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在线庭审程序规则构建的现状及思路

发布时间:2021-05-28 20:07:08

  摘    要:在线庭审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顺应互联网技术发展潮流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接近正义、实现正义提供了更加高效、经济的路径。但从目前在线庭审程序的运用来看,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其制度构建与实践探索出现明显脱节。在线庭审规则的构建,应在遵循现行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其技术手段的特殊性,通过庭审程序的规范化来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早日建构起具有普适意义和相对稳定性的程序规则。

  关键词:在线庭审程序; 庭审规则; 庭审方式;

  Abstract:Online trial is the product of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n the field of civil litigation in China. To a certain extent, it provides a more efficient and economic path for the parties to approach justice and realize justice. Howev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urrent application of online court procedure, the lag of legislation leads to the obvious disconnection between its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online trial rules should follow the current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itigation, fully consider the particularity of its technical means, improve the parties' recognition of the judgment results through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trial procedure, and construct the procedural rules with universal significance and relative stability as soon as possible.

  Keyword:online trial procedure; rules of trial; trial mode;

  一、引言

  英国大法官布里格斯认为:"传统法院是工业化时代的结果,而在线法院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在线法院将是这个时代里最具革命性、最具颠覆性的新型法院;在线法院将改变法院生产正义的方式以及当事人实现正义的途径。"[1]47-48目前,我国传统庭审方式渐趋成熟,依托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庭审方式开始走向变革道路,这种变革不仅体现为诉讼工具上的变革,而且表现为在互联网环境中的诉讼规则的重塑与诉讼流程的再造[2]175.对此,各地法院纷纷尝试通过在线庭审的司法实践来探索新的庭审路径,不断充实、完善现有诉讼模式,但实践探索和建设过程中,一些实务领域的操作有时已不能完全被现行法律条文上的有关规定所涵盖,出现了在线庭审规则构建落后于实践操作的失衡局面。对此,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电子诉讼理论研究仍处于相对粗略的阶段,电子诉讼规则体系的构建滞后于电子诉讼实践快速发展的需求,电子诉讼规则缺失是电子诉讼热背后的隐忧[2]175-178,有学者指出,电子诉讼合法性建设的滞后性是"制约民事电子诉讼有效运用的瓶颈"[3]150.另有学者认为,当前在线诉讼规则总体上呈现分散化、地方化样貌,缺乏统一的制度性规范,严重影响到线上诉讼的全面推行与实际效果,需从中央层面对之加以必要规范[4]171.考虑到在线庭审程序中实践操作与制度构建的失衡状态,在建立与推行我国在线庭审方式过程中,需及时跟进理论研究及立法规范。这一方面意味着对现行法规有关条文特别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进行体系性的解释,形成某种法律解释学上的理论来支撑改革;另一方面,如果在线庭审程序的迅速发展已经很难局限在现行法律解释的框架内,则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围绕有关法规的修改或扩充,来考虑在线庭审程序体现在法律规范上的应有形态。总而言之,在线庭审规则的构建仍应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规范及传统庭审方式的原则性规定,但其内涵在互联网环境下发生变化时,需结合互联网发展予以修正。值得关注的是,最高院于2021年1月21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在线庭审程序规则进行了较为系统化的规定,借助该规定出台之际,笔者试图对建构我国民事诉讼在线庭审程序规则以及电子诉讼改革路径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通过这一系列工作,能够为法律文本的解释以及立法修改建议的提出提供某些基本的素材和理论前提。

  二、我国在线庭审程序规则构建现状及问题考察

  (一)在线庭审程序的规则构建现状

  在线庭审程序是指在电子信息技术和司法审判方式相融合的背景下,法院利用电子身份认证、视频传输技术、人工智能审判辅助等模块构建电子诉讼庭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连接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现在不同的空间进行沟通、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电子化的程序。随着世界范围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传统的社会基础由印刷向无纸化的线上转变,民事诉讼程序不得不直面科技、数字化对诉讼程序的渗透,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应对这一根本性变革,我国越来越重视科技与法律的融合发展,并不断依托在线审判的实践性探索来构建在线庭审程序规则,但目前该规则的构建尚未形成体系,既未有立法层面的统一规范,也尚缺乏稳定的程序运作方式指引。

