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典质行业的发展和特点分析

发布时间:2017-06-09 04:17:18

  摘    要:金朝建国初期,城市商业并不发达,其后在灭亡辽、北宋的过程中得到大量辽宋钱币,才由原来的"以物易物"转变为货币经济。金代典质业在满足普通百姓生产、生活需求的同时,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税收,进而促进了金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典质业在汉代就已经开始萌芽,后发展到金代时,出现了"流泉务"这一独具其时代特点的典质机构。唐代至金代典质业的法定利率,其变化基本上呈现下降之趋势。

  关键词:金代; 典质业; 流泉务;

  Abstract: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founding of Jin Dynasty, urban commerce was undeveloped, and then a large number of coins of Liao and Song's coins were obtained in the process of perishing Liao and Northern Song Dynasty, which changed from the original barter to monetary economy. The pledge industry of Jin Dynasty not only meets the production and living needs of ordinary people, but also increases the government's financial revenue and promotes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Jin Dynasty. In the Han Dynasty,pawnbroking began to sprout. When it developed to the Jin Dynasty, Liuquan business, which was a unique agency of the times,appeared. By comparing and analyzing the legal interest rate of pawnbroking from Tang Dynasty to Jin Dynasty, the author finds that the change of interest rate of pawnbroking basically shows a downward trend.

  Keyword:Jin Dynasty; Pawnbroking; Liuquan business;

  "典质",即当铺的前身,从字面上来看,典质就是典当质押的意思,再具体点就是以物质钱,可以在限期内赎回。典质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肇始于汉代,此后历代的典质业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以北方民族立国的金王朝,其典质业亦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关于金代的典质业,在有关金史以及中国经济史的相关研究成果中已经有所涉及1,但是对其发展过程及典质机构设立等缺乏系统论述。故本文拟在汲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金代典质业的发展进行专门探析。

  一、金代以前及南宋时期典质业概述

  "典当"一词最早见于《后汉书·刘虞传》:"虞所赉赏典当胡夷,(公孙)瓒数抄夺之。"[1]这里的"典当"一词应当与后世的"典质"意思相近。清代考据学家郝懿行编写的《证俗文·典当》中提到,"俗以衣物质钱谓之当,盖东汉已然".此外,刘秋根先生在其专着《中国典当制度史》里也写道:"作为动产抵押借贷高级形态的典当业,大概正是在汉代高利贷发展、动产抵押借贷(以物质钱)经常化、普遍化的前提下发生的。"[2]4那么若以此来进行推断,典质业应当在东汉时期就已经开始萌芽了。

  典质业真正兴起于南北朝时期,罗炳绵先生认为典质业"起源于佛教传入中国以后的南朝,是为解决寺院经济问题而设立的质钱取利机构"[3].《南史·甄法崇传》记载:"(甄彬)尝以一束苎就(荆)州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五两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4]这里的寺库,即为南朝时寺观中兼设的当铺。寺院经济的萌芽伴随着西汉末年佛教的传入而产生,后来由于寺院财产的不断私有化,到南北朝时期,寺院经济才最终形成。寺院既想要供给僧侣衣食,同时又要进行各种各样的佛事活动,那就必须以财生财,否则难免会坐吃山空,所以僧侣便将寺院资产用来典质生息[2]5.

  唐代的典质业发展渐趋于成熟,除了沿用南北朝时的寺库之外,还出现专门经营典质的机构---"质库".据《旧唐书》记载,唐玄宗赐死太平公主以后,"籍其家,财货山积,珍奇宝物,侔于御府,马牧羊牧田园质库,数年征敛不尽"[5].由此,足可以窥见唐代典质业发展之一斑。五代时期,典质业作为商业经济的门类之一仍在继续发展,据《旧五代史·慕容彦超传》记载:"初,彦超常令人开质库,有以铁银质钱者,经年后,库吏始觉,遂言之于彦超。"[6]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在王溥的《五代会要》中对后周太祖广顺二年(952)的典质征税有所提及:"如有此色人,亦加深罪,其有典质倚当物业,仰官牙人业主及四邻人同署文契,委不是曾将物业已经别处重叠倚当,及虚指他人物业。印税之时,於税务内纳契日,一本务司点检,须有官牙人邻人押署处,及委不是重叠倚当钱物,方得与印。"[7]伴随着民间典质交易的日益增加,后周便开始借助"官牙人"这个媒介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制。同时,这份奏疏(请禁业主牙人陵弱商贾奏)也是迄今为止见于文献最早的关于典质征税之记载。

