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思维的法院执行难制约因素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4-02-17 13:24:36

  摘    要:大数据对执行查控模式和执行方式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诚信和社会整体治理能力,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利契机。但法院执行大数据应用的地方性试点使得法律统一适用、法院资源合理配置、省际司法协作等问题的解决无法得到有益的尝试和有效的检验;研发者所理解的司法流程与司法人员所习惯的司法流程存在一定的偏差;执行查控系统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互联互通,无法充分、全面地从社会各个领域获取足量且有益的数据资源。有效纾解上述执行难的制约因素应以执行需求为目标,通过分析数据、挖掘数据、共享数据、利用数据,进而服务于执行工作,构建办案执行法官是系统的牵头人,法院信息处工程师是纽带,外包服务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研发模式,强化执行联动单位协调配合的刚性约束力。

  关键词:大数据; 执行难; 查人找物; 执行联动; 司法能力;

  作者简介: 姚颉靖,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张志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流程管控的精细化执行技术及装备研究”(2018YFC0830400);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研究”(18VSJ07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17ZDA130); 上海市社科规划项目“智能化助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研究”(2019BFX016);

  Restriction of Intelligent Execution of Courts and Its Solution

  Abstract:Big data has revolutionized the mode and method of executing inspection and control, which is conducive to the conserva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the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efficiency, and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integrity and the overall governance of society, providing a favorable opportunity for solving the problem of difficult execution. However, the local pilot implementation of big data applications by the court has made it impossible to beneficially try and verify solutions to problems such as the uniform application of laws,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court resources, and the inter-provincial judicial cooperation. Besides, there is a certain deviation between the judicial process understood by developers and the judicial process used by judicial personnel. Moreover, the execution and control system and the relevant functional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have not achieved full interconnection in the true sense, who have not fully and comprehensively obtained sufficient and beneficial data resources from all sectors of the society. To effectively alleviate execution difficulties, the execution demand should be taken as the goal. Data analyzing, data mining, sharing data, and data using should serve execution.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mode should be built in which case execution judges are initiators of the system, the court information engineer is the link, and the outsourcing service company provides technical support, to strengthen the rigid binding force of the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of execution linkage units.

  Keyword:big data; execution difficulty; search; execution linkage; judicial ability;

  一、 问题的提出

  执行难问题最突出反映了司法执行效率的历史遗留症结,也是诉讼当事人亟待司法改革破解的迫切诉求,社会各界对此密切关注。解决执行难问题不仅在于法院自身改革同时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为此,2016年4月最高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动员会,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由此可见,最高法院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心和信心,这也是官方给出化解执行难问题的明确时间表,自此之后,解决执行难的相关创新性举措频出,但在实践中也遭遇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被执行人拒绝联系,沟通难。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法官,对于法院的司法文书持拒收等消极态度,即使是司法传唤的效果也差强人意,甚至更改自身联系方式,切断与法院的联系途径,结果导致法院联系被执行人效果不佳,使得执行工作尚未真正有效开展就面临夭折的尴尬窘境。(2)被执行财产转移隐匿,查控难。为了逃避财产被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在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采取了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等各种五花八门手段来拒绝承担应尽之责。譬如有的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财产、财产代持、房产代持、转移存款、财务代持、股权代持来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甚至通过隐匿保险理赔款、投资收益型保险或商业保险隐匿或处分财产以规避执行。

  对于破解执行难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纷纷从执行机制1、执行理论2、执行能力3、执行方法4、诚信体系构建5等层面进行深入解读。但现实的实际效果却是经过多轮司法改革的法院执行体系的实施质效在某些领域和环节的改革力度踌躇不前,依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之路径何在?我们认为,打开化解执行难黑箱的钥匙就在于运用“互联网 ”的思维,采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以此提升司法判决智慧执行的水平,这条道路的选择与坚持也必将为法院执行工作开拓一条全新征途。

  二、 我国法院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改革成效

  近年来,法院对于解决执行难的决心信心前所未有,改革力度空前未有,取得成效举世瞩目,具体表现为:

