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平等原则与产权保护制度的相辅相成

发布时间:2017-06-26 22:48:03
   摘要:从封建时代的朴素平等观到社会主义时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再到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平等原则的确立, 平等这一词的内涵, 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逐渐建立起了产权和产权保护制度。在法治层面, 刑法的平等原则也与产权保护制度起到了相辅相成的作用。因此, 在司法上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产权, 避免在实务中对非公经济的不平等对待;在立法上建立健全对非公经济的平等刑事政策, 确保非公经济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刑法平等原则; 产权保护制度; 非国有经济; 刑事政策;
 
  
  从我国立法工作开始以后, 平等问题在刑法方面受到了立法者的高度重视, 刑法平等原则以及单位犯罪被写进1997《刑法》里, 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说明。在企业犯罪以及公司高管人员犯罪等问题中, 暴露出很多新问题, 而对于刑法中平等原则等落实和运用问题, 引起了广大学者和政府人员的高度关注, 由此引发了深入讨论。
  
  1 平等观与刑法平等原则
  
  对于社会发展而言, 平等是终极理想之一。首先要求的是价值平等, 即生命 (身体) 平等。具体人格的基本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和健康, 在本质上是不能用任何事物来衡量的, 尊重和保护人格, 也不得以其作为手段而加以利用, 这是法的本质立场。自古以来, 在刑法上人们的关注点都是如何根据人类平等这个原则去进行调节, 只是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其所遵循的准则不同而已。
  
  刑法是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法益的最后防线, 因此对于刑法而言, 法律平等这个立法精神很早体便现在刑法领域中。纵观我国发展历史, 古代简单的平等观不断朝着法律平等演变, 到近代确定了刑法平等原则, 这是一段漫长而曲折的历史。我国法律发展史上, 刑法平等的思想最先被人们关注。在19世纪后, 西方国家的民主思想传入我国, 同时跟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不断促进我国社会思想的演变。中华民国的成立, 漫长的封建时代划上了句号, 而“平等”的思想才真正的在法律层面站稳脚跟。近现代以来我国社会思潮的变化、法律建设的进步,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人们为了“平等”思想而不断努力的结果。新中国成立后, 在1979《刑法》中虽未明文确定平等原则, 但在本法公布实施后确定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一系列原则, 到这里法律平等才开始成为我国刑法领域所遵从的最重要准则之一。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迁, 1979《刑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正。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的条文中对于该原则明确规定, 这有利于规范刑法的制定, 避免出现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行为, 而实际上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影响深远的。因此, 虽然这一原则在《宪法》的条文中已经给出, 但是在后续的《刑法》中进一步的规定说明也是十分重要的, 随后在修订案中, 对于不同主体的犯罪行为都强调了适用法律的平等性。刑法平等原则的更深入明确, 意味着我国刑法平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 并逐渐成为社会思潮的主流, 被国家、社会、公民所承认。
  
  2 刑法平等与产权保护相辅相成
  
  近十多年来, 通过进行两次重要举措, 奠定了产权保护的基础, 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第一次是2004年, 将财产权写入宪法。当下的宪法条文中明确说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另外也对公民的私有财产问题进行规定, 合法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相关主体拥有分配、处理以及继承的权利。第二次为2007年, 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物权法, 创建了产权制度的大体结构, 明确了平等保护的准则, 对于公民所拥有的不同财产权利进行规定和保护。2016年中共中央等部门联合发表了关于产权保护的问题意见, 提出了“保护”的重要性, 同时也是对现行法律条文的重申和进一步补充。根据《意见》, 后续工作中会不断强化公平为主体原则的产权保护体系, 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 合法的财产权都得到相关法律保护, 侵犯主体需要面临法律制裁。该法律条文中, 将公平摆放在极高位置, 贯彻落实企业产权保护, 并在法制化的道路上谋求更进一步的深远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 公有制以及非公有制都扮演着关键角色, 不仅要促进和稳定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应该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而由此引申出来的不同经济产权都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具体保护内容而言, 需要努力贯彻落实平等意识, 比如市场主体平等、机会平等, 同时否定不合法不公平的法律规定以及政策制度, 做好产权的划分和处理工作。产权保护体现出明显的政策导向性, 因此需要全面落实法定程序, 保证法律的公正。
  
