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实践教学改革问题研究--以河南省内高校为例

发布时间:2017-02-28 23:49:26
  摘要: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相对成熟的实践教学体系。河南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在实践教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对卓越的定位不明,实践教学体系与教学方法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做好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我们必须提倡精细化培养、对实践教学进行有针对性的模式设计,做好实打实的保障。通过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存在问题分析,我们更应进行分流培养的目标细化、优化实践教学师资、课程与方法,以期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取得阶段性的成绩,为下一步的改革打好基础。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改革
  
  目前,我国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已逾五年。五年的时间里,各地高校的改革轰轰烈烈,特色迭出。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最典型的代表,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已经成为国内法学院系关注的焦点。在该类人才的培养和塑造上,实践教学又成为不可忽视的利器,其实施质量和深度广度成为决定各校卓越法律人才终极就业状况的重要决定因素。本文以河南省内 20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为例,剖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在实践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给出相应的改革建议,总结改革出路。
  
  1 河南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状况总览
  
  1.1 河南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分类
  
  当前,河南省内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郑州大学和河南大学为代表的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河南大学还获批了河南省一级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第二类以普通本科院校为代表,共计 15家,但这 15所高校的法学专业开办的时段和状况不均衡,较早的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河南师范大学,但前者原是以专科为主,后与河南财经学院合并后才转变为法学教育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主,这两家法学院系都是在 20世纪末就开始了相应的法律人才培养,其他院校则多是在本世纪初随着国家法学教育的扩张而开始了法律人才的培养;第三类是专科院校的法学院系,如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河南财政税收高等专科学校目前已与河南教育学院合并而成为本科院校,其相应的法学院系也逐渐由法学教育转为法学本科教育,同时,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的法学本科教育也已经开始崭露头角,其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合办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检察学院已经开始实施的法学本科教育,其本身也处于转型过渡当中。
  
  从形式上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与上述培养基地分不开,但并不是说这些基地就垄断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以河南省为例,2016年经教育部公布的本科院校多达 45所,专科院校多达 73所,民办院校还有 27所 (其与前述专科院校有重复),另有独立学院 6所。这些院校中如果涉及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也被纳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研究案例中心,因此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就不限于上述 20家基地的做法,而是兼收并蓄。
  
  1.2 不同类别卓越法律人才基地实践教学难题简析
  
  1.2.1 “卓越”的定位
  
  关于“卓越”的定位,目前还存在着诸多争议,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理论创新 实际操作”是新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向与模式,特别也契合了“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提法。[2]同时,河南省内专科类学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存在,也在客观上说明了“理论水准”并不是检验卓越法律人才的唯一标准。在河南省第一批卓越法律人才基地的批复文件中,有一个词特别具有典型意义,即“职业”,完整的卓越法律人才基地也被称为“卓越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从就业的角度来说,没有相应的实践能力,想要顺利就业,称为卓越法律职业人才也是异常困难的。于是,就有了大家对法学教育到底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的思考,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选择。在河南省内,上述分类中,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从原来的专科办学层次过渡到本科后,也准备在 2018年完全退出专科教育;河南检察职业学院也通过前述所说的各种平台,努力向本科层次过渡;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则苦于没有相应的本科教育平台,正在尽全力争取其本科教育拓展的空间。从这些趋势来看,在当前国内的历教育的大背景下,大家对本科教育还是比较推崇。法学专业不比其他专业,其就业状况与国家的政策要求密切相关,法学虽带有技术性但绝对不是纯粹的技术工种,这种性质就决定了法学教育不可能不考虑学位高低而直接选择以实务能力培养作为圭臬,最起码的法学学士学位成为阻断众多法学专科毕业生就业的最大障碍。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卓越”,那么现实的难题困扰着技能培养的理想,也造成了法学专科教育失却了最根本的生存空间,成为左右两难的尴尬布道者。
  
  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法学院越来越多,就业却越来越难”,这一情形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一方面,每年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有限,目前全国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群体仅能达到 100万左右的规模,相比我们的人口规模,这与我们要达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实际上相去甚远;另一方面,法学实务能力的培养到底要怎样突出卓越层面的实践技能培养,既解决法科人才培养的同质化问题,又能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实践中独占鳌头,成为众多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思考的难题。以课程的开设为例,有些学校的法学院主张开设法律实务课程,且实践教学环节在全部课程体系中占到了一定的比例(如15%以上甚至 25%以上),即除了开设基本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和必需的选修课程之外,其他的课程体系中也应当包含大量的法律实务类课程,如法官实务、检察官实务以及律师实务,河南省内大学法学院的做法即是如此。但另一面也有反对的声音,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河南工业大学的部分教授认为这些课程不必在课堂上逐一开设,学生一旦进入实务部门,这些实践能力自然会一一习得,逐渐上手也不是难事,这些所谓的实践能力实际上都是一些程式的东西,最关键的还是要在理论学习中学到最扎实的理论知识,这样才能最终水到渠成。
  
