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现实意义与实施路径分析

发布时间:2017-09-18 10:44:06
   摘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 能够推进平安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 有利于强化反腐败斗争和精准扶贫顺畅实施, 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规范公权力运作, 提升社会公众法治信仰, 畅通社会矛盾化解渠道, 以确保如期打好、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战, 夯实民族复兴实现中国梦的基础。
  
   关键词:扫黑除恶; 社会治理; 纵深展开; 实现路径;
 
  
  2018年元月下旬,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正式将传统的打黑除恶专项活动升华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贯彻落实[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是按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予以开展, 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之一。
  
  能否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 保质保量地打好、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战, 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可持续保障与维系, 涉及平安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 亦影响着小康社会如期建成及巩固, 更决定着包括乡村振兴在内的伟大中国梦实现的步伐[2].
  
  笔者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年来的实践, 在进一步明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实意义的基础上, 剖析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打击对象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形成与存在的原因, 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开展的实现路径, 以期为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和蔓延的根基,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切实将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价值目标寓于专项斗争的”时时“和”事事“之中提供建议。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现实意义
  
  (一) 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涌现了一批在打击黑恶势力中奋不顾身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先进典型。但是, 在个别地区及个别行业领域,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依然比较猖狂, 特别是在保护伞的庇护和扶持下, 有愈演愈烈之势, 加之新时代的到来,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与满意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元月首次正式提出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 充分体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价值追求[3], 彰显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符合人民群众的发展需要, 赢得了群众的广泛支持与普遍好评。
  
  (二) 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
  
  就如何从根本上铲除涉黑涉恶违法活动赖以生存的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必须注重加强党领导下的基层组织建设, 并将此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键之举和治本之策。可见, 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程中同步强化的基层组织建设, 一方面能够确保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 保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方向不走偏,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整顿疲软甚至由黑恶势力”把持“”控制“的基层组织, 进而全面巩固党的执政根基。
  
  实践中, 由于作为最低一级政府的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存在”庇护---支持“关系, 加之当前村级组织书记、主任”一肩挑“较为普遍, 通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有针对性地强化村级党组织力量, 有助于基层政权的稳定, 防止被黑恶势力渗透或架空[4].
  
  (三) 能够推进平安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往往发生在与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领域和行业, 严重侵犯了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权益, 亦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特别是黑恶势力与其保护伞相勾结, 长期游离于法网之外, 迟迟得不到法律制裁, 无疑是对法治的践踏。党中央审时度势、果断提出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能够在坚持实体和程序”双正义“的前提下, 全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涉及的违法犯罪活动, 特别是能够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 从根源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集团, 进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与尊严, 切实推进作为法治中国重要内容的平安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5].
  
  调研中发现, 以高压态势打击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 既为群众创造了安居、乐业、顺心的社会秩序, 促进了平安社会的建设, 又挽回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对法治践踏和群众权益侵害的影响, 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 有利于强化反腐败斗争和精准扶贫顺畅实施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往往出于对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觊觎, 同时, 黑恶势力团伙的维系, 也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 因此, 黑恶势力往往存在于一定的行业和区域范围内, 如”菜霸“”矿霸“”村霸“”路霸“”市霸“”赌霸“等违法犯罪, 肆意侵蚀公私财产。特别是那些常年盘踞一方、屡禁不止甚至愈来愈猛的黑恶势力, 往往离不开具有一定权力的保护伞, 二者通过权钱交易、权色交易, 狼狈为奸, 形成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与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有, 涉黑涉恶犯罪往往侵害的是包括贫困户在内的基层群众利益, 严重影响了脱贫攻坚工作的正常开展。
  
  党中央在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 要求把专项斗争与反腐败工作及拍”苍蝇“进行有机统一, 能够将侵犯基层群众利益特别是贫困户基本生存利益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同步铲除, 有利于强化反腐败斗争和精准扶贫顺畅实施[6].彰显了党中央通过扫黑除恶将反腐败斗争和精准扶贫保障予以强化的决心。
  