  宋代典质业以官营、私营和寺营三种形式并存于世,而且还出现了专门的典质行会组织。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产生中国最早的纸币---交子,这对典质行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北宋官府所设的典质机构称为"抵当所"或"抵当库","掌以官钱听民质取而济其缓急"[8].据《宋会要辑稿》记载:"本库检校小儿财物,月给钱,岁给衣,逮及长成,或至罄竭,不足以推广朝廷爱民之意,乞将见寄金银见钱,依常平等仓例召人先入抵当,出息以给孤幼。"[9]2940此处的"抵当"即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在开封府设置的"检校库抵当",应为宋代"抵当所"或"抵当库"之滥觞。而宋代私人所经营的典质机构则以"质库"或"解库"相称,如孟元老《东京梦华录》记载:"谓如香铺裹香人,即顶帽披背;质库掌事,即着皂衫角带不顶帽之类。"[10]451吴曾的《能改斋漫录》亦载,"江北人谓以物质钱为解库,江南人谓为质库"[11].

  辽代十分崇奉佛教,其典质业主要集中存在于寺院经济中。辽代寺营典质业的发展在石刻文献当中多有体现,如《景州陈宫山观鸡寺碑铭》中有"启辟典库,藩利息而资费也"[12]453,《六聘上方逐月朔望常供记》亦有"斡之于下寺之北质库,岁得息十余镪"[12]654之记载。辽代寺院资产的主要来源大多是朝廷赏赐和皇族、贵族施舍的钱财及土地,如《全辽文》记载"懿德皇后为母酬愿,施钱十三万贯,特为奏闻,专管建寺"[13],而辽代寺院资产的大部分又多被僧众们用于典质生息。

  南宋正式冠以"典当质库"来作为对整个典质行业的称呼。根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记载:"嘉泰四年(1204)三月九日,枢密院奏:'步军都虞候李郁言,街市铺户、典当质库辄将弓弩箭凿之属公肆出卖收当,乞下所属重立罪赏约束,但系军器,不许收当出卖。'从之。"[9]6562因"形势之家违法私置狱具"之故,步军都虞候李郁上奏请求将街市铺户、典当质库中收藏的弩箭之类收归公肆,统一管理买卖。此外,寺院长生库也是南宋经营典质的重要机构。南宋陆游的《老学庵笔记》中记载:"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恶。予按梁甄彬尝以束苎就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金五两,送还之,则此事亦已久矣。庸僧所为,古今一揆,可设法严绝之也。"[14]虽然陆游对此持否定态度,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南宋寺营典质业放贷取利的现象。两宋时期,城市商品经济繁荣,随着商品交换的发达,货币流通量逐渐增加,流通范围也更加广泛,进一步推动了典质业向新的方向发展,"其性质逐渐由原来寺院经营的慈善救济为主转变为以救济取利为主,既具有某种慈善救济性,也开始注重谋利性"[15]59.

