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清白”文书的特征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15 00:18:29
  摘要:清水江文书是贵州清水江中下游地区发现的明末至民国初年的记载当地林木交易情状的契约,其中就包括以记载当时当地纠纷解决为主要内容的“清白”文书。该类文书客观真实的记录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自力解决纠纷的情状,反映了国家法下其他社会规约的重要作用。了解清白文书以及文书所体现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立足于对文书本身的认识和明晰。本文以清白文书为客体,探明文书的特征。
  
  关键词:清水江;“清白”文书;纠纷解决
  
  清水江清白文书,是指清水江下游地区村寨中发现的,当地居民载明纠纷事实,解决过程及最终结果的契约文书;主要有清白字、清白合同、认错字、悔过字、戒约、同心合同等多种类型。清水江地区涉纠纷解决文书的种类很多,而一般在文书的头都会注明所立契约文书的类型,如“立清白字人某某”、“立认错字人某某”等;文书解决纠纷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从轻微的错砍杉木、错拿镰刀到严重的盗窃、强奸都可以通过中人调解、寨老调解等予以解决,并以清白文书进行记载,明确事实以备不虞。但无论解决纠纷的类型如何不同,文书的种类如何变化,清白文书中均有以下特征:
  
  一、凭据:清白文书的使命
  
  “日后不得后悔异言”、“日后不得争论”、“恐后无凭”、“立此……是实”、“不得再生异端”是清白文书最为常见的文书结尾,也是每一份清白文书的立书目的。“清楚了事”、“二比清楚”是清白文书达成立书目的的关键。清水江中下游村寨族群在世代共存、耕作并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积淀并形成了持续运作的,决定共同生活族群的成员的价值观、道德观、公正标准、裁判权威等等的规制形成的秩序;即由神明到祖灵,由寨老到家长构建出平稳和谐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的禁忌、约定和习惯所构建的行为准则。清白文书即依照村寨既定的行为准则解决“二比”纠纷后记载权利义务关系及纠纷解决结果的文书。“民间执业,全以契约为凭”体现了一般百姓以契约作为所有权依据的现实状况,清白文书虽不同于土地典卖等体现所有权的文书,但清白文书仍以证明纠纷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为使命;实际上,清白文书即可以看做所有权凭据,也可以作为证明争议对错的凭据,更可以作为再次纠纷时“经官”的凭据。确定并记载业已明确的双方责任及权属,是清白文书的立书目的和使命。
  
  二、白契:清白文书的非官方性
  
  “红契”通常是指经官或纳税后加盖了官府印鉴的契约,亦称“官契”,多用于房屋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白契”一般指仅有买卖双方商定,中人作保的民间契约。笔者共搜集清白文书206份,均为白契,未有官府及官方参与。可以说,清白文书均为民间文书、私文书;是由纠纷当事人自书或请凭中、旁人代书,且带书者一般为本寨亲友,诗文水平较低。这也决定了清白文书的写作特点。在已搜集的清白文书中,文书篇幅短小,语言平实,甚少引用经典,仅仅说清争议主体,争议内容,合意结果;几乎不进行论证。
  
  三、合意:清白文书的基础
  
  从订立主体看,清白文书可以分为个人自认己过或明确权利书写的个人文书;双方和解制作的相对文书及多方为某事确定合意的多人文书。但无论主体人数的多少,清白文书均是基于合意制作而成的。合意包括纠纷各方对解决纠纷形成的一致意见,也包括过错方与受害方达成的谅解意见等。试举不同主体人数的三例文书以作比较说明。
  
