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发布时间:2018-01-23 05:11:51
   摘要:近年来, 新闻舆论对热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逐渐增多,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也备受关注。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逐渐凸显, 运用得当能够有效防范与纠正冤假错案、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运用不当则有可能干扰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为了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协调、和谐共存, 应当规范新闻媒体监督行为, 提升监督司法的工作水平;健全司法制度, 注重司法公开并妥善处理投诉;完善新闻立法, 明确规定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冤假错案; 平衡;
  
  1 问题的提出
  
  2016年4月14日, 山东省聊城冠县发生“于欢刺死辱母者”刑事案件, 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新闻媒体对于欢案件进展给予了高度关注和跟踪报道, 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从法理、人情等多角度发表了意见。2017年5月27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并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最终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 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司法机关以审慎的态度对待这一热点案件, 并通过公开庭审、依法改判对新闻舆论予以回应, 充分体现了新闻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新闻舆论是指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的社会公众倾向性意见, 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迅速传达并极具表达深度。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 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 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具有不可小觑的影响, 与司法活动相关的新闻舆论主要表现为报道司法案件、报道庭审及生效判决的执行、评判生效判决以及披露、评论司法人员的行为。本文分析了目前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并结合国外的合理法治经验与我国国情, 提出新闻舆论的法治化、司法实践的规范化等建议, 以实现新闻舆论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协调、和谐共存。
  
  2 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新闻手段, 运用得当能够有力地促进司法过程的公正, 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 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促使司法人员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 防止冤假错案。新闻媒体关注报道司法案件的过程细节, 为广大人民群众“围观”案情进展提供了平台。一方面,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 司法人员将会加强自我约束, 认真调查、谨慎取证, 作出公正的裁判。另一方面, 专业人士通过新闻报道了解案情后, 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也可以帮助司法人员依法查明案件事实, 作出公正判决。2017年山东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件发生后,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新闻媒体的报道使公众一边倒地同情于欢, 期望司法给人伦留下合理的空间。经过二审开庭审理, 法院最大限度地还原了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 并在此基础上全面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等因素, 最终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这一判决体现了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与伦理的协调, 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次, 新闻舆论对社会热点案件的关注, 为司法审判工作纠偏提供了有力保证, 有利于纠正冤假错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借助媒体的放大效应, 引起多方关注, 借此拓展其平反冤屈的渠道。在聂树斌案中, 全国新闻媒体从2005年开始追踪报道案件情况、复查进展, 这场“马拉松”式的新闻舆论监督推动案件最终改判昭雪, 2016年1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 宣告撤销原审判决, 改判聂树斌无罪。在钱仁凤投毒案中, 新闻舆论和公益法律援助团队为该案的再审给予了极大关注和不懈努力, 最终冤案平反, 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院宣判钱仁凤无罪释放。
  
  最后, 新闻舆论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方式, 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循序渐进地增强法律意识, 知法、守法, 同时也更好地监督司法活动。新闻媒体通过对社会热点案件的报道, 一方面可以使公众了解何为法律禁止的行为, 引导公众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司法执法活动的权威性和法律效果, 发挥预防违法犯罪的警示、威慑作用。在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案件中, 新闻媒体2018年10月3日公开了税务机关的查处结果, 要求范冰冰补齐的税款和罚金约为8.84亿元, 并对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新闻媒体通过这一案件的持续报道, 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提高了全民的依法纳税意识。
  
  3 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笔者认为, 在肯定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 也应当正视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主要表现在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两个方面。
  
  第一, 有些新闻媒体报道对司法施加倾向性影响, 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 严重冲击了司法的独立性。新闻媒体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报道, 经常在当地激起强烈的舆论反应,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顾及案件的社会效果, 不得不考虑社会舆论的影响。然而, 新闻舆论本身具有一定的弱点:首先, 偏向于感性而非理性, 飘忽不定, 波动性较大;其次, 报道内容可能不够全面, 漠视少数人的意见, 牺牲弱势群体利益, 出现“多数人的暴政”;此外, 新闻媒体工作者缺乏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 对案件的评价未必符合法律规定。上述因素导致新闻媒体的报道可能误导社会公众, 舆论在无形中对司法人员造成极大的影响和心理压力, 如果司法人员一味迎合新闻舆论, 可能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导致冤假错案。
  
  例如, 2010年10月药家鑫杀人案件发生后, 各种新闻媒体报道有意营造出双方当事人的巨大社会地位反差: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代”, 而被害者张妙则是在城市边缘苦苦挣扎的弱者。这种报道大大渲染了民众的愤怒情绪, 在法院审理案件之前, 社会公众对药家鑫已有强烈不满, 喊杀声一片。而且, 新闻舆论形成了对药家鑫进行声讨的一边倒局势, 甚至在一审开庭之前就已经给出了审判结果---“药家鑫罪该万死”.在该案中, 有倾向性的新闻报道及其营造的舆论氛围对一审及二审造成极大的压力, 甚至形成了“媒体审判”, 既干扰了司法独立, 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第二, 个别新闻媒体违背新闻的基本原则对司法案件进行随意报道, 损害了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也对社会法治氛围造成了负面影响。有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热衷媒体卖点、追求轰动效应, 以偏概全、夸大案情、煽动炒作以博取公众眼球。这种对案件进行不负责的报道, 既给新闻媒体工作的崇高声誉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抹黑, 也违反了新闻纪律与国家法律。这类报道非但没有对公众起到正确引导作用, 反而产生了误导添乱的负面影响, 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司法人员的执法形象。
  
