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活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抽样送检鉴定问题鉴定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7-10-07 04:34:29
  在办理涉林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查获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数量达上百只,甚至几千只的情况,为了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保存带来的执法成本和麻烦,办案单位大多采取一边清点数量、一边拍照、一边放生等固定证据的方法,然后送检动物照片或少量动物活体进行鉴定,这种不严谨的做法将会给整个案件的办理带来灾难性后果。但是一一鉴定也不现实,其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也不允许。因此,抽样鉴定是最直接、最客观、最规范、最科学的方法,有利于案件的定性和及时处理。而抽样送检规范性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司法鉴定通则》均未明确。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明确了抽样取证的方式、方法。下面我结合案例来探讨刑事案件中抽样送检活体陆生野生动物规范性问题。
  
  案例:2014年5月16日,湖北潜江森林公安局查获王某平运载其收购的疑似虎纹蛙509只,办案民警和野保站工作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王某平见证下,对王某平运输的疑似虎纹蛙进行清点共有509只,清点过程全程摄像并拍照。经与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联系,并按其送检要求,办案民警对查获的疑似虎纹蛙拍摄总览照片8张和1只疑似虎纹蛙多角度特征照片36张,共44张照片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鉴定中心,经第一次鉴定和补充鉴定后确认送检动物为虎纹蛙共161只。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还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并形成证据链条。检察院即以王某平非法收购、运输虎纹蛙161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由于涉案虎纹蛙已经全部放生,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对第一次送检的44张疑似虎纹蛙的电子照片进行鉴定,认定虎纹蛙的数量为1只。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次送检的疑似虎纹蛙总览照片系从单一角度俯拍所得,不能完整显示每只被拍摄疑似虎纹蛙的全部特征,故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161只虎纹蛙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科学。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1只虎纹蛙的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王某平非法收购、运输虎纹蛙数量为1只,被告人王某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一个案件中为什么会出现三个不同的认定数量,并且差异如此之大?其原因就是送检材料、样本与鉴定对象不一致,送检的方式不科学、不客观造成的。
  
  一、鉴定的数量应涵盖立案标准最大值
  
  不同物种有不同的立案标准数量,即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数量为该物种抽样鉴定数量的最大值。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清点认定的虎纹蛙的数量为509只,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虎纹蛙的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为200只,因此抽样的数量最大值必须大于200只,不管辩护人对物种数量提出何种异议,抽样鉴定的数量也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与判决。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达百只以上的仅虎纹蛙一种,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在1只-40只之间,可一一鉴定,其工作量、鉴定成本、鉴定时间会相对少很多。
  
  二、抽样前对扣押的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一一编号
  
  在本案中,不论是电子照片送检、实物送检,还是鉴定人员到办案地实物实地鉴定,都应对抽样的虎纹蛙进行1-201依次编号,然后分别对编号的201只虎纹蛙从不同的角度拍摄2-3张准确清晰的照片,即从头部、背部、腹部(含肢体)角度拍摄,而不能为了省事省时仅仅拍一张蛙的总览照片和一只蛙的多角度照片。本案中,拍摄的8张总览照片均是对查获的全部蛙集中在一个空间里自上而下俯拍所得,拍摄时有蛙相互挤在一起的现象,虽从照片上可以比较清晰的显示被拍蛙的背部、头部的花纹、颜色等特征,但是照片上无法显示被拍蛙的腹部、肢体的特征,仅反映了被拍蛙的部分特征而非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200只以上虎纹蛙的全部特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该对200只以上的虎纹蛙一一编号拍照。有的办案人员会认为这样编号拍照工作量太大,太麻烦,照片约600张以上,就是合理编排A4纸双面打印也要约50张左右。其实除了虎纹蛙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就简单多了,虽然麻烦,但其证据效力就增强了。
  
  三、抽样的方法要科学
  
  抽样的方法有很多,目前最常用的是随机抽样,即按随机性原则,从总体单位中抽取部分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以其结果推断总体有关指标的一种抽样方法。也就是从查获的所有涉案检材中任意抽取N个作为检验样本,使每个样本被抽取的可能性相等的一种抽样方式。不论采取何种抽样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其抽样的结果必须反映被抽样的整体信息。本案中,如查获的509只虎纹蛙分别装在六个编织袋中,每个编织袋中装有虎纹蛙N只左右,抽样前对编织袋先进行1-6依次编号,对每个编织袋中装有虎纹蛙一一进行清点扣押,开具《扣押物品清单》,注明扣押的数量、特征及来源等,然后再从1-6号编织袋中随机抽样,每个袋中约抽取虎纹蛙32-34只进行编号拍照、送检或实物鉴定。此处需注意的是抽取的检材、样本的过程要规范,送检过程不具排他性。
  
  四、三方参与抽样,以确保抽样的公开、公正和客观性
  
  即办案机关、当事人和见证人同时在场抽样,如实地实物鉴定,即鉴定方、当事人和办案机关同时在场抽样,如在运输车上查获但当事人不在场的,应由承运人员或查获时动物来源知情人、办案机关及见证人同时在场抽样。
  
  五、送检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无论是采用实物送检还是采用电子照片送检,在办案中必须由专人进行全程录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最好安排犯罪嫌疑人在现场进行。全程录像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送检的全部过程,作为证据随案移送。本案中,虽然办案民警和野保站工作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王某平见证下,对王某平运输的疑似虎纹蛙509只清点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并拍照,固定了证据,但不能与鉴定意见形成证据体系,证据链存在瑕疵,也就不能合理排除509只疑似虎纹蛙全部为虎纹蛙的可能。
  
  六、放生的时机要得当
  
  在本案中,虎纹蛙放生后就意味着核心证据的灭失,因此在什么时间阶段对查获的虎纹蛙进行放生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既要体现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要有牢固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从办案实践来看,鉴于野生动物处理的特殊性,一般查获后放归自然,以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因此,如一一实物鉴定的,在鉴定意见书告知并征求检法机关对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后,如果没有异议和瑕疵,可以放生,并固定好相关放生的证据。对抽样鉴定的,可将扣押的所有活体陆生野生动物交野保部门或野生动物救护站驯养一至两个月,以供诉讼阶段核查。从技术上看,虎纹蛙驯养不难,成本也不高。从案件诉讼来看,确保了证据的证明效力。
  
  七、要认真审查鉴定意见
  
  移送起诉前,办案人员应站在法庭审理的角度认真审查鉴定意见。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认知所猎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的明显特征;看鉴定过程是否客观、科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检材是否充足、可靠;看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看鉴定意见与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完整记录查获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来源、扣押的动物数量、特征等;看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的无关联;看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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