  (一) 各类信息化系统优化迭代全新上线

  法院执行工作相比较司法审理工作有很大不同,具有非常明显的自身特质,比如事务性业务多,办案环节流程多,司法裁判少、审理判断少,正是这些特征导致法院执行工作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的辅助来有效完成。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目前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已陆续完成体系构架,具体包括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与各相关部门有效对接的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拍卖变卖等资产处置变现系统、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系统、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执行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系统等六大系统平台。从全国来看,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为6 038万余件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共冻结资金4 136亿元,查询不动产信息984万条,查询到车辆5 142万辆、证券1 421亿股、渔船和船舶194万艘、互联网银行存款257亿元6。从各地来看,各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上海法院2018年共执结案件12.6万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等关键指标均位居全国法院第一。7深圳法院通过地方原创改革创新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估,在全国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8

  (二) 对各类法院执行系统应用不断深化

  目前,在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助推下,神经网络技术、机器自主学习、知识图谱描绘等关键性技术纷纷取得重大突破,司法信息化工作随之进入到3.0阶段。就法院执行信息化领域而言,智慧执行办案、社会信用体系、联合惩戒等手段日益成熟地运用到相关工作的各个环节,这对执行工作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改变,具体表现为:一是财产查控锁定方式从依靠人工地毯式搜索向执行信息化系统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为主转变。二是财产调查范围从小范围、单领域向大范围、全领域转变。三是执行人员从单兵作战为主向法院内部专门人员集约调查为主转变。四是被执行人员锁定由电话核验、法官线下核对为主向互联网在线、悬赏举报、线下亲自登门等多元化组合方式转变。五是执行拍卖、变卖从线下为主向线上为主转变。六是执行工作从法院一家“独角戏”向全社会协同联动“大合唱”转变。七是执行实施方式由使用司法强制力为主向以司法强制力为支撑,多元化惩戒相结合方式转变。八是文本流转方式从完全纸质材料转呈为主向电子化信息化材料流转为主转变。九是办案过程从不透明、不公开向全程公开、实时公开转变。十是媒体宣传从传统平面媒体向互联网流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传统媒体相结合方式转变。

  (三) 法院执行信息化助推智慧法院建设及司法能力现代化

  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强力推进,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基本上实现了对被执行人财产从传统人工查控到智能化查控的转变,获取社会基础数据的能力不断增强,智慧执行工作日益从拥抱大数据技术向融入信息化工作发生质的转变。一是不断拓展司法信息大数据分析渠道和检索功能。不断更新传统的结构化数据库可抓取字段,可供遴选的字段要素日益丰富,为判断和决定提供更充分的信息。9二是通过信息化途径和方式实现全流程、宽领域、深维度地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考评,从而将司法执行裁量权运用达到安全、平稳、可控的目标,消除上级法院监督上的“强弩之末”效应。10三是通过引入外部第三方提升法院执行评价公信力。为了客观呈现法院化解执行难工作的成效,避免法院执行自我评价的角色混同,最高法院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制,结合问卷调查,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评价最高法院及各地区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实施绩效,评估结论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三、 当前法院执行深度应用大数据的制约因素

  在党中央的指引下,在最高法院的推进下,法院智慧执行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与党的十九大所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相比,法院执行仍有相当的差距,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院执行信息化的地方性试点意义有限

  智能执行模式之所以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就在于其在很大程度上破解了“案多人少”的顽疾,采用智能化、自动化的现代版执行模式,具备威慑力强、执行效能高的显著特点,体现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目前,各地法院也费尽心思出台了各具特色的信息化执行系统,如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极光集约系统”,上海法院“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评估模型”“执行案件大数据管理系统及分析平台”、执行案款“E号通网络查控系统”,浙江法院“执行悬赏保险机制”等等。这些先行试点尽管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问题短板,一是各地执行信息化的顶层设计和规划不足,不得已采用抽样研究、局部研究,研究层次较低,致使各地法院在智慧执行模式构建时,标准不一致,系统兼容性较差,数据信息交互性不高,数据之间的因果逻辑性不强,使得挖掘、运用数据的价值受限,潜在价值有限。一个个法院基本上以信息孤岛的形式存在,造成巨大浪费,长此以往法院执行系统难免一步步陷入“自己不了解自己”——“别人比自己更了解自己”——“需要借助别人才能了解自己”的尴尬局面;二是尽管这些地方法院试点的数据量也相当之大,但在中国的单一制体制下,以省级法院作为试点单元,存在立足点低,信息交流范围窄,不利于信息资源共享,限制了试点在指数级意义上的效果,这对于改革者颇为看重的法律统一适用、法院资源合理配置、省际司法协作等问题,无法得到有益的尝试和有效的检验。

