非完全一致。信仰安立甘教的国教徒主张保留天主教的主教制度, 而信仰加尔文教的新教徒则主张彻底废除天主教教规。此外, 英国很多民众仍然信奉天主教。1559年议会之后, 伊丽莎白一世逐步采取恢复天主教礼仪的保守政策, 同年10月, 她在自己的小礼拜堂里把十字架和蜡烛放回到祭祀台, 让各教区教堂重新放置基督受难像, 还让教士穿着天主教的法衣。1561年1月, 她指使大主教马修·帕克 (Matthew Parker) 修改历法, 给大学发放拉丁文的祈祷书, 准备“更易于发挥教导作用的布道词”[7]132-135.她的这些行为违背了1559年宗教改革的初衷, 激起了一些信仰加尔文教新教徒的不满情绪。信仰加尔文教的新教徒与保守的天主教徒在圣餐、服饰等宗教礼仪上产生了争端。他们中的代表人物托马斯·桑普森 (Thomas Sampson) 说道:“当基督的牧师从法庭上被清除出去后, 蜡烛在十字架圣像前面燃烧的情形却被容许存在。我能够奢求什么?”[8]政府的保守政策使新教徒希望1563年的教职大会能够深化宗教改革。
  
  1563年的教职大会通过了《三十九条信纲》 (Thirty Nine Articles) .伊丽莎白一世删去了39条中关于圣餐的第29条。因此, 1563年议会公布时只有38条。它没有对1559年宗教改革中保守的宗教礼仪和教义作出改变。一些信仰加尔文教的新教徒比较激进, 他们对保留天主教礼仪的做法表示不满。以劳伦斯·汉弗莱 (Laurence Humfrey) 和托马斯·桑普森 (Thomsa Sampson) 为首的激进派新教徒要求穿教士黑衣, 而不是天主教徒穿戴的白色司祭法衣 (surplice) 和四方帽, 并要求取消1559年《公祷书》中一切没有圣经依据的礼仪。这场关于宗教礼仪的争辩被称为“法衣辩论”, 成为英国清教的肇始之源。那些反对教会礼仪的新教徒被称为“不从国教者”, 他们被认为是第一代清教徒 (1) .在“法衣辩论”期间, 清教徒对宗教政策的批评聚焦于圣餐、服饰所代表的宗教礼仪。可见, 早期清教的影响体现在信仰教义方面, 还未提出有关国家政治体制的观点。
  
   二、从平衡到对抗:宗教政策变迁中的政教关系
  
  清教长老派兴起后, 1559年议会确立的宗教和政治平衡格局难以维系。针对长老派提出改革主教制的呼声, 伊丽莎白一世的宗教政策由妥协走向强硬和专制, 王权与教权的关系随之失衡, 最终演变为王权与教权的相互对抗。
  
  (一) 宗教妥协政策与政教关系的平衡
  
  清教初兴之时, 伊丽莎白一世政府对清教采取妥协的政策, 把清教纳入到国教的体制内。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 王权与教权相互宽容, 达成暂时的权力平衡。
  
  首先, 君主与教会都一致维护英国国教的信仰教义。大主教马修·帕克主张以国教的教义统一全国宗教, 从而维护信仰一致和宗教秩序。他在写给国务秘书威廉·塞西尔 (William Cecil) 的信中说道:“形成良政的首要和终极因素是对秩序和法律的执行、执行、再执行。”[9]伊丽莎白一世对宗教问题的态度与马修·帕克一致。1565年1月, 她在给马修·帕克的信件中指示, 英国正出现信仰分歧, 应当和其他主教们采取紧急措施, 使“每个教堂都保持信仰一致”, 确保由那些承诺“遵守、维持和坚持统一宗教礼仪和仪式的人提供服务”[10]30-31.根据信件内容可知, 伊丽莎白一世没有迎合清教徒改革教义和教会的呼声, 而是坚持要求清教徒服从“1559年宗教决议”既定的教义和制度。接到指示后, 马修·帕克召开“国教委员会” (Episcopal Commissioners) , 向女王提出了宗教政策建议。这个建议成为1566年《公告书》 (the Advertisements) 的蓝本。1566年3月《公告书》正式公布。从内容上来看, 1566年的《公告书》延续了1559年宗教改革的政策方向, 采取了妥协的方案。一方面, 它规定布道活动应接受审查, 看是否与“政府颁布的诸多法令一致”;圣礼要按1559年《公共祈祷书》关于圣餐的规定执行;臣民们要遵守“女王责诫” (Royal Injunction) ;保留了一些天主教礼仪, 规定主教要穿“习惯规定的服饰”、教士外出要穿方形帽和长袍、跪领圣餐等[11]224-226.另一方面, 它针对新的宗教形势提出了一些体现清教信仰的礼仪。比如, 它规定布道时大教堂的主教和教士穿戴“白色法衣和丝质兜帽”, 教区教堂的神父在主持圣餐礼时, 不再戴方形帽, 只需穿“精致的带袖白色法衣”.可见, 教会为了达到信仰一致的目的, 暂时满足了清教徒的一些要求, 但总体上仍站在保守的立场上, 极力维护王权的至上权威, 以巩固英国国教的信仰教义。
  