  1.2.2 关于如何开展实践教学的问题
  
  法学实践教学涉及多个方面,实践教学的开展模式也是多种多样。在这一点上,有些专科院校更有优势如河南检察职业学院依托其行业背景,专门培养司法助理人才,以合同制助理或法庭书记员为代表的人才培养颇具特色;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也是突出其司法警官培养背景,不论是执行类还是司法技术类以及法律实务类人才的培养,都显示出较强技术属性。相比之下,本科院校的实践教学却面临诸多的问题,除了上述的课程设置存在争议之外,缺乏特色也是极大的问题。有些法学院系也在极力探索,如河南科技大学则鼓励学生进行跨界就业,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实践能力中寻找先机;河南大学的教师们提出将法学实践教学与第二专业相结合,如师范学院中新闻传播方向的法律人才培养,就代表了一种社会需求,而理工科院校的知识产权方向与专利代理人才的培养也基本代表了一种人才培养方向。省内中原工学院在此方面尤显特色,他们不仅创设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还通过第二学位的方式解决了法科学生报考专利代理师的问题,但这种解决问题的途径随着国家和省级的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第二学位管理的趋势也可能面临相应的问题。
  
  1.2.3 实践教学形式的具体开拓
  
  如果说理论法学的导向主要是法学硕士或法律硕士研究生考试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那么相应的职业模块和实践教学的视角就是指向就业,而这种实践教学的模式设计就是整个法学教育就业导向和执业能力培养的激活液、助推器和催化剂,作用不可小视。法学类的实践教学有其固有特点,以具体的庭审过程为例,讲究控辩审三极格局的塑造,是很好地塑造学生职业素养的有效途径,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开设试点班的方式来加以全盘带动。这是一些普通的师范类本科院校面对法学教育的做法,这些学校招收的生源中包含大量的专升本学员,这些学生本身就习惯了以实践为主的教学方式,而师范类本身所具有的实践性授课环境也决定了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职业导向型、实践型和应用型的最好注脚,也就是他们所谓的“双师双能型”的教师要求与推进产教融合和服务社会的学生培养导向。在这一过程中,很多师范院校都在加强与地方及行业的联系,打造属于自己的实践教学方式。有的学校甚至在暑期将相应的试点班学生直接拉去实践两个月,将这些试点班的部分志愿教师和志愿学生打造成精兵强将。在这样的培养模式下,有些学校试点班学生的“拿证率”甚至可以达到 50%以上。总结来说,这种培养模式实际上就是注重学生办案、分析判断和逻辑推理能力的培养,关注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推理,从道德、知识和能力等多方面推进学生在实践中处理案件的能力,提升司法文书的写作等具体操作层面的水平。而有些学校采取的校内教师与校外教师共同授课的方式也让学生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获得了双重丰收,一些特殊业务的能力传授让教师有了相应的责任田,纷纷“认领”了自己在某方面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责任到人,效果立竿见影。
  
  2 全面推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若干反思
  
  2.1 精细化培养已经成为法律人才培养不可忽视的路向
  
  从实践教学的强化趋势来说,这实际上只是一种表象,从背后的规律来分析,这实际上说明了各校都已经意识到法学教育不再是过去的“大锅饭”或“一锅端”,需要的是质量强化的内涵式发展。从 21世纪初各院校相继开展法学专业以来,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保住并扩展规模,于是伴随着扩招而来的是法学专业学生的爆满。但是,随着国家对各省各校监控和评价力度的加强,过去的那种粗放式发展已经不适应时代的需要,“人口红利”在法学教育中也已经作用式微,法学院系不得不考虑在稳住规模的前提下提升培养质量。各院校开始注重入门时的优质生源以及出门时的优质就业率,同时一些具体的比率成为省内高校共同关注的对象,如双师型教师比率、研究生录取率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等。如果说研究生录取率成为一种较为典型的理论学习成果的显现,那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就成为一种集理论水平和实践素养于一身的成果检验,特别是伴随着未来的司法改革大势,该种职业资格考试也将逐渐融入面试的要素,那么实践方面的能力就成为通过该类考试必不可少的营养素。而从对“双师型”教师比率这个指标的重视程度来看,能够得出的结论便是“只有实践素养较强的老师,才能带出实践能力较强的学生”.也就是说,未来法学教育的比拼在很大程度上将是一种对症下药的精细化培养,是去除同质化的过程,[2]而实践教学正是这一精细化培养的抓手,是我们不断追求的那味良药。在法学教育日益成为大众教育的当今,我们不能指望绝大多数毕业生都去从事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认为考取研究生才是所谓的优质就业的观点必须得到改变,精细化培养是来自实践方面的,是通过实践教学而形成的精细化。精细化培养之中还隐含有这样一种前提,就是学校必须清楚学生的兴趣点,只有这样,分类分流培养才能更易实现不同类型的精细化,也可以通过不同的实践教学模式来实现目标各异的精细。
  
