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商风险法律防范的问题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22 20:07:13

  摘    要:大数据技术为农村电商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可能,有利于农产品生产与销售的精准化,为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指明方向。但是,技术快速发展同样加剧了农村电商风险,如何有效防范电商风险,需要法律保障,否则将威胁农村电商的稳定发展。本文从法律层面上阐述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并分析当前我国电商风险法律应对的薄弱环节,给出对策建议,以完善电商风险的法律防范体系。

  关键词:大数据;农村电商;风险防范;法律保障;

  移动互联时代,大数据驱动了农村电商向更深层次发展,电子商务以其便捷的农产品销售方式,快速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由于农村品销售渠道单一,农产品销售一直是影响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这种情况下,农产品生产与销售市场割裂,农户的市场洞察力不足,难以安排合理的种植规模与产出,农产品生产产量与价格变动大,具有不稳定性,加大了农业生产风险,给农业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户收入带来了困难。而电子商务的发展拓展了农产品销售渠道,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农产品销售不再完全依赖于中间商,农户可以独立完成便捷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形成独立的农产品生产与销售模式,提高了农户生产性收入,推动了农业转型和农村经济发展。然而,虽然电子商务技术迅猛发展,但是,农村电商发展时间短,技术水平不足,传统农业发展风险依然存在,并且电子商务平台也给农村经济带来了新的风险类型。农村电商风险影响因素较多,电商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仍然在发展完善中,存在农村电商发展的潜在危害。完善电商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构建风险防范法律体系,具有保障农村电商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大数据时代的农村电商发展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推进,传统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受到了冲击,农村社会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化解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经济要素和结构性问题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电子商务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借助电商优势,转变农产品传统销售模式,降低农产品销售市场的不确定性给农业造成的影响,进而引导农业产业链优化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也推动了农村消费市场的转型升级。随着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农户收入增加,消费观念与生活观念发生转变,对网络消费的认可不断上升,电子商务在农村市场的渗透不断深入,并逐渐占据农村市场的重要地位。

  大数据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为农村电商提供了机遇。首先,电子商务打破了农产品销售的时间限制与空间阻滞,通过农产品物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等资源的整合与配置,重塑农产品流通渠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能够有效缩短农产品生产与市场的距离,借助大数据技术,可以快速实现农产品销售信息的更新,实现产品下单、配给以及物流安排等流程,降低中间成本,缩短农产品交易周期,提高农产品销售效率。其次,大数据技术将农村电子商务推向精准化。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通过大数据分析与定位,可以提高农产品生产与销售的精准度。同时,大数据技术推动了农产品营销模式的创新与变革,相较于传统农产品营销渠道和营销网络,数据支持下的营销网络化与信息化特点更为突出,信息流动有利于电商平台和农户制定实现市场需求的精准定位,并开展营销活动,为满足消费者需求和提升消费者体验提供了可能,提高特色农产品竞争优势。

  但是,农产品的自然周期特征和价格敏感性给农村电商推广带来了挑战。由于我国农产品种类多,涉及地域广,农村电商发展不成熟等,很难打造农产品电商品牌,难以赢得消费者市场的产品忠诚,同时产品营销推广活动也受到限制,产品的市场渗透力和影响力不足,很容易在各类电商风险中丧失竞争力,需要搭建电商风险防范网络,为农村电商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大数据时代农村电商风险类型

  在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风险,可能会给农产品生产与销售、农户收入以及农村经济的转型与发展造成损害。

  首先,技术性因素导致的网络安全问题。互联网技术在推动电子商务功能多元化与智能化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为复杂的潜在网络安全风险。由电子商务问题引发的钓鱼网站及诈骗信息等层出不穷,更是在新媒体技术支持下产生新的趋势特征,不管是消费者还是销售方,都面临账号被盗、密码丢失和资金安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网络安全防范技术更新与应用不足,很容易因操作不规范出现网络漏洞,产生网络操作风险,给农户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其次是农产品营销管理风险。电子商务在农产品领域的应用使很多地区农产品销售模式出现了多元化,由传统线下批发零售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改进,销售模式的变化必然带来销售渠道的多元化,这也对农产品生产的总量与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我国同类农产品生产同质性往往较为明显,这就容易产生营销主体的不稳定性,而营销渠道的改变也增加了管理难度,增加了农产品营销的风险。

