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朝国家养老制度初探

发布时间:2017-02-06 10:28:45
  摘要:辽初契丹统治者效仿中原制度, 将以尊老重老为主要内容的养老礼引入契丹社会。其后随着国家制度的不断完善, 辽朝在吸收、借鉴唐宋制度的同时, 结合自身政权特色, 逐渐形成了以优享荣养高年官员为中心的中央养老与以版授高年为主的基层养老相结合的国家养老制度。并且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 通过自上而下的号召,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契丹传统社会风尚的转变。
  
  关键词:辽朝; 国家养老; 特点。
  
  尊老重老在传统汉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 中原政权自先秦时期即已经形成了一系列食老、养老的礼仪, 体现了王朝统治者对耋老者在制度层面的体恤与关怀。契丹人始兴朔漠, 带有浓郁的北方草原气息, 传统社会中惯以勇猛刚健为尚, 有着贵壮贱老的传统, 与中原制度有着较大的差距。辽朝建立之初, 阿保机出于政治目的, 开启了对中原国家制度文化的系统引进, 养老制度即在此时进入契丹社会。
  
  一、辽初国家养老制度的引进。
  
  《礼记·祭义》中载“天子巡守, 诸侯待于竟, 天子先见年百者”.因老者虽“血气筋力有衰”, 但“智虑取舍无衰”, 问政于老也是养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据《辽史》记载, 阿保机时期即曾经有问政高年的举措。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此时已经将中原王朝的养老礼及养老政策引入契丹国家制度体制之中;是否就意味着契丹社会一改传统, 已经开启了尊老、重老之风?
  
  要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要了解阿保机时代问政高年的具体情况。兹列《辽史》所载如下:
  
  太祖七年 (913) 十一月, (阿保机) “还次昭乌山, 省风俗, 见高年, 议朝政, 定吉凶仪”.
  
  太祖八年 (914) 在处理于越率懒之子化哥的问题上, 有“召父老群臣正其罪”的行为 (4) .
  
  907年, 虽然《辽史》称阿保机燔柴告天即皇帝位。但是从前文“痕德堇可汗殂, 群臣奉遗命请立太祖”, 及后文“诏皇族承遥辇氏九帐为第十帐”等记述来看, 似乎此时对于阿保机来说, 契丹可汗相较于皇帝而言是个更为适合的称呼。可以说以太祖纪年的这九个年头, 是阿保机肇建帝国, 建立制度的关键时期。期间阿保机诸弟为夺取最高权力而发生的反叛, 则可视为阿保机效仿中原制度建立集权国家的最大危机, 而太祖七年 (913) 正是这一危机解除的关键时期。当年五月, 阿保机擒剌葛等, 平定叛乱。十月即“诏群臣分决滞讼, 以韩知古录其事, 只里姑掌捕忘”, 开始对统治秩序的整顿。随后便有“省风俗, 见高年, 议朝政, 定吉凶仪”的行动。从这样的背景来看, 阿保机在平乱之后, 已经开始国家制度方面的建设。综合来看, 这里的见高年, 见的并不是普通的年长者, 而应该指的是契丹各部落酋长以及地方势力代表。见的目的, 也并不止于简单的咨询民间疾苦, 而是沿袭契丹部落聚议大事的传统, 对各方势力进行笼络和安抚, 以稳定迭剌部的统治权。而“定吉凶仪”则是效仿中原王朝进行的制度建设。其后的“召父老群臣正其罪”的行为, 更是充分体现了契丹部落议事会的遗风, 父老跟群臣同样是不同势力的代表。
  
  礼仪的变化与政治关系密切, 辽初尤其是太祖时期, 在打破原来契丹部落联盟, 建立中央集权国家的过程中, 严峻的政治、军事形势也导致了辽太祖沿用本民族传统统治方式, 并借用问政高年的礼仪来实现对原部落首领及势力的笼络与安抚。因此与其说辽初阿保机见高年是对中原古礼的践行, 还不如将其比拟为刘邦与咸阳父老的约法三章。其中不仅带有浓厚的契丹传统部落议事会的遗风, 更有与地方势力联合, 巩固自身统治基础的意味。
  
