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国化的理论基础与逻辑整合

发布时间:2017-05-25 08:34:29
   摘要:行政法的中国化意指弥愈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与移植改造西方行政法之断裂, 具有中国主体意识, 自觉基于中国国史民情、政治背景、文化传统场域, 凝生出符合中国特色的、面向民族受众的、迎向国际视域的、系统化理论化的行政法研究态势抑或走向。基于中国现实背景, 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与西方普适价值观念, 对行政法中国化进行理论基础证成与逻辑结构整合, 从而揭示行政法中国化的自身品质, 进行系统化的理论辨思与预设。
  
   关键词:行政法; 中国化; 辨思;
 
  
  寻思中国行政法之现代化动力来源, 概莫内生与外源两种类型。清末自戊戌变法取法东瀛以致中国近代行政法发端1, 我国开始移植西方法制之路。1949年以后, 中国行政法主要借鉴苏联法制,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改革开放以来, 西法东渐的同时百家争鸣, 但中国行政法更显移植之图与改造之景。纵观中国近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以整体性见长的中国传统法制文化已渐被西方清晰规范的法治文化冲撞打散以致纷落消散。中国这片古老广袤的土地上, 生长着水土不服的花果。内生型中国传统行政法律制度与外源型中国近现代行政法之间存在着未予弥补的断裂鸿沟, 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犹如未能咬合的齿轮, 龃龉前行。而今我国社会处于转型巨变时期, 如何让行政法之花富有生命力, 如何弥愈中国行政法发展之裂, 足以引发行政法学人的长期关注与持续思考, 也正基于此提出行政法的中国化。
  
  一、行政法的中国化释义
  
  (一) “中国化”释义
  
  “化”之本义为变化, 改变, 主要涵义指性质或形态改变;用在名词或形容词后, 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消化, 领会, 融会贯通。“化”在历史典籍中更是具有丰富涵义, 但基本指变化, 消化之义。如:变则化--《礼记·中庸》;因时而化--《吕氏春秋·察今》;知变化之道--《易·系辞传》;学而不化, 非学也--杨万里《庸言》;渐也, 顺也, 靡也, 久也, 服也, 羽也, 谓之化--《荀子·七法篇》;状态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荀子·正名》注:“化者改旧形之名”.
  
  “中国化”, 据已知资料, 最早是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一语组合出现的。毛泽东同志最早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2.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一言以蔽之, 就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从而得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道路。由此中国掀起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热潮, 不同学科领域内亦呈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广泛研习态势。在法学领域,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研究也曾如火如荼。但如今, 伴随苏联影响之由盛而衰, 倡议“法学中国化”之学人鲜已。搜揽学术期刊网看来, “法学的中国化”只有何勤华教授[1]、陈金钊教授[2]等人撰写的10余篇文章;而“行政法的中国化”更是无人提及, 由是, 此时此境确怀倡起提出之动力。
  
  “中国化”应是基于中国国史民情、政治背景、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之场域, 具有自主自觉意识的言说、研究、探寻、求索的态度、方法、视角;亦是基于中国传统文化与外来优质文化之交融汇合并凝练内生出符合中国特色的、面向民族受众的、迎向国际视阈的驱动态势抑或未来走向。具体而言分为三层涵义:一是注重中国本土及其资源;二是动态运行及发展态势;三是研究中国问题的系统化与理论化。陈金钊教授亦指出:“中国化主旨上并不是反对西方文化, 而是针对西方文化过度在中国蔓延而采取的一种警示性提示;强调建构中国法学不能忘记中国的文化传统, 但重在创新与超越, 中西文化作为传统都是创新的基础。”[2]其观点与吾上述理解实为一致。
  
  “法学的中国化”是西方法学和中国法学的双向互动融合过程, 强调的是中国法学对西方法学的审视, 对本国国史民情的客观评价, 促使中国法学的内生发展, 形成具有本国自身特点的研究方法和视角[1].
  
