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陋规问题研究简述

发布时间:2014-12-01 03:49:42
   摘要:陋规是指历来官场相沿不良成例, 特指贿赂需索, 其形式表现为官员“馈献”规礼、公职人员非法收入及火耗收入等。清朝是陋规问题形成及发展的“集大成”时期, 近十几年来, 清代陋规问题成为学界关注较多的问题之一。目前学界从政治和财政角度探究清朝陋规问题的论文和专着相对较多, 涌现了一大批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但结论泛化与研究视角单一化等问题仍是研究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尚需学界进一步深入探究。
  
   关键词:清代; 陋规; 研究;
 
  
  陋规一词, 最早出现于南宋郑兴裔的奏言。关于陋规的涵义, 《辞源》的解释是:“历来相沿的不良成例, 特指贿赂需索。”[1]《辞海》的解释为:“相沿成习的不合理规定。”[2]这些解读已得到学界广泛认同。
  
  陋规常以“馈献”的形式出现于官场当中, 也被人们称之为规礼。中国人自古以来十分看重人情交往, 于是官员上下级之间, 逢年过节之际便会互赠礼物及礼金。但在权力的作用下, 同僚幕友之间原本纯粹的人情往来, 逐渐衍生出诸多弊端, 出现了行贿索贿、卖官鬻爵的官场陋习, 导致后来官场不良成例出现。官员之间以节礼的外衣掩盖行贿索贿的行为非常普遍, 以致后来馈赠范围越来越大, 礼节名目不断增多, 礼金数额持续上涨, 官吏收入越来越依靠陋规。因此, 学界将陋规视作国家体制内政府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收入的形式之一。虽然火耗收入是清代官员的主要收入之一, 但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 人们通常将火耗加派与陋规分隔开来, 而绝不将其等同于贪污受贿, 目前学界更倾向于将火耗划入陋规。
  
  近十几年来, 清代陋规问题不断得到学界重视, 成为研究清代政治史、经济史、社会史的重要对象。我们拟将近十几年来清代陋规问题的研究成果作一简单梳理, 不足之处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一、政治角度的探究
  
  近十几年来的清代陋规问题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政治方面, 出现了很多高质量的学术研究成果。
  
  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对政治或政府体制中个人及其行为的研究。瞿同祖认为, 在地方政府运行过程中, 私人性或个人的非正式因素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深刻影响不可忽视。在相关清代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论述中, 瞿同祖认为清代州县官员的全部收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朝廷规定的薪水;二是陋规收入。官员收入也是支撑州县政府公费开支的重要财源。这些费用本应由清朝中央政府财政承担, 如职员薪酬、上级捐摊、衙门办公日常开支、接待到访和过境的官员及最重要的税银税粮在铸熔运输过程中的运费和损耗等, 但中央政府对此不负责任, 而是由地方官员承担。这一现象便成了催生行贿索贿、贪污腐败等陋规现象的温床。由于陋规现象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暗地带, 地方政府便建立了财政岁入, 地方州县官员和各级职员们, 也大多通过“陋规”这一方式获取薪酬。但凡此种种, 都是私人进行的非正当途径。瞿同祖先生把陋规称为“惯例性收费”, 他认为“陋规”不同于行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贪污, 应将它们严格区分。因为法律对贪污受贿是明令禁止的, 但是对于陋规, 却处在法律默许的形态之中。由此看来, 二者是完全不同的, 贪污受贿与陋规之间缺乏一个十分明确的分界点。[3]于是这便揭示了清朝陋规这一现象的非正式的及私人性的特征, 陋规介于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灰色地带。瞿同祖这一观点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认同。
  
  韦庆远在《明清史新析》收录的《论清代官场的陋规》一文中分析了清朝地方各级政府所涉及“陋规”的种种名目, 阐明了“陋规”的运作特点会因政治环境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对清王朝历代帝王对于陋规这一现象的不同态度及采取的相关对策进行了介绍, 解析了清代陋规“从非法到半合法, 从非可行到可行”的发展过程。韦庆远先生还运用大量史料, 揭示了政治权力大小对陋规的财金厚寡的影响, 指出陋规是伴随无约束的政治权力而产生这一鲜明特点。韦庆远厘清了清朝陋规现象的发展脉络, 分析了政治权力的大小与陋规深浅程度之间的关系, 但他未能从财政赋税角度对清朝陋规作出更加深入的解释。[4]
  
  在《十八世纪的中国政治》中, 郭成康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康乾时期所形成的高度的中央集权的政治机制与清代陋规现象的产生有着一定的联系。对陋规现象是否具有腐败性的特点, 郭成康认为:从法律角度看, 清代陋规现象“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5];从法理角度看, 清代陋规现象的存在是一种职务经济犯罪;从当时的历史背景看, 陋规的出现又情有可原。而最高统治者对待陋规的态度是十分暧昧的, 这就导致陋规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
  
