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刑事案件电子取证难点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7-10-03 22:37:16
  [摘要]森林刑事犯罪分子当前多采用网络、通信等科技手段实施森林犯罪,森林刑事案件的电子证据呈现出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修改性等特点。森林公安机关必须积极转变侦查理念,扩大侦查领域,实施信息化侦查取证,并积极参与电子取证的国际协作,才能更好地打击森林犯罪,保护我国乃至世界的生态效益。
  
  [关键词]森林;刑事案件;电子取证;证据;对策
  
  目前,森林刑事犯罪形态越来越多地呈现出智能化和虚拟化等特点,其犯罪对象直接指向林木、野生动植物和林地等森林资源,给森林资源造成巨大的破坏,对森林犯罪的打击和防控提出严峻的考验。在森林犯罪案件中运用电子取证应对森林刑事犯罪新趋势的必然,也是我国刑诉法修改之后运用电子取证是法律制度规定的必然。本文拟从强化森林刑事案件电子取证难点及对策等方面来解决这一困扰森林刑事侦查主体多年的重点问题。
  
  一、森林刑事案件电子证据的特点
  
  现阶段,针对日益增多的高科技手段实施的侵害森林生态资源类刑事案件,森林公安机关只有积极借助计算机技术及工具的基础,各种以电子手段、电子方式或者通过电子仪器等相关媒介中获取的有关的电子证据,才能更好地为侦查森林刑事案件提供破案证据。电子证据除了具有普通证据所具有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等特点之外,它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科技性
  
  我国法律为了适应科技的迅猛发展,在修订后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电子证据,从而开启中国电子取证制度建立的新的里程碑。与传统的侦查取证措施相比,电子证据是高科技产物,电子取证对森林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电子数据的产生、储存、传输,都必须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并使其能在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下准确地储存和反映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很多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能手借助高科技的取证设备才能进行。森林公安机关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必须遵循电脑等设备所预先设定的程序,同时借助于专门的取证设备,并经过相关技术分析各种磁性物质和电脉冲物质才能完成。
  
  (二)易修改性
  
  森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使用的网络信号是非连续性的数字信号,所以一旦发生变化或者被人为原因篡改,对于已经篡改的电子证据,森林公安民警很难用相关的技术手段去予以查明。电子证据的易修改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犯罪分子在对网络交易形成的电子数据进行篡改或者予以抹掉时,只要略微懂些技术的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就可以顺利予以实施,从技术上讲很难查清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一些突发意外事故,诸如正常运行的网络系统突然停电或者通信系统发生故障,都有可能使得电子证据无法真实地反映森林犯罪分子的作案情况。所以,森林公安机关在客观收集有关电子证据时,为防止电子证据因真实性问题而被质疑其被破坏或者被修改,从而导致证明力下降,应及时取证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取证,以确保其来源合法和取证过程中的数据“原始性”.
  
  (三)载体性
  
  电子证据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脱离载体电子证据将无处存身,只是一组组毫无意义的数据代码符号,所以,电子证据必须有一个承载物,必须依赖相关人员对于科学技术的掌握程度,也即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特定的介质,有相应的播放、显示设备才能从存储状态到为人所感知,才能为森林公安机关所侦查。
  
  (四)多样性
  
  多样性主要是指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而言,电子证据在使用过程中,包括语言、图像、动画、音视频等各种信息,所以,其经磁性载体反映到数据显示设备上表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动画、音频、图像、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为人类所知,譬如表格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所以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五)无形性
  
  电子证据的无形性主要是指从其本质上看是以无形方式存在的。譬如,森林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在网络上实施的销赃等行为都是由电脑处理的信息,必须以特定的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为电脑所识别,所以森林犯罪分子在网络上实施犯罪的时候,所有有关的犯罪信息也是通过转换成这些二进制的语言编码来实现交换的,也就是森林公安机关发现、收集的电子证据究其本质就是一组组以“0”和“1”形式经过转换过的编码,从这个意义上说,森林公安所收集的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的特点。
  