  2.2 实践教学不放空的前提实打实的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教学的模式是以理论教学为主,大多数的学时学分均在课堂教学中完成,而以理工科为主的院校更强调实验室的建设,认为足不出户和埋头苦干就可以打造出社会需要的人才。随着现代教育理念的普及,更多的高校领导和教师认识到,不接触社会的闭门造车有时可能会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特别是对人文社科那些本身就需要以社会为实验场的专业更是如此。社会脱节的人才培养模式势必导致学生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但是,从目前反馈的问题来看,我们实践教学不强的主要原因在于过去那种适应理论教学的体制没有得到及时改观,而理工科教学的传统理念也多多少少地滞后了文科实践教学的发展,也成为阻滞文科实践教学发展的绊脚石。所有这一切,最急需的就是要先改变文科实践教学的观念,而“人头费”的放开则可能成为开启这一要件的根本,以人为本的教学模式需要实现的是人与人的互通,并且只有这一互通才能成为彻底改变人文教学的利器。与之相应,未来对人文社科专业素养的评价与检查也不再仅仅着眼于理论教学的评鉴模式,而是要看其社会效益与影响度,这是传统的卷面或书面检查所不及的。
  
  2.3 实践教学需要有针对性的模式设计
  
  实践教学是教学环节的一件大事,不是随便说说就可以付诸实施的。首先要搞清楚要培养的是什么样的人,其次才能根据这个目标来确定相应的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法,并根据这些方面来确定哪些课程需要实践教学、由谁来进行实践教学和怎样进行实践教学。在很多时候和场合,我们都把实践教学理解得过于简单,从而导致我们只是通过一些法律实务模式的课堂转移来实现所谓的实践教学,在实践教学的师资和课程选择上,也并没有给予特别的关注。每个学校和专业所培养的人才不同,因此,就需要选择不同的师资、课程与方式。纯粹的以法律实务人员进课堂的方式有其弊端,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培养的师资其实更容易导致课堂的变形,从而导致我们失去了课堂教学的这方阵地,因此,必须处理好守成与转型的关系,不可因循守旧,但也切记盲目求新。不能因为所谓的办学特色而影响了法学教学,甚至影响了实践教学,这就是得不偿失的结果。
  
  3 针对河南工业大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几点思考
  
  3.1 确立卓越法律人才分流培养的诸点目标
  
  河南工业大学自 2012年获批河南省首批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之后,就将“应用型”与“复合型”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两大目标,但这种宏观的目标之下还需要具体的次级目标来对应。
  
  首先,在“应用型”方面,要明确“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别与侧重,注重其中的比例调配。目前省内甚至国内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育都不属于绝对的素质教育,专门的素质教育是否真正能存在于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中仍需探讨,但职业教育不能成为素质培养不佳的借口[3].法学人才的培养需要注重订单培养,但绝不能成为工匠教育,因为法律技术跟其他的工科类的技术(technology)毕竟差异极大,它并不是人类生存的一种必需消费品,而是随着社会进步为了实现更公平的价值目标而设置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其中大部分属于服务行业,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职业都能被归属于法律服务业。以目前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均重视的考研与司法考试这两种对接机制来说,其实也是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混合的产物。当然,高等法学教育不能成为司法考试培训班,但是为了学生能够取得实践入门资格,这种相应的教育职业化就显得必不可少。
  
  其次,在学校发展的大环境中,法学院系必须学会生存,在实践教学方面也必须具备较强的适应力,比如前文提到的以设备强化实践教学的理工科办学思路就是需要先期适应的思路,要在顺应大环境的同时提倡“以贡献促发展”.各种资源在高校范围内的分配本来就不均衡,这种不均衡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并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到根本改变,目前国家正在推行的特色学科建设其实仍然是该种思路的强化。但法学专业要在其中找准自己的突破口,用自己的所谓特色尤其是实践教学方面的特色为自身争得一席之地和相应的发展空间,争取改变目前教学资源分配上“锦上添花多而雪中送炭少”的局面。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法学专业与校内其他相关专业的复合型发展问题。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在四年的有效时间内让学生掌握不同专业的基础知识与实践技能,达到复合型人才的要求,这不是件容易的事。但这又不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决定了人才素质必须多元化,前文提到的一些学校的典型做法其实也是这种趋势的例证。但如何让法学人才在不同的学校环境中得到不同的复合型发展,这是办学者需要结合校情仔细思考的问题。比如是与经管类的专业进行复合还是与工科类的专业进行复合,或者如何进行大类的复合,这都需要在摸索中进行定位,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所进行的经管类专业与非经管类专业的复合就是一种典型的复合型发展的实践。而在我省比较欠缺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上我们还必须强化法律外语能力的培养。[4]
  