  (二) “行政法的中国化”诠释
  
  解读“行政法的中国化”涵义, 首先须界定此处“行政法”之范畴, 这是正确理解行政法中国化的前提。本文所指行政法是目前中国呈现的行政法现状, 包含西法东渐的移植与改造之行政法, 以及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被西方行政法冲击瓦解后散落于社会文化中的思想精髓、理论观点等行政法治意识;并非仅指西方近现代意义的行政法, 也并非仅指中国古代传统的行政法制, 而是包含二者的整体。但如前分析, 二者之间一直存在断裂带, 也从未进行弥合补裂。
  
  行政法的中国化, 意指弥愈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与移植改造西方行政法之断裂, 具有中国主体意识, 自觉基于中国国史民情、政治背景、文化传统场域, 凝生出符合中国特色的、面向民族受众的、迎向国际视阈的、系统化理论化的行政法研究态势抑或走向。
  
  行政法的中国化, 不同于行政法的本土化。后者是西方行政法学在中国实际运用的单向的移植改造过程, 强调西方具有普适价值的行政法理论对本土传统行政法制资源的重视, 并融入本国特殊国情中。而行政法的中国化不仅于此, 还强调中国行政法理论在融合西方法学理论与传统法制文化后的内生, 进而凝练创新出符合中国国史民情的特有的中国民族行政法学理论。
  
  二、行政法中国化的理论基础及逻辑整合
  
  (一) 行政法中国化的现实背景
  
  检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 中国行政法学已从最初无人问津的“冷学”发展成为人丁兴旺的“显学”, 为中国法治实践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与智识资源。行政法基本范畴逐一确立、学科体系基本建成、基础理论初步证成、研究领域逐步拓展。
  
  行政法学研究的问题与弊端也不断暴露。过去几十年里, 行政法学的研究偏重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和具体方法的探讨, 但由于自身缺乏基础理论的指导以致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行政法的研究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支离破碎的权宜之术、服务之术, 而没有建立起统领众“术”的行政法之“道”, 也就是没有建立起成熟完善的行政法基础理论体系。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相较其他法学学科而言还很薄弱。此状貌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如重规则而轻行政法观念、文化根基和社会环境, 多行政法的实务而少行政法的本体论探究, 过于看重立法而忽视法治多环节的平衡与协调, 不解决宏观的大课题却沉溺于细枝末节的小问题[3].于是, 面对日新月异、丰富多变的行政实践, 缺失扎实根基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还是现出无力回应行政法治实践的态貌。
  
  究其原因, 一是中国处于转型巨变时期, 深层次社会问题凸显, 各种矛盾冲突涌现, 行政法的发展不能与社会发展紧随跟进, 行政法治实践个案倒逼推动行政法发展的情形时有发生3.利益调整和分配不公造成的社会危机, 反过来成为呼唤行政法治的动因。现实行政法发展与行政法学研究距离引导中国新时期行政法治实践的功能性实现任重道远。二是由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决定, 中国行政法自身存在着内生型传统行政法律制度与外源型近现代行政法之间的断裂鸿沟。尽管行政法学人或多或少作出过本土化改造的努力, 但言必称西法的惯式思维很大程度上阻却了中国行政法的机理新生, 或言行政法学人对中国行政法的融合内生缺少应有的关注与自觉的理论推助, 以致这鸿沟未被弥愈的同时还不断被各种力量撕扯着。
  
  如何使中国行政法能够回应中国行政法治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 能够运用中国特色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思维模式, 自觉自主地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 这本身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对行政法作出中国化的努力。
  
  (二) 西方法理学对行政法中国化的理论启示
  
  提倡中国化不是要一律反西方化, 西方的法学理论, 仍应被我们尊重并加以借鉴吸收。近代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 “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的, 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 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 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4]同样是历史法学派的梅因能够促使人们重视从历史的角度理解法律, 引领了一场法学方法的革命。社会法学派思想先驱孟德斯鸠在其经典着作《论法的精神》中, 试图在法律之外, 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等各种社会视角来阐释法律的精神, 在社会演进过程中观察这些力量在法律中所起到的作用, 从而建立一种国家和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社会法学派霍姆斯认为,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上述西方法理学思想对行政法中国化的启示主要是, 一是行政法学研究必须以历史为进路, 对民族性予以揭示, 从而推动行政法的发展。只有在对行政法的历史追溯中才能明确民族性的真正特质。眼下中国需要的正是一种具有充分历史意识的行政法学。二是行政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一种社会制度, 其产生、演进必然要立足于实际问题、解决现实困难。从法律运行和制度经验视角研究行政法, 与我国处于转型之中的社会发展需求在某种程度上相吻合。这与行政法的中国化之要求即弥愈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与移植改造西方行政法之断裂, 自觉基于中国国史民情、政治背景、文化传统场域, 凝生出符合中国特色的、面向民族受众的、迎向国际视阈的行政法, 恰相吻合。
  
