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领域专利保护问题与政府举措

发布时间:2018-07-26 13:06:22

  摘要:文章通过对大数据产业发展现状的介绍,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在该领域运用的重要性,并重点分析了目前大数据技术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及产业发展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 专利保护; 策略;

  Abstract: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big data's technology patent protection, this paper give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industrial development.

  Keyword:big data; patent protection; strategy;

  数字技术迅速崛起及其产生的巨大影响,使得各国政府和地区意识到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纷纷把数字经济作为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和新引擎。大数据作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渐凸显。伴随着全球大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国际知名企业纷纷在该领域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随之而来的有关大数据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出现,并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拟就大数据有关的专利问题及其应对策略进行探讨。

  1、大数据技术所面临的专利保护问题

  1.1、专利权客体认定问题

  数据库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基础,对于以数据库为主题的专利申请,当权利要求的整体方案中没有运用数据存储、操作等技术手段,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时,权利要求的方案本质上仅仅是一种信息表述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然而,在现今大数据技术的推动下,数据库的定义已由早期的“相关联数据的集合”演变为“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的仓库”。作为市场意义上的数据库产品,其不只包含数据本身,而且包含如何管理、操作数据等一系列整体方案。因而,现有数据库的概念范畴往往不仅包含了原有意义的数据集合,也包含了数据库管理系统,可以说是一种数据库系统的简称。因此,在我国专利审查实践中,对于包含数据的存储、操作、管理等技术手段的数据库主题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1.2、创造性评判标准问题

  即使基于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满足了专利保护客体的条件,其想要获得专利权的保护还需要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性、创造性。以金融或电商类企业为例,大数据领域的创新点更多地在于结合特定应用场景定制开发相应的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规则,虽然其采用的基础算法思想可能是通用的,但是实际系统开发过程中都会针对数据本身的特点进行算法的改进,如参数设置、公式优化等。现阶段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对于应用领域不同带来的数据处理规则方面的差异认可度较低,大数据分析中的模型/算法应用领域不同可能导致审查结果不同。因此业界也普遍呼吁,专利审查的创造性评判中应当认可数据处理规则与特定应用场景之间的关联,需要将“应用领域对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影响”作为创造性的判断考量因素,以进一步加强对新业态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力度。可见,对于创造性这一更具普遍性法条的适用,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技术水平的界定、现有技术的存在方式、是否容易想到的判断,均因大数据技术创新本身的特点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何使创造性判断更客观、更符合该行业创新特点,对于该行业创新的合理及有效专利保护同样显得尤为重要。

  1.3、确权周期问题

  目前,我国专利审查周期平均为22个月。然而大数据背景下的新兴技术的生命周期有时候比获得专利确权的周期还短,使得在产品周期内都难以获得专利确权和保护,也缺乏适应这种新兴产业模式发展需求的专利审查标准以及相关的专利审查技术人才储备来确保获得合适的专利授权保护范围,使得针对“大数据”产业的专利保护缺失问题多发。

  2、政府层面相关应对举措

  2.1、明晰专利审查标准,加强对大数据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

  商业领域通常被认为是非技术领域,纵观各国相关法律规定和保护情况,可以发现,纯粹的商业方法均不被认为是专利保护的客体。2017年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此次修改在《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通过上述修改,明确了不排除对商业模式创新进行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因此,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符合当前我国的国家利益,可以说上述修改正当其时。

  然而随着大数据技术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深度融合,技术领域与非技术领域、技术性与非技术性特征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导致在具体的审查实践中,对商业方法专利权客体的界定准确与否以及是否足以达到保护新技术的目的仍然存在个别争议。“大数据”时代如何完善规则、适应发展,成为当前专利保护制度面临的重要挑战。专利应当在创新客体范围、调整授权条件、完善维权规则等方面予以改进,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因此,国家知识产权相关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出台文件以规范、细化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相关问题,明确商业方法专利“创造性”的法定标准。同时也应当对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现状、未来进行充分研究,确保其特定的技术创新和贡献相适应,防止保护过度带来的创新抑制。

  2.2、加强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培养

  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要求的是精通技术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目前国内虽然已有少数高校,例如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等,成立了数字经济学院,设立了数字经济、数据科学以及大数据技术等专业,但在课程设置方面,仍然缺少系统性的法学专业知识、知识产权学科知识等相关课程。反观国外,英国格拉斯哥大学设立了知识产权和数字经济法学硕士专业,帮助学生全面理解知识产权与数字经济的法律规则。因此,在面向大数据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面,需要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将知识产权学习深度融入到上述学科专业中,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既懂得大数据技术又知晓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的复合型人才。

  2.3、加强专利审查人才队伍建设

  在大数据技术的专利保护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对于专利权客体的界定是否准确、创造性标准是否足以达到保护新技术的目的、确权周期能否跟上技术的更新等对于整个产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国家需要加强专利审查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来实现针对“大数据”产业的专利“快保护”。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需大力加强审查员的培养,提升审查员的技术素养,开展专业技术实践工作,加大审查员参与技术调研、实践的广度、深度,提高审查员审查领域与技术实践的匹配度。使我国的专利审查人员在审查时能够以更审慎的态度、更丰富的产业视野以及更贴近市场的经济思维,来适应和保护大数据领域的创新成果。

  2.4、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主旨演讲中,习近平主席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新时代中国扩大开放的四个重大举措之一,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但在打击网络侵权时,执法部门仍面临“违法所得难计算、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为此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对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围绕大数据产业领域,加强行政执法,必要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惩侵权行为,优化市场环境。此外,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大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时,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综合考虑新业态的特点,加大对各类网络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通过强化司法保护,为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5、构建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对于大数据环境下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凭借单一的手段是不够的,需要一个完备的体系,涉及多个层面。企业可根据自身的产业特点和经济实力,制定合理的保护策略。例如为了应对确权周期问题,大数据企业可以借助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机制,通过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缩短专利申请授权周期。此外,在已有大数据产业联盟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成立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加强大数据产业链中收集、存储、分析、运用等各个环节企业的交流合作。通过搭建产业专利导航服务平台,借助专业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为各联盟成员企业提供相关领域的专利状况、趋势分析等预警信息,通过对竞争对手信息进行跟踪,指导联盟成员进行专利布局。

  3、结束语

  在“互联网 ”时代下,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21世纪的“金矿石”,全球新一代的信息产业处于加速变革期,大数据技术和应用处于创新突破期。为技术创新发展保驾护航的知识产权措施也应当紧跟步伐,积极探索如何平衡数据开放共享与保护。在当前新的经济形态下,应当充分利用国家顶层指导功能来加快相关立法、出台更多的鼓励政策,并利用企业的自主优势提高智力成果的保护力度,从而提高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雪妍.大数据背景下商业模式专利保护制度探究[J].智库时代,2018 (49) :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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