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做好“加减法”

发布时间:2015-11-20 02:09:58
  为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招标采购氛围,时下,很多招标采购项目,都要求提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对当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做好“加减法”.
  
  一方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做好“加法”工作。
  
  笔者认为,这里的“加法”一指制度建设的加法,二指查询架构设置的加法。
  
  2015 年,为了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虽然全面铺开了,但在制度设置上,却存有不少瑕疵。比如,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具,还是由投标人自己开具。目前,这二者做法在行业里兼而有之。说实话,这两种做法,都有各自的利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具,投标人少的项目还好说,有时一个项目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一一去核实,工作体量不可谓不大,恐怕还需要设置专职的行贿犯罪档案核实人员。由投标人自己开具证明,多少有点“自证清白”的嫌疑,如果证明中途经投标人“洗礼”,其效力也就大打折扣了。
  
  关于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机构,目前的相关规定中也没有具体明确。如,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到底应该由投标人公司注册地的检察院出具,还是由业务开展地的检察院出具,实践中,不少投标单位对此很忐忑,生怕自己一个“没注意”,找错了检察院,弄得个废标的下场。
  
  从上述两点来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还需要在制度化建设上更加全面。
  
  此外,随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大面积铺开,对检察院自身的办事能力、录入节点、机构设置等也提出了要求。众所周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只是检察院众多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正因为如此,很多地区都为查询工作设置了特点的时间,如,每周一、每周五开通查询通道。一旦投标人较晚获知采购项目,很可能因为开不出来证明而与采购失之交臂。当然,检查院行贿犯罪事件的录入节点也对查询工作影响深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检察院自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实践中,有投标单位利用时间差,在生效裁判结果尚未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之前,向检察机关进行查询,从而获得没有相应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影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
  
  另外,笔者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也应适时做好“减法”.
  
  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需要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推开后,无论大项目、小项目,都喜欢加上一条“投标人需要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这条规定让不少投标人“跑断了腿”,尤其是一些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由业务开展地检察院出具,更让人生地不熟的投标人“历经波折”.
  
  笔者认为,不少采购金额不大、技术成熟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如果双方履行合同的难度不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并不十分必要。
  
  此外,笔者看过不少“歌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文章,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为“竞标人带病入场设置了安全阀”.此比喻很形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确实起到了这样的作用。不过笔者认为,人无完人、金无足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证明“污点”的同时,也该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现在的查询工作动辄追溯 8 年、5 年的历史污迹,有些不妥。
  
  笔者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追溯期以 3 年为宜,不应无限制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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