  周保明先生以政治制度为中心对清代陋规进行了探究, 但着重于地方层面。其着作《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 通过分析地方吏役体系、州县衙门, 对清朝地方及州县衙门有关陋规的种类及形式、收入分配及用途、合理性及限度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6]周保明对陋规现象的的探究主要围绕书吏和差役展开, 相比较其他研究, 更能展示清代陋规的实际运作模式, 并由此指出了清代地方吏役代表国家行使统治权力的异化过程及统治阶级内部的紧张关系。
  
  李映发先生也对清代州县陋规问题进行了探析和阐述。他发现陋规问题名目的多少与其内容的繁简, 在每个地方是有很多不同的, 而且各地的名称也不尽相同。在钱粮征收、赋役摊派、丁漕征收、刑狱诉讼、宦海送往、祝寿贺节等环节中, 都存在着陋规现象。清朝中央部门与较为清廉的州县地方官员经常会有所谓禁革之举, 但处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中, 这一举动始终很难取得成功, 陋规现象甚至有增无减, 越来越多。[7]其根本原因无非是官场风气使然, 政治生态环境恶化, 结党营私之徒猖獗, 清廉官吏无法生存。
  
  也有一些学者从微观视角探析清代陋规现象, 他们研究的是某一个具体的陋规问题。如张晨从传统史料出发, 利用社会学、政治学相关理论对清代部费陋规进行了深入研究, 详细分析了清代中央六部部吏收受部费的实际情况、部费产生的原因及其利害影响、清代历朝政府对部费陋规之害的整治措施和成果、历代统治者对部费陋规处理态度的转变及其原因、部费陋规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张晨创造性地用现代法制观念看待清代陋规问题, 指出相关立法的缺失和执法的随意性, 是造成陋规现象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他也客观地指出了清代陋规现象是正常财政制度的重要补充, 对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也发挥了一定作用。[8]
  
  二、经济角度的探究
  
  清代陋规现象的出现, 不仅反映了清朝政治制度层面的问题, 也更多地折射出清朝政府财政赋税方面的纰漏, 所以从国家财政赋税的角度对陋规现象进行探究, 可以得到更加深刻、更加新颖的结论。目前, 学界从经济财政角度对清代陋规现象进行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矛盾, 二是地方州县财政。
  
  董建中自1999年起发表了一系列论文[9][10][11], 着重对耗羡归公政策的实施背景、过程等进行了深入分析, 对以火耗为主体的陋规问题有了突破性认识。他认为, 中央财政分配体系不断中央集权化, 地方财政自主权不断被中央蚕食, 这种紧张的财政格局已严重威胁地方行政顺利开展, 于是以“火耗-节礼-部费”为主要形式的陋规分配体系便在这种情况下形成了。这种分配体系与国家条文规定的财政分配体制是同时存在的, 它使地方财政的缺口得到了有效的弥补, 保障了地方政府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同时也模糊了税收与贪贿之间的界限, 为不法官吏贪赃受贿开启了方便之门。董建中这一认识有助于认识陋规现象存在的现实必然性, 陋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 它关系到国家财政如何平衡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这一宏观经济命题。
  
  美国学者曾小萍教授对清朝雍正时期的“耗羡归公”的改革措施进行了更加系统的探究。她指出, “耗羡归公”的改革, 其实质是雍正皇帝对清朝财政体系所进行的改革, 尽管概念简单, 但对十八世纪中国财政管理结构的形成意义非凡。这次改革为官员提供了可靠的收入, 使他们对公共服务事业更加尽心竭力。曾小萍教授提出了一个“非正式经费体系”的概念, “非正式经费体系”即不属于正常财赋收入的火耗、加派和陋规。“非正式经费体系很好地填补了帝国的财政缺口”[12], 因此不能简单地把陋规现象视作制度化的腐败问题。曾小萍教授的观点在方法和思路上对研究康雍乾时期陋规问题的起源、发展及影响都产生了开创性的影响, 并深刻地影响着后来的研究者。
  
  何平、洪振快和陈峰也提出了与曾小萍类似的看法, 他们认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矛盾是造成清代陋规泛滥的重要原因。何平提出“不能因事设费”的观点, 把制度上存在支出缺口的财政, 如薪俸低微、财政缺口、军费不足的必要补充称之为“不完全财政”, 陋规就是这种不健康财政的重要收入形式之一。由于封建国家每年正常的财政收支都有相对固定的额度, 官吏薪俸低微和地方公费的极度缺乏, 造成地方官员以所谓“合理”的借口, 通过私下征收火耗与其他浮收加派来使地方财政支出的缺口得到弥补, 而朝廷中央政府又不得不对此行为步步退让, 在管理和处罚上从轻从宽, 从而为陋规现象的泛滥和猖獗提供了可能。[13]洪振快提出的“亚财政”概念即指陋规现象。“亚财政”附属于国家正式财政, 但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性, 是在权力影响作用下, 官吏们私下蚕食社会财富的一种集体腐败行为, 它不被政府正式承认, 却得到官吏们的集体默认和拥护。陋规的实际负担者是广大人民群众, 民众不仅要承担国家的正常赋役, 还要交纳“暗税”, 负担加重, 以致引发民变, 动摇了封建政权的统治基础。[14]陈锋认为在整个清代, 地方财政系统的不健全是导致陋规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 而中央财政也没有对这部分钱财纳入正常的管控范围, 做出合理的规划, 是陋规现象始终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直接原因。[15][16]
  