  二、金代典质业的发展

  金朝的典质业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其内容既有对前代的继承亦有所发展,具有自身的特点。金朝建国之初,尚未出现正式的典质机构,但是存在典质人口的现象。天会元年(1123年),"以旧徙润、隰等四州之民于沈州之境,以新迁之户艰苦不能自存",太宗下诏:"比闻民乏食至鬻子者,听以丁力等者赎之。"[16]49后来又诏孛堇阿实赉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质其身者,命官为赎。今闻尚有未复者,其悉阅赎之。"[16]1033到天会九年(1131)四月己卯,下诏由官府将新徙戍边户中的典质人口全部赎还,"新徙戍边户,匮于衣食,有典质其亲属奴婢者,官为赎之"[16]63.上述的这些记载表明典质行为在金建国初期就已经存在,但只不过是以人为典质的对象。当然,这仅是存在于金代特定时期的一种特殊现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金朝建国初期城市商业不发达,仍处于"其市无钱,以物博易"[17]的原始状态。其后,金在灭辽、北宋的过程中得到许多辽宋钱币,才由原来的"以物易物"转变为大量使用辽宋旧钱的货币经济。太宗天会九年(1131),"五月丙午,分遣使者诸路劝农"[16]63,同时还下令:"民田业各从其便,卖质于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16]1043反映金朝建国初期允许民间以田地、房屋等不动产来进行典质交易。

  金熙宗时期典质人口的现象依然存在,如皇统四年(1144),十月"陕西、蒲、解、汝、蔡等州岁饥,百姓流落典雇为驱者,官以绢赎为良,丁男三匹,妇人幼小二匹。"[16]81因为发生严重饥荒,多州百姓流离失所,不得已典雇其身而沦为驱口,而这已经足以对金朝的统治构成威胁,所以金熙宗才不得不命令官府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少"典雇为驱者"的数量。

  到金世宗时期,民间的私营典质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据《金史·移剌子敬传》记载:"子敬尝使宋,及受诸部进贡,所受礼物,皆散之亲旧。及卒,家无余财,其子质宅以营葬事。"[16]1990言及移剌子敬死后,家无余财,他的儿子被迫典质住宅来办理父亲的丧事。而《金史·李晏传》亦载:"故同判大睦亲府事谋衍家有民质券,积其息不能偿,因没为奴,屡诉有司不能直。"[16]2127提及完颜谋衍因无力偿还典质借贷利息而被迫没籍为奴之事,从侧面反映出金世宗时民间私营典质业的发展状况。更为重要的是,官营典质在金世宗大定年间出现并得以发展,而且还成立了专门的典质管理机构。大定十三年(1173年),金世宗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名为"流泉务"的官营典质机构,并且派遣专人来负责管理,这也标志金代典质行业的正式确立。"天子之富藏在天下,钱货如泉,正欲流通"[16]1071,故流泉即流通钱货之意。流泉务是金代官府经营典质业的重要机构,张博泉先生在《金代经济史略》中便着重地强调了金代官营典质--流泉务的重要性,流泉务的运行管理制度是"在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典肆规则"[18].依据《金史·百官志》记载,中都流泉务的职官设置为:"使一员,正八品。副使一员,正九品。掌解典诸物、流通泉货。勾当一员。攒典二人。"[16]1321由此可见,中都流泉务设有使一员,副使一员,使、副使的职责是"掌解典诸物、流通泉货",亲自评价估定典质物的价值。在此之下,中都流泉务还设有勾当一员,攒典二人。但是笔者从现存史料之中,未能查找到有关中都流泉务的具体职官人数。

  金世宗大定年间,"闻民间质典,利息重者至五七分,或以利为本,小民苦之"[16]1320,反映出世宗时期民间的私营典质业已经得到一定的发展。但是在给平民百姓带来典质交易便利的同时,民间私营典质的过高利息也给人民增加了不少额外的负担。据《金史·百官志》记载,大定十三年(1173),"上谓宰臣曰:'若官为设库务,十中取一为息,以助官吏廪给之费,似可便民。卿等其议以闻。'有司奏於中都、南京、东平、真定等处并置质典库,以流泉为名,各设使、副一员。"[16]1320金世宗在各地区并置质典库即流泉务,而且还派遣专门人员进行管理,以方便开展典质业务。到大定二十八年(1188)十月乙丑,"京、府及节度州添设流泉务,凡二十八所"[16]1321.流泉务的设立,名义上虽是为减轻民间典质所收取的高额利息给百姓带来的伤害,但是实际其主要目的是想借此"以助官吏廪给之费",由朝廷来垄断对下层民众行使典质融资的权力。为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官营典质流程,金世宗还下诏颁布专门的典质管理法规:"凡典质物,使、副亲评价直,许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计之。经二周年外,又逾月不赎,即听下架出卖。出帖子时,定实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银等第分两,及所典年月日钱贯,下架年月之类。若亡失者,收赎日勒合干人,验元典官本,并合该利息,陪偿入官外,更勒库子,验典物日上等时估偿之,物虽故旧,依新价偿。仍委运司佐贰幕官识汉字者一员提控,若有违犯则究治。每月具数,申报上司。"[16]1320-1321明确地规定了金代官营典质业的经营管理细则,包括评价估值、典质利率、赎期、出帖、损失赔偿以及提控究治等诸多内容,这是迄今为止见于文献记载最早的由官方正式颁行的典质管理法规,同时也标志着金代典质业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