  刑法平等跟企业产权的保护并非是割裂的关系, 其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 同时在平等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上也是一致的。在狭义层面进行理解, 这里提到的平等是适用法律的公平性, 而广义层面与此相差别, 其需要将《刑法》中3、4、5条以及附属的条款内容包括在内。举例说明, 根据《刑法》第5条, 条文中对于罪、责、刑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和规定, 这意味着行刑需要满足平等。就像有些学者提到的那样, 在刑法领域, 需要保障定罪以及行刑方面的全面平等。而在社会实践中, 这三方面的平等一体两翼的状态, 任意一部分的缺失, 都无法真正的将企业产权的保护落到实处。
  
  另外需要提出的是, 刑法平等跟企业产权保护并非是静态的概念, 实际上在不断变化的动态中出现和演变。本来刑法平等的原则中体现出一定的中性, 而这是为了减小产权保护在现实落实环节中面临的阻力, 但是这也带来了保护的不及时性问题。因此通常而言, 刑法自身对于经济关系以及发展并不存在倾向性, 但是企业产权制度与此存在差别, 其出发点就在于维护公司利益, 充分保障公司的产权。目前提升企业产权保护制度的实质效果, 最重要的在于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不同发展阶段中, 刑事政策都体现出明显的倾向性, 这跟政策的功利出发点是相吻合的。当然, 正是由于此类政策的出发导向性和目标性, 对于刑法平等的滞后性问题形成了良好的补充和解决。刑事政策属于公众利益协调以及社会思想平衡的结果, 是经济调整过程中对于上层建筑提出的必然标准, 因此企业产权保护的刑法政策化是必然的, 对于实际社会发展也是有利处的。
  
  3 在司法政策上加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
  
  近年来, 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渐渐显露出疲态, 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对相关企业家的产权保护工作没有落到实处。而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 公众的创业欲望衰减, 社会性投资进入冷冬, 资本的利用水平下降, 进而导致民营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因此, 必须创建完善和活力充沛的产权保护制度, 不断提升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这样才能社会公众的创业活力充分涌现, 促进民营经济的长远发展。
  
  在司法政策上, 两高分别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2014最高法出台了对于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而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构第一次通过司法意见的方式, 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做出引导和规定。其对于倡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平等, 切实加快和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价值。2016年2月我国的检察院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意见和文件, 而根据意见的内容, 其一再强调平等保护的原则, 强调检察院机构落实自身的法律监督权力, 给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注入更多公正能量, 让每一个相关司法案件都做到平等正义。
  
  两高做出的规定和意见尽管不具备直接法律效力, 不过其对于司法活动的指引价值以及约束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实际而言, 刑事司法的规定不仅体现出惩处违法犯罪的一面, 同时在某些领域体现出追求非犯罪化的一面。这也表现出此类司法政策在是基于运用过程中的灵活性以及实用性。
  
  当然两高的意见在内容以及侧重点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最高法在强化民事审判, 释放行政审判效果等几大方面努力工作, 而实际工作中注重平等, 行政审判中维持自身的中立地位, 而刑法审判领域落实平等, 同时具体的民事审判中发挥“妥善”原则的效果。因此我们能够发现, 最高法在民事审判方面强调“妥善性”, 而在刑事方面强调“平等性”.而跟最高法的意见和规定进行比较, 我们也不难发现最高检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刑事保护方面。
  
  两高意见实际上属于一种司法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当下刑法内容的评价, 同时根据中央的方向性精神来解读相关刑法条文, 进而达到司法政策的功利性效果。体现在实践上, 这意味着此类司法政策的变动性跟刑法条文的稳定性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矛盾。而在实务方面, 人们通常观察到不同政策、意见的频繁变更、出台, 而司法活动却没有跟上潮流, 不断落后于社会形势。此类情形都告诉我们, 司法能动性的缺乏是造成企业产权保护不力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在后续的工作中, 应该做好刑事政策跟司法灵活性的结合工作, 结合社会实践的发展, 为企业产权的切实保护带来更多助力。
  
