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设备释采购入同履行案例分析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4-07-20 11:36:59
  食品安全关乎你我。在国家投入大量财政资金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的时候,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何正确履行食品检验设备政府采购合同,做到既保证采购资金使用效率,又杜绝采购中的腐败行为。针对这个问题,我收集了三个食品检验机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案例,认真分析了其中原因,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一、案例呈现
  
  (一)合同标明设备有规格型号而供货设备无标签标识
  
  如在采购酸纯化仪时,采购合同中标明产品规格型号为Cleanacid EV-3.125,而在供货时发现该产品无标识。
  
  采购方在安装验收时发现无标识时提出疑问,该供货方代表说该设备就是无标签,如果采购方需要标签,该供货方代表可以找家广告公司做个标签贴上去。在采购方坚持不同意继续安装并拒绝验收时,某公司出具了一说明,表明“该公司是法analab公司在中国西南地区的独家代理,法国analab公司生产的酸纯化仪(Cleanacid),型号:EV-3.125,由于该设备为加热设备,印制的标签升温后将会被熔化,故在设备上没有该标签”,并出具了中国西部部分用户名单。供货方提供了海关报关单,报关单有采购方名称及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酸蒸馏纯化器,用于实验样品的制备Analab牌,EV-3.125ml,蒸发)。
  
  (二)合同标明的设备原产地与供货时设备原产地不同
  
  如在采购气相色谱仪时,采购合同中标明产品原产地是美国,而在供货时发现包装上印制有“made in china”,产品报关单上也表明该气相色谱原产地是中国。
  
  在采购方不同意安装验收时,供应商先后提供了说明。一是表明“我公司所投标产品美国安捷伦品牌气相色谱仪,标书制作的时候,我公司职员由于经验不足,在确认参数性能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况下,没有确定产地,所以导致标书及合同出错。二是表明”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多元化的高科技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作为一家跨国企业,安捷伦在全球多外国家均设有工厂,其中液相色谱产品工厂设在德国,质谱产品工厂设在美国,ICPMS产品工厂设在日本,气相色谱产品工厂设在中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等等,所以在这些工厂生产的产品都属于美国。中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气相色谱仪工厂承担着安捷伦全球气相色谱订单的生产任务,全球各地的气相色谱订单都是在上海保税区内的工厂生产包装并通过香港发往全球。“
  
  (三)合同标明设备品牌与供货设备品牌不一致
  
  如在采购液相色谱仪时,合同标明液相色谱的品牌、规格型号为Waters、Al-liancee2695,配置其中一项为”蒸发光散射检测器(以下简称检测器),含分析流通池、数模转换器1套“.供应商在供货时提供的是Alltech检测器。
  
  采购方因为检测器品牌不是合同要求的Waters而不同意安装验收。供货方先后提供了说明称:1.招标文件中液相色谱配置中检测器,技术要求含有分析流通池、数模转换器,其中数模转换器就是各种液相主机专门用来接Alltech检测器。2.采购方使用科室和采购科室在采购前期方案中就有优先选择Alltech检测器。3.在供货方与厂家定货时,商务与相关厂家人员也与采购方使用科室和采购科室再次确认了Alltech检测器的品牌型号,就因定货时双方都没有注意双方在签合同时都忽略了标注Alltech检测器的具体品牌型号,故导致了本次安装验收问题。并要求采购方据实予以验收。
  
  在采购方坚持不同意验收后,供货方再次作了说明称:1.技术参数方面:1)公司所供Alltech检测器是完全满足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的。2)众所周知现能自主研发生产检测器的主流厂家只有Alltech和Waters,其他部分品牌都是贴牌Alltech公司的检测器。因以往Waters液相都默认配置Alltech检测器,招标文件中又没有要求附属配件检测器与主机液相色谱仪为同一品牌。所以我方疏忽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出附属配件检测器型号,造成了贵所验收人员认为检测器是Waters品牌的误会。3)Waters液相连接Waters品牌检测器是不需要数模转换器的。2.市场占有率方面,在XX市境内药检及与药相关行业,Alltech检测器的市场占有率是遥遥领先于Waters检测器的。3.成本价格方面,公司提供的Alltech检测器加上数模转换器的成本略高于Waters检测器的成本。
  