  辽初统治者对文化建设十分重视, 如神册三年 (918) 五月乙亥, 太祖“诏建孔子庙、佛寺、道观”.并于神册四年 (919) “秋八月丁酉谒孔子庙, 命皇后、皇太子分谒寺观”.辽初阿保机曾经与群臣们就选择什么样的指导思想, 建设什么样的主流文化进行过讨论。“时太祖问侍臣曰:‘受命之君, 当事天敬神。有大功德者, 朕欲祀之, 何先?’”当时大臣皆以佛对。虽然太祖用“佛非中国教”否定了群臣的提议, 但从这个回答中也可以看出阿保机是同意佛“有大功德”, 应当在祭祀范围之内, 只是与他所要实现的政治目标不契合, 因此不是最佳答案。而太子耶律倍提出的“孔子大圣, 万世所尊, 宜先”, 则正中辽太祖下怀, 随即在城中“建孔子庙, 诏皇太子春秋释奠”.这实际上就确定了辽朝时期主流 (官方) 文化, 确立了儒学在辽朝的地位。
  
  在太祖时期推广儒学, 引入中原礼制的背景下, 有着教化道德功用的养老制度才正式步入契丹统治者的视线。太宗时期已经效仿五代养老制度, 出台了优享、给养高年的政策。如太宗天显七年 (932) 七月“癸未, 赐高年布帛”.但是同年七月丙戌, 太宗又召群臣耆老议政。其中既有重老的含义, 同时也体现了太宗的政治意图。耶律德光皇位的取得是战胜耶律倍派系势力的结果, 耶律倍于天显五年 (930) 浮海适唐, 实际上宣告了在皇权争夺之中德光的胜利。与此同时, 德光集团内部的关系已经开始重新调整。天显七年诏群臣耆老议政, 笼络拥立势力的政治意图远远大于形式上的政府养老。
  
  会同元年之后, 辽朝的养老政策发生了变化, 中央养老由原来的礼遇高年、问政父老转变为以优享官员 (高年或致仕) 为重点。王美华在研究中曾指出宋代礼文中父兄事三老五更的礼仪传统, 转变为尊君、卑臣为前提的优待老者的仪式。辽朝的养老政策也发生了同样的转变, 成为皇权至上、恩赏老者的仁政措施。会同元年 (938) 九月“壬子, 诏群臣及高年, 凡授大臣爵秩, 皆赐锦袍、金带、白马、金饰鞍勒, 着于令”.其中所谓“着于令”, 即是指《辽史·仪卫志》之中所记对臣僚朝服的仪制规定。“群臣高年有爵秩者”成为国家中央层面养老的主要对象, 这应该是受到唐及五代以来国家优抚高年的政策影响。
  
  辽朝中后期, 随着辽宋间盟约的缔结, 王朝的制度文化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与唐宋制度相似的是, 辽朝时期“皇帝养老于太学”的养老礼仪并未在国家礼仪生活中真正实行, 仅在国家施政之中保有养老、重老、恤老的措施。除中央政府对德高位重的高年官员优享之外, 在全国范围内都施行以版授高年为主的存问给养老人的措施。且养老多与赈恤鳏寡结合, 成为一种国家倡导孝道、优抚老人的政策。
  
  二、辽朝时期国家养老的内容与特点。
  
  从目前已知的材料来看, 辽朝时期虽然并没有“皇帝养老于太学”的养老礼仪典, 但是国家养老方面也相仿唐及五代, 形成了中央优享年老官员、基层版授高年, 并结合抚恤鳏寡政策的国家养老制度。
  
  首先, 辽朝的中央养老对象。早在穆宗应历十八年 (968) 时, 就曾诏“老耄者, 增俸以休于家”.即是针对年老不任事官员的优待, 虽然其用意在于对官员的安抚与笼络, 但实际上就是对年老官员的优享。从现有资料来看, 辽朝的中央养老范围较为广泛, 以勋戚重臣为主, 兼及老耄官员。优享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赐几杖。辽朝有关几杖赐予的记载, 最早出现在太宗时期。947年, 辽太宗入汴御崇元殿受朝。“是月, 帝 (刘知远) 遣牙将王峻奉表于契丹, 契丹主赐诏褒美, 呼帝为儿。又赐木拐一。蕃法, 贵重大臣方得此赐, 亦犹汉仪赐几杖之比也。王峻持拐而归, 契丹望之皆避路。”《礼记·月令》中记有“ (仲秋之月) 是月也, 养衰老, 授几杖, 行糜粥饮食”的先秦古礼。汉代将高年赐杖写入法令, 成为养老礼中的组成部分。得获赐杖不仅象征着已经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同时也赋予了授赐者政治、经济、刑法方面的特权。唐朝之后, 延续了高年赐几杖的制度, 但是赐予的人群主要是政治地位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龄官员。此处称辽朝之中贵重大臣方得赐杖之荣, 以示优礼。虽《辽史·太宗纪》之中并无太宗皇帝赐杖的记载。但据《契丹国志》记载, 耶律隆运曾享有“赐以几杖, 入朝不拜, 上殿不趋, 左右护卫特置百人”的优礼, 虽时间上晚于太宗朝, 但也说明辽朝时期确实存在赐重臣几杖的制度。与此同时, 《辽史》中记圣宗时期, 睿智皇后称制, 召赐耶律沙几杖, 以优其老。综合以上信息可知, 辽中期国家确实存在赐杖制度, 所赐杖的对象即为高年官员, 并已经具备了养老礼之中赐杖高年的含义, 可视为国家养老政策之一。由此可以推知, 太宗时期辽朝可能也存在这样一种优礼高年重臣政策。
  