  其次, 君主与教会都一致维护主教制。1566年议会召开后, 在没有告知伊丽莎白一世的情况下, 1563年教职大会通过的《三十九条信纲》被提交到下议院。1571年议会召开后, 《三十九条信纲》最终被批准, 成为英国国教的官方教义, 从此沿用至今。《三十九条信纲》虽然确定了《圣经》是信仰的唯一原则、“因信称义”等新教教义, 但它肯定了天主教的教阶制 (教阶制由大主教、主教、教士组成) .这与清教徒建立民主的教会组织的要求格格不入。《三十九条信纲》的规定表明, 伊丽莎白一世和英国国教的主教们达成一致, 坚持强调主教制不容变更。基于此, 政教关系保持平衡状态。
  
  (二) 宗教强硬政策与政教关系的失衡
  
  1570年, 伊丽莎白一世被教皇革除教籍, 英国与罗马教廷彻底决裂, 英国国内反天主教的情绪高涨。清教徒希望教会当局以此为契机, 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然而, 1571年议会没有对教会制度作出多少改变。以托马斯·卡特莱特 (Thomas Cartwright) 为首的清教徒开始质疑英国国教的主教制。托马斯·卡特莱特在讲授《新约·使徒行传》 (Acts of the Apostles) 时, 认为“早期的教会制度中并不存在大主教和主教”, 进而�I卫“圣经的绝对权威, 反对教会等级制的特权”[12]38-39.他在阐发加尔文学说的基础上, 提出建立长老制教会的主张。一些清教徒接受了他的思想, 主张应该坚定地尊奉圣经的权威, 教会应由与牧师平等的团体实行集体管理, 并且还批判了国教的主教制。1572年两位年轻的清教徒约翰·菲尔德 (John Field) 与托马斯·维尔克斯 (Thomas Wilcox) 发表了《议会劝诫》 (An Admonition to the Parliament) 以及《第二议会劝诫》 (The second An Admonition to the Parliament) .他们针砭时弊, 不仅谴责了教会的政策和宗教礼仪, 而且将矛头指向英国的教会体制。在《第二议会劝诫》中, 他们认为:“大主教、执事长、主教、大法官之名都脱胎于教皇制和他的机构……大主教法庭是孕育所有毒害整个王国恶行的卑劣场所。”接下来, 他们提出, 教会的权力应该归于地方宗教团体的长老会, 因为其领袖“选择以圣经为指导……以圣经作为建立秩序的原则”, 所以能够更好地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在罗马天主教与英国决裂的背景下, 这两个文件的主张直接针对国教奉行的主教制, 表明宗教争端不再局限于信仰教义, 而是事关英国的教会体制。此外, 清教长老派所主张的政治社会变革理想并没有局限于庙堂上教会知识分子的辩论, 而是在民间已然形成一定气候。这个时候伦敦出现了一些长老派的实践活动, 一些牧师开始私下集会、学习圣经并进行祷告。这些活动被称为“预告” (prophesyings) 或“操练” (exercise) .他们的预告和操练活动以伦敦的“公理会” (congregations) 为组织基础, 而不是以教会为组织基础, 因而极大地损害了英国国教的权威, 进而冲击了君主的至上权威。
  
