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发布时间:2017-07-24 15:03:18
   摘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民法典的制定俨然成为我国法律进步的标识。而在此背景下,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便有其独特的讨论价值与研究意义。现如今,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已得到广泛认同, 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该如何定位, 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到底居于何种地位等等, 仍然存在争议。为此, 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及整合各方意见, 认为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财产权的特别规范, 应该有所归属, 进而使得知识产权法更为完善。
  
   关键词:民法典; 知识产权法; 财产权; 私有性;
 
  
  近年来,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民法典体系的问题展开了一场辩论, 其中, 有关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引发了热议。根据过往的诸多判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许多着名法学家提出了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的定位及立法体例的多种思路。针对各类问题及例案, 部分法律学者提出了制定单独的“统一知识产权法典”的设想, 亦有部分人士认为创立属于知识产权法独有的通则。随着《物权法》的通过 , “统一知识产权法典”的工作也正在进行, 这也为知识产权法有所归属做了充分的准备。
  
  一、纳入民法典
  
  1.法典的制定
  
  当今社会法典制盛行, 而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在进行。部分学者认为民事权利理论的革新有助于民法的进化, 而民法的进化反过来又推动各民事权利自身体系化的建立。两者之间本是无法割裂、相辅相成的。因而法律之间都是有联系的,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孤立的存在, 而民法典可视作一个总章程, 知识产权法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道条规。法典的存在使得法律再上一个崇高的地位, 而民法典则是中国法律走向成熟的关键一步, 而与其有相当共通之处的知识产权法填列其中必有其合理之处。
  
  2.民法典的作用和价值以及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优势
  
  知识产权法若要归诸民法, 从民法中寻找共通之处俨然成为必要环节。民法的作用在于调整自然人,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从而使得民事活动得以顺利开展而社会可以正常运行。而知识产权法则是为了保障专利人士的个人利益, 从而激发更多的创新活动。在民法领域对于物文主义与人文主义进行讨论, 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人格权近乎一致。对于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的知识产权而言, 只有正视知识产权中的人格利益, 才能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归“一”的过程中, 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此外, 就成本而言, 相较成立知识产权法典及编撰知识产权法通则, 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将会节省更多的人力物力。于此, 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之中, 不仅完善了民法典自身, 巩固了民法典的地位, 更是对知识产权法自身的升华, 更好的解决知识产权与人格权之间的问题, 让知识产权法在以民法典的为时代的大背景下得以产露头角。
  
  二、单独成立知识产权法典
  
  1.知识产权法典成立的必要性
  
  但众口难调, 亦有部分学者认为唯有为知识产权法成立一个单独的法典方可体现对其的尊重。法典的出现在人类法律制度文明的一个重大转折点。人类的法律制度文明同各式各样的法律形式的息息相关, 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法, 都无法在总体水平上同法典相媲美。法典具有前瞻性及其独特的优势地位及优越性, 是体现法律完善与成熟的标志。法典的独有魅力在于进一步完善法律从而进一步提升法律的地位,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对于当今的法治国家, 一个强大有力的法律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因而法典的存在是严肃而要求苛刻的, 知识产权法作为特别规范自有其独到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而知识产权法则侧重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 鼓励更多的创造者无所顾忌地为社会做出贡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将知识产权法直接归于民法典未免太过敷衍与草率, 这有悖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2.以单独成立法典体现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 不仅有其理论意义, 亦有利于解决立法体例上的一些技术性问题。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始终存在若即若离的关系, 正如联系的普遍性一样,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存在共通之处并不足以将两者关系牢牢绑定, 也不得以成为归入民法典的依据。
  
  不难发现,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之间虽有些许联系但仍存在着冲突, 倘若明知如此而仍要将其纳入, 等于是在进一步扩大法律的漏洞, 这有违法典颁布的初衷。因而为适应法典化的大潮流以及对法律乃至各类创新认识的尊重和保护, 成立知识产权法独有的法典乃是一条可行之路。
  