  另外, 为了照顾年老体衰, 行动不便者, 更是为了体现对高年勋戚重臣优享, 除了赐几杖之外, 还有安车、肩舆等赏赐。如名臣室�P, “统和八年, 复请致政。诏入朝免拜, 赐几杖, 太后遣阁门使李从训持诏劳问, 令常居南京, 封郑国公。……九年 (991) 上以 (室) �P年老苦寒, 赐貂皮衾褥, 许乘辇入朝。”再如圣宗统和二十九年 (1011) 十二月癸丑, “以知南院枢密使事邢抱质年老, 诏乘小车入朝。”) 还有兴宗时期的萧惠, “请老, 诏赐肩舆入朝, 策杖上殿。辞章再上, 乃许之, 封魏国王。……既归, 遣赐汤药及佗锡赉不绝。每生日, 辄赐诗以示尊宠。”《张俭墓志》中亦云其享受到了“上殿则授之灵杖, 趋朝则乘以小车”的待遇。从上述具体事例来看, 除了几杖、安车, 对于高年勋戚重臣, 政府还给予赠官、赐爵、免拜等多种优待。
  
  在辽朝中央养老的对象中有一些政治地位较高的致仕官员, 国家除了对其有赐官爵等优享荣养制度之外, 还有诏以问政, 甚至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老内容。如《耶律挞烈传》载:“乾亨初, 召之。上 (景宗) 见须发皓然, 精力犹健, 问以政事, 厚礼之。”兴宗时诏已致仕的萧惠冬夏赴行在, 参决疑议等。
  
  有关辽朝时期的基层养老情况, 材料多集中于圣宗、道宗时期。这与辽朝国家制度建设及完善有关。主要的养老措施有:
  
  赐财物。如圣宗统和四年 (986) 十月壬戌, 以银鼠、青鼠及诸物赐京官、僧道、耆老。
  
  赐食。如圣宗太平四年 (1024) 三月戊子, 千龄节, 诏赐诸宫分耆老食。圣宗太平五年 (1025) 是岁, 燕民以年谷丰熟, 车驾临幸, 争以土物来献。上礼高年, 惠鳏寡, 赐�T饮。
  
  赐官爵。如道宗咸雍八年 (1072) 秋七月己卯, 庆州靳文高八世同居, 诏赐爵。咸雍十年 (1074) 夏四月辛未, 以奚人达鲁三世同居, 赐官旌之。
  
  免除赋税、徭役。如道宗大安十年 (1094) 十二月癸酉, 三河县民孙宾及其妻皆百岁, 复其家。
  
  此外据《贾 师训墓志》记载, 贾师训任中京留守时, 对待治下年长高德且具有一定社会地位与威望者, 有“择高年有行之吏, 与法官参掌宪律”及“至诞日, 遣中使赍物就第以赐” 等政策。再如兴中府安德州创修灵严寺时, 作为当地文化大事, 受到当时官方重视, 时任知安德州军州事的耶律昭亲自撰写碑铭及碑阴铭。其中提到“状请栖息, 有诸耄耋, 议以缔构”.由此可知, 对于本地政教大事, 在地方官的主持之下, 当地有地位、声望之高年, 作为地方势力的代表, 是能够参与其中的。地方上高年作为地方势力的代表, 虽然其政治权力无法与两汉时期的“三老”比拟, 但是这样的优享政策确实起到了国家对其的安抚与笼络。一方面有利于地方官员有效的执行国家政策, 另一方面对稳固辽朝统治基础、维持社会稳定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此虽仅系个案, 但仍有助于了解辽朝时期官方养老制度。
  
