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民族分裂主义的国内法立法调适

发布时间:2018-11-06 01:42:39
  摘 要 :境内分裂分子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勾结共同促生了“疆独”、“藏独”、“台独”和“港独”四大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惩处民族分裂主义犯罪的国内法存在的不足是:有关宪法性条款对民族分裂主义规制的强度不够、反民族分裂主义立法缺乏针对性、系统性。治理民族分裂主义需要:适时修改宪法、增强反民族分裂主义立法的针对性。
  
  关键词 :反民族分裂主义; 国内法 ;立法调适
  
  民族分裂主义既是威胁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犯罪是兼具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的综合性问题,是对国家治理的一大挑战,其中依法治理既符合当今世界潮流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国情,也符合有效遏制民族分裂主义实际需要,而完善对民族分裂主义犯罪的国内法规定,是有效震慑防控民族分裂主义犯罪活动的基础。
  
  一、当代中国民族分裂主义及其危害
  
  民族分裂主义是指某种极端势力以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的一种反社会、反人类的政治主张、社会思潮和社会行为。19世纪末,由于中央政府权威的衰落和西方列强对中国的渗透掠夺,催生了中国的民族分裂主义。建国以来,尽管我国实行了境内各民族平等的民族政策,但境内部分分裂势力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勾结,以政治、经济、文化等手段,以暴力恐怖、情感撕裂、文化割裂等方式破坏我国主权完整和民族团结,妄图颠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当前,中国民族分裂主义势力主要有四独:“疆独”、“藏独”、“台独”和“港独”.“藏独”与历史上西方殖民主义者的侵略有着直接关系。从18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殖民主义者就侵入中国西藏进行分裂活动;19世纪20年代,英国殖民主义者打出“西藏独立”的旗号,利用各种手段扶持亲英势力,企图控制西藏地区;二战以后,美国又极力达赖喇嘛进行分裂中国领土和主权的活动。“疆独”是在冷战结束后美国支持下妄图使“新疆独立”的分裂势力。美国国会公开为分裂势力提供政治讲坛;美国中央情报局和国会支持下的民主基金会为“疆独”分裂势力提供技术和经费支持。“台独”的实质是要谋求将台湾地区从中国分裂出去,使台湾地区成为一个脱离中国的“独立国家”.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以中宫牾郎、牧泽义夫等为首的驻台日军主战派勾结台湾地区少数亲日士绅图谋台湾地区“独立”,此即为“台独”活动的发端。20世纪60年代起,在美国政府支持下,一些分裂分子在美国成立“台独”组织,如“自由台湾会”、“台湾独立联盟”.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美、日的操纵下,“台独”分裂势力恶性膨胀,严重地威胁着国家安全。“港独”是指妄想把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举动。在英国统治香港期间,港英政府对香港居民进行殖民教育,造成一部分人对祖国缺乏认同感。香港回归之后,国外势力在香港的渗透活动并没有停止。近年来,美英两国鼓励香港分裂势力的政策或举动为香港的分裂势力提供了外援。
  
  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分裂言行危害极大。一是危害社会稳定,威胁国家安全。民族分裂势力普遍带有非理性、狂热性,并且日益和国际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相合流,鲜明地表现出暴力恐怖倾向,使人们处在恐怖的心理压力之下,直接威胁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比如,“乌鲁木齐‘7·5’事件已经造成1700多人受伤、197人死亡。”拉萨“3.14”事件中“不法分子纵火300余处,拉萨908户商铺、7所学校、120间民房、5座医院受损,砸毁金融网点10个,至少20处建筑物被烧成废墟,84辆汽车被毁。有18名无辜群众被烧死或砍死,受伤群众达382人,其中重伤58人。”民族分裂主义有着明确的政治目的,即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民族分裂主义的言行所产生的离心力对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具有极大的破坏力。比如,在香港“占中”事件中,在西方势力的策动和“台独”分子参与下,“港独”分裂分子的目的就是要分裂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二是破坏经济建设,恶化发展环境。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一系列分裂言论、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好局面。比如,在“占中”事件中,“酒店业方面,‘占中’影响金钟及中环一带酒店的出入交通及物资供应,入住率下跌到50%至60%.香港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表示,‘占中’影响职业司机收入,有出租车司机的营业额减少30%到50%.零售、餐饮等更惨受‘占中’冲击,不少商铺不得不结业,有商户更直指‘生意衰过非典',总体损失也高达数百亿港元。”“台独”势力策划的诸如“反服贸协议”等活动不仅伤害两岸的经贸交流,更是对台湾地区服务行业乃至整个台湾地区经济的长远发展。三是撕裂民族情感,制造民族仇恨。中华民族民族自古以来是一个统一的大民族,而各种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歪曲历史事实、传播分裂思想,制造民族对立、冲突。外显的是分裂领土和主权,内在的割裂中华文化、撕裂民族情感、制造民族仇恨,这种对中华民族共同利益和感情的伤害影响是极其严重的。
  
