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归属权及保护途径

发布时间:2017-08-15 08:32:33

  摘    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种类十分多样,音乐、文字、图片以及其他各种形式.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和实现对人工智能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都有必要对其生成之物加以保护.这种生成之物在属性上不能被看作是作品,其本身也不能作为权利主体.人工智能的所有人作为权利主体,对其享有所有权.在法律保护方面,专门立法对其进行保护的途径不具有可行性,可以采用邻接权的保护模式.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 法律保护; 邻接权;

  作者简介:  张伊(1994-),女,黑龙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随着科技的进步,出现了从前只能在影视作品中才会出现的人工智能.并且随着不断改革升级,人工智能也能够形成产物,它们的形式多样,既包括音乐作品的形式,也可以是文字、图片等形式.大量不同种类的人工智能生成之物不断产生并进入市场,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更好地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通过法律的途径对其加以保护的问题便逐渐受到关注.针对人工智能生成之物的法律保护问题,目前主要从如何认定人工智能的生成之物,也就是这种不是直接来源于人类的生成之物的法律地位和应当如何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两个方面来论述.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概述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表现形式

  "微软小冰"从2014年被人类创造产生后,通过逐步的升级更新,不仅具备感官功能,能够推出单曲,还能够推出原创诗集,这些其产生的音乐和文字成果便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除微软小冰外,在2016年,"Alpha Go"更是在与人类的围棋比赛中战败专业的棋手赢得胜利,而且其升级后的版本,不需要人类给予数据,在其"大脑"中能够自己生成棋谱和下棋的走法,并且可以作到自己与自己进行博弈,并且能够凭借这些自己形成的生成物战胜之前的版本.另外还存在绘画机器人"Andy"能够根据照片进行绘画.通过上述的几个事例我们可以看出,如今作为人类产物的人工智能也有了自己所生成的产物,并且种类多样,以不同的表现形式进入大众的视野,微软小冰的诗集和歌曲,"Alpha Zero"的棋谱和下棋走法以及机器人的画作都是人工智能的生成之物.那么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所生成的产物将会越来越多,为了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也为促进科技的进步,我们应当对人工智能的产物来加以具体分析,并且选择合适、可行的保护途径加以保护.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作为科学技术的成果,其发展可以推动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实力的增强.通过法律的途径对人工智能产生的成果进行保护,能够使其得到法律的保障,更好的促进人工智能研发者对人工智能的进一步更新升级,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使其能够更好地进入人类生活并且不断提升服务和帮助人类的能力.其次,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的种类会越来越多样化,更多的生成物不断进入市场,如果不能明确这些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侵犯权益的行为也会随之产生.但是法律未对其有明确的规定,这些生成物的法律地位就无法确定,那么对于随之而来的侵权行为也就无法加以规制,因此,从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角度来看有必要对其加以保护.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及其权利归属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

  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对作品的要求是具有独创性并且可以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够被看作为作品,关键要看其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所谓的人工智能生成的成果,实际上只是对人类向机器输入的数据和信息,以及设定好的模板或者算法通过机器的运转按照相应的程序表述出来,其并不是机器本身对客观事实产生的创作,尽管像"Alpha Zero"一样不同于升级前的版本,能够经过所谓的学习自己产生棋谱,并且这些棋谱并不是人类向其输入的内容,其本身也是在人类向其输入数据的基础上得出的结果.因而也就不具备独创性,不符合法律中对作品的要求.在《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进行辅助工作不能视为创作.既然机器是在人类输入数据的基础上来进一步形成生成物,那么就可以被视作是一种辅助性的工作,不能被看作为法律中的创作.另一方面,作品是指人类的智力成果,机器本身也是人类所创造出的产物,而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机器产生的生成物,并不是被人类直接创造出来的成果,因而不能认定为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机器人实质上并不是人,终究无法像人类一样通过作品来传递表述自己的思想或感情,因此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在属性上还不能被看作是着作权法中的作品.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主体

  沙特阿拉伯在2017年授予了机器人索非亚公民的身份.虽然在影视作品中有着大量讲述机器人的故事,他们有着与人类相同的能力和行为,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真正出现了机器人,而且这种被创造出来的人在此还被赋予了公民的身份,那么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是否就能够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这一问题被提出.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人工智能不是人类,不能被认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更无法享有其生成物在法律上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应当是人类,是创造人工智能的研发人员或者是其所有人、使用人.