  现行在线庭审程序规则中,最高院出台的具有专门性意义的规范主要包括:《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中,对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程序全流程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解释和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中提到,要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明确诉讼参与人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在线完成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最高院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通知,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中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要积极推广和有序规范在线庭审,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21日)中,最高院虽然首次明确了在线庭审案件的适用范围、方式、条件,根据该规定,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技术条件、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庭审,特殊情况除外,但是该规定依然只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具体适用,并未深刻考虑在线庭审技术及程序的特殊性。此外,地方法院也纷纷制定了相关庭审规范,较有影响力的主要包括《浙江互联网法院诉讼规则》《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规则》《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面对新冠疫情特殊形势,江苏、上海等地高院也纷纷与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协联合出台疫情期间在线诉讼实施细则,总的来说,在线庭审程序规则在形式上渐趋规范化,在实践中的运用也日益频繁,对提高庭审效率效果较为明显。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中指出,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试点法院中,在线庭审占所有庭审的近30%,平均庭审时长46分钟,较线下庭审缩短60%,在线诉讼应用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

  (二)在线庭审程序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经济的方式,接近正义、实现正义,在线庭审程序正是民事诉讼顺应互联网技术发展潮流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能为当事人接近法院提供便利及经济,也能使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更加灵活、高效,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首先,在线庭审一定程度上将有利于当事人接近司法。从时间上来说,司法应当无时不在;从空间上来说,司法应当无处不在。在线庭审丰富了庭审的参与渠道,为部分当事人节省了大量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人力成本,当事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方式实现庭审。这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改革理念,助力当事人接近司法的"第二次飞跃".但在当前发展背景下,借助在线庭审方式便利当事人接近司法仅具有相对意义,在线庭审的数字化、技术性等特点导致其在适用主体上存在便利部分当事人与部分当事人使用障碍的现实困局,例如,对于老年人等部分存在"技术障碍"的群体,在线庭审所带来的便利尚难以体现。

  其次,在线庭审有利于法院的审判管理。近年来,我国的民商纠纷持续、空前增长,并大量诉诸法院,所谓的"诉讼爆炸"现象已经出现,与此同时,各级法院审判人员数量基本是固定的,程序制度的改革也已较为完善。但是,伴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国家治理政策的变革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5]471,诉讼案件必然还会继续逐年增加,案件类型的多样化、数字化也会对法院庭审带来更大的压力。结合目前电子技术发展、审判人员配置、案件现状等具体情况,要想有效解决法院面临的"人案"矛盾问题,一是要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来减少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此处涉及不同论题不做具体论述);二是结合技术手段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其中,依托技术手段建立起的在线庭审程序具有明显的高效性,法官能够不拘泥于特定的法庭空间、不拘泥于特定的期日,甚至不拘泥于早九晚五的工作制度灵活安排时间,结合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及不同当事人诉求的个性化,将碎片化的时间投入审判活动之中,诉讼效率自然随之提高[6]104.

  (三)在线庭审程序规则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电子诉讼试点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在线庭审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相较于在线技术、平台等的逐步建立推广,目前在线庭审程序规则的构建却相对滞后。

  1.在线庭审程序缺乏专门统一的程序规范及改革措施的指引

  目前我国在线庭审程序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由于尚无统一、专门性的庭审程序规则,现行诉讼规则依然是基于传统工业社会所形成的经验而构筑,程序规范上也多是照搬传统诉讼程序规则,因此,不同法院在在线庭审程序的运作中有相互类同的一面,能够保持大致的统一性,且有了一定成效。但也正是由于对传统规则的保守遵循,导致目前在线庭审程序出现改革形式化问题,甚至有时只是将线下的庭审挪到线上进行,有学者便认为,互联网法院仅是将某些实体审判的业务内容以互联网的载体作为其运行的工作机制,换言之,在线庭审的创新仅仅是新工具的创新,案件的审理方式仍然属于"新瓶装旧酒"的实在范畴[7]77.此外,由于缺乏立法层面专门的程序规范,不同法院基于其组织方式、所处社会政治环境等的不同,在在线庭审程序的具体操作上有时会出现明显差异,例如,浙江移动微法庭规定运用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时原则上应经过当事人同意,而吉林电子法院却规定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或法院都可发动在线庭审[8]93.又如,现行民诉法解释将电子庭审限定于适用简易程序,但各地方法院超越此限定,通过在线庭审方式运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实践操作并不少见。就现行在线程序规则来看,电子技术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只是形式主义的革新,而实质主义层面的新型诉讼规则并未妥当构建[2]174.规则之困背后反映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诉讼法理的价值并存、冲突及调试,这种困局迫切要求相关立法、司法单位在程序内的各要素能够相互统一和自洽的前提下,重新建构某种真正具有普适意义和相对稳定性的程序制度[9]145,在线庭审程序规则的构建还需要有立法可依和更具体的权威指引。