  (三) 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行政法中国化的社会心理基础
  
  法学泰斗沈家本曾言, 当此法治时代, 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 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 则法学不全, 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只有通过历史的方法与视角去深挖和梳理中国传统行政法律制度, 才能使中国的民族性在每个人内心得到自觉的确立, 才能重拾中华法系和中华法律文化中的优质养料来沁润我们的法律意识心理。因为中国社会之所以与西方社会性质截然不同, 除却地理因素, 就是性格因素, 源于中国人自己的性格、人心, 并依自己的文化传统变迁, 进而影响形成中国自己的法律制度、法治文化。民国时期着名的政治家和法律家居正先生认为, 法学是一种形而上的学问, 对法学的探讨研究, 必须穷原竟委, 遵循一定的准绳法则, “因事推理, 准情合数, 逐渐发明”, 而不能一蹴而就, 更不能凭空捏造[5]468.他进而指出, 研究法学及探讨任何一国法律, 可以分作三个步骤:先考察它“过去如何”, 然后考察“现在如何”, 再进而研究“应当如何”[5]469.行政法学的研习亦应照循此法开展考察。
  
  古代中国, 尽管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和“依法行政”理念, 但是国家的机构设置、制度体系与机关的行政活动都是有相关的法律和习惯加以指导、规范和限制的, 国家行政绝对不是官吏们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过程, 事实上古代行政行为的法制体系是客观存在的。在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君父一体的政治格局下, 也同样存在臣民的行政救济权。古代中国允许臣民在权益受到官府或官吏侵害时动用抵制、请愿、申告甚或诉讼等一些法定或习惯的程序加以救济。“为民父母行政”是中国传统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立足点, “为民做主”就本应是题中之义[6]12-20.中国古代存在大量的有关行政组织、行政控制和行政监督的行政性法律规范, 古代成文行政法制典籍亦浩繁而完备。清末梁启超曾言:“然近世学者解释行政法之定义, 谓行政法者, 总括关于政权作用之法规的全体也。此定义若当, 则今传《唐六典》足以当之矣。我国自汉以来诸种法典中, 虽偏重刑法, 而关于行政作用之规定者, 固已不少。”又称“其最浩博之行政法, 惟我现行之《大清法典》”[7]247. 在张晋藩教授为陈国平博士的专着《明代行政法研究》所作的《序》中指出:“中国古代的行政法, 无论规范的详密、特点的鲜明、 涉猎的广泛、法典化的程度, 均为世界法制历史所少见。”[8]45
  
  中国的法律制度, 在时间上绵延了两三千年, 都有它一贯的体系, 是我国社会自身生长出的东西, 自有挥之不去、如影随形的影响。认真回溯古代行政法制历史, 精审梳理中国传统法制文化, 可以重塑民众尊崇中国自己法治观念的信心, 可以全面整合民众认同感的回归, 可以对目前行政法治实践的新问题新情况作出启示性回应, 是我们树立中国民族性行政法品质, 面迎国际法律视阈的根本立足点, 亦是行政法中国化的根源性凭借与依仗。
  
  三、行政法中国化理论之预设辨思
  
  (一) 行政法中国化应具有自主性意识
  
  在中国社会变迁中, 法律移植对其的影响无疑是最深刻、最彻底和最全面的, 于旦夕间悄无声息地就能使整个国家的制度加以改变。但是, 移植西律虽然在制度层面可以即刻翻新, 却可能是事倍功半, 增加了社会变迁的复杂性, 延长了转型期。居正先生曾针对清末、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不顾中国国情、盲目继受外国法系的做法, 持坚决批判的态度, 认为那些立法“东抄西袭, 缺乏中心思想”;认为应当“既不因袭古代陈规, 亦非继承外国法系”“经营创造, 偶有撷取各国之长”[5]490.任何一国的法律都是与其背后的文化、传统、国民接受程度紧密关联的。整体移植来的异质文化中的法律制度不能融入中国的传统社会, 它们将在很长的时间里格格不入。呈一时之效的法律移植不仅完全破坏了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 而且增加了社会转型期的矛盾和痛苦。如果我们没有一时间之内全面移植西律, 而是在保有自身法律文化传统的同时, 慢慢地、渐进地学习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 也许现代行政法治的成长和发展可能会更快些、更好些, 就能以更快捷、更健康的方式获致适当的发展形式。中国的行政法学真的太缺少独立精神支撑和自主性意识。
  