  三、知识产权法成立通则
  
  1.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当以通则形式体现
  
  众所周知, 198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实行施行, 民法通则身为民法典的前身, 对于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做出了概括, 从而更高效的处理案件中的类似问题。不难看出, 知识产权从最初的皇家特权, 演变到今天财产权的一种, 理应当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知识产权具有其特殊性, 因而将其直接纳人民法典中恐怕不会尽如人意。于此, 亦有部分学者认为, 知识产权法可仿照民法前身成立一部通则, 一来, 可以跳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从属关系始终争论不休的怪圈;二来, 此举可以使知识产权法再上一个台阶, 成立通则的知识产权法将会比以往更完善, 而有了民法通则成立的经验, 成立知识产权法的成本亦会降低, 且更易于发行及为人所接受, 且可体现中国法律的进步与成熟, 成立通则的知识产权法将更加通俗易懂, 为今后更好地保障专利人士的利益做出了重要保障。正如李雨峰教授所言, 法典化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但却没有现实意义, 而适应当下知识产权法的, 应该是以通则的形式。
  
  2.民法通则具有借鉴意义
  
  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 其内容摘要共性部分实有不少, 因而成立通则并非难事, 而有了成立民法通则的经验, 知识产权通则的成立将会更为迅速, 完善的呈现。因而无论对于国家、法律人士、专利人士乃至普通自然人都可直接或间接收益, 从而展示我国对法律的高度重视及中国法律的与时俱进。而知识产权法通则的成立对于其他法律亦可起到借鉴作用。
  
  四、笔者观点
  
  就以上来看, 知识产权法典目前可采用的模式为主要是全面, 汇编及通则。于此, 笔者认为, 法典存在的意义是使得法律有更为规范而完整的体系, 正如1804年3月21日法国所通过的《法国民法典》便是为了适应当时资产阶级的需要, 而晚了近一个世纪的德国也将法典更完善的呈现。而现如今中国所需要的必定得根据中国的国情入手, 2016年3月4日上午编纂工作已经启动, 从做法上分两步走, 第一步是制定, 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可见, 中国的民法典主要还是从民法入手, 而法律之间是互通的, 与民法有关联的不仅是知识产权法, 乃至所有的法律间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而民法典不能将所有的法律都加以包含法律的建立及修改历来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而仅仅因为知识产权法于物权法略有关联就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中, 此举未免稍显唐突。民法所需解决的问题应该是专一的, 要有严格的规范, 倘若收编其他法, 便等于朝着建立一本法律全集的方向靠拢, 一个没有明确制度的法律是不足为道的。而建立属于法律自身的法典便可将法律的漏洞缩小。法律需要总和, 但这显然不是民法所能包含的, 民法的是否完善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若此时便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兴许会造就更大的麻烦。反来想, 追求自我完善并无错误, 法律就是要追寻自我完善, 倘若追寻自我完善仍有缺失, 那不去完善岂不更糟。
  
  针对法律中共同的部分组成通则是有利于法律的完善, 但也同时造就了法律的漏洞, 太过笼统而将略同指出合并使得法律的漏洞显现愈发严重。通则有其利亦有其弊, 通则的存在方便了对法律的理解, 也对法律的共同之处进行了概括总结, 然概括总结并不能代表各条法律的全部。通则用作归纳提升法律是不错的选择, 而现如今知识产权法以通俗易懂为要以, 不必进行通则处理的步骤。而作为特殊法, 通则的存在与其会产生一系列矛盾, 恰同民法通则一样。而单独成立法典便会拥有其独特的地位, 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漏洞。当今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去留为主要问题, 而成立通则相当于绕开这一问题而去引出一个新的争论点。法律需要与社会同时进步, 通则的时代早在上世纪就已经出现了。而与中国新兴的法典化正是当今完善法律法规的新热潮。
  
  每一条法律都应有自己独特的条文而共同之处在所难免, 世上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叶子, 没有必要在各个法律之间的相似处焦虑。知识产权法作为特别法规必有其独到之处, 而因其与民法略有共同便合二者为一谈, 岂不谬哉。倘若今日知识产权法收归民法典, 过几天便会有新的成员加入, 久而久之, 一个民法典兴许会成为一个储物囊, 任何沾点边的法律都可以参与, 那法律的威严也就不复存在了。
  
  五、结语
  
  综上, 各者说法都各有千秋, 但无论是否归入民法典或是编为通则, 都有一定道理, 而笔者认为将知识产权法独立成为法典方为三者之中的良策, 正如林肯曾说“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 完善专利制度是目的激发更多的创造力。以此, 一个专门化的知识产权法典方可实现这一目标。对于法典化盛行的当今社会, 兴许每一个法律有其独有的法典可为最佳择选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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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词条。CivilLaw[M].不列颠百科全书 (第4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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