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世界的法律拟制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6-08-07 21:07:43
  去年有幸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当代美国评论》杂志社召开的“人工智能时代的人类生存境况”理论研讨会,在会议中,我提出了一个未来世界的法律拟制问题,曾经引起激烈的讨论。大家知道,高新科技已经进入我们的生活世界,它们早已不再只是科学领域自身的问题。不同领域的学者聚会在此,以一种跨学科的方式共同探讨当今社会的学术前沿问题,就人工智能和数字网络等高新科技对于人类生存世界的冲击所引发的伦理、政治和法律问题展开讨论,不仅具有理论的意义,而且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中国社会目前也深度地被置入这个领域,人工智能和数字网络为我们的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变量,一个全新的时代已经来临,对此,展开一种富有哲学蕴含的理论思考,无疑是刻不容缓的。
 
  
  我的发言主题是:虚拟世界、人工智能与法律拟制,试图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待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虚拟世界以及聚焦在这个世界中的人工智能和高新互联网交汇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应该指出,关于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时代的法律规制问题,时下的法律理论界已有大量的讨论和研究,不无夸张地说,这类研究在法学界已经成为一股新的研究热点和前沿时尚。但是,这些研究有一个突出的理论特征,那就是它们几乎全部都是立论在人本主义的法学观之上,探讨如何基于此而变革法律的管控方式以规制人工智能以及互联网技术,从而使得这些高新科技更好地为人的目的服务,为人的需要所使用。这种立足于人的利益而诉求规制人工智能和网络科技的法律思维方式与价值导向,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因为日新月异的高新技术正侵袭着传统的法律规章,正改变着日常社会的规则体系,甚至开始颠覆各种行之有效的既往法律。
  
  不过,我要特别说明指出的是,我对待上述问题的切入视角与规制虚拟世界的人本主义方法论有所不同,而是立足于一个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规则思考,换言之,我试图换一个思考的维度,大胆地预测一下在一个多元主体的非人本化的虚拟世界中,是否还有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将会如何,以及它们对于属人化的法律规则将会构成何种冲击等,关于这个方面的深入阐释,我已经有一篇长文《虚拟世界的法律化问题》,发表在《现代法学》杂志 2019 年第 1 期。当然,这些问题都是假想性的,但并非胡思乱想,而是某种蕴含着哲学化警示的法理学思考。
  
  我的观点是,面对业已到来的新世界图景,人类首先试图制定出一系列法律规则,诸如人工智能法、网络安全法、信息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不管是由哪些国家或跨国组织以及相关机构制定的,它们尽管相互之间依然有着人世间的主权之争和个人与社会的权利/权力之争,但仍然具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工具主义地对待人工智能以及虚拟世界,即如何使这些人造物更好地服务于人的需要和福祉以及利益,这是人类法律的一个基本的赋权功能。对于人类创生的虚拟世界以及人工智能形成的人机交互的世界,人的法律虽然遭遇了严峻挑战,面临前所未有的难题,但仍然没有改变其人类中心主义的模式,依然试图规制虚拟世界中的各种新情况和新事物以及新机制,并尽可能地调整过往传统的法律形态。
  
  这场应对虚拟世界的法律调整可谓一场有史以来的法律大变革或法律革命,对此,已有无数的论文予以讨论,并且一致认为这场大变革还处于开端肇始之时,未来的巨变还会凸显严重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有论者惊呼,现有的人类法律面临死亡。无论如何,面对未来世界的剧烈冲击,人类开始进入一个新的规制虚拟世界的法律重构阶段。这确实是在进行一场卓绝的斗争,即一方面,人类要调整传统法律的运行机制,从立法、行政到司法,要在认知层面重新树立一套与时俱进的法律观,赋予代码、算法、数据、信息等在法律中的核心重要地位,进而适应虚拟世界对于既往法律机制的挑战;另一方面,人类又不愿也不能放弃人本主义的价值观,试图通过调整法律认知依然确立人类在法律上对于虚拟世界的规制诉求。
  
  我们看到,从网络信息法、知识产权法以及人工智能法,到宪法行政法,几乎人类传统法律的所有内容,都在升级换代中被重新纳入虚拟世界的结构之中,其功能仍然是实现人类对这个世界的法律规制。例如,在无人汽车驾驶的开发领域,在区块链技术下的比特币金融拓展领域,在人机互动的智能游戏中所激发的深度学习领域,在大数据互联网主导下的新型医疗诊断和治疗领域,在迭代信息传递所拓展的知识产权领域,在虚拟空间中的智能人穿越时空隧道的虚拟活动领域。我们看到,这诸多领域的一系列法律化进程,确实都在展示着某种矛盾的态势,即人类试图既要适应虚拟世界,又要规制虚拟世界。
  
  有学者提出,数字化虚拟世界的出现,是人类的第三次文明浪潮。它已经带来了法律思维方式的变革,即“法律虚拟”(legal virtuality)的出现。对于一个新事物,究竟采取怎样的认知方式,这是我们理解新事物的第一步,从这个视角来看,如何理解虚拟世界及其运行规则,我较为赞赏休谟的“温和的怀疑主义”.所谓温和的怀疑主义,不是虚无主义,也不是单纯的不可知主义,而是一种有限的理性主义,即承认人类认知的有限性,但又不放弃认知,而是对于认知能力之外的事物采取积极的存疑态度。
  
  如果我们以休谟的法学方法来审视当今的虚拟世界之法律化问题,则有助于我们理解那种基于智能机器人主体的法律观,即不能以人的尺度和眼界来看待这些事物,而是要尽可能以他者的视角来看待他们,即承认他们是一个能够自创生行为规则的主体,是独立自适的主体。他们有着自己的自生系统,有着不同于人类的理性感知能力,这些能力甚至可能高于人的相关能力,比人更为卓越。因此,对于由这些高超的人造物所形成的虚拟世界,我们不要过多地试图规制他们、管控他们,使他们为人所用,而是要静观其变,尽可能调适自己,理解和沟通他们,与他们配合,甚至学会以他们为中心而规范人类的生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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