  2.现有在线庭审规则运用中产生的新问题

  一是合法性问题。目前,虽然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均为适应在线庭审方式的发展进行了部分修订,最高法也对此出台了一些专门性规定、意见,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在线庭审程序的现实应用过程中仍然产生了一些合法性问题,即法的稳定性和实践的突破性之间的矛盾[10]24.对此,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来协调传统诉讼与电子诉讼的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来明确在线庭审程序的法律效力,是在线庭审程序运行的迫切需要。另外,从程序的救济角度,现有在线庭审程序规范规定的程序救济措施较为笼统,例如法官诉讼指挥权限较大,而当事人对是否适用在线庭审程序选择权被弱化,对当事人诉讼程序保障缺乏系统化的救济规范。这些问题都需要对在线庭审程序规则进一步细化,构建起完善的在线庭审程序制度体系,以充分发挥在线庭审的程序保障作用。

  二是技术缺陷或漏洞产生的问题。由于在线庭审环境的虚拟性、复杂性、专业性特点,较之于传统庭审方式,可能会因技术缺陷或漏洞产生一些新问题,且该类新问题难以通过在线庭审规则的构建来避免。首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识别问题,这一问题是在线庭审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性问题,也是关乎程序合法性的问题。在传统庭审程序开始前,法官或书记员会通过当场核验身份证等证件对诉讼参与人本人进行验证,保证诉讼参与人身份的真实性,而在线庭审程序的身份识别认证程序需要利用技术手段在线上进行,通过证件扫描和人脸比对等技术进行身份确认。虽然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在大部分情况下能够确保诉讼参与人身份的真实性,但由于不可预估的技术缺陷或漏洞,不法分子依然可能通过植入木马、伪造证件、盗取账号、复制人脸生物特征等操作手段伪造身份,无法完全确保诉讼参与人的身份真实性。其次,对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判断也是在线庭审程序的薄弱环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仅通过在线身份认证方式去识别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可能不如在传统庭审方式中那般真切、直接,如何防止不适格的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中来,要充分提高庭审技术手段,不断弥补技术漏洞。最后,在线庭审方式可能会面临网络安全问题,与传统庭审方式不同,在线庭审更容易遭受技术攻击或发生信息泄露等网络安全问题,一旦技术防范措施不到位,可能会使庭审面临很大的安全风险,对司法公正及司法效益形成冲击。

  三是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在线庭审是在日益更新的社会条件下对司法正当性和效率性的新的追求,也是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科技化生活方式的改变对审判提出的新要求。但是由于创新的前置性和意识形态的滞后性,在电子诉讼潮流下进行的诉讼审判方式改革,难免引起学界乃至社会上对其正当性、程序保障等价值的疑虑。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内容,试点法院在线庭审的平均庭审时长为46分钟,较线下庭审缩短了60%,但庭审效率的提高,可能伴随着当事人权益的折损。例如,试点法院有时在在线庭审程序中过于强调科技对审判的影响、过于重视程序的效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进行随意裁剪,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及社会对在线庭审的信任和期待。这一新型庭审方式也许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接受和认同。长远来看,在线庭审将与传统庭审将长期共存,且需要通过实践的不断探索来完善、建立制度规范,以达到公平与效率的一致性,不易在程序上较快的达到稳定成型。

  在线庭审程序在实践探索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折射了电子诉讼理论研究的不足,而在线庭审这样的实践新事物,对民事诉讼传统理论也会产生相当程度的冲击,倒逼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在信息技术时代进行新的思考和发展[2]171,通过在线庭审理论制度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助推在线庭审程序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发展。

  三、我国在线庭审程序规则的构建思路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建立大体上属于"建构理性主义"的范畴,诉讼规则的构建必须遵行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11]1.但在信息化时代,笔者认为对于在线庭审程序这一项关涉多方主体的行为方式改革而言,庭审方式要根据时代的需要而设定的,不同庭审方式完全可以友好并存,但主要问题有两点:一是庭审程序涉及的诉讼法理论需要"革新"还是"革命";二是在线庭审规则需要在现有民事诉讼规则下"续建"还是"重建".

