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作时间法律保障的不足和完善

发布时间:2021-05-28 20:07:14

  摘    要:我国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保障尤为重视。但在现实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却过长,劳动者休息权得不到保障。我国为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出台了很多法律和政策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但其中还存在诸多细节问题和法律解释不明确等问题,加之法律的监管不到位和相关救济手段失灵,劳动者权利日益受侵害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文章研究我国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保护现状,通过分析劳动者工作时间法律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可选择的保护对策,希望可以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进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关键词:劳动者; 工作时间; 法律保障;

  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正在迈向高收入国家行列。国家对于劳动者的重视也逐步提高,国家特为保护劳动者颁布了很多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目前部分私有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的问题上仍然没有保持在标准的工作时间,虽然我国为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颁布了很多法律法规,但在此上还有诸多细节的不完善,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劳动者在其中常常处于弱势的地位,造成了劳动者部分权益受到侵害。

  1 工作时间的一般认定原则

  工作时间的一般认定原则为目的性、相关性、受控性。[1]目的性指的是劳动者工作是为增加用人单位的利益,至少应是"间接促进雇主的利益".[2]相关性可以认定为是劳动者从事和工作内容有关联的活动,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与用人单位密切相关的活动。受控性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用人单位指示去完成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受到用人单位约束和控制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需要完成哪些任务和工作,这些都需要劳动者听从用人单位或雇用者的命令。

  2 我国工作时间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关于工作时间的范围在立法上的不足

  工作时间是衡量一名劳动者劳动付出的最直接方法,劳动者付出个人时间为用人单位创造个人价值,从中获得一定报酬并促进用人单位长远发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经常会出现"工作时间"这一词汇,但是却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定义。我国法律却对工作时间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具体的法条中又缺乏对其定义的解释,只是一直在工作时间的长度上做相关要求。很多学者又众说纷纭,所以对于工作时间的界定,人们大多存在疑惑。例如用餐时间、工作间歇时间、参加企业培训时间和待命时间在不同情况下是否应认定为工作时间。[3]进入工作场所和离开工作场所的这段时间是否也应纳入工作时间。[4]由此可见,在工作时间的界定范围上法律条款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结果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对于工作时间的认识偏差,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

  2.2 工时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

  我国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的权利,其他相关部门加之以辅助,认真协调工会进行监督,同时以群众监督为基础的监管体系。[5]但是这个体系在实际运行时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大多检查机构等的是"群众举报",处于被动的地位,监察部门很少做到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监管检查,执行其监管的职责。另外,行政执法的权利不在工会的手中,工会在监察中起的是辅助作用,再加上工会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与用人单位紧密相连,这便形成了工会形同虚设的现象,使得法律监管存在滞后。[6]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时也造成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日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而没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2.3 有关法律救济手段失灵

  法律救济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关于救济方式《劳动法》在第七十九条中提出劳动争议的三种解决方式为调解、仲裁和诉讼。《劳动法》中也明确了劳动争议的主要处理方式是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产生劳动争议时需要最先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之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最后成功诉讼,对于劳动者而言也是浪费了寻找下一份工作的时间。而劳动者也想在工作中发掘自身价值并获得更多劳动报酬。[7]与此同时,最后因为执行的问题劳动者也得不到很好的补偿。其中解决机构并不是十分独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经济上也一直依赖于企业,加之工会很难发挥真正的理想作用,劳动者一直处于不利地位。[8]所以造成了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后,大多迫于时间和经济压力原因不了了之。

  2.4 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

  法律宣传的目的在于使公民接受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并经自身意识转换为自己的价值观。[9]劳动者作为工作时间的主体,大多没有感受到法律上对他们的倾斜保护。一方面,很多劳动者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是不清楚的;另一方面迫于用人单位施加的压力,很多劳动者不得不加班。[10]两个方面都很大程度上与法律宣传不到位相关,法律大多注重劳动者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忽略事先宣传来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的环节,这多少有一些本末倒置。另外,在宣传的过程中,由于宣传部门经费不是十分充足,导致法律宣传工作不能真正落实到深处。在宣传的形式上又缺少创新力,且没有借助有效的宣传方式吸引劳动者,大多采用传统的手册宣传、网站宣传等方式,缺少新意,造成宣传工作最后无人问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3 完善我国工作时间法律保障的建议

  3.1 明确工时制度,细化具体规定

  针对我国工时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首先,国家应当把明确工作时间的法律制度放在重中之重地位,并且细化相关的界定和概念解释,进一步明确工作时间的界定范围,即针对不同情况各种时间是否应纳入工作时间的范畴。对《劳动法》中"生产经营需要""特殊原因"等模糊词汇应该明确做出解释以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尤其是确定有效的协商机制,促使用人单位加大对劳动者话语权的重视。[11]其次,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在加班之前与劳动者沟通,最好做到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将工作时间相关的规章制度列在其中,确保劳动关系顺利进行。此外劳动者也要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对于法律制度不明确的地方及时向有关部门询问,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最后,国家也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因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缓解过度劳动的关键,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

  3.2 健全相关部门法律监管机制,分散权力

  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健全监管机制则是其中重要的环节,有效的监管应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重视程度,变事后解决为事前发现。与其处在被动"等举报"位置,不如主动出击,深入用人单位内部开展调查,关心劳动者真正面临的问题。第二,将权力分散在劳动行政部门、其他部门和工会手中:三方合作、互相监督、共同商议,增强其主人翁意识。第三,将工会逐渐与企业剥离,国家在经济上可予以一定的支持,使其在经济上独立。此外,对于企业规章制度不合理的地方,要鼓励工会与企业协商,共同保护劳动者。[12]

  3.3 加大重视,完善争议处理机制

  其一,裁审机制局限的是事后救济,劳动者在此的维权成本高。[13]对此,国家可以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费用减免,还要对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进行相应的改变,将程序时间缩短,当发生争议时可以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自主选择: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劳动争议,若调节失败或对裁决不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不仅节省了时间,也简化了程序。其二,国家财政可以加大对解决机构的财力支持力度以减少工会逃脱举证责任。最后,国家要加大对其重视的程度,及时号召相关部门严格执法,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费用减免。

  3.4 纠正观念,创新宣传方式

  大多劳动者由于经济水平、文化知识的限制因素,导致法制观念十分薄弱。对此,国家应尽快完善工作时间制度的细节,倡导相关部门纠正观念--重视事前处理,尤其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定期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劳动者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在宣传过程中可以创新宣传形式,将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作用,充分利用互联网、传统媒体等载体,将相关法律以新形式呈现在众人面前。最后,也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教育,对此可出台一些强制性的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劳动者工作时间等相关权利,加大对其惩罚力度,从源头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4 结论

  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有着重要作用。合理的工作时间能使劳动者获得充足休息,是当代社会人权的重要体现,同时又能保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投入工作中去,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大价值。现实中,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现象普遍,由于我国立法保障不完善、法律监管滞后、劳动争议救济手段失灵及法律宣传教育不到位,使得劳动者权益日益受到侵害。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加社会整体幸福感,必须重视并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护任重而道远,需要各方积极配合,虽然目前的法律保障机制在运行方面不尽如人意,相信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定会越来越完善,真正实现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社会整体的"幸福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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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赖德胜,孟大虎,王琦。我国劳动者工作时间特征与政策选择[J].劳动关系,201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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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闫鹏飞。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6.
  [13] 王天玉。工作时间基准的体系构造及立法完善[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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