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经济案件处理中法理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8-10-21 09:02:56
  摘要:本文以法理的概念为切入点,分析民事经济案件处理难的相关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在民事经济案件处理中法理的具体运用对策,仅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经济案件;法理;体制;运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民事经济案件的复杂性也越来越突出,这就增加了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难度系数,不仅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会受到不利影响。民事经济案件判决难这一现象一方面将现阶段存在于法律层面中的诸多问题暴露出来,另一方面,在案件判决时也更加突出将法律和法理相结合的重要性,这是法律体制不断完善的客观需求。一时间,在民事经济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发挥法理的重要作用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一、法理的概念
  
  法理指的是法律的基本学理,其实质是法律所代表的基本精神。法理是在法律人充分认识实际情况和理性层面的基础上,法官自身的个人理性或整个司法体系的团体理性的体现。随着制定法和判例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现如今诸多的国家并没有认识到在案件判决和审理过程中有效应用法理为根本依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于法律规定具有简单化、原则化的特点,因此在法律体系中时常会出现无法找到与社会现象相对应的规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效公正的解决案件就增加了难度,当然,这里不考虑援引先前类似案件判决的情况,法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补充法律规定中不足的部分,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但是法理还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限制性特征,法官在案件判决的过程中不能完全将法理当做是根本依据的存在,只有当案件判决中并无相对应的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方可充分利用法理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在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若法律上没有相关的规定,则可以参考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习惯来进行,在审理案件时以法理为根本依据。
  
  二、民事经济案件处理难的相关原因分析
  
  1.不完善的法院体制。法官在案件执行和审理过程中,没有足够的独立性。在案件审理判决过程中,在法庭中法官只是扮演了在职职工这一角色,他们既要代表法院来行使相关的权利,但同时也会受到法院的束缚,而诸多的行政部门却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法院本身。另外,法官在案件审理判决中缺乏独立性的原因与法院的运营体制密不可分。众所周知,案件在审理和批改中要经过自下而上的流程,并非所有审理和批改的案件都会经过执行法官之手,执行法官就无法以自己的责任和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程度来作为判决依据,而审理判决委员、法院院长及法院庭长均可以直接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即便案件依然“悬而未决”,也难以找到相关部门或人来对整个案件负责。现如今,在执行诸多的民事经济案件中其有失公允的情况愈发突出,不断高涨的抱怨声与不断下降的法院案件执行的工作效率呈现一种此消彼长的态势,使得整个审判机构的严肃性和诚信度遭到了极大地威胁。
  
  2.不完善的行政体制和经济体制。首先,在民事经济案件执行过程中会受到不完善的行政体制的制约。现阶段,即便是在全国范围内,尚未成立具备协调一致且比较完善的执行机构。法院运营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体制里,其领导机制的地方性比较突出和明显。其次,不健全的经济体制,尤其是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方矛盾很容易激化,相关法律体系尚不稳定,若执行人员没有足够的制止力度和监察力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事经济案件的正常审理判决进度。
  
  3.立法上的不足。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民事强制执行法》,但是其在具体实施方面依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在法律体系的构建方面存在较大的落后性。若立法系统缺乏独立性,那么立法就无法与现实相匹配,在众多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就无法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根据。而且我国在立法方面一直对“宜粗不宜细”的理念深信不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法律的规定内容,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则会降低可操作性,在案件审理中就无法精准的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使民事经济案件在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增加了难度系数。
  
  三、在民事经济案件处理中法律的运用对策
  
  1.在承认法律存在漏洞和不足的前提下,合理运用法理。在民事经济案件处理中运用法理,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承认现阶段法律存在不足和缺陷。也就是说,只有在民事经济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找到与之相匹配、相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法理。首先,补充立法者负面意思;其次,充分参考之前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流程和结果;然后,有目的的限制或缩小原有法律,并解释法律规定的反面内容;最后,若参考之前类似案件都无法补充,应以法律原则为补充依据。
  
  2.执行法官应该加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法院工作人员应提高其自身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若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在特定条件下拥有援引法理的权利,这无疑是对法官个人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考验,要求法官要对法律精神及其隐藏的理念进行充分的理解,同时也有助于改善部分执法人员在其工作作风、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等方面的问题。同时,法院工作人员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的提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民事经济案件执行的可行性和执行效率。此外,在民事经济案件处理过程中,应该对涉案人员的实际情况状况进行充分的考量,并充分利用法律的各种方法来寻找突破口。若存在执行人员违规操作的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对其严惩不贷,若被执行人员暴力拒绝或暴力反抗,则执法机构应该加强其惩治力度。
  
  3.加强立法。我国现如今处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并且作为发展中国家其立法方面存在落后性是在所避免的,因此,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和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立法举措,例如美国、日本及欧美国家等等,打破“宜粗不宜细”的传统立法观念的束缚和制约,并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求将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措施融入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工作的当中。事实上,随着我国科技和经济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拓宽了人们的视野,在层出不穷的民事经济案件中也就愈加复杂,诚然,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其在立法方面的不足,但是不能避免依然存在立法无法与时俱进以满足客观需要的情况,毕竟立法是一项严谨且需要较长时间的,在这种情况下在审理和判决民事经济案件过程中,充分应用法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法理来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在立法方面的不足。
  
  四、结语
  
  总之,在民事经济案件中运用法理势必要以承认法律不足为前提和基础,这实际上亦是创新法律的直接体现。在民事经济案件处理效率的提高和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等方面具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体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求,在案件执行中合理运用法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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