  (一)我国在线庭审程序规则构建原则

  1.在线庭审程序规则不能违背民事诉讼基本理念

  民事诉讼所采程序制度体系,往往是具有反映时代之特定价值观、试图实现特定实质价值、彰显社会所认文化上、政策上价值理念的[12]153.在诉讼规则中的"强行规范"则通常反映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基础或者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等问题[13]30,同时担负着维护诉讼安定性的责任,内含着社会公益性、正当性等因素。因此,在构建在线庭审程序规则过程中,对于民事诉讼规则中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定程序等基本理念,法院和各方诉讼当事人必须严格遵行,不得随意或合意变更或排除使用,否则为重大的程序违法,从而构成上诉或再审的事由。例如,法院侵害当事人的诉权,违反回避规范、程序参与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专属管辖规范等,属于程序上重大违法,构成上诉和再审的理由。而对于任意规范的事项,或是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或是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其判断的标准一般是民事诉讼法中容许选择或行使责问权的规范[11]195,在构建在线庭审规则过程中便可融入新的诉讼程序要求,体现新型诉讼模式特色。

  一是要符合民事庭审程序强制性规定。庭审程序是法院为确定判断诉讼标的所必要的事实及获得相关判断资料而实施的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核心的阶段。庭审的最主要任务是通过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庭审程序的实施,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充分行使主张和抗辩的权利,以达到对当事人的主张加以确认和判定的目的。在线庭审作为庭审的一种形式,理应满足庭审理论的基本要求,满足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性规定,这样才能赋予在线庭审以法理上的正当性,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维护法庭权威,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价值,若超出民事审理方式的原则性要求,将使其正当性受到折扣,只有庭审的外衣却无庭审的品性的庭审样式是不甚理想的诉讼状态。二是要强化程序保障理念。在现代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诉讼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使用权利,是国家在民事诉讼领域及诉讼法上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决定在线庭审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根基。在利用新技术进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程序权保障虽然会表现出新的形态和特征,但在对在线庭审程序规则进行构建过程中仍要遵循现行民事诉讼理念,充分考量程序保障具体规范,例如对在线庭审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庭审公开、直接言辞辩论等程序的设置上要在遵循现行民事诉讼程序保障规范前提下,充分考虑在线庭审的特殊性进行合理设置,尊重当事人的程序自由、程序选择。

  2.在线庭审程序规则应当体现新技术特色

  在线庭审程序的发展,是随着科技的突破、电子信息技术的成熟而不断向前的,而科技的发展不仅会影响诉讼方式的革新,更会影响着诉讼法规范本身的变化,促进着民事诉讼法规范向科学、规范、公正和高效之路迈进。在线庭审作为与传统方式并列存在的新型诉讼方式,在程序价值、程序规则、诉讼原则等诸多方面具有特殊性,庭审中司法信息的生产、共享或流通、存储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司法决策的过程也更加多样,例如裁判结果自动生成、案件全程留痕查看等,对审判管理、监管和法院内部互动带来很大改变。当新的事物导致原有的规则或者法律框架发生变化时,立法者的任务就是使法院融入电子世界,让在线庭审规则体现出新技术特色。在线法院应当具备在虚拟世界中再现诉讼的功能,在不改变本学科具有正当性所表现的理念、方法和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增加或者改造具有技术性质的、适合本学科发展的新的法学方法,使其内容及机能随着时代所追求应达成的程序制度目的予以重构或调整[12]154.让在线庭审程序在理念上,实现诉讼进程和诉讼掌控方面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之间的平衡,在民事诉讼的实现方式上,实现程序的简化和灵活性,提高庭审效率[14]34.