  清朝的财政税收分为两个系统:中央财政和地方州县财政。对清代州县地方财政进行探究, 可以更加直接的认识清朝地方财政的具体运行模式, 也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清代州县地方陋规的产生环境与发展过程。
  
  魏光奇和岁有生两位先生通过研究清代州县经费的来源、使用及变迁, 进而探究了清代陋规问题。魏光奇教授在《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一书中, 对清朝州县财政制度模式及其实际运作状况进行了考察, 详细分析了清代州县地方财政的种种弊端, 具体估算了州县地方长官的法外支出与法外收入, 勾勒出陋规问题在清朝州县地方的生存土壤, 并指出陋规问题对清代州县地方行政的严重危害。[17]在《清代州县经费研究》一书中, 岁有生先生着重梳理了清代州县经费的种类、收入、支出、性质、作用等方面, 并以此透视清代中央财政和地方税收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关系及清朝在财政上的紧张局面。[18]
  
  州县基层官员俸禄过低是诱发官场陋规现象的重要原因。柏桦[19]通过研究明清两朝州县地方衙门, 指出州县地方官吏薪资水平低下是明清两朝州县地方衙门陋规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但无奈的是, 当时的统治者并没有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及政治形势对这一现象进行合理的整顿, 因而最终导致陋规问题的恶化与泛滥, 这也是历代封建政权衰弱、灭亡的根本原因。
  
  三、清代陋规研究存在的不足
  
  清代陋规研究虽然在近十几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缺陷。
  
  首先, 结论泛化。清朝版图之大、地域之广、民族之多为中国历史所罕见。各地风土人情与习俗等不尽相同, 而陋规这种具有极大隐蔽性、非正式性的官场成例也一定和当地的情况相适应。长期以来, 大多数学者在研究清代州县陋规问题时, 采用的史料多是研究者当地方便获取的清代地方档案、地方志及笔记小说等资料, 依据这些史料得出的相关结论带有浓厚的地域色彩。有些学者却将这些片面的观点夸大或泛化, 导致研究成果出现结论泛化问题。当前, 陋规问题的研究出现了区域化倾向, 我们更应注意在以后的研究中, 严格遵循“一分史料说一份话”的原则。如有可能, 我们可以根据各地文献资料, 对各地的陋规问题进行比较研究, 进而互相借鉴, 互相启发, 获得不一样的认识和观点。
  
  其次, 研究视角单一。针对清朝陋规问题的探究, 目前还没有一部真正独立且系统性的着作。绝大多数学者在对陋规问题的探究上, 大都与官吏治理、统治者态度、政治制度联系起来。但陋规问题归根到底是财政分配体系出了问题, 这与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对其存在原因与形态的探究, 首先应从清代财政赋税的制度切入。但是, 我们不应忽略的是陋规的形成与中国传统社会重朋友、重人情的社会文化环境密不可分, 所以, 当我们对陋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时候, 应将它与吏治、财政、社会密切联系。目前研究多以政治、经济角度为出发点, 而从文化视角着手的研究相对较少。对于这一点, 吴思先生认为陋规与“潜规则”有十分相似的地方, 都有隐蔽性、不对等性、非正义性等特点, 他从政治文化、社会风气角度进行了简单阐述。[20]吴思先生这一思路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从多维度综合对清代陋规进行研究, 对研究者的素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研究者需要具有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甚至心理学的学术背景或理论功底, 但我们目前的学术培养体系并不具备这一条件, 我们只能通过自身的努力去吸收其他学科的知识, 提升自身学术素养, 这对研究一定大有裨益。
  
  最后, 需要增强对历史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近十几年来, 史料来源越来越广泛, 这首先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展, 数字史学方兴未艾, 越来越多的历史文献可以通过互联网共享。历史学的数字化转向为清代陋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历史文献, 研究者可以通过互联网, 足不出户查阅各地的档案资料。但清代陋规研究不同于其他方面的研究, 陋规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如不能在史料搜集上下足够的功夫, 其研究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目前仍有大量的相关史料散落在各类正史、政书、档案、文编、笔记、方志之中, 尤其是档案、方志中的史学材料十分具体而丰富, 史料价值很高。此外, 散落在海外的历史资料及国外学者的相关着作, 也需要我们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广泛进行收集、整理和翻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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