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代著作权理论视角看《大清著作权律》

发布时间:2017-11-09 06:11:08
   摘 要:《大清着作权律》作为近代中国第一部专门性着作权法,在我国着作权法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以《大清着作权律》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原因为出发点,与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体系相比较分析《大清着作权律》的相关内容.进而以现代着作权理论为视角探讨《大清着作权律》的得与失.
 
   关键词:《大清着作权律》;着作权;现代着作权理论

  1910 年,中国近代第一部关于着作权的法律《大清着作权律》颁行.自 1840 年国门被打开之后,仁人志士不仅关注到西方之器物于我们而言甚为先进,更觉察到西方先进之根本在于其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新鲜"词汇进入学者们的视野之中,而"版权"一词,在西方列强的要求和国内社会各界的呼唤中变得愈发清晰,《大清着作权律》应运而生.
 
  一、《大清着作权律》简介
 
  《大清着作权律》以 1899 年日本着作权法为蓝本,并结合中国的社会实际最终确定五章共 55条的着作权法框架.《大清着作权律》共分为五章,分别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以现代着作权理论分析如下:
 
  (一)《大清着作权律》正文内容1. 着作权的概念该律在第一条第一款即开门见山的规定了何者为着作权:"凡称着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着作权."以能被翻印仿制并能带来利益的着作物,其着作者,享有着作权. 其明确了着作权的本质,即着作物能被重制且能为着作者带来利益的这种权利,才称得上是着作权,仅能由着作者享有,这些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2. 着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在《大清着作权律》之前,清廷对于着作权的保护仅仅是针对出版商的.《大清着作权律》在正文的第五条以及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着作权的享受者为作者、其继承人以及法人.这种对于着作权主体规定的改变,是一种开创性的进步,也对着作者着作利益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称着作物者,文艺、图划、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以列举的方式详细阐述了着作权的客体包括诗文、曲本、乐谱、笔记、照片、雕刻、模型等,对着作权客体的范围采用扩大主义.但该律中并未规定科学着作的相关着作权.
 
  3. 着作权归属
 
  《大清着作权律》对于着作权的取得,采取着作权注册制度(第二条):"凡着作物归民政部注册给照"以及(第四条)"着作物经注册给照者,受本律保护".相比于"令状"的版权保护方式,以注册制度取得版权保护实为一种进步.
 
  对于着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认定一般情形下作者是着作权的真正权利人.对于合着作品的着作权也有所规定,合着作品的着作权由合着人共同享有.并在第四章第一节,规定了编着作品的着作权归属、委托着作的着作权归属、口述着作着作权归属、译着的着作权归属、阐发新理着作的着作权归属.
 
  4. 着作权保护期以及对着作权的限制
 
  《大清着作权律》对于各项着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体现在第二章权利期限的第一节年限之中.该律对于着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共有三个层次:a.对于着作者的着作权进行终身的保护;b.对于承继人、合着者、法人、匿名着作者、文书中照片的着作权等进行为期 30 年的保护期限;c.对于照片的着作权,进行为期 10 年的保护期限.上述保护期限,均从民政部注册发照之日起计算.不仅如此,《大清着作权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制度有利于科学文化的传播,同时也必将加速民众思想觉醒的进程,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5. 侵犯着作权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三节罚则中规定了着作权诉讼的相关原则以及对于侵犯着作权的行为该如何处罚.根据《大清着作权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凡侵损着作权之案,须被侵害者之呈诉始行准理",确定着作权的诉讼一般需要由当事人提起自诉的原则.对于合着诉讼,规定合着者可以分别诉讼,并不要求必须全体诉讼.对于着作权的诉讼,无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均要求原告向法院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所控之事为事实,防止诉讼权利的滥用.对于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
 
  具体的着作权侵权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罚金、赔偿、没收器具、暂时停止发行、偿还所得之利、撤销着作权等.其中,以罚金为最常用的惩罚方式.作为私法领域的《大清着作权律》关于着作权法律责任不仅规定了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
 
  (二)《大清着作权律》附件内容
 
  大清着作权律正文之后,共附有关着作权登记注册的呈式(申请格式)三种.具体包括:呈请注册呈示、呈请继续着作权呈示、呈请接受着作权立案呈示.这三种呈示将申请相应着作权利所需要的文书格式分别详细的加以说明,申请者仅需将相关内容填写上去即可.呈示随《大清着作权律》一同面世,无疑对于促进《大清着作权律》的实施以及民众着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起着相当大的助推力.
 