  4 实现新闻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行文至此, 可以看出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利有弊, 关键是如何最大程度发挥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同时将二者的冲突控制在最小限度范围内, 避免负面影响。对此, 我们应当积极贯彻习总书记在2016年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所提出的坚持正确方向创新方法手段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方针, 同时保障司法过程遵循法律规定, 以求新闻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笔者认为, 实现新闻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具体应包括以下三种途径。
  
  4.1 规范新闻媒体监督行为
  
  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 有助于新闻工作者切实提升监督司法的工作水平, 应该立足以下三个原则:首先, 要增强法律意识, 规范法治报道新闻的审稿工作。严格从法律角度把关稿件质量, 防止产生影响司法独立和侵权的新闻舆论。其次, 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新闻舆论导向。对司法机关尚未结案的案件, 客观如实进行报道, 不随意发表评价意见, 不进行恶意的新闻炒作, 不纯粹以社会道德标准或其它不良目的评判案件, 不进行媒体审判, 不误导新闻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 影响司法公正。再次, 要严守司法活动中相关证据证人信息的秘密。证据证人在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 是影响司法诉讼结果的关键。证据证人等信息一旦被泄露, 其它相关证据很可能被毁灭, 证人可能遭受打击报复, 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所以在新闻报道中务必要避免证据证人信息的泄露现象。
  
  4.2 健全完善司法制度
  
  首先, 要从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入手, 增强司法人员的独立司法意识和能力。坚持司法工作原则, 按照法定程序流程, 认真严格审理案件, 减少新闻舆论的干扰。自觉抵制新闻舆论的不良影响, 以法律条款评价为准则, 依法审判,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其次, 司法机关要设立案情新闻披露公开专业部门, 会同大型新闻媒体机构单位, 适时举行记者招待会, 及时将社会影响大、极具普法教育意义的司法案件有选择性地向社会公众公布案件进展情况。当新闻报道可能干扰司法公正时, 司法部门应和媒体协商案件的特定信息要在不影响审判的情况下报道, 对可能损害被告人的相关信息应不予报道。通过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和公众的沟通交流, 公众可以及时了解案情真相和进展, 这样既保证了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知情权, 又可以有效防止新闻舆论的不规范报道而形成负面影响。
  
  再次, 建议司法机关设立司法人员失职行为的投诉部门。在美国, 自发成立的民间冤情调查员也能对侦查进行监督, 所以有些城市设立了专门处理民众对于警察行为投诉的官职或者机构---冤情调查员。这些冤情调查员是在警察机构之外独立工作的, 负责调查解决民众的投诉。他们将投诉汇总提交到警察机构、政府或司法机构, 寻求更高一层的监督, 间接实现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借鉴美国冤假错案的防治经验, 设立投诉部门, 负责调查新闻舆论对司法人员失职、腐败行为的投诉, 能够及时有效化解新闻舆论形成的公众疑虑矛盾。
  
  4.3 完善新闻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新闻媒体采访案件的范围进行了相关规定, 但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未来应当通过系统完善的新闻立法, 推动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建设。一方面, 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促进新闻媒体自律体系的形成, 能够为新闻媒体提供有序的报道环境, 既保护了新闻媒体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也能有效防范行政权势的不当介入。另一方面, 明确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权限范围, 对新闻舆论监督权有所限制, 确保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社会活动, 有利于防止新闻舆论滥用监督权, 越位干扰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 完善关于新闻舆论监督范围的法律规定, 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一是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特别是要关注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二是对司法机关人员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尤其是司法腐败行为要进行揭露;三是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 为司法独立公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 应依法进行保密而不公开报道。
  
  同时, 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新闻工作者要进行客观调查, 当事人的所述情况没有核实, 不能直接引用报道, 以免严重混淆是非, 导致不利的新闻舆论;二是要禁止发表贬损、污辱司法人员的言论, 损害司法机关权威性;三是在案件作出裁判前, 新闻工作者不应随意发表结论性报道, 防止出现媒体审判现象。
  
  5 结语
  
  在社会活动中, 新闻舆论和司法公正是紧密相关的, 都是为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服务的, 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正确处理好新闻舆论和司法公正的关系, 既要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也要适当发挥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作用, 才能实现二者在社会服务价值上的和谐统一、良性互动。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 新闻舆论和司法公正必将实现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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