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发布时间:2011-09-27 00:19:48
  摘 要: 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随着世界经济危机的蔓延,我国经济面临调结构、转增长的创新转型发展,依法保护促进非公经济,激发非公经济创造力与活力,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和省委关于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 主要问题; 发展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加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激发非公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简称“十八条意见”) .2016年 3 月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和省委关于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湖北省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 简称“鄂检十条”) .因此,落实十八条意见和鄂检十条,是我省各级检察机关保障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行动准则,也是衡量检察机关在当前新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尺。
  
  一、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服务非公经济的意识不强。
  
  部分检察干警片面地理解检察工作,将检察工作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分裂开来,只注重办案,不注重社会效果,办案的目的是为了惩治犯罪,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在办案的同时还要兼顾服务、注重保护非公有经济。检察干警要将检察工作放到全面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全局中来,只有这样才能找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精准切入点。另外,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现状长期存在,日常工作压力巨大,导致检察干警服务非公经济的积极性不高。
  
  ( 二) 服务非公经济的能力不足。
  
  服务非公经济需要检察干警具有专业的检察知识和技能,还需要懂得民商法、行政法、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懂得与企业、企业家打交道,及时发现了解并帮助非公经济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当前检察干警很少具备上述技能,具备上述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也少之又少。
  
  ( 三) 服务非公经济的力度不够。
  
  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经济具有行政审批、土地征用、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管理权力,在这些环节极容易发生权力寻租现象,“吃拿卡要”等侵害非公有经济的现象也屡有发生,我区就出现过一起城管部门个别执法人员借执法之机“卡要”残疾夫妻创办企业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查办行政执法部门违法侵害非公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利益方面还存在畏难情绪,力度不够。
  
  同时,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中,过于重视办案效果,忽视了对非公企业的保护,例如查办案件中,不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高调调取账目、查封扣押生产经营物品资料、对非涉案人员或企业管理者采取不恰当的强制措施等,都对非公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的影响,在客观上不但没有保护非公经济发展,反而对其发展形成阻碍。
  
  ( 四) 服务非公经济的宣传不好。
  
  举报宣传周、公众开放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座谈会等是检察机关现有的宣传方式,宣传对象广泛而分散,宣传内容浅显而乏味,没有针对非公经济有指向性地宣传。企业不了解检察机关的业务职能,在自身权利受侵害时不知道向检察机关申请救济,宣传效果不好客观上造成了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建议。
  
  ( 一) 加强服务意识。
  
  非公经济与公有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非公经济享有与公有经济同等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时不能厚此薄彼,应同样看重并重视保护非公经济发展。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十八条意见”和“鄂检十条”,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行好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重大责任。作为检察干警,更应克服畏难情绪,自觉提高服务非公经济意识和主动性,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 二) 提高服务能力。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检察机关在提高服务非公经济能力方面应采取“走出去”加“请进来”策略。
  
  走出去是指检察干警应走出检察院,多到企业厂矿实地走访调研,与企业家、员工交流,只有这样走到非公经济中去,才能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及、解企业之所急。请进来是指将非公经济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政部分负责人等非公经济发展的参与者、管理者等都请到检察院,大家群策群力共同为服务非公经济出谋划策。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后,各级检察机关应将“十八条意见”和“鄂检十条”结合自身实际落实落细,打好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组合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服务非公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 三) 发挥职能作用。
  
  首先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对涉及非公经济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加强监督,改变以往只注重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要更注重侦查、审判活动监督中对非公经济的保护。如依法监督纠正滥用刑事手段插手企业纠纷案件; 对司法活动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非公企业资金、账户、资产,影响非公企业发展的,及时监督并依法纠正等。其次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加大对非公经济中权利寻租、损害非公经济企业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如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向非公企业“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行为; 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非公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坚决制止、惩处行政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损害非公经济企业经济利益的行为。再次发挥批捕公诉职能,配合公安的侦查和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涉及损害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犯罪行为依法做到快速批捕、起诉,快侦快结将非公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如对制假售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伪造公章等损害非公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快速查处、严厉打击。总之,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协调发挥检察职能,只有这样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能力,才能形成保护非公经济发展的合力。
  
  ( 四) 加强检企合作。
  
  创造新型检企合作关系,首先坚持“亲清原则”,构建新型检企合作关系。以“亲”拉近检察机关与非公企业的距离,增进互相了解; 以“清”规范检察机关与非公企业的关系,避免互相伤害。其次加强宣传预防,事前风险预警、事后警示教育是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的有效方式。检察干警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工作经验,及时向涉嫌犯罪的易发多发领域非公企业发出预警,清理了企业发展隐患,降低了企业纠错成本。同时,对特定非公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以案说法,提高了企业和员工的法律意识,起到了“打击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再次积极引导,树立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意识。检察机关要密切与非公企业的联系,帮助非公企业树立法律思维,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难题,保障非公企业的司法救济权利。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非公企业难题应快速、高效帮助解决,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也应及时上报或督促处理,提高服务非公经济的能力。
  
  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非公企业更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体,因此,检察机关应贯彻党中央、最高检部署,保障好、服务好非公经济发展,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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