  二、以现代着作权理论探寻《着作权律》得与失
 
  (一)《大清着作权律》之得
 
  对于着作权的保护由特许制度转变为权利主义的根本性变革.在《大清着作权律》颁布之前,清政府通过"令状"的方式对于少量出版商授予着作权.通常需要出版商自行上书于公权力的代表人员,经过同意并发布令状之后,才享受着作权的保护.但代表着公权力的官府经常出尔反尔,在官方的出版机构侵犯民办出版机构的权益时,以官方利益为先,使私人利益很难得以保障.在《大清着作权律》颁布后,所有想要取得着作权保护的主体必须依该律规定,提出注册申请,方能取得相关着作权.这就改变了原先一切皆以官方意识为准的境况.在法律层面上,使所有主体平等的取得着作权、享有着作权的保护.
 
  《大清着作权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着作权法,其构建了着作权法的整体框架结构.对于现代着作权法体系所包含的内容,在该律中基本可以找到身影.该律对于着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归属、保护期限、权利的限制、法律责任等都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由于该律没有与民国政府的政治体制相抵触,因此其在民国初年一直沿用.
 
  《大清着作权律》条文内容规范明确具体,毫不模棱两可,为着作权律实施及着作权保护的落实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例如对于注册费用、注册应纳公费,每一事项需缴纳多少元或角,都有细致且确定的规定.伴随《大清着作权律》一同颁布的还有相关附则,使如何申请着作权等一系列程序性事项被民众所知晓,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的透明,是十分值得赞扬的.且该律对于不享有着作权的着作、进入公共领域的着作、合理使用的着作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大清着作权律》使用中华民族自始精湛的语言,将有关规定所要表达的意愿很直接地传达给民众,不失为该律的一大先进之处.
 
  (二)《大清着作权律》之失
 
  从《大清着作权律》制定的动机来看,着作权立法本应以保护作者对着作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为第一要义,而清政府制定该律的初衷并非是以此为出发点的,而是出于稳固统治的政治需求.晚清政府迫于国内强烈的呼声与外交压力的双重作用,着手制定了《大清着作权律》,实则是将着作权保护作为政治谈判的筹码和工具,以及控制民众思想的手段和方法,与现代着作权法理念相悖.将本属于私法领域的着作权保护作为一种达成政治目标的工具来使用,这正是晚清着作权保护的悲剧所在.
 
  从《大清着作权律》的制定和实施来看,该律为私法性质的法律,但其中公法色彩过于浓厚,对于私人权利保护多加限制.在法律规定上,罚则一节对于侵害着作权的法律责任不仅规定了诸如"罚金"以及"赔偿"等这种民法性质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没收假冒之器具"及"撤销着作权"等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定及实施方面,着作权律的拟定、颁行从最初的法部移交到学部,最终转归民政部.清末改制后的民政部包含维护社会秩序, 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责,其作为行政机构来负责《大清着作权律》的拟定和实施,带有浓重的行政干预色彩.作为一部私法规范,理当表现的是具有勃勃生机的权利规范,而非包含了许多由国家公权力介入的行政性规范以及禁止性规定.这种对君权的刻意维护与巩固,最终导致了《大清着作权律》具有浓重的封建色彩.
 
  从《大清着作权律》的内容来看,其具有严格的思想控制目的.在法律规定方面,最为明显的表现即是该律关于注册登记制度的规定,占有五分之一的比重.且该律未从正面规定着作者应享有的权利,却从反面规定有关着作权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第三十条规定只有经过注册登记的着作权受到侵害时才享有诉权,这就意味着着作者能否享有着作权的保护是完全取决于民政部是否给予注册的,并将着作权的保护限制在已注册的着作权内.注册登记制度在近代着作权法产生的初期,是许多国家较普遍的做法,但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着作权自动产生主义,即实行登记制度,作者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享有该作品的着作权.相对于现代着作权法理论,《大清着作权律》的注册主义就更显得具有鲜明的政治目的,以期实现对将要面世的出版物等的控制.
 
  结语
 
  以现代着作权理论的视角来看《大清着作权律》,虽然有些许不足,但在我国着作权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它仍然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可从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窥探历史反思当下.
 
  注释:
 
  ①张小林.《大清着作权律》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第 20 页.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张仁善.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3]王兰萍.近代中国着作权的成长 1903-1910[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版,2006.
  [4]陈福初.《大清着作权律》的立法背景及历史意义[J].江汉大学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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