  二、当代中国反民族分裂主义的立法不足
  
  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政治指向是极其明显的。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反动派同帝国主义者互相勾结,利用人民内部的矛盾,挑拨离间,兴风作浪,企图实现他们的阴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既要看清分裂势力的各种破坏活动是敌我矛盾的一种反映,更要深刻揭露其违法性,切实完善立法,以完备的法律遏制分裂势力,避免法治的疏漏。当前我国反民族分裂主义犯罪的国内法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关宪法性条款对民族分裂主义规制的强度不够。对反民族分裂主义的宪法性条款主要体现在:宪法总纲第四条“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总则第三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从实践上来看,由于没有把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写进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些原则性规定的表达语气、立场还不够严厉和坚定,不足以对民族分裂主义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二是反民族分裂主义立法缺乏针对性、系统性。依法治理民族分裂主义的前提是要有科学完备的法律,而当前反民族分裂主义的国内法还比较分散且缺乏针对有效性。具体表现在:
  
  首先是反民族分裂主义专门法的缺失。尽管2005年出台了《反分裂国家法》,但它只是针对“台独”分裂势力的立法,并且它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是在政治层面,而不在法律层面,不具备司法可操作性。而专门的反民族分裂法的功能既要有政治上的指引功能,更要有对民族分裂主义犯罪行为的规制作用,具备实际可操作性。现有的惩处民族分裂主义犯罪的法律还比较分散,在刑法和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都有相应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本身也还不很完善,指向不很集中。这种国内立法的状况既不能突显反民族分裂主义的重要性,又不便于具体的司法实践。
  
  其次是刑法不能适应反民族分裂主义的形势。当前,刑法的相关规定已不能满足反民族分裂主义斗争的实践需要。突出表现为:一是刑名还比较混乱。刑法中与民族分裂主义犯罪密切相关的刑名很多,比如,刑法中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涉及到民族分裂主义犯罪的刑名有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背叛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同时,第106条把“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并没有明确的刑名规定,而是“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另外,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名也很多。而事实上,民族分裂主义犯罪都可以表现为以上这些犯罪行为,而这种分散的罪名设置不仅给具体的司法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并且也会与一般非民族分裂主义刑事犯罪相混淆,不能有效揭露民族分裂主义的犯罪本质。二是量刑标准还比较偏低。民族分裂主义犯罪的危害极其严重而刑罚普遍较轻,比如,刑法关于分裂国家罪量刑标准是“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罪量刑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涉及到反分裂主义犯罪的量刑标准也普遍较低。事实上,涉及到的民族分裂主义犯罪,其危害程度无论从当下还是从长远看都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大,当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量刑标准与民族分裂主义的实际危害程度是不匹配的。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过轻的惩处不足以震慑民族分裂主义的犯罪行为。
  
  三、反民族分裂主义的立法调适
  
  随着实践的发展,立法工作仍有很大的完善和发展空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尤其是涉及到反民族分裂主义的立法工作亟待完善。针对治理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民族分裂主义的需要,必须不断调适反民族分裂主义的国内法。一是需要适时修改宪法。根据反民族分裂主义的形势,需要对宪法进行适时修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既是国家治国的总章程,也是每个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尽管宪法总纲第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但从反民族分裂主义的法治实践看,这一原则规定的威慑力还不够。因此,建议在宪法中增设明确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条款,以更加坚定的立场和明确的态度反对民族分裂主义,以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二是增强反民族分裂主义立法的针对性。从“四独”分裂主义言行可以看出,我国境内的分裂势力不仅与境外的分裂主义相互勾结,并以各种暴力与非暴力相结合的方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由于《反分裂国家法》主要是针对“台独”分裂势力,并且该法不具备打击分裂主义的具体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及时扩充《反分裂国家法》适用范围(亦或重新制定一部更加实用的反分裂法),将一切分裂国家的行为都归结到其所适用范围中,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形成一部涵盖所有民族分裂主义犯罪行为的系统性、实用性、专门性的反分裂国家法,有效地打击分裂主义的犯罪活动。
  
  当然,在新的反分裂法尚未出台之前,完善刑法中有关打击和防范民族分裂主义的具体规定是十分必要的。针对当前刑法在惩处民族分裂主义的不足,要完善相关罪名设置,以区别不同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便利司法实践,同时要适时提高量刑标准,刑罚与财产刑并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总之,从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反分裂主义的严峻形势考量,必须不断对反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国内法进行调适,以法律的完善为基础,以法治的治理方式为选择,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达到国家善治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新华网。2009年8月5日。
  [2]新华网。2008年3月22日。
  [3]中国新闻网。2014年10月29日。
  [4]毛泽东文集:第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05,211.
  [5]人民日报。2013年2月2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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