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

发布时间:2014-07-27 08:46:54
   摘要:政府采购工作是我国政府财政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它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财政的支出,对宏观经济进行有效调节并平衡社会的需求供给。虽然我国的政府采购在多年实践下有了较为成功的经验,但其采购行政法规制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让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将就此进行简要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完善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
  
   关键词:政府; 采购; 行政法规制; 研究;
  
  在我国经济加入到WTO中后,我国的采购市场开始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工作也开始逐渐同国际接轨,但由于政府采购的实施时间较短,经验方面和相关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政府采购工作并不能最大化地发挥其作用。为了保障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效益,让采购工作可以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我国应当考虑对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进行重构完善。
  

 
  一、政府采购作用和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特征概述
  
  1. 政府采购的作用
  
  政府采购的作用总结来说就是节约国家的行政成本,让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能得到一定的提高,以严格的预算来实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同时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让国家经济能在调整之下有序运行,并提高采购决策的科学性和行政透明性,避免采购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出现,让每一笔政府资金预算得到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方性的垄断,让市场环境可以更加公平有序。
  
  2. 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特征
  
  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法理念下联合政府采购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直接间接的监督。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主体为行政机关是其最大的特点,其对象是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由于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在采购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采购,让政府采购人的采购行为处在行政法的约束监督之下。
  
  二、目前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1. 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主体方面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实施来看,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在行政法规制主体方面,其采购监督机构运行不够规范,监督部门和执行部门没有分离,属于合并设置的状态,造成政府采购约束监督职能不清的后果。且政府采购监督范围过小,没有对监督内容进行明确的细分,无法实行政府采购过程的全面监督,改缺乏一致的监管原则,没有独立的部门实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造成多个部门混乱监管的现象,不利于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开展。
  
  2. 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依据方面的问题
  
  从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依据方面来看,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立法层次过低,实际操作性能不高,立法过程中主要以《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作为基础订立,但这两部法律之间并不协调,其立法出发点、目的、原则均有很大的不同,利用这两部法律订立政府采购相关法会造成许多冲突。另外其他的法律规制上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比方说刑法规制政府采购行为的局限性、反垄断法规制政府采购行为的局限性等,这些都是依照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进行有效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3. 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对象方面的问题
  
  从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对象方面来看,部分供应商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会提交虚假的资料进行审查,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意竞争,影响政府采购人的采购工作开展。同时,法律所规定的供应商救济制度并不合理,救济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救济工作流于表面,供应商利益得不到保证,再加上政府采购人采购计划的随意变更、行政垄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职责的不明确,让政府采购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4. 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程序方面的问题
  
  从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程序方面来看的话,我国政府采购程序还不够规范,政府采购流程过于形式化,采购信息透明度也不高,政府采购监管约束方式过于单一,相应的制度也无法提供有效的保障和规范,对供应商资料的审查程序也缺乏一定的规范性,让采购人进行资料审查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的重构建议
  
  1.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要想解决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中的问题,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促进公正有序市场环境的形成,首先需要完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加快同《政府采购法》配套的行政条例、法律条文的设置,提升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要求,制定政府采购过程的标准,让政府采购工作有据可依。同时,解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冲突,以修补的方式让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还要加快同WTO《政府采购协议》间的衔接,让我国的政府采购更符合国际条例。
  
  2. 健全政府采购监管约束机制
  
  国家还要健全政府采购监管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规制主体的监督作用,要将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采购机构进行分离,明确职责,让相关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能成为一个独立、自主决策的部门。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预算审核和采购监管,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执行能力,让政府采购工作更加透明、公平、公正。另外,还要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方式,加强政府采购内外部监督,将分散的政府采购集中起来,以外部监管部门的设立和社会公众舆论式的监督来有效监管约束政府采购工作。
  
  3. 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
  
  国家还可以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对前置程序进行改革质疑,前置程序是为了当政府采购工作进入复议或者诉讼前时,能让政府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之间有解决矛盾的机会,或者让供应商进行诉讼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通过对前置程序的改革质疑能大大提升政府采购过程中争议性问题的解决概率,让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还要建立行政补偿机制和行政赔偿机制,在政府有过错的前提下对供应商进行补偿或赔偿,弥补供应商的经济损失,并增加民事诉讼程序,采用独立的政府采购争议诉讼模式,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4. 设置配套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程序
  
  国家还要设置配套的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程序,建立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机制,让政府采购环节处在透明的环境中,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提升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并对政府采购进行电子化机制完善,顺应信息时代的发展,以电子化政府采购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所需时间,消除采购过程中的空间障碍,让政府采购更加科学化。另外,还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从根源上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不得随意选用评标专家,评标专家一定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才可选用,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评标专家工作行为,让其评价更加公正、公平、有序。
  
  四、结语
  
  政府采购工作是政府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能让国家财政资金利用率发挥到最大,促进国家发展,而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则是政府采购工作作用发挥的保障,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制还不够完善,其在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些许问题,我国应当对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解决,让政府采购工作得以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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