  清教长老派提出改革教会体制的主张, 表明清教所引发的宗教变革从神学教义领域进入到政治社会领域, 标志着清教运动发生了深层次的转变。长老派的改革主张与教义信仰直接促成了宗教政策的转向。伊丽莎白一世政府依靠政治权力, 强力维护信仰一致和主教制, 维护王权的至上权威。1573年6月11日, 女王声明, 如果谁拥有《对议会的劝诫》的复印件以及类似的出版物, 都要在20天内上交到教区主教手中。同年10月, 新的声明要求严格执行《信仰统一法》, 女王因宗教的失序和混乱责怪了教区主教[13].可见, 清教长老派对主教制的改革打破了英国王权与教权关系的平衡。
  
  (三) 宗教专制政策与王权和教权的对抗
  
  伊丽莎白一世的宗教政策日趋强硬, 直接引发了王权与教权的冲突与对抗。一方面, 君主与国教的同盟关系出现裂痕;另一方面, 君主与清教徒开始正面对抗。
  
  首先, 君主与国教的清教政策出现分歧, 宗教事务管理权的归属之争显现。1575年5月17日大主教马修·帕克去世后, 埃德蒙·格林德尔 (Edmund Grindal) 接替他成为坎特伯雷大主教。面对清教长老派咄咄逼人的攻势, 他试图采取温和的政策, 即在教会体制内对清教进行改革。埃德蒙·格林德尔上台伊始即拒绝执行伊丽莎白一世要求镇压布道活动的命令。他在给女王的信中写道:“如果我选择了冒犯尘世中陛下的威严, 而非天堂中上帝的威严, 我请求您的容忍。”[1]195-196此外, 他还认为布道更加有效, 集会也不会损害国家政权。他在给女王的信中写道:“我不得不惊讶认为布道牧师越少即有益于教会, 不知这样的观点如何进入您的思想的。”他主张对布道活动采取温和的改革措施:“通过严厉的法规进行监督;对布道者进行严格的挑选;严格限定讨论的题目”[14].可见, 埃德蒙·格林德尔的意图是把清教的布道活动直接置于国教的控制和管辖之下。他对清教的政策重心是在教会体制内消弭宗教纠纷。这样的宗教思想与伊丽莎白一世主张推行强硬政策的意图发生了严重分歧。
  
  伊丽莎白一世介入宗教事务, 激化了君主与教会的矛盾。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宗教管辖权问题。当女王要求埃德蒙·格林德尔镇压长老派运动时, 他请求女王把宗教事务放手交给教会人士去处理, 并且言辞激烈地说:“请记住, 女士, 您是一名凡人。”埃德蒙·格林德尔坚持认为在管理宗教事务方面, 教会比世俗君主更具合法性。他在给伊丽莎白一世的信中说道:“当你在处理涉及信仰和宗教事务, 或者在解决有关教会事务时, 你不能像处理民间或者世俗事务那样采取独断和专横的方式……请记住, 在有关精神信仰事务方面, 所有的国王必须要屈从于上帝之子的权威。”[15]埃德蒙·格林德尔据理力争, 强调教会的宗教管辖权。但这显然有损于君主的权威, 让伊丽莎白一世难以容忍。他虽没有被削去大主教职位, 但逐渐失去了实权。1583年, 女王任命约翰·惠特吉夫特 (John Whitgift) 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大主教埃德蒙·格林德尔在教会体制内进行温和改革的政策最终失败。
  
  其次, 君主与清教徒由妥协走向直接对抗。大主教约翰·惠特吉夫特一直是反清教的旗手, 他坚定地维护英国国教的正统地位, 对清教推行比较强硬的政策。1583年10月上台伊始, 他提出了新的教会规范条例, 史称《1583年信纲》 (Articles of1583) .此条例要求牧师们必须服从《至尊法》与《三十九条信纲》, 并且承认《公共祈祷书》所含教义“没有任何地方违背上帝的精神”[16].
  