  着作权法中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无论何种情形,都必须是人.动物、机器等可能在某些条件下或者经过人类的研发能够形成产物,但是其本身却不能成为权利主体.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在于通过对创造者授予相应的权利来促使其创新[1],而机器尽管经过科技的发展,能够具备与人类相似的创造产物的能力,但是机器不经过法律授予权利也能够通过不断升级而对产生的成果创新,那么也就不值得法律给予同样的保护,而机器也就不能视为是权利主体.既然机器本身不能被认定为权利主体,那么应当将人工智能的研发人或者所有人认定为生成物的权利主体.因为之所以机器也能够产生歌曲、图片等成果,是因为研发人员或者是所有人、使用人向其输入了特定的数据或者设定好模板而形成,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这些生成物也是在保护其所有人或者研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促进研发人员对机器进一步更新升级,鼓励其不断创新,这也符合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

  作品作为独创性表达,被认为是源于人的思想和情感.[2]因此,机器所生成的产物的权利归属应当是人.尽管人工智能产生的成果还不能被称为作品,而且人工智能本身又不能够成为权利主体,但是这一生成物具有相应的价值,需要明确其在法律上的归属,否则不利于促进科技的发展,更会扰乱市场秩序.人工智能的所有人是机器的研发者,故而其所生成的产物也归属于人类所有,也就是研发人员或者是所有人、使用人.

  另一方面,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将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于人也符合现实的要求.首先,当发生侵犯人工智能权益的行为发生时,尽管可以将机器拟制作人类,但是其毕竟不可能和人类一样向司法机关出示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即便是当机器的所有人通过司法程序实施维权行为,机器本身也不可能和人类一样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为基于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这种拟制为人的机器能够享受权利,却无法承担对应的责任.[3]可以看出,将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于人类更为合理和可行,至于最终的认定应当视具体问题来归属于其所有人、研发人员或是使用者.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具体保护途径

  (一)专门立法保护之否定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所在,对于社会中形成的新型产物也要加以规范.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具有社会和经济价值,值得在法律上加以保护,但是应当选择与人工智能以及其生成物相适应的保护途径,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而专门立法的方式在理论和实践中还缺乏可行性.

  首先,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法律上都是一个新兴的产物.在实践中,近几年才开始形成这种生成物,无论是以歌曲、文字或者是以其他的形式展现出来,但是这仅是生成物的诸多表现形式中的部分,随着科技不断进步革新,必定会产生更多种类的表现形式,因此其并不限于现在已有的形式,如果法律设立专门的立法进行规制,势必不能对其全面完善地加以保护.在法律中,目前还没有明确的保护规定,并且这种生成物并不属于着作权法中的作品,不能够像人类的作品一样直接地通过着作权法加以保护.但是为了符合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保护这种生成物又是有必要的.

  其次,法律规范人类的行为,保障人类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但是其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它不能够对新产生的事物及时地加以规定.所以法律有必要作到及时更新和修正,使其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同时法律还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它不能够随意地更改变化,每当出现新型事物就专门立法加以保护,这不仅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会增加不必要的立法成本.因此专门立法的方式不具有可行性.

  (二)邻接权保护模式

  邻接权作为广义着作权的内容,它不同于狭义的着作权,其侧重方向不在于作品的创造性及其作品本身,而更倾向于作品的传播.[4]这也符合人工智能产物的特征和属性,对这种生成物采用邻接权的保护模式更具有可行性.既然机器对生成物的创造性与人类作品相比较低,那么在保护的程度上应当随之降低.[5]

  首先在保护时间方面,邻接权的期限大多短于着作权,并且由于科技发展的速度较快,人工智能的升级更新较为频繁,可以将其保护的期限设定的较短,更有助于促进科技的更新.其次,在权利内容方面,毕竟机器可以拟制为人却不是真实的人,因此不能够享有人身权.但是可以享有署名权,因为署名权能够实现对不同生成物的产生者,即人工智能进行区分,所以可以予以保留.对于财产权方面的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应当予以保留,财产权利的保留可以视为是对机器的使用人或是研发人员辛勤劳动付出的回报,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障,能够更加鼓励其进一步研发、革新.最后,由于目前邻接权的现有内容还不包含人工智能方面的具体规定,运用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现有权利来规制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可以适当地增添相应规定,使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够直接通过邻接权的模式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结语

  综上所述,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人工智能的升级对人类而言既是帮助也是挑战.从理论层面来看,对人工智能所生成之物通过法律的途径中进行保护是对法律的检验和完善.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要通过新出现的社会现象来检验和丰富法律.从实践层面来看,对人工智能所生成之物通过邻接权的模式进行保护是对现有的社会现象的规制和保护.如果随着科技的发展,当有纠纷发生在人工智能生成的产物上时,会为人类提供更加直接有效的解决方式.同时也能够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梁志文.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5).
  [2]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着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03).
  [3]王雪乔.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3(02).
  [4]胡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着作权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8.
  [5]魏丽丽.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问题探讨[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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