  在采购方仍然不同意验收时,该供应商提出签订补充协议,提出要求采购方同意将合同中检测器确认为Alltech检测器,并赠送电脑、色谱柱等实物。
  
  二、原因分析
  
  (一)综合分析
  
  综合上述三个事项,在食品检验设备政府采购时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采购方在采购前调研不充分,提出的技术参数或直接来自于某一供应商,在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标书时缺乏专业评估意见,从而造成招标书可能出现品牌倾向性。二是在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请购、采购科室与供货方私下接触并导致更改合同事宜。三是供货方与采购方可能存在一些不合规事宜,如采购方索要或接受供货方的赠品。四是供货方的态度比较恶劣,或公然叫嚣贴牌,或以职工失误搪塞,或找些采购方无法核实的理由。五是食品检验设备市场上或许存在大量的贴牌产品、无牌产品。六是采购此类设备给固定资产管理带来隐患。作为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与实物不一致,付款无法执行。作为固定资产账实管理,会出现账实不符。
  
  (二)个例分析
  
  案例一:一是因为该设备是法国生产的,采购方无从知道法国对生产设备标识规定。二是供应商提供的由XX省某公司出具的说明,”因为高温要引起标签的熔化就无标识“显然不符合常理。三是供应商提供的相关用户对于相同的产品予以了验收,能否作为采购方同意予以验收的依据?个人认为不能。四是对公然叫嚣贴牌的企业,采购方应不相信其企业信誉,从而将其列为不合格供应商。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选择权在省级财政局,而省级财政局认为这样的事是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不是政府采购管辖范围。
  
  案例二:一是对于某个品牌的设备,采购方不一定能全面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经过财政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过的标书,难道专家也不清楚其生产经营情况吗?个人认为专家在评审时应掌握相关情况。二是对供货方提供的说明,采购方无从判断其真伪:无从知道其品牌总部的生产安排情况,无从知道其品牌总部印章的真伪。三是原产地不同的设备,其价差是非常大的,品质也有所不同。既然合同中注明是原产地美国,对供货方提供的原产地中国的产品,个人认为不应予以验收。
  
  案例三:一是供货方歪曲对合同的理解,对合同中限定了品牌的配件,强词夺理说配件中无品牌要求,并把合同的理解失误强加于采购方。二暴露出食品检验设备行业中一些潜规则,如贴牌产品。三是供货方欲以赠送其他产品而让采购方接受不符合合同的产品。个人认为该设备不应予以验收。
  
  三、工作建议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事关三方即采购方、供货方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下面,我分别从三个方面提出工作建议。
  
  (一)作为采购方,建议从两方面入手
  
  1.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一是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包含采购参数提出、询价、付款、验收、入库、固定资产管理等环节,并将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整个采购流程都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二是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单位内控部门监督采购过程。三是绷紧廉政建设的弦,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四是领导要带头遵守法纪。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因政府采购的特殊性,采购方按《合同法》履行合同时,还得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法律不了解的,建议聘请法律顾问。
  
  2.单位政府采购责任科室要恪尽职守。请购科室要增加知识面,掌握拟采购设备的性能和参数要求,不得私下与相关供应商违法违纪接触,对拟定的参数不能直接来自于某品牌或者违规限定品牌;采购科室在采购前对拟采购设备进行充分的调研以掌握市场行情,在拟招投标文件时要充分表达采购方的诉求,不得出现违规限定品牌,不得对某供应商带有倾向性,在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按采购评审确定的内容签订;验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验收,不得验收与合同不符的产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付款,不得支付实物与合同不符的款项,不得出现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的情况;设备管理部门不得接收与入库单不符的产品。
  
  (二)作为供货方,建议从三方面入手
  
  1.在做产品宣传过程中,不得向采购方提供虚假宣传,不得私下与请购科室或者采购方相关责任人违规利诱接触。
  
  2.在做投标书时,严格按照采购方的招标文件所列需求来报,工作要细致严谨。
  
  3.在履行合同时,严格按照合同来履行,不得提供与合同不符的产品,不得提供贴牌产品、三无产品,不得不正确履行合同造成采购效率低下。
  
  (三)作为财政部门,建议从两方面入手
  
  1.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一是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要配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来制作招标文件。二是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考核,要认真考虑专家的专业知识,配备食品检验设备相关的评审专家,同时要考核专家评审工作的质量。
  
  2.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一是加强合同的指导工作,帮助解决采购方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的困难。二是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好的供货方,认真听取采购方的诉求,将出现恶意不履行合同的供货方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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