  再次,农产品供应的安全风险。虽然大数据技术支持下,农产品安全溯源成为可能。但是,我国农产品普遍缺乏产品安全标准,并且电商平台对农产品质量的把控不足,难以做到产品生产都销售的全供应链掌握。特别是生鲜农产品的销售与储存问题,一旦电商物流出现问题,就很难保证农产品的售后安全。另外,农产品生产受到当地自然环境的影响巨大,一旦生产环节与储存环节出现问题,就容易导致农产品整体供应出现问题,可能会出现农产品供应风险。

  最后,农村电商风险还来源于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环节。虽然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但是我国电商监管的相关制度与法律法规建设较为滞后,电商风险管控工作不到位。而在农村电商蓝海的影响下,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上线,不乏借助电子商务外壳而发展起来的违规平台,政策擦边球、平台不作为等更是加剧电商风险,从而产生权益侵害与纠纷问题,出现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而传统的商务管理法律法规对电商法律纠纷的适用性有限,难以清晰界定电商平台责任,缺乏监管约束力。

  三、农村电商风险法律防范存在的问题

  1.电商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电子商务对经济的作用越大,就越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规范,因为一旦出现监管漏洞,则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电子商务发展至今,虽然我国出台了一些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比如《电子商务法》,并且政府部门也出台了电子商务经营规范与指导意见等,但是,电商法律法规的制定仍然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法律约束力不足。特别是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今,体现出了与其他类型电子商务不同的风险特征,这使得当前电商法律规范对农村电商发展的规范能力下降,针对农村电商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较多的空白,这制约了农村电商风险的法律防范效果,围绕农村电商的违法行为较多,纠纷难以解决,不利于农村电商安全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2.农村电商经营者风险意识低。

  农村电商的经营主体大多是农民,即使近些年很多地区着手培养新型农民,提高新型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与电商经营能力,但是,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电商仍然以传统农民为主,大多没有接受过良好的互联网技能培训和电商经营管理学习,导致农村电商的应用与管理较为粗放,缺乏现代管理理念与技术。较低的技能水平与理论认知制约了这些人对电子商务风险的认知,甚至有些农户在电商经营中明知道履约困难还要开展业务活动,造成电商违约风险,产生法律纠纷。归根结底,是由于农村电商经营者与使用者受教育水平不足,风险防范意识低,不具备电商风险的识别与防范能力,这是使农村电商风险防范的重要问题,也是陷入风险防范困境的重要因素。

  3.电商法律法规影响力不足。

  近几年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村居民对能够提高收入的农业类型和新型经营方式充满热情,对新型事物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也很难关注与电商有关的法律问题。虽然新农村建设下基层法律服务活动不断开展,农村基层普法工作进展迅速,但是,从心理和行为上来看,只有风险存在切实侵害到人们切实利益时,才具有主动学习与了解法律法规问题的内在动力。因此,在农村电商法律法规本身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人们对电商法律的了解不足。另外,政府普法工作对电商法律的宣传不足,更是加剧了电商法律法规影响力不足的状况,这就导致很多电商经营主体对法律认识不足,一旦出现自身利益与法律风险发生冲突的情况,很难遵循法律规定,这是农村电商法律法规实施的困境,仍然需要加大力度,提高电商法律的影响力。

  4.线上违约成本低。

  电商的线上经营行为与线下实体经营行为不同,即使很多人知道某些行为在线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在线上平台铤而走险。这与线上平台对空间与时间的割裂有关。线下经营要求农产品买卖双方处于同一地理位置,并且在交易时间上具有一致性,而电商平台打破了这一交易状态。在电商平台缺乏足够的商务经营审核与规范情况下,交易双方空间上的距离与时间上的割裂就放大了违约空间。很多人往往由于违约金额小,追责难度大,成本高等因素,而选择不了了之,这就出现了农村电商经营活动违约成本特别低的情况,违约得不到惩罚,这就相当于变相鼓励违约行为,加剧了农村电商的经营风险,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电商风险防范环境。

  5.电商平台责任认定模糊。

  对于农村电商经营主体的违约风险与行为,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责任息息相关。作为线上交易场所,农村电商服务平台有义务维护交易规范进行,并对交易市场进入和交易安全负有重要责任,防止不法分子破坏电商交易环境。但是,现有农村电商服务平台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出现审核不到位、监管不作为等情形,甚至有些平台对很多危险植入链接无法识别的状况,给电商参与主体带来权益损害威胁。因此,政府对电商平台行为的干预与监管是必不可少的,以法律规范平台责任,更是维护农村电商经营环境的有效选择。但是,现有电商法律法规对平台责任的划分与认定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责任认定标准,一旦出现纠纷,电商平台在纠纷解决中也只能起到协调作用,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需要立法明确电商平台责任与义务。

