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实现路径

发布时间:2014-08-14 18:11:13
   摘要:网络谣言是指主要通过网络媒体来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是空想产生的不真实信息, 它不仅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还会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损害政府形象。虽然我国对网络谣言进行了一定的刑法规制, 但是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 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只有直接故意, 并且有关网络谣言的制裁范围过窄, 对网络谣言的处罚在刑期上较为偏低, 不利于网络谣言问题的解决。因此, 应当通过完善网络谣言散发和传播的刑事责任制度、扩大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的认定、健全刑罚制度、完善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加强网络环境的管制等方面来实现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网络谣言; 刑法规制; 直接故意; 诽谤罪;
 
  
  网络谣言与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谣言有很多相似之处, 不同的是, 网络谣言需要通过网络这个传播媒介进行传播, 这使得它与现实生活中的诽谤、诬陷等有很大的区别。因此, 本文所说的网络谣言, 是指在互联网上形成并传播的, 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是空想产生的不真实信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 广大网民是网络世界的主角, 由于每个人的主观意念不同, 从而导致各种邪念的产生, 再加上互联网的便利性和快捷性, 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更加有利的途径, 使得网络谣言犯罪越发频繁。网络谣言不仅在网络上,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 都会对人们产生极坏的影响。目前, 我国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还不够完善,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来加大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治理, 尽最大可能来消除网络谣言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的不良影响。
  
  一、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根据相关统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 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 互联网普及率为57.7%;2018年上半年新增网民2 968万人, 较2017年末增长3.8%;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 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3%.[1].目前, 我国网民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 信息的传播速度也在迅速加快, 只要在互联网上产生一个谣言, 很有可能很快就导致人们丧失理性认识, 从而不辨真假, 群起跟风, 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和人们内心的恐慌, 非常不利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比如2010年的山西“地震谣言”[2], 当地震谣言蔓延期间, 人们的内心惊恐不安, 生活变的杂乱无章, 一些内心脆弱的人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还比如2011年的“抢盐风波”[3], 全国多地超市的食盐被抢购一空, 当抢购潮逐步退去, 各地又纷纷涌现退盐一族, 可谓“买也匆匆, 退也匆匆”, 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美国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惩罚比较严格, 他们制定了许多相关法律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了规制。美国刑法规定, 在网络上散播或者捏造没有根据的事实, 而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时, 就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4].我国现行的刑法对网络谣言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 虽然刑法分则中有许多条文规定了该犯罪, 并且《刑法修正案 (九) 》也对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但是由于现在网络的不断发展和网民的不断增加, 使网络环境更加复杂和难以管制[5].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转型阶段, 网络谣言的传播, 极易损害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 而普通民众的内心往往是比较脆弱的, 当遇到对自己不利的事件时, 往往会第一时间埋怨政府, 从而很有可能导致民众对我国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产生质疑, 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 这将非常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而如果不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来治理网络谣言问题, 民众往往会用极端的手段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他们的自我保护行为常常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从而对社会秩序和人们的生活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 我国刑法应该适应社会发展潮流, 不断完善刑法体制, 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制裁, 加大对网络谣言的管理和法律规制力度。
  
  二、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 对网络谣言的认定缺乏明确标准
  
  首先,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虽然有关法律对言论自由进行了一定限制, 但基本上都是行政法规对其进行的规范, 网络谣言也是如此。刑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制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进行了一定的刑事处罚, 刑法分则也对其进行了规定, 但都是简单的罪状。
  
  其次, 现代社会发展迅速, 科学技术也是日新月异, 这也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许多便利, 刑法分则的那些罪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多种形式的网络谣言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法律的空档, 让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网络谣言的传播, 从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 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定较少, 不利于法官对相关案件的审理。
  
  (二) 对网络谣言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只有直接故意
  
  目前, 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都是直接故意, 也就是说, 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 但是行为人没有抑制这个损害结果的发生, 而是任由该结果的发生。但是现实生活中, 有许多都是过失地去制造谣言或者传播谣言[6].这在主观上是没有直接故意, 但是却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如果这不构成网络谣言犯罪的话, 那么人们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这显然有失公平。所以刑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存在主观方面上的缺陷, 应尽快加以完善。
  
  (三) 对网络谣言的处罚在刑期上较为偏低
  
  在法定刑方面, 我国目前的刑法对网络谣言的处罚比较宽松, 在刑期上也较为偏低, 对行为人的处罚不够严厉, 使得他们敢于冒着被刑法处罚的危险进行犯罪。我国刑法一般对网络谣言犯罪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样的处罚比较轻, 使得罪刑不平衡, 这也是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缺陷之一。
  
  犯罪行为只有具备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和社会危害性等特征, 才会受到刑事制裁, 如果情节显着轻微, 没有产生重大影响, 将不会受到刑法的处罚, 所以说不是所有传播、散布网络谣言的行为都能成为网络谣言犯罪的客体[7].互联网具有两面性, 它既能给我们的生活和学习带来方便, 也有可能给我们带来许多麻烦, 我们对互联网的管制还不够完善, 给某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留下了许多空间, 而网络谣言则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种。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必须加强对网络谣言的研究与探讨, 对传播、散播网络谣言的行为进行分析与处罚, 严厉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以维护互联网秩序的良好运行。
  
  (四) 对网络谣言的制裁范围过窄
  
  目前, 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仅仅对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网络谣言行为进行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 以上规定已经不能够适应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也就是说, 如果网络谣言没有涉及国家安全、恐怖信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 就不会受到刑法处罚[8].
  