  二、森林刑事案件电子取证实施的难点
  
  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网民中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到6.4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与此同时,野生动植物网络犯罪的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与传统证据不同的特点,导致森林公安机关在电子取证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取证设备跟不上时代需要
  
  由于电子证据的取证设备较昂贵,森林公安又多处于全国边远地区,经济水平相对较差,缺乏充足的资金投入,很多基层单位没有资金购买,而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使得部分高科技电子取证设备等硬件很难予以配备,导致有些森林公安无法运用电子手段实施取证。
  
  (二)人员素质相对不高
  
  与全国地方公安相比,森林公安队伍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素质相对不高。近年来情况有了很大的好转,但在电子取证这方面,森林公安队伍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欠缺的。首先,森林公安队伍,尤其是边远地区的森林公安急需一些高科技的人员,但是现实中却很少有人愿意前往,导致取证本领相对落后,电子取证的意识不足,在侦破森林刑事案件时,能主动运用相关的科技手段去实施电子取证的更是不多。而且我们森林公安队伍中近几年招聘的人员多是法律方面的人才,计算机方面的人才偏少,从而导致在电子取证过程中能力不强,有时及时考虑到了,但又不能按程序取证。
  
  (三)电子数据具有易变性、难以固定等特点,使得侦查人员难以热衷取证
  
  由于电子证据多存储于虚拟空间,违法犯罪嫌疑人很容易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如删除电脑的日志记录或者上网记录等电子痕迹物证而不为侦查人员所发现,使得侦查人员电子证据取证难度加大。同时,由于森林刑事犯罪分子多通过网络平台、QQ群等实施犯罪,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自己建立QQ群,对需要进入人员进行身份验证,而加入之人又多数是有需求之人,他们也知道自己实施的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也很难举报,这样就使得森林刑事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很难被察觉。通常侦查机关发现侦查后,所取得的电子证据都属于事后取证,要在海量的电子证据材料中,找到与犯罪有关的蛛丝马迹,这本身的过程就比较辛苦,而且即使找到相关可疑线索,却又很难予以证明这就是嫌疑人伪装过的证据等,这就对我们森林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出很大的挑战。正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减低侦查人员及时发现网络犯罪的兴趣。
  
  (四)我国的相关的电子取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健全
  
  与国际组织以及西方国家的电子取证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电子取证的法律制度相对落后。这也是我们国家的国情特点所决定的。但在森林公安实务中,有些省份正在积极尝试,为森林公安的信息化侦查以及电子取证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相关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由于相关立法的滞后和司法技术水平的相对落后,导致在信息技术大发展的环境下,取证技术、取证工具以及人员配备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难以适应电子证据取证的需要。
  
  三、森林刑事案件电子证据取证之对策
  
  针对野生动植物网络犯罪等高科技犯罪呈上升态势,而我国现有的网络监察部门的侦查人员无论从技术上还是数量上都远远不能应对这一现状,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多元保障,加大投入力度,参与建设一批高科技取证设备,加强与城市园林管理等职能部门协调,将视频监控、电子警察、卡口、城际系统建设资金纳入新(改)建道路基础设施内容。积极筹建一支像西方国家一样的高科技犯罪侦查组等来专门收集犯罪线索,并在网上定位犯罪嫌疑人。
  
  (一)收集程序合法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森林刑事犯罪主要是由森林公安民警予以管辖,所以森林公安民警的素质决定电子取证水平的高低。为了能够成功完成对电子证据的取证,所以必须提高森林公安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升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就需要侦查人员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的电子科技知识。同时,森林公安人员在收集相关电子物证时,注重收集的合法性,在证明来源即电子数据所依附存储介质和设备获取的合法性时,注意审批程序的履行,同时注重所提取电子介质的合法性。在收集过程中,注明收集的电子证据的时间、地点和取证人员,必要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来进行见证。
  
