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益众筹乱象的成因及其法律体系构建

发布时间:2016-04-09 13:53:16

  摘    要:在互联网环境下,公益与众筹相结合,打破了传统慈善事业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产生了新的慈善模式--网络公益众筹。凭借自身优势,这种新型慈善借助网络蓬勃发展。然而,由于相关理论与制度漏洞、众筹平台的错误利用、众筹事后监督不足等原因,网络公益众筹发展呈现乱象,应当从网络公益众筹运行制度、监督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保护制度四方面,构建法律制度体系,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变革和社会保障的发展完善。

  关键词:公益众筹; 网络公益众筹; 公益众筹制度;

  一、网络公益众筹的发展概况

  网络公益众筹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平台免费提供媒介服务,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大众筹集资金,用于各类公益事业的活动。网络公益众筹与互助的"利己"因素不同,以捐赠为基础,以互联网为载体。从性质来看属于慈善行业,符合《慈善法》的公益性,应遵循国家慈善与众筹的法律法规。

  2011年,"追梦网"的出现表明我国正式成立了首家公益众筹平台,网络与慈善结合模式正式在中国展开。此时的网络公益众筹较为脆弱,关注人数不多,没有产生强大的社会影响力。近年来,公益慈善活动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借助互联网新兴技术的网络公益更是随着时间的深入不断进步,"水滴筹""轻松筹"等各个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纷纷成立。2017年我国存在18个公益众筹平台,成功筹集项目9521个,占据全年公益类型项目的80.24%,网络公益众筹事业进入迅速发展时期。然而,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审查与监督机制欠缺,网络公益众筹市场乱象横生。面临信任危机的网络公益众筹在重新"洗牌"过程中发展逐渐放缓。

  网络公益众筹的快速发展并非无因可循,其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互联网普及为网络公益众筹事业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据统计,截止到2019年底,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达到13.19亿人,占全球网民总规模的32.17%.中国网民总数巨大,为网络公益众筹提供了群众基础。除此之外,移动支付技术发展迅速,移动支付普及率遥遥领先,为网络公益众筹提供了发展前提。

  其次,网络公益众筹事业自身的优越性。网络公益众筹是互联网时代下社会慈善事业的新模式,具备强大的号召力,其传播更具广泛性。网络公益众筹一旦在平台上发布了项目,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平台了解到求助者的个人情况。网络公益众筹与传统慈善事业相比,还具备操作便捷性,公众仅需几步就可以奉献爱心,参与门槛较低。

  最后,网络公益众筹逐渐成为新型社会保障模式。网络公益众筹的本质在于互助互济,而互助互济同样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起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呈现出"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这种特征表明了在当下中国,互助互济仍然具备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网络公益众筹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利补充,具备强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二、网络公益众筹乱象成因分析

  尽管网络公益众筹具备发展潜力,但是在现实中借助网络公益众筹进行诈捐、非法集资与挪作他用的现象久禁不绝,"德国留学生诈捐""王凤雅"等事件层出不穷,引发严重的信任危机。作为典型众筹平台的轻松筹在2015年总计被网友投诉超过1150次,投诉的缘由基本是筹款虚假、有诈捐行为。深入分析其原因可知,在理论层面,相关研究与制度不完善,难以进行充分的法律保障;在实践环节,错误利用众筹平台、项目发起审核不足、事后监督不足等限制着网络公益众筹的发展。

  (一)相关理论研究与制度漏洞

  1. 网络公益众筹合法性争议

  网络公益众筹是我国慈善事业的新模式,对其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并不全面。我国《慈善法》仅仅对慈善组织进行了规定,对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并未说明。部分学者因其主体地位无法体现,而否认其合法性。

  网络公益众筹是否合法应当从其性质判断。网络公益众筹项目符合《慈善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属于第三条所包含的项目,因此网络公益项目具备公益慈善的特征。就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而言,网络公益众筹平台提供社会性服务,具备公益性。随着国家对公益事业的积极扶持与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不断发展,民政部通过发布文件的方式,授予了部分平台协助进行公开募捐,为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资格。这表明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纳入法律主体符合时代发展要求,资格具备与否是国家基于公共安全考虑下的选择,在法理上应当认定网络公益众筹平台本身的合法主体地位。

  2. 参与三方法律关系认定无法统一

  关于网络公益众筹项目平台与发起人、投资人的关系,学界仍未达成统一共识。部分学者认为,平台与发起人、投资人应当认定合伙关系。然而,合伙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根据自愿原则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在遵守我国合伙企业法等规范的前提下登记,成立合伙企业。网络公益众筹并不符合要求:第一,网络公益众筹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无需登记。第二,根据侵权法的规定,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只在明知侵权而不作为,通知后仍不作为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合伙有本质差别。因此,合伙关系并不成立。

  笔者认为,网络公益众筹平台与二者间应当成立居间关系。在网络公益众筹项目中,平台仅仅提供中介作用,为发起人与投资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沟通渠道,因此居间合同关系更为合理。网络公益众筹以公益性为基本特征,与其他服务相比具备特殊性,因此服务费用并未收取,但这并不影响居间关系的成立。