  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存在的原因
  
  (一) 经济层面:变革期经济体制机制存在问题
  
  其一, 对非正当经济利益的追逐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滋生与发展的经济动因与支撑。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国家和社会的财物也逐渐丰厚, 特别是一些靠近矿石、大型专业性农贸市场的区域, 更是存在高额甚至巨额的经济利益。因此, 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选择铤而走险, 要么以威逼利诱手段垄断市场, 要么纠结宗族势力扰乱他人正常经济活动、进而攫取非法利益, 从而逐渐发展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同时, 黑恶势力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非正当经济利益, 又可以支撑其持续从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进而还能够实现公司化, 取得所谓”华丽“外身, 团伙头目甚至还能作为”致富能手“等身份获取基层人大代表资格, 足以显现不择手段的追逐经济利益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位置[7].
  
  其二, 经济上的分配与供给制度失衡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存在的促进元素。在充分肯定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成绩的同时, 还应该看到, 社会财富及公共资源分配和供给, 存在一定的失衡, 造成了客观存在的贫富差距及城乡区别。于是, 部分处于社会底层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 由于学历、能力及特殊经历等局限, 难以通过劳动致富, 从而有意或无意进入黑恶势力组织, 甚至还逐渐成为骨干, 沦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深渊。可见,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引发的分配供给制度失衡, 导致包括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在内的非正常情形, 值得反思。
  
  其三, 市场监督管理存在盲区与无力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发展壮大的助推力量。市场经济同时亦应当属于法治经济, 但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及形势的快速变化, 导致对各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监管存在盲区, 加之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 特别是贴近基层群众的派出机构, 存在人员紧张等客观情形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及担心被打击报复等心理, 导致了对市场监管的无力。于是, 黑恶势力便容易借助公司等外皮从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 政治层面:公权力存在疲软与滥用等情形
  
  其一, 公权力存在疲软无力情形, 难以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形成有效遏制。作为社会毒瘤的黑恶势力, 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侵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需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集中统一领导下, 由行使公共秩序维护职能的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联动发力、依法打击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但是, 由于个别基层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或漠视了社会稳定, 对持续多年的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采取放任态度, 导致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力度不够, 甚至存在流于形式现象, 表现出个别基层部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不足、行动不力、效果不佳。
  
  其二, 权力寻租等现象频发, 助长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蔓延发展。实践中, 个别掌握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相关权力的公职人员, 出于个人享乐等目的, 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与黑恶势力人员进行权钱、权色交易, 逐渐成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不但影响了当地正常开展专项斗争的进度与成效, 还为黑恶势力称霸一方提供了便利条件, 严重抹黑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 法治层面:存在真空地带和缺乏法治信仰
  
  其一, 打击及预防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甚至存在真空地带, 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依法、公正及有效地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一方面,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概念尚未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 目前多用于政治范畴, 特别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等问题, 依然存在学界与实务界的分歧, 甚至还因无法达成共识而予以”搁置“, 未出台相关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在深度广度上的开展, 还容易引发错误定性涉黑涉恶犯罪, 酿成冤案错案[8];另一方面, 出于片面追求扫黑除恶”战果“等非科学政绩观因素, 个别办案部门忽视了对程序正义的坚持, 亦未能坚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影响依法、公正及高效地推进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如, 有学者就检察机关当前大力推行的捕诉合一机制进行了检讨, 提出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 包括涉黑涉恶案件在内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宜坚持”捕诉分离“, 应当引起足够重视[9].
  