  文书一:个人戒约字
  
  “立戒约字人本寨姜秉信,为穿墙掳掠盗契更名。因去岁九月内姜祖朝母子往外佣工,讵料伊本年归回至家,视货物并契约�x搜尽当查询,确实向余家追问贼物、文约等。语殊天不x恶,败露奸情。余自招认偷盗真情,当退衣一件,契匣子一口,凭族人姜万成寄贼伊仰,执脏申明地方保甲等。保甲等向问余,余自料难逃法网,复退所偷之物脏并文约紧后完,自愿赔款三千三百文。造孽原系自作,地方并无威逼之情。嗣后姜主朝母子并继父杨秀太弗得再行生端,余不得再存伊家田山文约与借契,后反问伊母子是非者,任地方保甲禀官究治。倘余仍x盗行再有重犯及勾引不农不工,无恒业,外人纵x流,寓其来踪去迹,出入无时,居停窝主者地方开知决不始息,伯叔及保甲等送官法究,自受罪,此候改恶从善。自悔前非,安分守己,而恐口无凭,立此戒约是实。
  
                                                                                         光绪二十一年六月初二日亲笔立”
  
  文书二:双方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嘉石寨姜包霭、姜俨霭、姜辅名,为开垦田埂,二逼争论以致口角叁伤。因请本寨姜云飞、姜天长,复请文堵寨六房姜永凤,中房姜元德、姜文科,上房张老晚,下房姜永和等于中理论。凭中号定,将岩头埋起为记号,记号之内任从辅名开垦管业,号记以外不许辅名乱开……中人从公处断辅名四两之银与包霭、俨霭弟兄。自今以后一了百了,如有哪头从蹈前辙,再行混争者,任从纸上一干有名香老人等送官惩治,今恐人信难凭,立次合约各付一纸为据,合约是实。
  
                                                                                                     代书姜载道
  
                                                                                                    乾隆十四年十一月初五日立”
  
  文书一虽为犯罪人姜秉信亲笔自立,但文书载明其向受害人姜主朝母子进行了赔偿,“地方并无威逼之情”,双方不“再行生端”;除了凭中的调解外,当事双方就偷盗行为与就遭受损失得到的弥补达成的合意是文书的核心。同样,文书二就山场纠纷,文书三因共同诉讼而达成的清白文书都是所达成合意的记载。
  
  四、亲缘:清白文书主体关系限制
  
  清白文书产生的清水江中下游地区,虽因林木交易发达而与外界颇多交往,但于交易之外长期居住此地从事农业、林木业生产的人皆是世代而局,并形成了稳定的血缘--村落关系,外迁者极少。即使有外来人非因婚姻进入村寨定居,也多经由如“认祖”、“换血”等程序与村寨紧密联系起来,“外来者”、“异姓人”极少出现在清代清水江的清白文书之中。清水江的村寨是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典型的“乡土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上会发生一种特色,每一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的眼中长大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这个社会之下:“化是稳定的,很少新的问题,生活是一套传统的方法。”血缘、共同生活形成了稳定的交际方式和人际关系,“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生活状况决定了“争讼”不如“止讼”,冰冷的国家法不如温情的“家庭规矩”,威武的“大老爷”不如慈善的“大家长”,亲属及村寨权威至关重要,维持了整个解纷过程的运转,并保障了多得结果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此外,文书在搜集过程中不难发现,在一段时间内发现、整理的清水江文书通常是村寨到村寨之间属于某个共同生活的群体的,或者说,文书的产生及文书所载的参与人是属于某个共同生活群体的;这个群体大多属于同一民族,甚者同一姓氏、同一宗族。清水江地区苗民虽然“民风彪悍”,但“敬祖畏神”又“协作和谐”.在遇纠纷时通常为了维护共同生活基础,会自力解决而非祈求诉诸国家权威,有诉状载曰:
  
  “……民媳女流兼系孕妇,被恶凶妞在地,甘受污辱之奸…几欲投河自缢,民等再四询问,始知被恶强奸。当即伸冤鸣族人姜兆�…欲易家法处治,奈系光天之下法网难逃,前于光绪十七年强奸族侄姜恩元之妻,现有戒约可凭赏调,即白今又仍蹈前辙……”
  