  2018年10月28日10时, 在重庆发生了全国上下高度关注的“公交车坠江事件”[9].在这个事件刚发生没多久, 网上就传出是由于红色轿车上的女司机逆行导致公交车坠江, 并且公安机关还将其控制。后经过多次调查监控, 最终还了女司机一个公道。但是这个事件给女司机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在事情刚发生时, 该名女司机遭到“人肉”, 网上各种谩骂声不断, 女司机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当我们把所有的关注点都放在死去的乘客和公交车司机身上时, 却忘记了女司机曾经遭受的巨大创伤。那么, 当时网上传闻的发布者应不应该受到处罚?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如果女司机因为这件事自杀或者近亲属承受不住压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又该谁来承担这个后果?对此我们应该进行反思。
  
  三、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完善措施
  
  (一) 完善网络谣言散发和传播的刑事责任制度, 提高法定刑
  
  目前网络谣言的种类繁多, 传播速度极快, 在互联网的各个领域都比较泛滥,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没有制定严厉的处罚制度。如果想要很好地防止网络谣言犯罪, 就应该提高对它的刑罚标准。首先, 我们应该将轻罪和重罪区分开来,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谣言犯罪, 应该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判处的刑期应当提高, 这样会对网络谣言犯罪行为人产生极大的威慑力, 使其不敢轻易进行网络谣言犯罪, 这必将有利于从主体上来控制网络谣言犯罪的根源。对此, 刑法可以适当地增加更加严厉的刑罚, 比如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甚至判处无期徒刑。由于我们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 以后我们每个人都会接触到互联网, 甚至我们的衣食住行都与互联网息息相关, 互联网已然是我们的第二个世界, 互联网世界与我们的现实生活也基本类似, 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对互联网的管制, 加大对网络谣言犯罪的规制, 适当地提高法定刑的标准。
  
  (二) 扩大对网络谣言犯罪的认定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中对网络谣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规定只有直接故意, 导致许多行为人利用这个空子进行过失的网络谣言犯罪, 从而导致网络谣言的不断泛滥。所以, 只从直接故意方面来判断是否是网络谣言犯罪, 已经不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所以应当将“过失”也纳入网络谣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判断标准之中。也就是说, 即使是无意产生的传播或者制造网络谣言的行为, 只要对法定的权益造成损害并且情节严重的, 就应当给予刑事处罚。这样, 不仅有利于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遏制了行为人制造或者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通过扩大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规定, 能更好地管制网络谣言犯罪, 也进一步完善了刑法体系。
  
  (三) 完善刑法体系, 健全刑罚制度
  
  目前, 我国刑法还不够完善, 这也是网络谣言犯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我国刑法的有些条文已经不能够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 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要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改和完善。刑法体系的不断完善, 会使网络谣言犯罪得到相应的处罚, 即使刑法对某种新型的网络谣言没有明确的规定, 也可以根据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当遇到一个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时, 法官可以根据其他的原则或者条文进行分析, 然后做出公正裁量。所以我们要不断地通过对刑法体系的完善和对刑罚制度的健全来改善网络环境, 治理网络谣言犯罪。
  
  (四) 完善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
  
  目前, 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这个媒介进行诽谤的行为越发频繁, 但是,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 被害人很难有效地收集有关犯罪分子的相关证据, 而且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 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审查, 这使得网络诽谤行为更加猖獗[10].因此, 要治理网络谣言的犯罪行为, 不应只进行刑法上的规制, 还应当结合其他的方法来进行综合治理。具体来讲, 就是要完善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当然, 网络诽谤罪自诉与公诉的衔接应遵循受害人自己意愿的原则。受害人如果不提起相关诉讼, 司法机关不能进行审查。只有当受害人提起诉讼之后, 如果确实具有证据不充分等情形时, 在遵循受害人意愿的前提下, 相关机关可以及时进入该案件中来, 利用我国司法机关的侦查力量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追诉。
  
  (五) 加强对网络环境的治理
  
  网络环境和现实的社会生活秩序一样, 如果网络环境失去了秩序, 同样会导致混乱, 甚至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在刑法中应当对网络服务商的职责进行规定, 这样可以给予网络服务商一定的压力, 从而使他们能尽到自己该有的管理职责。扩大信息公开制度, 提高信息公开质量, 这样可以使网络谣言的传播者和制造者很难进行谣言的传播或者制造, 让他们暴露在阳光下, 然后利用刑法的规定进行惩罚[11].所以, 将刑法规制和其他的治理方法综合起来, 将有利于网络谣言犯罪的治理, 并且能更加迅速高效地解决网络谣言犯罪问题。
  
  四、结语
  
  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在适应条件和范围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所以笔者正是将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作为研究对象, 从其适应条件、适应范围、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定的拙见。对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完善, 将有利于我国立法的进步。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制的健全, 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问题的相关规定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网络谣言问题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人们因网络谣言而被侵害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更好、更全面的保护, 从而过上安定而美好的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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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马静。山西地震谣言最早散布者被警方刑拘为太原人[EB/OL]. (2010-02-24) [2019-03-15].https://news.qq.com/a/20100224/000569.htm.
  [3] 王磊。“抢盐风波”与媒体的“危机公关”[EB/OL]. (2011-10-08) [2019-03-15].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206896/231594/15826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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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江晓奕。网络谣言传播现象探究[J].东南传播, 2009 (4) :71-73.  
  [8] 于志刚, 郭旨龙。“双层社会”与“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 (3) :134-144.  
  [9] 人民网。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这些传闻你信了吗[EB/OL]. (2018-11-02) [2019-03-15].https://news.sina.com.cn/s/2018-11-02/doc-ihnfikve9287958.shtml.  
  [10] 曲新久。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N].法制日报, 2013-09-12 (7) .  
  [11] 张爱军, 孙贵勇。论网络谣言的治理策略[J].行政论坛, 2016 (5) :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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