  其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分参与主体缺乏广泛、坚定的法治信仰, 难以形成有效合力, 影响了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实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事, 需要各行业、各部门及社会公众齐心协力、共同推动实施, 而不能单纯依靠党和政府及司法部门的有限力量。但是, 作为扫黑除恶重要力量的部分基层群众, 受制于自身法律知识及当地执法环境等主客观因素, 缺乏对法治的广泛、坚定信仰, 甚至依然”信访“而”不信法“,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的进度与成效。调研中发现, 部分群众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过是”挂挂条幅“”嘴上说说“”虚张声势“, 不敢举报身边疑似黑恶势力, 担心被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及其保护伞打击报复, 显示了部分群众缺乏对法治的基本信任, 更无法谈及对法治的坚定信仰。此外, 部分作为扫黑除恶主力军的基层政法干警, 亦缺乏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其法治意义的认识, 更不要说充分调动辖区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 造成工作被动。
  
  (四) 社会层面:民间组织不发达及矛盾化解渠道狭窄
  
  其一, 交易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学术研究会等民间组织不完善, 使涉黑涉恶团伙从事暴力讨债、破话生产经营秩序、强迫交易、非法侦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了可乘之机。虽然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 激发了社会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 但由于本应在社会各阶层主体间起润滑与协调作用的民间组织发育不全, 特别是行业协会、学术研究会多与其主管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难以独立参与包括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在内的经济与社会活动, 亦难以与党委政府等部门共同锻造摧毁黑恶势力熔炉。甚至一些民间组织还被黑恶势力分子控制, 实施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
  
  其二, 各社会主体间因生产、生活等产生的矛盾纠纷缺乏快捷、经济的法治化调处渠道, 容易被黑恶势力不当操控而升级, 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调研中发现, 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多因生产经营、商品交易、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劳动 (劳务) 纠纷等产生, 而当事各方自行协商不成后, 主要通过人民调解、治安调解及诉讼渠道解决。但是, 由于人民调解不具强制性, 治安调解范围有限且亦需要双方自愿, 诉讼渠道则耗时费力且有执行难之困局, 加之部分社会主体法治意识及依法维权 (或履职) 能力不足, 导致当事人往往通过暴力或越级信访等非理性方式寻求解决, 容易被黑恶势力借机炒作或利用, 非但不利于矛盾解决, 反而造成更大损失。凸显了基层群众, 特别是农村群众急需高效的法治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展开的实现路径
  
  (一) 建立健全经济体制机制, 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其一, 不断加强经济体制机制改革,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一方面要在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基础上, 进一步积极探索经济体制机制如何完善, 通过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积极元素与正能量, 调动各参与主体通过依法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 还要加强市场失信制度建设, 对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市场主体, 除给予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及吊销营业执照外, 还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经济活动, 提高黑恶势力分子违法犯罪成本, 从经济上切断其物质支撑。
  
  其二, 注重经济分配与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 要积极探索有助于保护低收入群体权益的分配制度。如, 可借助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流转改革契机, 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给从事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项目公司, 一方面可通过土地使用权交易获得资金, 另一方面还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入股, 投资到使用该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商业项目中, 进而实现可持续获利, 能够解决年老、患病、缺乏技能甚至因刑满释放或正在服缓刑而难以就业的特殊成员基本生活, 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 亦能防止或减少因生计困难而被迫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情形发生。还有, 要将农村及城郊地区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放在重要位置, 加强对贫困学生的资助, 兼顾虽未被列入低保户、贫困户但存在就学困难的学生, 防止部分学生因辍学而被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组织利用而沦为成员。
  
  其三, 科学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持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尽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处于决定性地位, 但并非意味着政府就可放任不管, 尤其是打击、预防黑恶势力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起到主力军作用。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及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等职能统一由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有利条件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加强对市场价格及交易活动的日常性监督, 注重运用大数据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黑恶势力垄断市场等情形, 并及时启动处置程序, 将”菜霸“”肉霸“及时捣毁在萌芽阶段, 减少其对群众利益的侵害。此外, 为解决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不足问题, 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市场协管员, 同时亦可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信息员, 为扫除市场监督管理盲区、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夯实人力资源基础。
  
  (二) 规范公权力运作, 强化监督制约与奖惩制度
  
  其一, 明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域公权力边界与运作程序, 形成有效合力, 为铲除黑恶势力毒瘤夯实基础。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时“和”事事“中, 要坚持党的领导, 并细化政府各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权力、责任及其协调配合机制, 防止因权力交叉或规定不明而推诿扯皮等, 确保履行打击、预防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各公权力部门能够形成合力, 在联动中彻底捣毁各类黑恶组织。
  