  长老派清教徒虽对英国国教进行了批评, 但他们的目的在于净化教会。尽管约翰·惠特吉夫特对清教徒的态度比较强硬, 但一些以约翰·菲尔德为代表的清教徒还是希望通过教职大会、议会等渠道对国教进行温和改革。约翰·菲尔德写信给在杜德汉姆的埃德蒙·卡普门 (Edmund Chapman) , 强调建立一种“主教制内的长老制”[12]41.1584年12月21日, 以弗朗西斯科·科诺尼斯爵士 (Sir Francis Knollys) 为首的下议院代表向上议院提交了包含16个条款的请愿书, 要求变革约翰·惠特吉夫特的宗教政策。但是, 清教徒这种通过议会进行温和改革的途径也被阻止了。伊丽莎白一世女王认为议会企图支持清教, 所以她直接干预了1584年议会的改革方案。女王坚持认为任何宗教犯罪的处罚应由相关主教区执行, 教会自己独成体系的权力空间应免受议会的侵扰[4]65.让清教徒最为愤懑的是, 1584年伊丽莎白一世政府还颁布了《职权宣誓》 (Ex Officio Mero) .这部法令带有强烈的专制色彩, 它要求教士在最高宗教法庭进行表示服从英国国教的宣誓, 否则将处以监禁。它允许法官能够在没有被指控任何罪名的情形下对证人进行询问, 强制性地获得他们的证言, 并强迫他们自证其罪。伊丽莎白一世政府在名义上宣称此项法律只因人们的行为过错而非精神过错而惩罚他们。但事实上, 这项法律要求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要保持一致。1593年, 《职权宣誓》的主要鼓吹者理查德·科斯 (Richard Consin) 在其着作《教会司法权各种诉讼程序的辨正》 (An apology for sundry proceedings by Jurisdiction ecclesiastical) 中说道, 就有关“职权誓言”指涉的事务而言, 它是关于人间和世俗的规定, 然而, 就某人被传呼作证来讲, “誓言”总是与人的信仰和宗教行为有关[17]9.这潜在地为法院干涉人们的精神生活提供了途径。伊丽莎白一世政府放弃了在教会体制内进行宗教改革的主张。清教长老派的温和改革失败后, 这种主张不可能行得通。1588年约翰·菲尔德去世, 这标志着长老派的最终失败。
  
  长老派运动失败后, 清教的思想和行为日益激进。沃尔特·特拉弗斯 (Walter Travers) 于1587年编纂《教会戒律》 (Book of Discipline) 一书。这部着作比较彻底地贯彻了加尔文教派的思想, 标志着清教徒放弃了长老派的思想。1588年伦敦的清教徒秘密印刷了一批名为《马丁·马普雷莱特》 (Martin Marprelate) 的小册子, 对英国国教所奉行的主教制进行攻击。1589年2月13日, 伊丽莎白一世发布了王室声明, 指出这些小册子是对陛下怀有邪念之人的煽动性作品, 他们包含着“错误的教义、对国家的虚情假意、以及诽谤国家的恶名昭彰之事。它不仅抵制神圣的宗教改革, 而且反对经由法律建立起来的教会政府”[11]253.当时, 一批激进的清教徒要求脱离英国国教, 清教分离主义运动兴起。他们的理论代言人亨利·布朗 (Henry Barrow) 鼓吹建立独立的公理会教会的思想。对此, 伊丽莎白一世坚决采取镇压政策, 在1593年颁布了《女王臣民效忠法》。随后, 女王处决了亨利·布朗与约翰·格林伍德 (John Greenwood) .尽管如此, 王权与教权的矛盾并未解决, 成为影响政治稳定的重大隐患。
  
   三、政教关系演变与国家政制的变迁
  
  伊丽莎白一世始终致力于维护信仰统一和宗教稳定。她坚守世俗王权在宗教领域中的至尊地位, 而清教徒则尊奉《圣经》的权威, 以及对基督的真正信仰。这样的内在矛盾使清教政策展现了王权与教权之间的张力。由于王权是影响清教政策走向的决定性因素, 清教中的激进分离主义者势必直接抵制以王权为核心的国家制度。最终, 清教的发展演变直接影响了国家政制的变迁。
  
