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浮动抵押制度中债务人行为监管问题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1-06-05 20:07:10

  摘    要: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始于19世纪的英国衡平法,由于其具有一般动产抵押所不具有的优越性而被我国所借鉴。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正式创立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然而,在实践中,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却暴露出浮动抵押结晶时抵押财产严重不足,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等问题,致使动产浮动抵押不能发挥其有效促进融资的重要作用,甚至形同虚设。究其原因,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得不到监管,从而使债权人的风险大大增加,债权人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愿意选择动产浮动抵押这种担保形式。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动产浮动抵押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所产生的债务人行为监管不完善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以及国外相关经验,为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中的债务人行为监管制度提供建议,使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价值。

  关键词:浮动抵押; 债务人; 行为; 监管;

  一、动产浮动抵押中债务人行为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浮动抵押制度产生的原因。

  浮动抵押制度具有固定抵押制度所没有的优越性。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商业公司纷纷涌现,这些公司虽然有融资的需求,但是其资产又主要是一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等。然而,传统的固定抵押更愿意接受土地、房产等财产。传统的质押担保虽然可以接受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财产,但是要求债务人移转上述财产给债权人保管。这种担保方式使债务人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满足债务人的融资需求。因此,浮动抵押制度被创设了出来。

  (二)浮动抵押制度本身所具有的风险。

  对于债务人来说,浮动抵押制度既为其融资带来了便利,又可以继续利用所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人可以支配和利用所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行为具有很大的风险。因为这些财产随着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不断地增加或者减少,债务人的经营行为会使动产的价值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如果债务人经营不善或者和其他人恶意串通导致抵押财产的价值严重减少至不能清偿债务,甚至是出现抵押财产灭失的情况,将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债权人将难以进行维权。

  另外,即使在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之后,债权人得到的抵押财产也只是一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财产。这些财产本身的价值并不大,并且如何变现也存在困难,债权人难以实现其债权,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鉴于浮动抵押制度本身所具有的风险以及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这一特殊因素,加强对债务人行为的监管,完善对债务人行为的监管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使浮动抵押制度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价值的有效手段。

  二、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中债务人行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限制债务人自由处分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民法典》中仅有第396条、第403条、第404条、第411条有所规定。其中,《民法典》第411条规定了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404条明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此条只对债务人的自由处分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却没对债务人自由处分权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和限制。这也导致了在实践中,债务人极有可能会滥用该条款,恶意行使处分权的问题,使抵押财产价值严重减少甚至灭失,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二)缺乏限制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404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在动产浮动抵押未结晶之时,债务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也可以合法取得该财产,此条款被看作是有关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制度的规定。这一制度既保证了债务人的自由处分权,使其能够正常的生产经营,又保护了买受人在交易当中的信赖利益,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但是,《民法典》看似是对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却没有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致使买受人和债务人进行恶意串通从而损害债权人的权益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此外,我们应当如何定义正常经营行为呢?有的学者认为,正常的经营活动包括商品买卖,为了维持经营所进行的融资、借款、抵押等行为。有的学者则认为,正常经营行为应当仅包括商品的买卖。笔者认为,前者的观点会使债权人处于不利的状态,因此笔者更同意后者的观点。

  (三)实践中缺乏对债务人行为进行监管的有效措施。

  在动产浮动抵押设立之后,抵押财产的价值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只有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的条件具备,抵押财产固定后,抵押财产的价值才确定下来。这些抵押财产的价值决定了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足额的清偿。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管。然而,在实践中对债务人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即仅对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监管。在实践中,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监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方签订仓储合同,由第三方对抵押财产进行监管。第二种方式为由债权人(实践中通常为银行)直接对抵押财产进行监管,这种方式需要债权人自己安排监管人。然而,在实践中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变少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市场环境,供求关系的变化等,然而现有的这两种监管模式都不能很好的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变少的情况发生。

  三、动产浮动抵押中债务人行为监管制度完善建议

  (一)限制债务人的自由处分权。

  在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尚未固定之时,债务人可以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但是这种制度一旦被债务人滥用,债权人就会蒙受巨大的损失。浮动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使更多的小型商业公司能够得到融资进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从而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不能保障提供融资的债权人的财产安全,债权人就会不可避免地回避浮动抵押这一担保方式,转而选择更具安全性的固定抵押,这不仅会使浮动抵押这一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甚至形同虚设,同时也增加了债务人的融资成本和难度。因此,为了使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焕发应有的活力,需要对债务人的自由处分权进行限制,例如增设不得再担保等条款。此条款主要借鉴了美国的消极担保制度,即在债权实现之前,债务人不得对抵押财产及其收益再为其他人设置担保物权或者创设债权,以达到对债务人的自由处分权进行限制的目的,使得债务人行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准确界定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

  前文提到,在抵押财产尚未固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处分抵押财产。如果不能准确界定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就不能对债务人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因此,需要对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进行明确。

  我国《民法典》第404条中提到了"正常经营"这一词汇,但却并没有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或者详细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实践中因为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不明确所产生的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借鉴英国法律,引入"危险状态"这一概念,来对正常经营活动中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以防止债务人滥用处分权。

  (三)完善对抵押财产的监管。

  前文中提到,在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财产固定后,所剩余的抵押财产的价值决定了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足额清偿。因此,对抵押财产进行监管也是保障债权人担保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方式,并且对抵押财产进行监管,也能够监管债务人的行为。第一,完善登记公示制度。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必须进行登记才能设立,但是考虑到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一直处于流动状态,为了更好的对抵押财产进行监管,可以强制要求浮动抵押登记,并规定登记期限。第二,在实践中,债权人应尽量将监管义务交由第三方履行。首先,第三方的监管服务更加专业。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主要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不易储存的财产,第三方(如仓储公司等)的储藏环境更好,使抵押财产的价值更加稳定;其次,由第三方履行监管义务也可以有效避免抵押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同的风险;再次,第三方监管可以配备专业的监管人员,严格对物品出入库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制作清单以便定期对库存财产进行核对和价值评估,发现风险及时向债权人进行报告;最后,选择第三方对抵押财产进行监管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将风险分担给第三方监管人,例如抵押财产灭失的情况发生,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方监管人对其赔偿,从而减轻损失。

  (四)完善浮动抵押中的买受人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404条明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此条款被视为对浮动抵押中买受人制度的规定。然而,此条规定并没有对买受人的善意和恶意进行区分,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债务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形,导致浮动抵押固定时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担保利益。因此,完善买受人制度也是对债务人行为进行监管的重要举措。

  此外,想要构成买受人制度,需要买受人善意并且支付合理的对价。一般来看,认定买受人善意或者恶意可以通过实际知晓或者推定知晓两种方式。而实际知晓要求债权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过于严格,因此推定知晓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买受人在购买时违反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事先约定并公示的最低价格或者限制转让的条款,就可以推定受让人是恶意。而合理的对价在正常交易中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因此买受人必须要支付合理的对价才能合法地取得抵押财产。

  四、结语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自2007年建立以来,在发挥融资功能的同时,也暴露出对债务人行为对监管措施不够完善,债权人风险较大等问题。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立法不健全以及在实践中对抵押财产监管措施不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立法上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债务人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准确界定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并且完善登记公示制度和浮动抵押中的买受人制度。在实践中,债权人可以尽量选择由第三方对抵押财产进行监管,以降低抵押财产价值下降或灭失的风险。通过以上措施,限制债务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才能使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更好地在我国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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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纪海龙,张玉涛。《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J].云南社会科学,2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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