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7-04-09 02:42:04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保护知识财产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文章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阐述了科学技术在生产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关键词:技术革命 剩余价值分配 脑力劳动 知识产权。
  
  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化解总是与生产力的发展密切相关。概括说来,人类的文明进程是伴随着三次重大的生产力革命展开的---第一次是“农业革命”,历时几千年,人类从原始野蛮的渔猎时代进入以农业为基础的社会;第二次是“工业革命”,历时 300 年,它摧毁了古老的文明社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 10 年达到顶峰。而我们今天面临的是第三次生产力革命---信息革命,它以不可逆转的趋势深刻改变着当今世界的面貌和格局---信息、知识成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和物质、能量一起构成社会赖以生存的三大资源。知识产权法在与信息、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章以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阐述了在当今社会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物质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而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应该说,人类的这几次生产力革命都是围绕着科技革命展开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无形资产的应用对社会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8 世纪中叶,英国人瓦特改良蒸汽机之后,由一系列技术革命引起了从手工劳动向动力机器生产转变的重大飞跃,随后蔓延至整个欧洲大陆。技术革命和机器的应用带来的社会化大生产使得资本家日益拥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实力,资本在社会财富分配中拥有越来越多的话语权。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开始,以计算机和网络的诞生为标志,随着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的衰落人类社会开始向信息时代过渡。信息、知识应用于生产过程,渗透在以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具有一定生产经验与劳动技能的劳动者这些生产力基本要素之中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例如良好的品牌信誉、高科技的生产方式、高端研发人员在一定条件下能对某一社会物质生产起决定性作用。在这个信息、技术“爆炸”的时代我们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信息、知识成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必将变革现有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个人、群体、自然、社会彼此间的关系。
  
  当信息和知识在社会财富分配中话语权越来越重时,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面临着一个越来越尖锐的社会矛盾:如何实现社会剩余价值在脑力劳动者、体力劳动者和资本之间的合理分配。应该说由于世界的一体化和多元化,这实际上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由于经济、技术发展的不平衡,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和资本的分配是极不平衡的,体力劳动和资本的投入、产出比较容易计算而脑力劳动的投入、产出则难以量化,至少目前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缺乏保护的脑力劳动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中却常常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这对于社会财富创造本身也是极为不利的。知识产权迫切需要得到来自政府层面的制度性保护!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文化渊远流长。地理上来看,平原、盆地、高原、丘陵、山脉这 5 种陆地基本地形均有分布,为我国工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条件;文化上来看,是以华夏文化为基础,充分整合全国各地域和各民族文化要素形成,文字、音乐、戏曲、宗教、医学、餐饮、建筑、思想学说、手工艺制造等等对亚洲乃至整个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科技上来看,古代中国为世界贡献了许多发明创造,在天文、数学、医药、机械、冶金等诸多领域都有独具特色的先进成果,而现代中国则出现了杂交水稻、汉字激光照排、人工合成胰岛素、青蒿素和双氢青蒿素等一大批造福人类的科技成果……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这些资源、传承和创新都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受到法律保护,产生相应权益,进而带来物质收益,它们不仅仅是宝贵的精神财富也可能成为重要的物质财富,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做出更大的贡献---从发展微观经济的角度讲我们应该采取知识产权保护。
  
  80 年代以来,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大国,目前仍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经济体之一。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区域和个人的经济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差距较大,经济发达地区不堪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重负亟需产业升级,然而阿迪、耐克等许多现代工业巨头却转向了东南亚,西部欠发达地区虽然同样具有劳动力和资源方面的优势却并未因此获得应有的发展机遇,笔者认为这是因为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剩余价值分配机制未在我国有效确立,产业转移中转出、转入的地区、企业间权限不明、利益分配不均,相关方缺乏积极性。笔者建议可以借鉴跨国企业的管理、分配模式通过知识产权权益的实现进行不同地区的经济对接,让经济技术发达地区在向欠发达地区输出产业、科技、管理的同时也能获得相应的利益从而提高对接的效能,进而实现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和资本在全国范围的合理配置---从宏观经济调控的角度讲我们应该落实知识产权保护。
  
  一国政策之根本,不论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有何不同,归根到底是要为本国谋利益,在经历了几次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当下国与国之间贸易摩擦愈演愈烈,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不断筑高贸易壁垒以截取他国利益,保护本国经济。国际贸易壁垒一般分为非关税壁垒和关税壁垒,而非关税壁垒目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提高进口产品的认证要求,阻碍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出口,使其只能出口资源性的初级产品,这已经成为中国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有资料显示,我国有 70%的出口企业和 40%的出口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涉及农业、纺织、轻工、机电、五矿化工和医疗保健等多个行业。我国出口产品还受到诸如以美国“337”条款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以及来自欧美等国的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立法的限制。笔者认为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我们应师夷长技以制夷,不但要大力发展科技创新、保护科技创新成果,还要熟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本国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从国际贸易的角度讲我们应该运用知识产权保护。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也在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自 20 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在全球贸易竞争中获得极大的优势,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这些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
  
  2005 年我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随着我国科研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也在不断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是对在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是就其法律部门的归属而言,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
  
  我国自建国以来,几经风雨,走过了一条艰难曲折的创新发展之路。立国之初,我国工业、科技的基础极为薄弱,以模仿借鉴为主,现在我们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面临产业升级,掌握核心科技以提高竞争力的重任,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因其制定程序较为严格,社会认知度高,执行部门较为齐备成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相信随着国家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的制度层面会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随着相关法理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将会越来越完善,在协调相关物质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结束语。
  
  我国自 1949 年成立以来,几代人筚路蓝缕、励精图治,从解放前贫穷积弱的飘摇之态发展为现如今政局稳定、经济高速发展、外交活跃的鼎盛局面,经济上也由以前的照搬借鉴转变为提倡自主创新、积极掌握发展话语权。知识产权法作为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发展应用可谓正逢其实,与我国当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现实局面相适应,有助于我们保护创新成果,实现科学技术、劳动力及资本这三者在全国乃至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宏观调配,掌握并熟练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则也有助于我们在国际竞争中获得更大的主动权,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完善必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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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明德。知识产权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3-5.  
  [5]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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