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

发布时间:2015-05-20 14:33:47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网络技术的发展, 自媒体应用越来越广泛, 自媒体平台也随之兴起, 由于缺乏对应的规制与监管, 每个人的隐私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犯。在这一方面, 公众人物承受着更大的压力, 作为公众人物必然会或多或少的暴露一些隐私的信息, 但是公众人物所公开的信息应只限于跟工作有联系的讯息, 其他涉及私人的隐私权同样应该适用隐私权的保护, 而且因公众人物的特殊性, 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则主要由更完善的民法体系来对其给予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 公众人物; 权利平衡; 民法保护;
  
  1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1.1 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个人生活不被打扰与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不被他人非法侵害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可以决定是否准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生活或者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1.2 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
  
  我国对公众人物并没有一个规范的定义。美国将公众人物区分为具有普遍权利和影响力的、众所周知的知名人士与自愿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而被卷入某个公共事件并在该事件中产生一定影响的人物。还有一种分类是依据产生的性质不同, 可以分为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
  
  由于公众人物自身就对社会有着很大的影响, 会被大家广泛关注。加之自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 使得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变弱。因此, 我国应该完善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缺陷, 并尽可能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做出专门的规定。
  
  1.3 自媒体环境下隐私权的危机
  
  在任何时代, 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个人信息。在信息技术不发达的时代, 个人信息虽然使用广泛, 但是只要运用相当的管制技术就可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使得个人的隐私受到合法保护。因此在过去技术并不发达的时代, 隐私权的保护并未引起真正的重视。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产生与进步, 我们开始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时代的到来, 基于个人信息的应用和服务也在逐渐增加, 个人信息的使用也因此越来越广泛, 隐私权的保护也就越来越重要。在此背景下, 某种程度而言, 个人信息保护被上升到了隐私保护的高度。
  
  2 我国自媒体传播形态下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规定还比较缺失, 虽然随着法律的完善、制度的健全, 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正日益加强, 但还没有专门一部法律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提出。我国宪法通过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等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这几点也暗示了我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并且在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通过对个人信息的保障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律对完善隐私权保护的决心。
  
  3 国外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国外的网络技术是先于中国发展的, 且目前国外的网络技术要较国内先进。由于自媒体的发展, 隐私权保护的漏洞会逐步显现出来, 所以国外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较早, 同时也较国内更为完善。而且, 更多情况下, 国内的很多做法都是借鉴国外的经验,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更适合我国国内的法律体制。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 是第一个提出隐私权的国家, 美国主要是从宪法和侵权法角度来研究隐私权。虽然在美国并没有直接对隐私权进行规定, 但是在审判案件过程中, 法官已经间接的承认了隐私权的合法性。并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了完全性公众人物、有限性公众人物两种分类。
  
  日本认为隐私权构成独立的人格权,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判例法上确立了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则。日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定性非常准确, 而且能够做到覆盖范围广、并且法律规定的内容非常完善, 对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处罚力度也是非常大的, 目的是通过这种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严格加强网络规范, 目的在于引导大众自觉的遵守法律, 并做到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4 我国对公众人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在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上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 就是没有一部法律明确的将隐私权单独作为一项权利规定, 所以在公民的意识中不能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不能更好的遵守法律。同时, 由于我国对公众人物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 导致我国有关这类的侵权案件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自媒体并未形成行业化规模, 致使存在一些职业媒体人缺乏职业道德精神, 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 而放弃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并未形成系统的行业化规模, 导致规范要求不一, 并且一些自媒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降低行业标准, 只为吸引大众目光, 博眼球, 甚至自编内容窥探公众人物的生活隐私。这是导致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又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5 完善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
  
  5.1 健全完善隐私权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一部专门规定隐私权的法律, 没有一个健全的隐私权保障体系。以宪法为根本, 同时将民法、刑法作为基础, 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条文, 在法条中专门规定有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规则、范围。隐私权法律体系的完善, 不仅可以对社会大众的隐私权进行了有效的保护, 还能使公众人物在请求隐私权保护的同时能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维护其合法权益。
  
  5.2 规范新闻自由的内容
  
  虽然主张新闻自由, 但一切自由都是有限度的, 权利自由要建立在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的。而现如今网络技术的发展, 自媒体的泛滥, 经济利益的驱使, 使得一些平台或者个人为了获得利益而窥探公众人物的隐私, 侵犯公众人物的权利。因此规范新闻自由的内容, 明确新闻自由的界限就变得尤为重要。
  
  5.3 确定自媒体平台的管理责任
  
  随着科技的进步, 或许自媒体平台可以做到对每一条信息都进行后台监控, 但这会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 并且增加成本, 也可能会发生对一些正当的行为造成不恰当的限制。虽然不能要求平台对所有用户行为都承担审查义务, 但这不代表要绝对排除自媒体平台的审查义务。当自媒体平台与部分自媒体传播的主体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况下, 对这部分的信息发布自媒体平台应当承担着事前审查责任, 所以是因为自媒体传播主体的行为造成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时, 自媒体平台就应当与该自媒体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5.4 明确自媒体传播主体的责任
  
  营利型自媒体传播主体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营利性自媒体在传播新闻时应较其他自媒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加重其责任, 加重责任的承担目的是希望营利性自媒体能够提供必要的事前预防, 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并能够防止造成的侵害结果扩大。
  
  其他类型的自媒体传播主体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之所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不对言论自由超出必要的限制, 使社会言论自由的最大化, 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类自媒体传播主体只需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 违反该注意义务也只需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
  
  6 结论
  
  在当今社会中, 公众人物的特点就是自身有着独特的影响力与号召力。社会对公众人物都会给予更多的关注与注意, 所以会有一些自媒体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摒弃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 在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背景下去获取那些能够获得巨大商业利益, 得到大量社会关注度的新闻与讯息。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 新闻传播到网络, 就会被大家疯狂的转载, 故公众人物隐私权一旦被暴露, 对其再进行保护也会更困难, 所以完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完善隐私权法律体系不仅保护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同时也会对维护社会秩序做出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袁琴武。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民事立法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 2017, (24) .
如果您有论文代写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点击联系客服

提交代写需求

如果您有论文代写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