  最后,把好入口关,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基础支持。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重在实践教学,而实践教学又重在学生的动手能力,学生动手能力的强弱有时还取决于生源质量。有些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法学专业的一本招生,这些是必要的,但这种做法不能强求,尤其在目前法律职业人的绝对人数增加但相对人数依然偏少的格局之下更是如此。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也是一种趋势,法学精英教育在国外已经成为一种屡见不鲜的模式,在大众教育达到了一定阶段之后,法学教育精英化的大势必然会到来。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我们要不要在稳住规模的情况下进行专业的调整与扩张。在目前高校招生规模整体压缩的大背景下,想要增加招生数量是困难的,而且如前文提及的,精细化培养已经成为大多数院校的一种共识,而专业的内部调整是必要的。通过增设一些法学相关专业(如知识产权等),在专业内部谋求更具特色的发展路径,这也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另一趋势,但前提必须是能够保证师资尤其是专业生师比,否则这种调整无异于高校评估和绩效管理强化背景下的“出头鸟”.
  
  3.2 优化实践教学体制:师资、课程与方法
  
  这是解决由谁来带领实践、如何进行实践以及实践什么的问题。当前,省内乃至国内大多数法学院系都认识到法学实践师资的不足及师资中领军人物的馈乏。学术领军人物不仅仅要在理论学术方面有所建树,更要懂实践,能从实践中抽象出相应的理论问题。教师本人具有相应的实践品格,这对于学生实践能力与品格的培养十分必要。用通常的话说,法学教师就应该是“教学 科研 实践”的复合体。有些学院要求教师在假期内必须到实务部门锻炼学习的“强制性”做法(如平顶山学院)也已经初见成效,而省内目前在职称评审中所进行的改革举措也对这种趋势产生了很好的助力。①目前,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的专任教师中具备双师资格的比例还不及 50%.环顾省内其他院校,很多院校的在双师型教师的比率上已经达到 60%以上,河南师范大学的相应比率已经达到了 75%,这一点是高校法学院应该迎头赶上的数字指标。只有首先具备了这种行业资格,教师才有可能在下一步的实践教学中获得诸种便利。换句话说,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才使得学院的实践教学获得了发展的基础和希望,也使得某些课程的讲授不至于脱离实际。
  
  只有形成了相应的师资基础和学科梯队,才能谈得上相应的课程建设,也才能有希望造就相应的特色课程体系。这种体系可以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国内名校习得,也可以在总结自身办学经验的基础上从自身悟得,但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特色课程体系必须与校情结合。课程必须和培养目标结合起来,并最终实现目标,也就是说课程体系最终是为了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且支撑度非常高。而有了这样的实践性课程体系之后,就可以进一步加大法务实践的讲授比例,不仅可以让学生大量走出去,还可以由院系大量请进来,将法庭开到法学院,司法文书写在课堂,这种实质性的对接将是未来各专业所致力追求的最佳状态。在河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优化过程中,实践教学的数字比例和涉及面向一直是被强调的重点,但实际的操作和落实仍然是我们的弱项。因此,有相应的强制机制,并结合不同课程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设课程,同时对教师的外出实践进行实际的政策支持,是我们在强化实践教学方面必须继续关注的工作重点。
  
  4 结语
  
  法学人才的培养不是朝夕之事,其阶段性决定了我们当下必须依循国情、省情甚至校情,步步为营,只有摸清了法学实践教学的个性与共性特点,才能让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感兴趣,让教师在实践教学中更积极,形成实践教学对理论素质培养和操作技能养成方面的真实作用力。
  
  参考文献:
  
  [1] 谭波。论“卓越”视角下的法律人才培养理论[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13(11):67-70.
  [2] 李小峰。论“卓越法律人才”视阈下的法律翻译人才特点及培养策略[J].教育评论,2014(2):15-17.
  [3] 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31-35.
  [4] 汪闽燕。打造全球化精通外语卓越法律人才[N].法制日报,201-09-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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