  明昌元年(1190)八月,金章宗刚即位不久,就罢撤世宗时所设置的负责管理官营典质业的流泉务机构,《金史·章宗本纪》载:"癸巳,罢诸府镇流泉务。"[16]215原因可能是章宗即位之时,金朝铸造铜钱所耗费的成本过高,致使章宗最后只能下诏罢铸铜钱,这自然也给典质交易带来了诸多不便。其后,明昌二年(1191年)又在中都"依旧存设".至章宗承安年间,民间存在以产业来进行典质交易的现象,如《金史·高汝砺传》载"如止循例推排,缘去岁条理已行,人所通知,恐新强之家预为请嘱狡狯之人,冀望至时同辞推唱。或虚作贫之,故以产业低价质典,及将财物徙置他所,权止营运"[16]2352,反映豪强为逃避"循例推排",故意将产业低价进行典质,以掩饰其财富。此外,章宗泰和七年(1207年)针对典质交易时所使用的钱币种类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壬午,诏民间交易、典质一贯以上并用交钞,毋用钱"[16]281.

  贞佑二年(1214),金宣宗迁都南京(今河南开封)。兴定元年(1217)六月乙丑,"置南京流泉务"[16]331,但在同年冬十月辛未,又"罢流泉务"[16]333,自此作为金代典质机构的流泉务被彻底废除。《金史》当中关于章宗、宣宗时期流泉务存废的记载较为简略,另外,对章宗以后的流泉务为何置废无常也未作出具体交代。窃以为,这应与章宗、宣宗时期都遭遇过类似的财政危机有关。章宗时因铸造铜钱所耗费的成本过高,最终导致罢铸铜钱。而自宣宗迁都汴京以后,经济曾经一度濒于崩溃的边缘。为了缓解自身的财政危机,金朝统治者滥发纸币,"向者大钞滞则更为小钞,小钞弊则改为宝券,宝券不行则易为通宝"[16]1088,更有甚者,兴定元年二月才刚发行的"兴定通宝",不过数月就出现了纸币贬值的情形[19].自从金世宗大定十三年始设立中都流泉务,到宣宗兴定元年十月罢置南京流泉务,流泉务在金代的历史上一直存续了四十四年之久,故应对其在金代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促进作用予以肯定。

  除朝廷所设立的官营典质机构之外,金代还存在着寺营典质业。金代寺院的资产大多来源于继承前代财产、信众施舍和朝廷赏赐,除了部分用于供给僧尼衣食和佛事活动之外,余资皆被用于典质生息。据洪皓《松漠纪闻》记载:"燕京兰若相望,大者三十有六,然皆建院。自南僧至,始立四禅,曰太平、招提、竹林、瑞像。贵游之家多为僧衣盂甚厚。延寿院主有质坊二十八所。"[20]延寿院院主经营着二十八所质坊,足以想见其寺营典质业规模之庞大。金代寺院经济的发展与金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着直接的关联,但是相对于金代经济总体而言,寺院经济所占的比重依然尚小,其所从事的典质活动仍属于维持自身生存发展的一种经营方式。