  正如邓正来教授所言, 显而易见, 放弃或无视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思考或探究, 不仅不可能为人类提供我们这个时代有关中国的法律哲学, 而且中国人也不可能以中国人的方式有尊严地活着, 更为重要的是, 中国将不可能以一种“主体性”的中国, 出现在整个世界的对话或对抗中[9].从这个角度看, 法学中国化不是一个问题, 而是一种姿态或诉求, 它表达的是中国法学研究者的一种目标追求。法学中国化的内容是“尚待形成”或者是“正在形成”的东西。当然在法学中国化形成过程中, 这种根据中国的思考以及张扬中国主体性的目标是不可缺少的[10].
  
  中国行政法本应就不同于西方行政法, 并非仅言行政法律本身的不同, 更重要的是其中所蕴含的以及其后所支撑的社会文化条件不同。任何法律形式上的移植和模仿都不难, 唯独法律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移植是不可能的。但强调行政法的中国化, 并不是绝对反对西方化, 更不是一味主张抱守着历史的瓶瓶罐罐, 搞民粹主义, 而是主张用开放的胸怀, 用既克服又保留的方法, 用历史的视角, 用面迎国际的底气, 梳理、分析、对比、融合、弥裂、推助、创新、发展中国人自己的行政法, 赢得行政法国际对话平台上的主动权。总之, 就是要求行政法学人要具备自主自觉的研究态度, 中国行政法要具备自我主体性意识。
  
  首先, 要建立行政法研究的反思与批判意识, 这是行政法中国化的认识基础。其实, 行政法中国化的命题本身就带有批判与反思的意味, 实际上就是对目前行政法研究漠视中国问题、忽视中国语境的一种批判性反思。行政法中国化要求我们回望传统法制, 面迎现代潮流, 能够作出自主性的选择, 纯粹地照搬移植或复古回归都要不得。
  
  其次, 要建立学术研究共同体的责任意识。行政法学人对中国行政法负有不可推卸的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 要在批判与反思的意识引导下, 以研究和解决中国自身的问题为学术研究的起点, 研究中国传统法文化和古代自生的行政法律制度和体系, 关注现实行政法学研究的问题和弊端, 基于西方行政法学理念与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的交流汇融, 考察行政法治实践、行政司法实务对行政法发展的作用, 构建中国自己的富有生命力的行政法理论。
  
  最后, 建构中国自己的行政法人文精神, 建立自己的行政法话语体系。全面移植西方法学的历史, 造成了我们研究行政法问题时对西方法学话语与研究路径的过度依赖, 造成了这样尴尬的现状, “我们能够体察到自己的存在, 却无法言说自己的存在, 一旦我们离开了别人的基本理论范畴, 我们就无法思考, 无法言说。”[11]要真正达至行政法的中国化, 必须要建立自己的行政法学话语体系与表达方式, 言说中国自己的现实问题, 融入中国民族的、本土的、传统的法文化精神, 阐述中国行政法自己的理论。
  
  (二) 行政法中国化应关注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研究
  
  作为行政法学人应具有历史的视角与立场, 追溯爬梳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 关注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研究, 这是行政法中国化的历史视阈进路。从效果历史的角度来看行政法治的发展过程, 如若仅仅从历史角度进行考察分析, 只有历史考据学的分析脉络, 那么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就是一部“死”史。只有透过传统行政法制的分析解剖, 为当下行政法治进程提供更多本土的有意义的解读和借鉴, 才能把史读“活”, 真正能够启迪当下, 弥愈断裂, 促成新生, 也才真正能够使行政法逐步中国化, 最终成就中国化的行政法。
  
  中国古代到底有无行政法, 这是一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有或无都需要经过历史考据、逻辑分析、资料论证得以证成。在这里姑且将中国古代存在的具有行政法律因素的制度、元素、雏形统称为中国传统行政法律制度或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但我们用历史研究的方法, 将视角探进历史深邃的法制文化长河中时, 请一定怀有“同情历史”的态度, 不必苛求古人, 因为什么样的制度都有其生成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什么样的时空背景催生出什么样的法律制度。
  