  (一) 政教关系演变中的王权因素
  
  自亨利八世以来, 英国君主们借助议会立法的方式, 走上了一条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之路。王权是影响宗教政策的核心因素, 因而直接推动政教关系由平衡走向对抗。
  
  首先, 宗教改革始终遵循王权至尊的指导原则。1559年《至尊法》规定伊丽莎白一世是教会的“最高执政者” (Supreme Governor) .比较而言, 1534年《至尊法》称亨利八世为“最高首领” (Supreme Head) .两者之间的变化反映了伊丽莎白一世时代宗教政策的重大转变。“最高执政者”表明伊丽莎白一世以世俗君主而非宗教人士的身份享有对教会的至上权力。这就产生了伊丽莎白一世能否直接决定宗教礼仪的争论。1559年的《统一公祷书》虽然保留了她在任何必要时候改变圣礼的权利[10]15, 但1563年教职大会提出的《三十九条论纲》中的第36条规定伊丽莎白一世对教会只有“治权” (potestas jurisdictionis) 而无“圣秩权” (potestas ordinis) (1) .一些宗教人士强调伊丽莎白一世作为世俗君主不能干预宗教礼仪。这就明确所谓的“最高执行者”是指她对宗教事务有司法管辖权, 而无直接决定宗教礼仪的权力。伊丽莎白一世对宗教人士的意见置之不理。“法衣辩论”时期, 她加强了对宗教礼仪的干预力度。譬如, 1566年, 她拒绝批准大主教帕克制定《公告书》。由于王权染指教会事务, 这引起了宗教界关于主教制存废问题的激烈交锋。自亨利八世起, 英国国教始终奉行主教制, 形成了“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的信条。长老派抨击主教制, 实质上是在质疑君主管辖教会事务的合法性, 这显然动摇了王权至上的根基。面对长老派的质疑, 伊丽莎白一世及其拥护者坚决予以回击。1573年, 代表国教的约翰·惠特吉夫特针对《议会劝诫》作了《对告诫的回复》 (An Answer to the Admonition) 一文。一方面, 他强调没有主教的教会充满分裂和宗派斗争, 上帝事实上鼓励主教在维护所需秩序时发挥作用, 长老派重视牧师平等而否定主教制是错误的;另一方面, 他强调君主权威不受制约, 他指责长老派过分地把圣经作为教会的指导, 破坏了君主的权威, 是反君主制的共和主义者。可见, 伊丽莎白一世根据宗教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政策, 逐渐加大了对宗教事务行使权力的力度, 以巩固王权的至上地位。
  
  其次, 教会的宗教决策处于君主的掌控之下。1559年宗教改革后, 伊丽莎白一世组建枢密院 (privy council) 协助她管理宗教事务。枢密院受国王的委托行使王权, 除了为国王提供咨询、协助国王治国理政外, 还具有指导教会的职能[18].比如, 在马修·帕克就任大主教时期, “高等宗教事务法庭” (Court of High Commission) 要接受枢密院的指挥, 发布宗教政策。于是, 伊丽莎白一世借助枢密院牢牢地掌控着教会, 以致马修·帕克在生命最后几个月中写给威廉·塞西尔的私人信件中暗示:他不再拥有“教会组织的最高权威”, 因为伊丽莎白一世已经超越了她作为“最高执行者”的权力, 尤其表现在她不再向他咨询有关教会职位方面的事务[7]418.在长老派运动发展的高潮时期, 她借枢密院介入宗教事务的倾向更加明显。1577年5月7日她在给大主教埃德蒙·格林德尔的信中写道:“在我们的王国里, 有为数不少的人反对我们的法律……他们入侵的方式在有些地方被称为预告, 在有些地方被称为操练……我希望你不仅把他们作为混乱的制造者审判他们, 而且把他们以及他们支持者的罪名和罪性告诉我们或者枢密院。”[11]232-233当埃德蒙·格林德尔质疑伊丽莎白一世的权威时, 女王把他监禁在住处, 使他不能行使公务职权。到伊丽莎白一世统治后期, 枢密院对教会的影响力空前扩大。1583年约翰·惠特吉夫特被任命为大主教, 随后于1586年又被任命为枢密院成员, 成为第一个兼任枢密院成员的主教。他强烈地认为:“女王的神职人员就是确保她的臣民忠于、尊奉和服从上帝。”[19]此时, 枢密院成员可以出面干预宗教事务。譬如, 在1589年到1590年期间, 身为枢密院首辅的威廉·塞西尔批评了约翰·惠特吉夫特的宗教政策, 有效减少了他先在高等宗教法院、后在“星室法庭” (Star Chamber) 中对长老派代表人物卡特莱特和其他长老派教士的控告[1]411-420.此外, 约翰·惠特吉夫特于1583年12月9日改组了“最高宗教事务法庭”, 强化了王权对教会的控制。一些先前的成员相继离世, 新的成员大都惟王命是从, “教会倒向世俗君主一边”[4]73.总之, 教会受枢密院的指挥和约束, 缺少独立性和自主性, 女王掌控着管理宗教事务的主导权。
  