  (二) 执行信息化仍需克服“管理”与“技术”的隔阂

  “懂数据的人不了解需求,有需求的人不能很好地解释需求”是目前推进执行信息化的一大桎梏。技术服务公司与执行法官对于执行环节与操作流程有不同的理解与运用,法院作为服务外包的委托方,在技术服务合同中需要提出司法效率、司法便民、司法公正、方便执行法官等诉求,但更重要的是将这些宏观抽象的需求具体细化,这就需要能够将法院执行法律解读与技术外包公司信息化操作妥当结合起来的复合型人才,其首先要了解执行信息化系统所处的环境;其次要在智慧法院与智慧政府的一体化建设体系架构中构建智慧执行系统,并且按照一定格式进行模块编码,形成标准化构建,形成统一的业务描述;随后将这个执行系统与智慧政府数据库环境进行有效关联构建;最后和执行法官、外包服务公司一起互动,确定业务开展的先后顺序。11从这个角度而言,执行信息化建设一方面需要法院具备将需求予以信息化描述的基本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外包服务公司对司法执行系统和司法运作内在规律有深刻的理解和认知。二者的理解一旦出现差异,则最终构建的智慧执行系统则很有可能成为一件只能供展示的漂亮花架子。这绝非危言耸听,一些试点法院和外包服务公司由于没有处理好“管理”与“技术”的内在关联,致使智慧法院建设中“管理”与“技术”的两张皮现象凸显,12所搭建的系统距离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运用仍有很长一段距离,造成执法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对智慧法院建设的质疑,进而有损于司法公信力。

  (三) 法院执行信息化系统数据仍未彻底实现开放共享

  大数据时代的显著特征就是注重数据整合,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壁垒。一是在多数省域维度下,三级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案件的查控中已经基本实现了互联互通,但在中央视野下,全国四级法院执行系统中,查控系统都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互联互通,数据的联动与共享程度不足,无法充分、全面地从社会各个领域获取足量且有益的数据资源,对执行难状况进行阶段性、层次性的评估;二是在系统应用层面,一些法院执行系统通过信息化、网络化构建,已经能够在案件查控、信用惩戒、信息公开等环节实现智能化辅助;也有的法院只开发未能很好应用,信息化只是“看上去挺美”,实践中还是老一套,仅在部分案件、部分环节使用,也不把相关信息录入系统;没有将办案系统与公开系统互联互融等等;三是在系统覆盖面层面,尽管目前“总对总”查控系统已经涵盖了最高法院与中央16个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相关数据,但支撑上述单位合作的基础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构对来自法院的信息抓取诉求只履行义务,而没有享受相对应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非对称性在短期或许问题不大,但长此以往,可能会挫伤这些机构的主动积极性,造成执行系统及时更新度有所欠缺。

  不愿共享、不敢共享的“老大难”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是系统数据产生“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的主要原因。不愿共享的原因:一是数据资源的拥有主体不愿无偿共享,因为在数据采集过程中付出了较大的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这种情况不但存在于不同政府部门之间,比如:公共交通数据;也存在于同一政府部门内部。二是有偿获得后不愿无偿共享。通过购买方式从数据资源拥有主体处获得数据资源后,因在数据获得过程中投入了经济成本,而不愿意共享。比如:目前商贸部门通过购买方式获取的海关相关数据资源,当其他部门提出共享这部分数据时,一般会明确予以拒绝。不敢共享的原因:一是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不能共享的情况,对其所拥有的数据资源,不敢共享。比如:商贸部门业务上有内资、外商、外资的区分,且受国家商贸部门垂直管理,涉及外商外资部分领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明确不予共享。二是数据资源拥有主体担心数据共享后在数据传播或使用中出现问题追溯责任至本部门而不愿共享。三是因担心出现数据资源产权纠纷而不愿共享,主要是通过购买方式从数据资源拥有主体处获得的数据资源。