  此外,在线庭审程序使民事诉讼庭审的空间范围得到了极大的延伸,庭审外观由传统的线下"面对面"庭审模式转为线上"屏对屏"庭审模式,而这种庭审外观的出现也引起了理论及实务界对法庭仪式、符号等内容的讨论,体现在诉讼中严格的程式诸如法庭摆设、誓词、诉讼参与人的出场顺序等都被赋予了法律价值中的特殊意义,法庭上的器物表现出特殊的价值蕴含也造就了法律的严肃与庄严,这些内容形成了公民对法院判决的敬畏。虽然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在线庭审环境做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且在线法庭应保持国徽、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但在线庭审的"屏对屏"庭审模式无疑还是会淡化了法庭的仪式感和符号属性,庭审过程在线进行,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整个庭审程序,对庭审场所没有限制,对庭审的布置也通过屏幕的介质属性使其象征意义淡化,庭审的严肃性通过在线审理模式变得淡化。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庭审程序规范内在的程序保障内容相比于法庭的仪式感更为重要。开庭需要仪式化,这是司法权威性和公正性的象征,但开庭更需要的是实质化审理。在线庭审程序可能在仪式化上有瑕疵,但只要能够使开庭程序实质化,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方便法官进行审理,其便是可行的程序。因此,我们在进行在线庭审程序的构造中,应更多地关注庭审规范的内容分析,衡量其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程度,并不需要刻意关注庭审外观的符号学意义,其只是次要方面。

  (二)我国在线庭审程序规则构建的具体考量因素

  通过互联网技术、电子诉讼平台、人脸识别以及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在线庭审程序在启动方式和庭审环节等方面更为灵活,某些领域甚至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相关规定。但由于目前我国在线庭审实践还不够充分,出台系统的电子诉讼程序法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可先就原则框架作出规定,使在线庭审、司法信息化、智慧法院等的改革探索具有相应的规范性指导,具体的规则细节可以在不断的改革实践中摸索总结[15]56,在满足程序法理论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电子信息技术的特殊属性,对在线庭审相关程序规则不断进行修改、完善,从而使在线庭审程序的合法性得到夯实,具体考量因素如下。

  1.规则构建主体

  目前,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实践的缺失性,我国在线庭审程序规则的构建主要是由司法机关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而立法者对此却表现出一定的失语状态。司法机关主导制度建设虽然有积极意义,例如其作为裁判者最熟悉和了解民事审判程序,对其中的问题及其出路也有更形象生动、更深刻的解读和把握,但其绝对主导地位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同样不容小视,司法机关主导的的改革往往会从自己的视角出发,在潜意识里以自己的利益为根据,改革措施有时会不同程度上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增加当时人的维权负担。

  考虑到在线庭审程序规则的建构在今后可能展开的途径,要尽可能发动各方力量,实务界在司法实践中要勇于探索,继续不断地进行种种尝试仍是最基本的前提,同时需要理论界在整理基本概念,澄清其中涉及的原理问题等方面的不懈努力。在这样的基础上,才可能寻找恰当的时机把已经成型或成熟的做法以规范的形式加以确定。一个可能的途径是首先通过一定地域范围的法院内部制定的规则对有关准备的程序作具体的规定,当实务界已经在习惯性操作方法的形成与规则上的表达这两方面都提供了相当的基础,同时学术界也有了相应的研究积累时,立法机关及时补位,以制定新法为目的,整合现有在线庭审相关规则、依据,结合现有实践成果及典型案例,着手制定电子诉讼专门法,通过立法将在线庭审程序的制度性架构和程序样式规范化,进而通过庭审程序的正当化、规范化来实现司法公正及效率,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

  2.独立的审前程序设置

  考虑到互联网技术跨时空交流特性,为有效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发挥诉讼定纷止争效果,在线庭审程序规则的设置可以参照美国法规定,赋予审前程序独立终结案件的地位,因为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证据交换、争点整理、审前会议等程序都能够随时随地通过诉讼平台进行,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和法官不需要面对面直接交流即可充分交换意见。