  再次, 议会成为伊丽莎白一世推进宗教政策的工具性机构。就君主与议会的关系而言, 尽管伊丽莎白一世的议会中有清教徒议员, 但议会此时还未发展成为反抗君主的机构。着名史家杰弗里·埃尔顿 (G.R.Elton) 认为, 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 法院和枢密院的一些机构拥有真正的权力基础和活动领域, “议会在政治上只是一个被这些机构使用和忽视的辅助工具”[20].伊丽莎白一世本人对议会的宗教立法进程与结果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从议会立法程序来看, 法案是否生效最终要获得伊丽莎白一世的同意。如果法案有损于君主的权威和利益, 伊丽莎白一世则会行使否决权。譬如, 在1566年议会上, 《三十九条信纲》在没有告知她的情况下被提交议会, 并获得下议院通过。伊丽莎白一世认为此种方式损害了君主权威, 从而否决了该法案, 并让上议院不再审议。大主教马修·帕克被告知, 女王并非不认同《三十九条信纲》中所规定的教义、教规, 而是不能容忍这项法案被提出的程序[7]291-292.类似情况还出现在1871年议会中。这次议会的上下两院虽然通过了大主教埃德蒙·格林德尔关于教会出席率的法案, 但伊丽莎白一世对之却予以否决, 原因可能是她不同意未经她批准的法案[21]86.可见, 议会在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是君主意志和权威影响的结果。
  
  总之, 随着世俗王权介入宗教事务程度日益加深, 王权借助议会、枢密院等世俗机构, 主导着宗教政策的提出和实施, 极大地干预了教会的独立性。这引起清教更为激进的反抗, 为国家政制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
  
  (二) 清教分离运动对国家政制变迁的影响
  
  在伊丽莎白一世统治后期, 清教分离运动主张建立独立的公理会教会, 脱离英国国教。清教分离主义的主要理论家亨利·布朗在1582年出版的《宗教改革刻不容缓》 (A Treatise of Reformation Without Tarrying) 中就明确反对伊丽莎白一世拥有神职人员的“圣秩权”.他指出, 伊丽莎白一世虽然在世俗政治中拥有至上权力, 但在宗教事务中, “她与其治安法官们没有作为先知、牧师或信仰领袖的权威”[21]97.除此之外, 亨利·布朗还强调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 他在1590年发表的《教会本质简论》 (A Brief Discovery on the Nature of the Church) 中强调:“每个基督教公理会本身都拥有权力和责任, 及时和公开地谴责那些在他们中间公开实施和顽固坚持的错误教义或不良教义……在教会中, 每个人都拥有这样的权力。”[11]254-255显然, 自然权利学说影响了清教徒的思想。基于人身、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的基础, 清教分离主义者发起了对绝对主义王权的批评。他们对国教的反抗已经超越了宗教的范畴, 演化为君主专制与民众自由之间的冲突。研究英国宗教改革的着名史家伊森·沙干 (Ethan H.Shagan) 指出, 清教的兴起使英国宗教争论包含着关于个人自由与公共权威之间关系的宪政思想[22].可见, 清教分离主义在思想上最终引发了国家制度的合法性危机。
  