  (二)实践中的制度运行缺陷

  众筹平台的错误利用。网络公益众筹平台为发起人同捐赠者交易的场所,但是某些平台却借之进行不良甚至违法行为。有些平台通过在网站上植入广告获取收益,有些则增加了较高的服务费用。这些商业化行为尽管是为了平台能够更好地生存与运作,但是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社会道德风险。甚至,有些平台为了筹集资金,创造一个虚假的公益众筹项目,进行自我融资,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公益项目发起时审核不足。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在起步时往往采取免费的形式吸引更多的发起人与捐赠者。这种关注使得准入审核不严格,极易导致诈捐等行为的产生。目前,水滴筹被爆出"扫楼"事件,其员工驻医院进行宣传,引导发起筹款,表明平台对发起人的资格审核上存在严重不足,对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公益项目预估资金等内容没有进行充分的审核,网络公益众筹已然形成乱象。

  公益项目众筹事后监督不足。在公益项目募集资金结束后,款项使用并无后续报道,公众只能大致了解项目进展。轰动一时的"王凤雅""德云社吴帅"等事件表明,诈捐、款项运用不明等问题十分突出,筹款运用与落实监督十分必要。然而我国法律制度没有规定明确网络公益众筹的监督部门,导致对该类项目的监督互推责任。与此同时,我国也没有划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监督规范,对诈捐等借助众筹平台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缺乏严厉的制裁措施,各大平台素质参差不齐,这势必会导致监督无法有效运行。

  三、构建网络公益众筹法律体系

  网络公益众筹法律体系是网络公益众筹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推动网络公益众筹法律体系建设,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运行制度

  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运行制度是规定众筹流程中相关事项的制度,主要包括发起者审查制度、项目审查制度等。首先,发起者审查制度是防止诈捐等负面现象的第一步。对发起者进行审查,应当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以及相关资料,为捐赠人营造良好的诚信空间。其次,项目审查监督制度是确定该项目能否发布正式进入众筹阶段和募集结束后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在发起者审查结束后,针对项目具体内容继续进行审核,对其目标、实施计划、预算安排等进行分析,如果各方面均已具备,则正式发布;如果某一部分文件出现问题,可行性不高,则应打回重新填报。

  以医疗众筹为例,在国外众多众筹平台中,watsi是首个运用众筹扶助贫困国家人民的医疗众筹网站。watsi网站的运行与我国网络公益众筹平台不同,其运作步骤为:求助人向医院进行申请,由医院进行审核后确认资金数额,在众筹平台可以查询到求助者的个人信息、疾病问题与预估费用等情况。捐赠者则是通过基金会等第三方平台与众筹平台相挂钩,即由基金会将筹集的资金支付于医疗机构,从而杜绝了众筹平台控制资金的情形。这种方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通过医疗机构审核再在众筹平台发布求助项目信息,可以防止虚报病情或增报筹集资金金额的现象。其次,与第三方机构挂钩,借助基金会等机构改变"发起人---众筹平台---募集人"的三方格局,杜绝了众筹平台直接管理资金的现象,防止了众筹平台对资金的滥用,从而最大程度实现资金筹集的初衷。

  (二)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监管制度

  在项目募集资金后并不意味着项目的结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后续进行监督无比重要。首先,加强平台的自我监管,从内部解决问题根源。各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应当规范自我,在确立具体的监管规范的基础上严格落实,通过建立健全自我监管机制,实现平台内部的有效监管。其次,引入第三方机构专门监管,从外部督促网络公益众筹平台。通过借助第三方机构制定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准入规则,实现平台准入规范化。第三方机构还需积极监督资金流向,做好后续工作,坚持定期检查核实,并复查已完成项目。最后,充分发挥媒体与群众的监督作用。就监督渠道而言,民政部门应当联合平台,依法建立投诉机制,为群众提供监督途径,从而打击诈捐、骗捐现象。就增强监督意识而言,民政部门与相关组织应当结合线上、线下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鼓励媒体与群众积极参与。

  (三)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体系

  信息披露制度是防止诈捐等负面影响出现的重要制度,在网络公益众筹中处于重要地位。在网络公益众筹中,由于发起人、捐赠者与平台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作为中介的公益众筹平台应当为捐赠者提供必要的情况认知。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注意在公益众筹项目发起时公开受益者的基本信息,确保捐赠人正确了解受益者基本情况后依据自身意志决定是否予以资助,从而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具体而言,需要发起人向平台提交必要的个人信息、项目目标、预期资金、相关凭证等基本情况进行说明,平台应当告知捐赠人相关风险,捐赠人自主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捐赠。其次,注意在公益众筹项目完成后仍要保证捐赠人的知情权,建立事后监督机制与通道,确保捐赠人知晓项目资金的后续运用情况。最后,平台还可以与民政部门共同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促进网络公益众筹事业正规发展。

  互联网普及与手机软件的发展使得人们献爱心的途径越来越多,"互联网 慈善"模式不但促进了我国公益众筹的不断发展,也取得了主管部门与大众的认可。尽管网络公益众筹面临着困境与挑战,但发展前景是光明的。充分发挥网络公益众筹的优势,需要正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其法律体系,使之成为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力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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