  在线庭审程序中独立的审前程序规则可参照杭州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规则》制定,及时将案件各环节在在线平台上公布,法官与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各环节。对可以直接通过庭前程序终结审理的在线庭审案件类型可以做列举式规定,例如: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且事实证据清楚充分的案件;被告超期无理由不提交答辩状或者虽提交答辩状,但是对认定案件事实及原告诉求没有异议的;案件涉及的证据都是电子数据,且该电子数据是在联通了各诉讼平台中的证据平台的基础上,通过区块链技术提前固定,法官能够直接进行认定的,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足以推翻现有证据的除外。对于上述列举的案件类型,可以允许法官运用异步审理方式通过即决判决等形式进行裁判,在独立的审前阶段及时终结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异步审理规则的构建需要强化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应当确保异步审理平台的安全性及公正性,在当事人每次适用平台进行证据提交、辩论等行为时,都应当利用人脸识别等身份认证技术对当事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其次,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合理使用诉讼指挥权,及时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回复;最后,对于当事人来说,应当善意利用异步审理平台进行诉讼行为,不得因为时空的非连续性而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干扰司法秩序。

  3.在线庭审程序规则设置

  在线庭审程序规则的设置首先要考虑程序的启动规则,根据现行《民诉法解释》第259条规定,只有经过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法院才能使用在线方式审理案件,这一规定旨在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16].但在"诉讼爆炸"现实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结合中央力推的司法信息化战略,民诉法解释这一规定是否合时宜有待进一步考量。在不减损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前提下,可参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赋予法院充分考量案件复杂程度、技术条件、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适用在线庭审程序,同时,要对老年人等电子设备使用障碍群体要进行充分引导、帮助,通过实施在线庭审法律援助、优化设置平台功能、普及在线庭审操作流程等方式为该部分群体参与在线庭审提供全方位司法便利。其次,在线庭审程序规则的设置,在适用案件类型方面要有所限制,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小额诉讼案件等相对简单的案件类型可全面适用在线庭审程序,而对于一些案件争议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则不宜适用在线庭审程序。此外,在线庭审规则的设置必须凸显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的内在价值,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庭审程序规则要遵循言辞审理、直接审理、公开审理等诉讼基本原则,使当事人能居于程序主体地位,在程序上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

  4.人工智能技术应为辅助而非主导

  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的机器、技术稳定地发挥着越来越多的功能,例如解决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能力。在线庭审规则的完善,一方面要在保证互联网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的基础上,加速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应用,探索形成智慧司法的实践样本,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及制度规范。另一方面,要认清在线庭审的本质,在线只是审判的外在形式,人工智能技术也只是为保障在线庭审顺利开展的辅助工具,不能对其产生过度依赖,若放任人工智能参与庭审,可能会破坏基本的庭审规则,也会对法官的心证审判结果产生影响。此外,要不断完善在线庭审所需技术,及时填补技术漏洞。

  四、结语

  在线庭审程序是顺应互联网司法、智慧法院建设的产物,是不断拓展庭审方式的有效实践,在审判经济、便利及效率等方面存在一定优势。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在线庭审程序规则的构建仍存在一些现实性难题。在线庭审程序规则的构建,要在遵循民事诉讼基本理念基础上,充分体现互联网新技术特色,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获得及时、充分的司法救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参考文献
  [1] 布里格斯。生产正义方式以及实现正义途径之变革:英国在线法院的设计理念、受理范围以及基本程序[J].赵蕾,编译。中国应用法学,2017(2):47-55.
  [2] 高翔。民事电子诉讼规则构建论[J].比较法研究,2020(3):175-188.
  [3] 张兴美。中国民事电子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7)[J].当代法学,2018(6):148-157.
  [4] 左卫民。中国在线诉讼:实证研究与发展展望[J].比较法研究,2020(4):161-172.
  [5] 左卫民。中国法学的范式转型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6] 段厚省。远程审判的双重张力[J].东方法学,2019(4):101-112.
  [7] 丁朋超。我国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的反思与发展进路[J].政法学刊,2019(8):77-86.
  [8] 陈锦波。在线庭审的实践检视与规则重塑[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1):91-99.
  [9] 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10] 王福华。电子法院:由内部到外部的构建[J].当代法学,2016(5):23-35.
  [11] 邵明。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以现代正当程序和现代诉讼观为研究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12] 许士宦。证据收集与纷争解决[M].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
  [13] 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 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4] 洛伊克?卡迪耶。法国民事司法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15] 张卫平。中国民事诉讼立法四十年[J].法学,2018(7):43-56.
  [16] 李文发。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探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35(5): 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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