  针对清教分离主义咄咄逼人的攻势, 1584年伊丽莎白一世政府颁布了《职权宣誓》, 其意图是以法律程序与方式控制人们的精神信仰。在1589-1590年“马丁·马普雷莱特事件”期间, “高等宗教事务法庭”以《职权宣誓》为依据审问了许多牧师。但这引起了英国国内关于《职权宣誓》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争论。包括威廉·塞西尔、弗朗西斯·科尔尼尔 (Francis Knollys) 等在内的一些普通法律师反对“高等宗教事务法庭”滥用权力, 他们认为《职权宣誓》要求指控“不服从”的人, 发誓自证其罪, 这种程序明显违反普通法[23].在他们看来, 《职权宣誓》所代表的教会法不是来自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 不具有合法性。理查德·科斯 (Richard Cosin) 对这些普通法律师的思想不以为然。他认为《职权宣誓》所代表的英国教会法不是来自于罗马法传统, 而是来自于英国法, 由先例和制定法构成, 并且“这部法规所拥有的司法权直接来自于女王陛下的权威”[17]86.在他看来, 君主的特权赋予了《职权宣誓》合法性。普通法与《职权宣誓》的上述冲突反映在1591年考德里案 (Cawdrey's Case) 的争论之中。罗伯特·考德里 (Robert Cawdrey) 是拉特兰郡一名牧师, 因拒绝《职权宣誓》而被高等宗教事务法庭剥夺了牧师身份。他随后将其案件诉诸于普通法以求公道。显然, 他的这种做法质疑了教会法庭和法律的合法性, 并且引出了君主特权是否可以凌驾于普通法之上的问题。王座法庭作为普通法律师的阵地在审理此案后, 宣布“英格兰王国是绝对一统的和绝对君主制国家”[24].可见, 对君主的特权超越于普通法之上的观点, 普通法律师没能做出有力反驳。1607年, 爱德华·柯克 (Edward Coke) 针对此案评论指出, 伊丽莎白一世可以“凭借古已有之的特权和英国法”创设高等宗教事务法庭[25].这实际上表明, 普通法律师承认由于女王至上权威的授权, 高等宗教事务法庭和《职权宣誓》的合法性勿庸置疑。可见, 在镇压清教分离运动的过程中, 王权不仅控制人们的精神信仰, 还可以凌驾于法院之上。依靠法院限制王权、调和王权与教权的关系难以实现。伊丽莎白一世统治后期的宗教危机一直延续到斯图亚特王朝。由于通过法院调和国家政制之争的目的难以实现, 清教运动引发的国家政制危机最终只有通过政治革命的方式解决。时过境迁, 到了1640年, 清教徒在议会中占据多数, 清教已成为议会反抗君主专制的意识形态。这推动了近代英国内战的爆发。
  
   四、结语
  
  从文艺复兴到宗教改革, 这正是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封建王权转向绝对主义王权成为影响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因素。英国清教运动时期也是英国国家政制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急剧变革时期。以王权为核心的政治权力虽具有强大的能动性, 但权力的行使要建立在坚实的社会基础之上。伊丽莎白一世的清教政策以维护和扩张王权为宗旨, 逐渐脱离了广大群众的思想需求而最终使英国走向暴力革命。可见, 增强社会的包容性、凝聚人民的思想共识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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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学术界对清教的兴起年代有不同看法。卡彭 (M.M.Knappen) 在《都铎王朝的清教》中认为英国的清教始于1524年威廉·廷德尔 (William Tynadale) 离开英格兰、把圣经译成英文之时。参见M.M.Knappen Tudor Puritanism,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5年版第3页。钟马田 (David Martin Lloyd-Jones) 也持这种观点, 参见钟马田《清教徒的脚踪》, 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帕屈克·科林逊 (Patrick Collinson) 在《伊丽莎白时代的清教徒运动》中, 把清教徒团体的形成作为清教产生的标志, 认为清教肇始于1559年“宗教决议” (religion settlement) , 这种观点现在为学界广泛接受。
  2 所谓“治权” (potestas jurisdictionis) 是指对教会的行政管理权, “圣秩权” (potestas ordinis) 是指教会神职人员施行圣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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