  四、 基于大数据思维的执行难制约因素纾解新路径

  (一) 创新信息化执行系统的顶层设计和规划标准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3从这个角度而言,大数据执行规划需要从顶层设计着眼,以核心难点问题为导向,以执行需求为目标,避免以前各地自行研发造成的标准不统一、连通困难的弊端,按照数据全生命周期理论,在数据挖掘、数据整理、数据共享、数据运用等维度上细致打磨、全面发力,服务于立、审、执的全过程。

  1. 基于被执行人行为轨迹大数据分析。

  第一是日常出行特征信息。通过抓取行动定位、送货地址、公共交通、电话通信、地图导航等要素在内的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综合研判被执行人的日常行为轨迹、惯常居住场所,不动产所在信息。第二是移动数据使用信息。社交媒体在流量为王的当下,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对智慧执行工作提供了新的数据挖掘来源,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微博、微信、论坛、抖音、各类APP、新闻客户端、直播平台等社交媒体的意见、观点、见解、评论、登陆IP、使用频率等数据自动截取,通过大数据方式进行智能综合研判,从而对被执行人行为轨迹进行精准画像。14第三是执行法律文书智能化送达模式。在国外,德国每一位成年公民都具有国家赋予唯一电子信息账户,包括保险、社保、纳税、福利、司法文书等信息都发送该指定账户,方便公民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在国内,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通过智慧执行查控系统锁定当事人的家庭宽带地址、社交网络账号、E-Mail地址作为司法文书的递送的遴选地点,并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识别最有可能的联系点,通过无法被拦截的弹屏短信以对话框的形式出现在手机页面,使得被执行人阅读司法文书。15我们认为,对于上述获取的信息数据,应通过大数据模拟,信息化建模,可视化呈现等方式勾勒出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图谱、资金流转网络、财产变动方向,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从而节约相关司法成本,提升执行效率。

  2. 基于被执行财产交易大数据分析。

  第一是银行网点交易平台数据。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开户行信息、现金存取、网点录像、资金流向、支付记录等要素在内的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综合研判被执行人准确地址、生活区域、金融交易热点轨迹。第二是个人自助缴费信息。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开票、纳税、医保、社保、电信、保险等要素在内的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综合研判被执行人消费地点和准确地址,再通过这个渠道去查找其银行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等财物信息源,最终寻找到隐匿财产的所在。第三是互联网金融身份信息。当下以互联网和传统消费模式互相融合的大消费数据已然成为查询被执行人的诚信状况与经济能力的重要载体,对此可以以“姓名—身份证—手机号—银行账号—互联网金融账号”作为五位一体的互联网金融身份信息为坐标,锚定被执行人金融数据信息。我们认为,在各类基础数据汇集分析后,应将上述信息数据自动关联当时市场行情,确定财产价值,并结合被执行人自身及家庭状况,自动形成债务履行能力评级的量化分析报告,供执行法官及当事人查阅、参考,从而准确评估、超前研判被执行人的心态变化和行动策略,从而更加便利地查获隐匿的财物。

  3. 基于大数据方式创新劝执思路。

  第一是发挥“限高令”的警诫效应。“限高令”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实践操作中依旧面临适用范围狭窄、限制方式僵化、监督制约失衡等盲点漏洞。对此,一方面扩大适用范围,建议在限高消费项目中增设高级会所、演唱会、健身会所、高端医疗等新型享受型场所;建议通过失信人名单与教育部门信息系统自动关联核验,对拟进入高收费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的失信人子女进行限制招录,但保证其享受最基本的公办教育资源。另一方面灵活适用限制方式,建议将传统以“项目类”认定高消费方式调整为以“项目类 金额”相结合的认定方式;在消费场所,将身份证照片基础数据库与高清探头捕获的被执行人人像识别相比对,通过大数据方式进行自主关联比对、锁定,一旦被执行人进入高消费场所消费或者进入普通消费场所高消费,可以通过系统联网方式在执行平台提示和提醒商家限制其消费。第二是发挥群防群治优势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仅仅依靠司法系统单打独斗无法有效解决执行难症结,对此,可将失信人名单导入社交媒体系统中,通过该渠道将执行相关信息精准向被执行人传递,譬如利用微信朋友圈、微博、小视频、直播平台等社交媒体全天候实时推送的特点,向被执行人推送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违责后果、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起到指引、提醒、督促、警示的法律效果。