  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体制, 是君主领导的父母官群体为子民大众当家作主, 或士大夫精英群体为普通民众当家作主的体制, 在这种数千年历史传统的影响下, 当下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实际上仍是一个以中国式行政法为主体的体系。与西方进入福利国家后的依法行政, 授予政府权力并划定权力界限, 限制或制约政府权力滥用等行政法治理念不是一个时代时空场域层面上的意义。中国传统的行政法主要是国家政令推行法或国家意志贯彻法, 是国家一切权力高度合一或一元化体制下的行政法, 这更具有中国传统的风格。当代中国的现实行政法律体系, 是传统律令制体系与近代西方部门法意义上的行政法体系的杂交糅合。如前所论, 其二者间的断裂龃龉, 一定要通过研究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才可以发现、参悟出原因, 也一定要通过关注传统法制文化与现实法治实践才可以弥合断裂, 促成内生。
  
  (三) 行政法中国化应基于中国行政法治实践不断生长创新
  
  中国行政法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也可以说就是缺失带着行政法学主体性意识去关注行政法治实践。表现有二:一是中国行政法学未能全面反映与回应中国行政法治实践, 未能反映行政权与公民权运行之实际状况, 没有彰显“中国问题”.行政法学界乃至包括中国法学界普遍存在忽视中国国情, 忽略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与特殊性, 未能真正坚实踩踏于中国的土壤上思索中国自己的问题。二是片面地认为西方行政法理论是具有普适性、纯客观性的知识, 而未能理解法律是植根特定土壤、地域、民族中有血肉有情感的土生土长的文化外现。不自觉地将未经反思与批判的以西方现代理论为凭借的西方法治模式当成中国理想的法律图景, 以此引领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路径与方向。
  
  从历史角度来看, 是社会习俗的实际规律性创造了法律, 而法律却不能反过来创造习俗的规律性。法律是自然地、顺序生长的过程, 从古至今的那些行之有效的法律都是这样从底部一点点“长”起来的。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治, 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治的理论。当代中国的行政法治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或者有益经验是重要的本土资源。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这些制度萌芽或有益经验, 或许正是中国行政法内生的新鲜元素, 或许就是我们希冀行政法中国化的有益成果。这些制度萌芽或元素或经验都是我们本土中自然生成的, 都是我们可资提炼升华的本土资源, 或许就是成就中国化的行政法的智识源泉。我们呼吁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中国的本土资源, 重视中国的行政法治实践经验, 强调利用本土资源研究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
  
  (四) 行政法中国化应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连续性系统性的过程
  
  法律也是应当有进化性的, 不宜使之停滞不前, 而不寻求光明的途径, 致使整个社会生活也因之受到不良的影响[12]72.而我们现在行政法学研究的另一个弊端是, 以静止的眼光看待西方移植而来的行政法理念, 殊不知, 我们据以为经典的西方行政法正遭遇着在其属国因时因事变迁而不适被弃的尴尬。美国法律学者霍金曾言, 法律除了应顾及历史和先例, 更须顾及“现实的”“可能的”和“正常的”.我们不能不顾历史, 但也不能完全靠历史。同样的, 我们主张的行政法中国化, 本身即包涵着行政法动态发展的涵义, 是在一种自主性意识引导下的, 不断反思、整合、弥愈、新生的、动态的、连续的发展过程, 是一种新旧整合、东西融合、自觉推新的发展态势, 更是一种不断系统化、多元化的发展走向。历史总是包含研究者在内的整个历史, 而传统也并非一直凝固不变。
  
  四、余论
  
  我们要对行政法不断做中国化的努力, 不仅要立于行政法研究的潮头对行政法最新动态的发展趋势予以研究, 而且还应回到其起点了解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 去追溯浪潮的源头, 探寻中国行政法的起源, 寻找我们本土行政法之根。而最终目的不是止步于发现揭示中国传统行政法律制度, 而在于反观现世行政法存在之问题与困顿, 于现实中国土壤、中国气候、中国时空下发展内生创新出中国自己的行政法。是不是西方行政法学与传统中国行政法制的融合就可以称之为行政法中国化?是不是当代行政法学融进更多的本土资源就会形成真正中国化的行政法?这是我们应不断认真思索的问题。在此主张的行政法中国化, 更应是基于上述两点后, 以更具主体意识的研究态度, 关注、迎生、助推、创新出行政法治实践中内生的、新鲜的行政法, 从而才会真正凝生出符合中国特色的、面向民族受众的、迎向国际视阈的、系统化理论化的行政法。希冀以此中国化的努力推助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车轮滚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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