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背景下农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窘境与破解方法

发布时间:2016-05-11 11:37:08

  摘    要: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推进农业循环经济的法治化发展,已逐渐成为化解我国农业生态问题的重要举措.但就目前而言,法治化视角下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还面临着农业循环经济科学立法工作推进缓慢、农业循环经济执法及监督工作有待加强、农业循环经济守法激励及宣传工作亟待优化等诸多困境.对此,还需通过推进农业循环经济科学立法工作、加强农业循环经济执法及监督工作、优化农业循环经济守法激励及宣传工作,推进农业循环经济的法治化发展,进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助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法治化; 农业循环经济; 立法; 执法; 守法;

  农业循环经济强调农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旨在实现农业生产、经济发展、生态保护以及资源利用的统一,故而着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已是大势所趋.但农业循环经济的全面落实还需要依赖健全的法制保障体系,唯有推动农业循环经济法治化发展,才能够真正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一、推进农业循环经济法治化发展的必要性

  农业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与农业经济的融合产物,其内涵体现为:其一,遵循生态规律,涉及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能够保障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态型经济;其二,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旨在实现低污染、低投入、高产出;其三,充分依托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其四,以农业产业组织为主要发展载体.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能够将农业生产引入农业生态系统中,进而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经济的协调发展.

  要全面推进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健全法治保障体系是必然要求.其一,推进农业循环经济法治化发展,能够明确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市场主体的法律关系,使得农业循环经济得到各市场主体的重视,也有助于引导各市场主体协调好彼此关系,保障农业循环经济的稳定运作;其二,推进农业循环经济法治化发展,能够明确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各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依据,保障农业循环经济的有序运作;其三,推进农业循环经济法治化发展,能够发挥法律的评价与强制作用,对各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评价,对于各市场主体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各市场主体遵守法律的行为予以肯定,从而为各市场主体提供标杆,规范各市场主体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行为,促进其健康运作.

  二、法治化视角下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困境

  (一)农业循环经济科学立法工作推进缓慢

  1.国家立法工作推进缓慢.目前,我国还缺乏一部专门的《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难以协调农业生产、经济发展、资源利用以及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无法明确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法律地位、实施原则以及相关政策制度,难以明确各地方政府、市场主体以及农民个体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2.地方立法工作推进缓慢.其一,目前,各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都尚未制定《XX省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未能明确规定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思路以及任务.其二,各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尚未制定《XX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条例》,无法提升《XX省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可操作性,难以实现农业循环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农业循环经济执法及监督工作有待加强

  1.农业循环经济执法工作有待加强.其一农业循环经济涉及农业、林业、水利、环保、能源等诸多执法部门,然而部分地方政府尚未明确各执法部门的职责,导致交叉执法与重复执法的情况屡有发生.其二,部分地方政府未能重视更新执法装备,导致执法人员难以准确锁定违法生产的农业企业与污染源、精准了解污染程度.其三,部分地方政府尚未构建农业循环经济联动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无法实现各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互享,未能完善案件移送程序,难以准确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2.农业循环经济执法监督工作有待加强.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尚未建立专门的执法监督队伍,而已有的执法监督人员在法律素养、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难以规范执法人才的执法行为.

  (三)农业循环经济守法激励及宣传工作亟待优化

  1.农业循环经济守法激励工作亟待优化.其一,对于积极守法的农业生产主体,部分地方政府未能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难以有效引导农业生产主体积极遵守农业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规章.其二,部分地方政府尚未对于农业生产主体征收原生材料税、垃圾填埋税等税种,也未能制定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难以引导农业生产主体积极遵守农业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规章,提升材料与资源利用率.2.农业循环经济守法宣传工作亟待优化.其一,在法治宣传工作中,许多地方政府过于依赖传统媒介,导致农业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规章的宣传效果受到了极大制约.其二,部分地方政府未能定期开展法治培训活动,也未能对农业生产主体进行结业考核,难以调动农业生产主体学习农业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规章的积极性,无法确保全体农业生产主体了解农业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规章.

  三、法治化视角下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对策

  (一)推进农业循环经济科学立法工作

  1.制定专门的《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

  为了保障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还需制定专门的《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并将该法律定位为一部综合性法律,利用其来协调农业生产、经济发展、资源利用以及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明确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法律地位、实施原则以及相关政策制度,明确各地方政府、市场主体以及农民个体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此外,还需明确该法律的基本内容,例如,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方式给予明确规定;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的处理方式给予明确规定;对农业生产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给予明确规定;对化肥于农药的使用标准给予明确规定.

  2.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其一,各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XX省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各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的综合性法规,规定各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的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思路以及任务.其二,各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XX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条例》,对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内容进一步细化,提升《XX省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可操作性,确保该法律能够更全面有效地落实到位,使得农业循环经济能够实现更好更快地发展.《XX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条例》具体可以包含近期、中期、远期发展规划;发展措施、手段与模式;考评机制以及执行方案;技术支持机制以及执行方案;生态补偿机制以及执行方案;激励性政策以及实施方案等内容.

  (二)加强农业循环经济执法及监督工作

  1.加强农业循环经济执法工作.

  其一,明确各执法部门职责.农业循环经济涉及农业、林业、水利、环保、能源等诸多执法部门,各地方政府还需明确各执法部门的职责,避免出现交叉执法与重复执法的情况.其二,更新执法装备.在农业循环经济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依赖先进而完善的执法装备.对此,各地方政府还需要为农业循环经济执法人员提供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便携式化学分析仪器等执法装备,帮助执法人员准确锁定违法生产的农业企业与污染源、精准了解污染程度.其三,构建联动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农业部发布的《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着力提升陆域农业综合执法、水域渔业行政执法的应急响应、快速处置、协调联动能力.各地方政府应当加快构建农业循环经济联动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互享,进而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准确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此彰显执法公信力.

  2.加强农业循环经济执法监督工作.

  我国各地方政府还需建立专门的执法监督队伍,提升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农业循环经济执法监督工作,确保能够规范执法人才的执法行为.各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定期为执法监督人员提供集中授课,深化其对于农业循环经济相关法律的认知,提升其法律素养,确保其能够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定期地为执法监督人员提供思想政治讲座,提升其思想政治素养,强化其在农业循环经济执法监督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确保其以负责、审慎的态度监督执法行为.

  (三)优化农业循环经济守法激励及宣传工作

  1.优化农业循环经济守法激励工作.

  其一,2016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林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给予多元化信贷支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融资方式".对于积极守法的农业生产主体,各地方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于积极研发农村生产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融资便利,提供信贷贴息优惠政策;对于循环利用农业生产资源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其二,对于农业生产主体征收原生材料税、垃圾填埋税等税种,而倘若农业生产主体积极使用再生材料与资源,或者积极改进技术提升材料与资源利用率,则可以减免一定额度的税收,从而引导农业生产主体积极遵守农业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规章.

  2.优化农业循环经济守法宣传工作.

  其一,各地方政府的法治宣传工作人员应当更新法治宣传观念,转变法治宣传方式,积极寻找和创造农业生产主体喜闻乐见的话题,并以此为突破口,建立微信公众号与官方微博,定期制作法治宣传节目,及时公布相关处罚案例,强化农业生产主体与相关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其二,各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法治培训活动,要求各农业生产主体每年完成一定课时的法治学习任务,向其普及农业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规章,并进行结业考核,对于通过结业考核的农业生产主体,为其更新生产资质;对于未能通过结业考核的农业生产主体,需要进行再培训,直至通过考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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