  (二)现场勘察中积极实施电子取证
  
  现阶段森林刑事案件电子取证措施主要包括现场勘察、技术侦查、网络实时监控、网络搜索、通信工具取证等。森林刑事案件电子取证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必要时安排相关技术人员予以协助配合。在森林刑事案件中,在现场勘验阶段,森林公安机关的空间勘验范围逐渐扩大。森林公安人员应将现场内所有人员带离现场,立即检查随身携带的物品,重点是通信工具、电脑、可以读写的卡片、磁盘等。全面检查现场及周边的视频资料、电子设备,采集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基站信息、地理信息及电子信息等相关信息。为了确保现场上的电子证据材料的原始性,森林公安机关应及时搜索检查现场中的电子设备,切断那些可能存在联系的电子设备,并对相关的电子证据采取诸如记录封存、备份、收集等手段。森林公安人员在勘验现场同时,积极采取其他侦查措施,对相关电子物质予以固定,譬如通过对电脑的知情人员询问有无为计算机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计算机的软件情况、计算机的使用情况、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无备份等问题,必要时可以考虑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予以协助。
  
  (三)提取、固定电子证据
  
  在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察中,注意对各种痕迹物证的全方位发现提取。譬如对盗伐滥伐林木类案件,嫌疑人一般都会有运输工具,森林公安民警在勘察现场时,要注意对现场周边摄像头的查找,当然,主要考虑的是对进入现场和逃离现场的必经要道的摄像头的查找。同时要注重对现场案发时间段的通信信息的收集,一般来说盗伐林木类的案件都发生在比较偏僻的林区或者山区,通过对案发时间段的手机信息的提取,就可以碰撞出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另外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网上进行售卖的,可以通过网警等部门通过对相关实时信息或者聊天记录等进行查找,就可以发现相关嫌疑线索。在收集电子邮件的过程中,可聘请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收集,通过打印或拷贝的方法将其固定起来,在法庭上可以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的内容及用户名等直接显示出来。
  
  (四)信息化侦查取证
  
  森林公安机关应该积极采取信息化侦查方法,采用现代化先进取证手段在电子数据平台上开展信息化侦查。森林刑事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较,书证和电子信息资料比较丰富。破案的核心证据主要集中于账本、凭证、经营许可证、银行交易记录以及通话记录、短信资料等,所以对森林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的要求大大提高,要改变过去办理林木类案件常用的方法,突出“侦查”意识,有赃物能破案,没有赃物也要能破案,要积极与网侦、技侦等部门配合,对收集到的电子证据等材料进行分析,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没有赃物的情况下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森林公安电子取证中,可以有多种信息化侦查方法,如利用GPS信息资源,因为GPS设备具有定时报送地理位置、行驶轨迹记录、控电控油、车内录音等功能。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向信息服务商查询有关犯罪分子有关上网登录信息包括用户名、密码、个人信息和上网时间、地点和次数、免费电子邮件、聊天室、电子公告牌、文件上传下载等服务。在一般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的属性可以查出电子邮件的发送、接受时间。同时,根据案件情况分析邮件的地址等,可以利用监控系统和搜索引擎收集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跟踪和布控。
  
  现阶段,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全新的证据发展迅猛,森林公安机关为了能够有效应对森林刑事犯罪科技化的困境,首先,必须加强自身力量,积极转变侦查理念,扩大侦查领域,注重从单纯物理空间扩展到虚拟空间侦查,积极运用电子取证技术和方法来收集相关痕迹物证,最终达到提高侦破森林刑事案件的能力。其次,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建设,尤其是新的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并严格规定相关的取证程序。最后,森林公安机关还应积极参与电子取证的国际协作,加强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刑警组织合作,积极增强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的电子取证的互助协作,最终为保护我国的森林生态资源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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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高明。森林刑事案件侦查[J].森林公安,2001(6)。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森林犯罪侦查典型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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