  四、农村电商风险防范的法律建议

  为了农村电商的安全发展,需要从多方面切入,优化农村电商发展环境。农村电商风险防范不仅需要良好的制度引导,还需要完善电商发展的基本基础设施,积极引进先进互联网安全技术,从物理维度提升农村电商抗风险能力。从法律层面而言,基于农村电商存在的各类风险,以及风险防范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强化政府监管职能,提高电商违约成本。

  政府要紧跟电子商务发展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制定监管规则与范围,细化电商政府监管的相关制度与运行机制,发挥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能。由于农村电商对地区经济的巨大促进作用,在电商监管中容易出现不同部门的矛盾与冲突,因此,要强化电商监管环节的协同与配合,防止出现对某些电商活动的一部分管制而另一部门鼓励的矛盾情形。对于已经出现或已经具有明确风险导向的农村电商风险损害,要及时制定政策法规予以引导,为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提供指导意见。另外,政府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是万能的,因此,在对农村电商进行监管时,政府要发挥引导功能,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不同组织与机构的监管优势与特长,鼓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与志愿组织参与电商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管,提高全社会对电商行为规范的关注。最后,完善农村电商信用服务体系,建立线上线下相融合的信用惩罚机制,发挥政府强制机构对电商违法行为的惩治功能,提高农村电商法律监管范围,加大违法案件惩处力度,以法律强制力打击互联网交易违法行为。

  2.加强农村电商培训,提高电商主体的风险意识。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有利有弊的,农村电商发展风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因此,全面提高电商主体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防范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电商风险的形成原因与类型,应该从电商使用规范、电商经营管理以及潜在风险的认知与防范等几个方面对电商主体进行全面培训。首先,对于农村电商发展规模较大的地区,要组织电商从业者接受电子商务基本知识培训,并且对使用规范与操作开展学习课程,由专业人士进行技术性培训与规范化指导,防止因相关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风险,提高电商主体的技术水平。而对于不具备组织系统性培训的地区,要结合线上培训方式,加强技术学习。其次,加强法律知识和电子商务风险防止知识培训,可以邀请法律专业及电商技术操作等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农村电商操作规范与安全性,为农村电商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服务,普及电子商务风险防范知识与法律知识,培养电商经营的风险识别与预判能力,提高电商经营者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

  3.建立健全农村电商法律体系,填补风险防范的法律漏洞。

  为了最大化农村电子商务的经济带动效用,降低风险损害,各级政府和立法部门要不断完善农村电商法律法规体系,根据电商违法违规的潜在损害大小,制定不同层级的行业标准、法规制度以及法律条文,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法律护航。首先,根据农村电商发展的阶段与遇到的问题,以维护电商市场环境为原则,及时更新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降低法律滞后带来的不良后果;其次,在农村电商法律完善过程中,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能因对农村经济的片面追求而忽视农村电商的运行漏洞,从农村电商发展的各环节入手,制定涵盖电商服务平台、电商经营主体以及消费者行为规范的法律制度,从网络与信息安全、电商交易规则、金融支付责任以及品牌管理与保护等各方面制定法律法规,完善农村电商法律体系,严格法律监管和法律执行,确保农村电商风险的有效化解,为了农村电商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环境。

  4.扩大电商法律宣传,明确电商平台法律责任。

  已有法律法规为我国农村电商发展提供了法律规范与指导意见,但是,现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商平台的责任认定缺乏明确定义,对电商平台责任与义务缺乏约束力。因此,在电商法律完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电商平台在风险防范与保障平台使用者利益中的责任问题,明确电商平台的责任界定与边界划分,促使电商平台承担起风险过滤网的作用,为农村电商风险防范提供助力。另外,扩大对农村电商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推广,借助线上平台和新媒体,通过制作公益短片、线下讲座等方式开展农村电商法律服务宣传,让更多的农村电商主体了解法律法规内容,在电商经营中自觉规范自身行为,提高公众对电商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与监督能力,对电商服务趋利避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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