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发布时间:2012-05-18 17:07:12
  摘要:在现实社会中, 绝大多数人对于行政职权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本文就行政职权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梳理并进行论述, 使广大人民有所了解, 同时供相关行政人员参考交流。
  
   关键词:行政职权; 职权配置; 职权界限; 保障条件; 行政义务;
 
  
 
  一、行政职权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以及特征
  
  (一) 行政职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行政法上的行政职权应当是行政权力法定化的具体表现, 它在法律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定位、监督与制约, 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没有后顾之忧。行政职权是由国家行政权转化而来的, 需要各行政主体依照国家法定程序实施其权力与职能来达到管理国家行政活动的目的[1].
  
  (二) 行政职权的基本内容
  
  行政职权的基本内容丰富, 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从理论方面抽象地将行政职权分为外部行政职权和内部行政职权、固有行政职权和授予行政职权、一般行政职权和专有行政职权、同类行政职权和异类行政职权等;从行政职权实际表现的主要职责又可将行政职权分为多种, 如, 行政调查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奖惩权, 以下将详细概述:
  
  1. 行政调查权
  
  行政调查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解决行政管理事务当中面对一些疑问与争议时, 有权力根据法律对相关的行政人员或相关的组织机构进行事实调查了解, 最后根据调查所取得的证据与资料行使行政职权处理好争议。
  
  2. 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权是指行政主体可依照法律规定为一些企业或行政机关颁发相关许可证的职权。这项职权关系到多方利益, 极易引起权力的滥用现象。
  
  3. 行政奖惩权
  
  行政奖惩权是指行政主体对对国家或社会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 而对于违背国家行政管理在制度的人员给予处罚, 这项行政职权为行政主体行使其他权力提供了很好的辅助作用, 也提高了行政事务的处理效率。
  
  (三) 行政职权的主要特征
  
  1. 行政职权的法定性
  
  行政职权关系到国家事务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行使的行政职权是没有意义的。
  
  2. 行政职权的公益性
  
  行政职权的实质就是保障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 前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3. 行政职权的强制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是为了阻止或禁止某些企图危害社会或个人的行为和活动, 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2].
  
  二、行政职权的配置方式
  
  (一) 行政职权的设定
  
  行政职权的设定是指通过宪法, 行政组织法和与行政机构改革有关法律文件直接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及某些特定的社会组织一定行政职权的法律制度。行政职权的设定之后, 行政机关内部各机构间或职位间要对行政职权进行具体分工。
  
  (二) 行政职权的授予
  
  行政职权的授予即行政授权可以理解为: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决定, 或通过明确的授权性规定由行政机关间接决定, 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职权配置。获得行政授权后, 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实施行政管理, 并对外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职权的界限
  
  行政职权的界限是随着行政职权的产生变化而产生变化的。行政权限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行使任何职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行职权时都不可以超出法定界限。行政权限是一种义务, 必须履行且不得逾越。行政主体之间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职权界限模糊而形成的矛盾与冲突, 主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文件没有科学合理地对其进行理论界定, 其次是某些利益促使行政主体有意无视行政界限。当然, 在某些条件下也有可能是因为以前的行政界限已不符合当前的客观情况。总而言之, 行政职权的界限还是需要不断根据实际来制定相关制度来维系的。
  
  四、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
  
  依法保障行政职权有利于行政职权的正常有效运作, 保证行政职权的正常运作的权力是行政优益权, 它是一种法律保障机制。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优先条件即行政优先权以及物质保障上的受益条件即行政受益权。
  
  (一) 行政优先权
  
  行政优先权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各种优惠条件。如, 行政可获得社会协助;行政主体在紧急条件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先行处置行为, 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时的人身和公务状态受法律特别保护。
  
  (二) 行政受益权
  
  行政受益权是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权力而向其提供物质保障条件。在行政职权法定的情况下, 国家应当向行政主体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条件, 如提供行政经费, 通过财政拨款方式配备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这将有益于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力, 履行行政职责, 提供行政服务, 提高行政效率。
  
  五、行政职权行驶者的义务
  
  行政职权首先是一种职责其次才是一种权力, 是由宪法和各种法律规定的义务, 不能任意抛弃或违反。它具有强制性, 倘若行政主体未履行行政职责, 将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消极后果。
  
  六、结束语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 国家的长治久安都离不开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有效地使用行政职权来管理国家事务与相关活动。对行政权力的行政法解析与建构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任务, 不仅能够让相关行政人员加深认识, 也能使普通公民对此有所了解, 更好地配合相关行政人员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高歌。行政法学的体系化构建及其均衡探讨[J].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6 (6) :15-15.  
  [2] 曹伊清, 崔小峰。和解契约的行政法建构[J].江西社会科学, 2017 (08) :16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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