  三、金代典质业发展的特点

  (一)金代典质业发展具有鲜明的阶段性

  金朝建国初期,典质人口的特殊现象已经存在,但是尚未出现经营典质的正式机构。太宗天会年间,允许百姓以田地、房屋等不动产来进行典质交易。熙宗时期,典质人口的现象依然存在,所以金熙宗为巩固其统治便下令限制和减少"典雇为驱者"的数量。金世宗在位时,民间的私营典质业得到了进一步地发展。金代典质业的发展大致以世宗大定十三年为时间节点,伴随着官营典质机构---流泉务的设立,典质业的发展出现了实质性的飞跃。大定十三年,金世宗在中都设立流泉务之后,官营典质业方才正式成立,并开始逐步走上正轨。随后金世宗又颁布了专门的典质管理法规,使金代典质业的发展渐趋于成熟。到章宗时,典质业仍继续运行,其间曾因财政危机问题导致诸府镇流泉务罢置,但是不久又在中都"依旧存设".此外,章宗承安年间,民间还出现过以产业来进行典质交易的情况。金宣宗南迁汴京之后,金代典质业的发展逐渐走向衰落,究其缘由,概因金朝的财政危机愈益加剧,铜钱罢铸、限钱失败、币制混乱,经济甚至曾一度处于崩溃的边缘,这些情况都会给金代典质业的发展带来诸多的不便。

  (二)典质业经营方式上以官营和寺营为主

  金代典质业发展,出现官营、私营以及寺营典质三种形式并存的情形,其中官营典质占据着主导地位,寺营典质次之,私营典质所占的比重则相对较小。金代前期,民间私营典质的利息过重,到世宗大定年间利息高达"五七分",甚至"以利为本",按复利计算,即后世俗称的"利滚利"[21]226.针对这种情况,金世宗才专门设置官营典质机构即流泉务,来减轻民间典质的高额利息给百姓带来的伤害。金代寺营典质的规模庞大,寺院都经营着许多所质坊,但相比较而言,寺院经济所占的比重尚小,其从事的典质活动仍属维持自身生存发展的一种经营方式。

  此外,迨至金朝中期,商业领域的行会组织就已经形成并且逐步发展起来。宋代当时出现了中国最早的典当行会组织,"其士农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10]451.而金朝的"盐�k、酒曲、常平、和籴、茶税、征商、榷场等法,大概多宋旧人之所建明"[16]1031,所以金代的商业行会组织也应是仿照宋代所设立。1978年,金上京(今黑龙江省阿城县境内)北城南偏东处出土了一批银器,其中一枚银锭上有"伍拾两文""库使""库副""库子""行人王林"[22]等錾刻字样,这说明金朝上京城内已经有了商人的行会组织。而典质业亦属于金代商业的一部分,所以应该也会存在着典质业的行会组织。典质行会的产生,反映金代典质业的发展渐臻成熟。由于史料有阙,所以对金代私营典质业的发展无法作具体考察,不过民间私营典质交易的少量记载尚散见于《金史》之中,如"民田业各从其便,卖质于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16]1043、"家无余财,(移剌子敬)其子质宅以营葬事"[16]1990、"或虚作贫之,故以产业低价质典"[16]2352、"故同判大睦亲府事谋衍家有民质券,积其息不能偿"[16]2127、"困急则以贷人,私立券质"[16]1119,等等。

  (三)典质业的法定利率变化基本呈下降趋势

  中国古代典质业的法定利率,从唐代的"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23]412、"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u五分,出息债过其倍"[24],至宋代"天下私举质,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生利"[23]413,然后再到金代的"国朝立法,举财物者月利不过三分,积久至倍则止"[16]1119、"许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计之"[16]1320,典质业的月利率变化基本上呈现出下降之趋势。与此前中国的历代封建王朝相比,金朝尤为注重降低典质业的法定利率上限,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目的应是为了抑制高利息典质借贷的发展。

  概言之,金代处于中国古代典质业发展过程中的成熟阶段,金代典质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其所实施的相关政策、法规日臻完善。金代典质业的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顺应了金代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出金代封建经济的新发展,典质业在金代封建经济体制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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