  (二) 以法官需求驱动执行信息化的转型升级

  执行信息化系统的人员主体配置主要由法院执行法官、法院信息处工程师和外包大数据公司三方构成,如何寻找具有一定普适性价值的研发模式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我们认为,应当对执行信息化开发模式的人员主体角色配置清晰界定,办案执行法官是系统的牵头人,法院信息处工程师是纽带,外包服务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只有如此该系统方能获得长期可持续进阶生命力。智慧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基准在于发挥法官的主体性地位,执行工作尽管事务性环节较多,但其核心依旧是带有价值倾向的一种司法裁判,因而执行信息化系统构建中的创建、应用、完善和迭代全过程应由执行一线法官主导,执行法官需求是该系统的核心,是建设智慧执行之“脑”,而非依赖于大数据公司。16系统构建的初衷是着眼于解决执行法官查询的难点、堵点和痛点,因而必须从执行法官业务需求的角度确定执行系统功能、制定客户端的操作规范;系统功能不断拓展,从单一查询到查、冻、扣一体化阶段,都是为了满足不一线法官的办案需求,并成为一线法官办案“信得过、用得上、靠得住、离不开”的不可或缺的办案工具。从这个角度而言,智慧执行工作的内核在于辅助法官办案,而是替代法官办案,智慧执行建设的成败判断标准很大程度上在于法官群体的认可和肯定。

  执行法官与大数据公司思想碰撞最强烈的阶段,离不开法院信息处工程师的支持与协作。在系统构建初期,执行法官不具备技术知识,而外包公司不熟悉法院的工作流程和特点,而法院信息处工程师是执行法官需求与外包服务公司的有效链接和“术语翻译者”,没有法院工程师这一“中间人”,二者往往无法实现信息的“准确互通”。法院信息处工程师不仅对法律术语和操作流程十分熟悉,能够将“法言法语”翻译成外包公司具体开发人员(程序员)可以听懂的“科技语言”,从而顺利实现法官需求与外包工程师供给有效对接,同时也能够向法官讲解新技术的应用过程和原理,描绘执行信息化系统的工作流程图、设备数据交换图等基本图样,从而启发法官的思维,形成数字化的实现路径,有效避免技术和需求互相“听不懂”的情况发生。在执行系统推进过程中,法院信息处工程师需要充分理解执行法官对业务环节的需求,精准制定招标文件及其技术参数要点,遴选出综合性价比最高的技术服务公司,跟踪、服务、管理中标技术公司的整个业务流程,最终达到项目规划的要求。从这个角度而言,法院信息处工程师是执行信息化系统的“纽带”,是打造智慧执行之“神经”。

  外包服务公司是执行信息化系统的技术主体,是具体的模块功能实现者,是执行信息化建设之“手”,负责将“科技语言”表达的需求转换成C语言、JAVA等技术开发语言,进行程序编写、数据读写等实际工作的主体,从而助推智慧执行模式的发展与变革,在程序上增进司法执行便利,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成本,实体上完善司法认知,助益司法公正。正是由于技术服务公司的上述独特优势,目前各地法院将智慧执行的信息化工作外包给具有专门资质的技术服务公司。基于这一内在逻辑,在系统构建初期,外包服务公司通常需要派驻技术研发人员在法院驻点,设计系统程序软件,纠偏系统仿真校验;在发展阶段,外包服务公司技术人员主要任务是将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数据与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关联,在法律文书生成,执行措施运用方面规范高效,反应快捷;在完善迭代阶段,外包服务公司聚焦于实现委托查询的数据提取转换、文书材料与上级法院办案系统的端口对接等。