  其二, 要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责任部门的有效监督制约与科学奖惩机制建设, 锻造能够经得起艰巨任务挑战和各类利诱考验的扫黑除恶铁军。首先, 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 要积极开发利用互联网办案系统, 从线索收集发现、初查、证据收集直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及作出处理结果等各环节都要在系统上体现, 既能够有利于做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实体和程序性证据, 又能够为后续奖惩提供依据, 让企图包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的公职人员不敢轻举妄为。其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科学决策部署, 强调斗争全程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因此, 各地在评估各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业绩时, 不宜唯数字论, 要在考虑实战指标的同时, 提升居民群众满意度及公职人员勤廉履职情况在考核中的比重。
  
  (三) 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逐步提升社会公众法治信仰
  
  其一, 以法治中国建设为契机, 完善打击与预防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相关法律规范, 夯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根基。法治中国建设, 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同步建设, 要以此为抓手, 全面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域立法速度与立法质量。特别是与涉黑涉恶刑事犯罪定性量刑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界定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集资等常见罪名的定性疑难问题, 应当尽快在法学及司法实务界达成共识, 并以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 防止因各地执法司法理念不同而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完善扫黑除恶领域实体法律的同时, 还要注重完善保护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性法律, 如适时赋予包括涉黑涉恶犯罪被追诉人以独立的阅卷权, 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及维系司法公正。还有,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还应当坚持”惩防并重, 同步推进“的理念, 并及时出台适合各地实际的预防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法规或制度, 重点明确相关责任单位、预期目标任务及工作经费保障等事项[10].
  
  其二, 持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 提升社会公众法治信仰, 发挥社区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体性作用。由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切实利益, 且黑恶势力人员也多与社区居民距离较近, 因此, 应当充分激发社会公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 发挥社区的主体性作用。既要充分利用新闻广播、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成效的宣传, 又要注重借助街道村头的墙体设计图文并茂的宣传墙报, 提升广大群众对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增强认同感, 进而积极举报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配合党委政府部门开展相应工作。此外, 还要及时向公众通告查办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判决结果及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惩处情况, 增强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树立坚定法治信仰, 成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参与主体。
  
  (四) 积极培育民间组织, 畅通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
  
  其一, 积极培育党领导下的各类民间组织, 为公权力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必要协助与支持。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 着力培育涉及各层面、各行业及各学术研究领域的民间组织, 一方面可以弥补因就业、创业等人员流动而导致村社组织难以发挥对组织成员的凝聚作用, 导致难以面向全体成员开展扫黑除恶相关工作, 另一方面还能够借助非官方的民间组织调和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既能防范被黑恶势力人员借机炒作, 又能协助公权力部门顺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中, 各地探索成立的县级职业农民协会等组织, 有利于依法维护特定群体的权益, 防止非理性事件发生, 值得借鉴[11].
  
  其二, 着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理, 拓宽社会矛盾化解渠道, 严防涉黑涉恶势力乘机染指、非法操控群众维权事件而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风险。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的防范社会重大风险紧密结合起来, 将打击与预防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提升到关系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高度。可将实践中各地已经普遍配置、并由综治部门管理的社会治安网格巡查员聘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信息联络员及兼职人民调解员, 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巡查员贴近群众、利于运用专业知识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 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同时, 还可充分借助”一村 (社区, 企业) 一律师“制度, 该制度既能提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业水平, 又能为群众提供便捷、经济的法律咨询服务, 能够进一步拓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 压缩黑恶势力借机挑起违法犯罪事件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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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童伟华。谨慎对待”捕诉合一“[J].东方法学, 2018 (6) :110-121.  
  [10] 刘蓓。试析被追诉人阅卷权现状及完善对策[J].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 (2) :40-45.  
  [11] 李孝华, 周�。汉滨区新型职业农民协会成立2 750名职业农民有了专属组织[N].阳光报, 2018-12-27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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