  综上可知, 辽朝时期国家虽然没有“皇帝养老于太学”的养老礼仪典, 但是在国家提倡儒学、引进中原礼制的大背景下, 效仿唐及五代制度同样制定并施行了国家养老政策。但是辽初的养老带有部族议事会的遗风, 其政治意义远远大于形式上的国家养老政策, 并未真正将中原养老制度引入契丹政权。辽朝中期以后, 随着政权的稳定, 才有了效仿中原养老制度的国家层面的养老政策。从国家养老的具体事例来看, 辽朝时期的养老虽基本上沿袭唐代制度, 将官员作为官方养老的代表, 但范围有所扩大, 且并不以致仕官为限。其政策虽然也旨在体现的是皇帝对高年官员的安抚与恩赐, 但是辽朝时期养老政策之中还保留了问政高年, 甚至参与决策等内容, 这也构成了辽代国家养老的一大特色。
  
  三、国家养老促进了尊老社会风尚的形成。
  
  在游牧经济生产模式影响下, 传统契丹社会中有着浓厚的贵壮贱老风气。契丹人崇尚武力, 习俗中以勇、壮为荣, 甚至“父母死而悲哭”的行为都被视为“不壮”, 更勿提对老者的尊重。整个民族呈现出勇猛强悍的面貌, 诚如诸史中所称“其无礼顽�ǎ� 于诸夷最甚”.然而, 当12世纪辽朝统治走向终结之时, 在官方优抚老耄措施的号召之下, 契丹社会之中普遍存在着尊老重老的风气。养老、敬老于辽末社会之中已有善性、美德之名, 在写于乾统八年 (1108) 的《耶律弘益妻萧氏墓志》中褒扬萧氏的品德即有“育老赈贫”之语。由此可见, 这种契丹社会风尚的转变与辽朝礼制建设关系密切。
  
  辽朝的政府养老制度, 既表达了国家对高年的礼遇与优待, 同时也自上而下地推动了儒家忠孝思想在辽代社会的传播。其中对高年重臣的褒奖, 旨在宣扬事君以忠、效力于国;对全国高年的优养, 旨在宣扬孝亲、尊老的儒家道德。养老礼及国家养老政策的施行, 对辽朝养老、尊老重老社会风尚的形成功不可没。事实上, 辽朝的养老确实对契丹传统社会之中“贵壮”观念及尚健壮勇武之风起到了有效的调节作用, 推动了辽代尊老社会风尚的形成。
  
  1992年曾于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沙巴尔台苏木塔布花嘎查发现一通石碑, 上刻有《仪制令》 (令文收入《辽代石刻文续编·补编一》) , 上首横刻碑名“仪制令”, 其下分两行刻内容为“贱避贵, 少避老, 轻避重, 去避来”.发现者根据石碑所处地理环境及文化遗存判定, 此《仪制令》碑应为辽代遗存。此《仪制令》始于唐朝, 是国家颁布的规范社会行为的礼仪性条令。五代后唐长兴二年 (931年) 八月敕:“准《仪制令》, 道路街巷, 贱避贵, 少避长, 重避轻, 去避来。宜令三京、诸道府州各遍下县镇, 准旧仪制于道路分明刻牌, 于要会坊门及诸桥柱, 晓示路人, 委本界所由官司, 共加巡察。有违犯者, 科违敕之罪。”即要求在后唐统治范围之内, 将此《仪制令》内容立碑刻于道路及交通枢纽之处, 用于明示百姓, 并申命监督机制, 开碑刻《仪制令》的先河。北宋承继此种制度, 规定在境内京府州城的交通要塞之处, 立有《仪制令》碑。由此可知, 辽朝境内所立的《仪制令》碑当是受到唐宋制度影响的结果。
  
  《仪制令》正是以法令的方式由国家颁布, 具有强制约束功能的礼仪内容之一。其中“贱避贵”的原则, 体现了辽代社会之中等级制度森严的现实, 通过区分贱、贵者的行为原则, 来维护统治集团的地位和利益。而“少避老”的原则, 则体现了国家倡导的尊老、重老的社会道德。
  
  综上可见, 在辽朝国家养老制度的旌扬及《仪制令》的规范下, 契丹社会逐渐改变了原来贵壮贱老的习俗, 形成了以儒家道德观念为主流的尊老、重老的社会风尚。在现存辽代石刻资料之中, 大多数都体现了事国以忠、事亲以孝的主题, 虽仍有尚勇武之风, 但都旨在对其建功立业、功勋卓着的褒奖。甚至在基层平民的生活之中, 更是形成了以勇悍为祸, 忠孝仁善为福的道德观念。国家礼仪制度发挥了对忠孝节义等道德品质自上而下的褒扬, 在树立了新的社会道德标准的同时, 也改变了契丹族群原本的文化面貌, 促进了融汇贯通的辽文化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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