  (三) 推进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联动协调立法保障

  1. 抓紧制定有关推动法院执行联动协调的法律法规。

  正如上文所述,解决执行难需要国家、社会、当事人的相互协调、配合,仅仅依靠个别机构发力,缺乏一整套有机团结的社会整体力量是当下执行难困境凸显的重要原因。目前,法院及其关联单位的刚性规制往往依靠联席会议机制,这对成员方的约束力有限,掣肘了整体联动最大效益的发挥。为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联动各方的权责协调,我们建议相关立法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一是明确推进“联动协调”体制机制的法律定位和适用范围,对“联动协调”工作予以宏观上的引领、支持、推动和保障。二是从总体上明确在推动“联动协调”工作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三是构建推动“联动协调”的工作体系,明晰职责权限与协同机制,创设若干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四是在全国人大立法权限内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五是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落实工作。

  2. 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性文件。

  为保障“联动协调”顺利进行,建议建立起“1 X”的“联动协调”制度群,从而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的法制保障体系。一是制定有关公共数据和“联动协调”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对“联动协调”的数据获取、数据管理、数据运用、数据共享等进行全生命周期立法;二是制定若干个配套规范性文件,有效解决“联动协调”中遇到的程序性和操作性层面的问题。譬如:各联动程序具体运作、组织保障机制、成员单位职责;证照、印章、公文、档案等电子材料在联动协调中的标准化规制及其法律效力;各成员单位共享数据的标准设置、权限划分、流转程序等问题;应当建立相应的容错和免责机制,以减轻其数据开放共享的心理负担和后顾之忧,提升数据共享的积极性;建立数据开放共享的评估、考核和奖惩机制。

  3. 梳理并形成数据共享清单。

  建议开展与“联动协调”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动态清理,由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经授权承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企事业单位,梳理形成“联动协调”数据共享的三个清单:一是所在部门能够提供共享的数据清单;二是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给本部门共享的数据清单;三是本部门不宜提供共享的数据清单即负面清单。为做好三个数据清单的梳理工作,我们建议:一是暂时搁置数据所有权概念,从促进数据流通、共享、互认的角度来开展梳理工作;二是明确列入政务数据共享负面清单的条件与程序。为顺利推进“联动协调”,不能由各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确定不宜提供共享的数据清单的标准与条件,而是应当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统一的标准、条件及程序,让能够共享的数据实现共享,让不能共享的数据各有依归。

  大数据是世界最新的技术革命、商业革命和观念革命。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大数据也将改变传统司法执行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通过建立联合查控机制,能够使查人找物更加便捷,有助于维护司法裁判权威,提高法院公信力,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对实现执行体系和执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大数据在司法执行不同流程节点的技术运用不足,集约化程度较低,司法实践中执行大数据的规模不大,质量不够,与法院执行工作深度融合欠佳,很难真正满足服务精准执行的需要。这些痛点堵点是当前执行难问题中亟待考虑并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由于大数据技术只是实现精确执行政策目标的“钝器”,因此只有把大数据技术与其他政策结合起来考虑,将技术与制度进行合理的结合,实现二者的互促共进,相关的政策建议才有可行的依据。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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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苏福.民事执行中“完成财产调查”的认定标准与运用向度[J].东方法学,2017(5):138-145.
  4大连中级法院甚至取消执行干警正常休假,以五加二、白加黑的特别工作状态投入执行工作;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院要求全院干警取消周末、休假,加班加点抓紧结案,实现结案数、跑赢收案数。
  5张榕.“执行难”化解之误区及其归正[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82-91.
  6靳昊.全国法院3年执行到位金额达4.4万亿元[J].光明日报,2019-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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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深圳市律师协会.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3.
  9季卫东.新文科的学术范式与集群化[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1):11-14.
  10刘贵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现状与分析[J].中国应用法学,2018(1):1-7.
  11王克照.智慧政府之路: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架构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29.
  12程金华.人工、智能与法院大转型[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19(6):33-48.
  13[德]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14潘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创新执行方式的思考[N].人民法院报,2014-03-19(8).
  15吴勇,岳丰.杭州互联网电子送达平台全功能上线[EB/OL].(2018-04-10)[2019-02-12].http://pol.zjol.com.cn.forest.vpn358.com/201804/t20180410_6991465.shtml.
  16任素贤.智慧法院核心是人的智能现代化[J].社会科学报,2017-0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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