  4 立法上明确对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平等保护
  
  企业在法律层面可以理解为拟制人, 与自然人类同, 具有自身的自由、平等等权利。假如说刑法平等需要对民营企业等在法律运用上落实平等, 进行一致对待, 那么我们认为刑法在设定刑罚、在对国有公有私有等不同主体的保护和处罚力度相区别显然是不合理的。当下刑法对于国有经济跟非国有经济保护措施的不同, 在一个层面上体现了不平等性。
  
  而对于这一认识在非共有经济的刑法地位演变上也能可见一斑。1988年首部宪法修正案出台, 对于私营经济的发展进行明确说明, 给予保护, 不过刑法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条文迟迟不出。到1993年宪法法案中宣布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刑法中才慢慢的做出调整, 对于非公经济的保护问题出台一些规范。不过在此后的1997年, 刑法中对于国有经济的保护举措显然力度更大, 比如在165条中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明确规定, 而这些条文显然是对国有资产以及国家利益的特殊照顾, 在另一个层面上体现了不平等性。
  
  怎样进行立法以及促进当下刑法同样属于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 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考虑。首先是结合刑法保护的主体考虑, 应该努力确保全部经济主体在刑法层面的平等保护。其次, 完善法益保护衡量, 充分实现法益的刑法平等原则。另外, 在刑法罪名上应该合理设定, 不能体现出国有经济的特殊标签, 在内容陈述上也需要注意平等性。最后, 刑罚的设置需要满足科学、合理、平等等标准, 公有制和私有制经济并不是对立, 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另外有学者观察到, 刑法在公、私经济的差别对待还体现在其他方面, 比如1997年刑法典中另外增加和修改了多个罪名, 对于公有经济给予特殊保护, 这种垄断性和不平衡性的保护, 让私营经济处在尴尬位置上。
  
  综上所述, 刑法对于公有和私有经济的平等保护局面还未形成, 并未体现出宪法修正案中对于非公经济的地位、重要性重新设定的基础精神。在财产法益的根本层面来分析, 对公私经济进行平等保护, 是未来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实际上, 对于国有经济的区别性保护, 其初衷也是为了对重点资产和资源的监管, 而并非是让不同性质的经济之间严格区别。另外, 在具体罪名以及刑罚设定上, 侵犯国有经济跟私营经济等可以出现一定差别, 也就是国有和非国有人员的犯罪活动需要区别审视。但是我们提出的是, 对于相同种类的行为, 不能认为是国有经济就认定有罪, 而侵犯民营经济就不予追究。
  
  整体而言, 刑法的谦抑性在非公有制经济上并没有全部体现出来, 刑法对于民营经济的过多干预显然是不合理的。而这里的不合理性不仅体现在惩罚区别上, 也体现在保护区别上。对于民营经济违法行为的惩罚, 尽管是保障稳定的经济秩序, 不过其基础前提应该是经济秩序满足市场发展规律。立法以及司法层面的不平等性, 让民营经济的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而相关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也进一步提升。如果立法无法调整当下对于公有制经济的倾斜局面, 或者司法机关对于两高的意见不能切实贯彻, 那么实现真正的刑法平等任重而道远, 这也直接关系到非公企业在得到足够的公平以外, 再获得应有的保护。
  
  5 结语
  
  为强化企业产权保护, 企业自身也需要强化对于刑法风险的评估和分析。假如风险形成的内部原因可以被解除, 那么创建运行稳定的风险防范机制十分关键。而根据实际情形来看, 当下很多私有制企业缺乏风险意识, 对于刑法和相关法律条文的认识也不够深刻。相反, 对于企业和决策者而言, 当触犯刑法, 那么很可能面临厄运。所以, 企业应该对于相关法规认真学习, 增强了解, 努力知法守法。另外, 企业需要认识到“法有禁止则不为”的红线, 不能将自身的法律自由演变为违法犯罪行为。参考西方国家私营企业的发展之路, 以及企业家的所作所为, 而我国非公经济和相关企业需要学习的地方还有很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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