  该份诉状记载了犯人强奸同族侄子的妻子后,再次强奸同族之妻。在前次强奸同族侄子之妻子后,未诉诸司法官吏,而是依照“家法”立戒约惩处,虽有“遮丑”之嫌,但更多的是同族同姓间为保存血缘,维系和谐;可以说清白文书大量存在是维持亲缘关系的实然要求。
  
  五、中人:清白文书达成的关键
  
  无论是清白字还是认错字,无论是由双方合意写成的纠纷解决文书,还是个人写就得认错解决纠纷的文书,都必须在一定村寨权威的主持和见证之下,文书称“凭中理论”;虽以主体的合意为基础,却不单是主体的自我行为。
  
  “凭中理论”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有着深远的传统和历史。从苗族埋岩理词汤粑理词、油汤理词、烧汤理词,侗族《约法款》、古歌以及其他少数民族法律文献中都有所体现。以汤粑理词中一案为例,原告诉被告盗窃“十两链”、“百缎裙”,故“进入牯牛屋,寻求高师,为我做主”;而原被告双方各自陈述后,由“理师”调解,调解不下煮粽子进行裁判。理师也即原告寻找的“高师”,就在诉讼中担当调解者和仲裁者的角色。
  
  
  
  清水江清白文书是源自于民间的私文书,以解决纠纷为,明确争议两造的权利义务关系为首要目的,相信寨老、理老在纠纷解决中的权威,并力求平和快速的解决矛盾,维护稳定的共同生活。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囊括习惯、传统、禁忌等等的民间规则和国家法因由不同权威保障,调整不同范围而可以视作不同层次的规则。但看似千差万别的两种规则实质上是为了共同的价值追求--立规,解纷,维稳,崇善。即在共同的生活中树立正当表达,保障自身权利的规矩,并在纠纷产生时给予预先确定的正义的解决,保障社会稳定安宁,崇尚社会正义。
  
  注释:
  
  (1)治渐成规(卷一)。转引自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249.
  (2)文书编号:1-3-3-151.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3)文书编号:1-3-5-001.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4)清水江文书中有此类记载,多通过巫医或嫁娶实现。
  (5)民国时期此种现象有较大改变,林木及其他交易的繁盛、外地人的涌入打破了原本稳定的村寨,使得清白文书中出现了较多的“异姓人”;但清白文书从本质上而言,是基于对血缘和共同生活的认可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故此村寨内部的定纷止争仍然是清白文书主要的记载对象。
  (6)(7)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6-11,66.
  (8)清水江中下游的村寨大多同姓而局,有共同的祖先,且同一村寨居住的众人大多都有亲属关系;于此而言,生长于此地的乡土的习惯、规则也都是村寨内部整个家族的“家庭规矩”.
  (9)“大老爷”是传统中国社会中黎明百姓对司法行政官吏的一般称呼,而在诉讼时多改称“青天大老爷”.
  
  (10)这里是指当地是姓和氏族都是同一的,也就是在拥有同样的姓后,相信自己源于同一个祖先。
  (11)文献编号:1-3-5-142.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参考文献:
  
  [1][清]鄂尔泰修着。靖道谟撰。贵州通志。江苏: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7.5-59.
  [2]杨一凡、田涛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惜法律典籍续编(第十册)--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79.
  [3]姜明。从碑刻看清至民国清水江下游地区的社会秩序。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7(2)。51.
  [4]贵州省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志。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898.
  [5][同治]大清律例(卷37)//断狱下·断罪不当。早稻田大学图书馆馆藏电子书。
  [6]季羡林、徐丽华。中国少数民族古籍集成(汉文版)汉以后西南各民族·贵州。四川:四川民族出版。2002.147,187.
  [7][康熙]圣谕十六条。《圣祖实录》康熙九年十月癸已。北京:故宫印刷所。1930.
  [8]《圣祖实录》康熙四年时乙。北京:故宫印刷所。1930.
  [9]梁治平。清代习惯法(新民说)。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17.
  [10]Lawernce M.Friedman ,American Law,ch.(New York:W.W.Norton&Company,1984.
  [11]沈敏荣、桁林。论法律万能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战线。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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