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非法侵占公有住房行为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8-09-19 13:42:59
  摘要:高校存在大量未出售公有住房,部分闲置,少数人员借机撬房入室,用于居住或经营,严重影响校园环境与安全。职能部门希望依法从源头入手,分处理,稳步推进,建立遏制占房形势的长效机制,确保校园安全和环境整洁。
  
  关键词:非法侵占;公有住房;高校
  
  一、研究背景
  
  因合校以及历史原因演变,高校自管公有住房诸多疑难复杂问题凸显,如个别学校职工及其家属、已被学校接触聘用关系的曾教工、教职工遗属及其关联人和学校二级单位自聘临时工等非法侵占学校闲置公有住房,用于经商、转租等行为,对学校的综合幻境以及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出现上述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管理政策法规不完善,联合惩罚机制不健全。
  
  因此,加强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的常规管理和彻底解决根除上述问题,务必要透彻研究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从根本上着力解决。本文以四川大学自管公有住房为研究对象查找原因,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供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管理和维护提供借鉴。
  
  二、四川大学公有住房简介及日常管理
  
  (一)四川大学公有住房简介
  
  四川大学共有各类住房17063套(间),其中已售政策性住房7369套,未售房4414套,周转房780套,已售商品性住房约4500套。
  
  现有公有住房4414套,含售房区公有住房631套,其中,望江校区507套、华西校区124套;含非售公有住房3783套,其中,望江校区3343套,主要分布于中兴村、共和村等园区,如中兴村园区741套,共和村园区651套。
  
  (二)四川大学公有住房日产管理
  
  按校园综合建设整体规划,以及楼栋的危旧程度,我处住房办将学校空置公有住房分为3大类予以管理。
  
  一是闲置待拆,对于学校建设规划将要拆除的并且房屋自损严重的不适宜居住的空置公有住房,目前处于闲置待拆。
  
  二是安置用房,部分闲置公有住房其功能性较好,适宜居住,我处住房办依据学校特殊问题需要解决住房的困难教职工予以安置。
  
  三是交由二级单位作为自控房,根据二级单位,尤其是学校保卫处执勤需要,将部分空置公有住房交由二级单位自管自用。
  
  闲置待拆。该类公有住房数量占比较大,达到3%,主要集中于望江校区绿阳村园区,有56间,望江校区向阳村园区,有73间;华西校区暂无。
  
  安置用房。该类公有住房数量占比较少,占比额为0.4%,主要包括望江校区中兴村园区,有15间;华西校区宁村园区,有3间。
  
  交由二级单位自控房。该类公有住房数量占比较少,占比额为1.7%,主要包括用于学校保卫处使用的望江校区中兴村园区,有63间;华西校区暂无。学校科产单位使用的望江校区共和村园区,有13间。
  
  三、公有住房中闲置情况及存在问题
  
  学校梯次改善教职工住房环境,陆续面向教职工出售学校政策性住房和川大房产公司建筑的商品房,学校出现较多非售房区空置公有住房。据2015年年底清查统计,学校共有非售房区空置共有住房479套,其中,望江校区456套,集中于中兴村园区、向阳村园区等、分别拥有闲置套数140间、73间。
  
  因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学校开放式管理的模式,出现大量闲置公有住房被强占,据后管处住房办多次清查核实,学校此类占房共计数量超过45间,其中望江校区43间,主要集中于中兴村园区、桃林村园区、华西校区2间,主要集中于光明村园区。该类占房主体身份复杂、难以管理,据清查占房者大致可分5类,含现学校在职教职工、已故教职工遗属、曾是川大教职工后解除人事关系又居住于川大的人士、就工于川大校内的临时工以及其他闲杂人员。
  
  上述5类人士强占空置公有住房用途可分两类。一是自用,或因家庭人口增加,原住房不能解决多人居住占房;二是他用,主要指出租,据我处住房办清查发现,出租房使用者鱼目混杂,出租形式多样。
  
  四、适用法律、法规
  
  (一)确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高校对其享有处分权。
  
  (二)行为规定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高校作为国有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
  
  (三)侵占罪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法律已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占公房应按不动产贪污行为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采纳了控制说的观点,明确指出: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五、依法管理高校非法侵占公有住房的对策建议
  
  (一)依法治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学校公有住房
  
  1.确权:
  
  目前学校未明确公有住房产权,仅以公有住房建筑位置归属学校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学校空置公寓住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确权认证。首先,明确公有住房的产权归属,确认产权主体为学校;其次,明确公有住房使用人的使用权权限,尤其是教职工暂不居住和长期不居住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归属,避免使用中出现大量闲置空房。
  
  2.法律保障:
  
  公有住房属于公有财产,依法管理学校空置公有住房需寻求相关法律保障,学校法律顾问室应予以该项工作足够的法律支持。学校内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及联合整治单位均为学校部处,拥有行政管理职能,由学校规章制度赋予,但上述单位均无明确的法律支撑,即通常意义的强制执行权,学校法律顾问室应从法律角度予以该项工作足够的法律支撑,避免因管理主体的合法权力失当,造成管理纠纷,甚至被上诉。
  
  3.身份合法:
  
  学校空置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我处住房办执行,在综合整治和联合整改过程中需要街道派出所、学校保卫处、学校水电中心等部门共同执行,学校应以纪要或文件形式予以上述单位合法的闲置公有住房管理身份。
  
  4.程序合法:
  
  根据空置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制定该项工作执行的操作程序,在执行清查驱逐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实施,并确保程序操作到位。
  
  (二)革新管理体制、完善规章制度
  
  1.革新管理体制:
  
  当前公有住房管理全属我处住房办管理,是学校层面的管理,因我处住房办对教职工占房行为无强制执行权,也难以从其他渠道约束占房行为,为针对占房者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类人群,应革新学校公有住房管理体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协同管理,财务、人事、后勤部门参与管理的格局,学校通过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发文,并制定一套管理办法,如我处住房办对学校公有住房具有日常管理工作权限,在应对特殊问题特殊人群时,当事人所在二级单位应从职务、福利等方面予以违占房者惩罚,财务处从薪酬方面予以处罚、人事处从职称职务方面予以处罚、后勤集团从水电气方面予以制裁。
  
  2.完善规章制度:
  
  目前我校未发布关于空置公有住房管理相关文件规定,这是导致学校闲置公有住房违占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尽快出台学校空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使该项工作常态化。
  
  (三)综合治理、联合整改
  
  1.综合治理,安置拆除:
  
  一类是成栋空置公有住房,目前学校中兴村、绿杨村、向阳村均存在大量成栋空置公有住房,因学校暂无明确拆除文件,该类住房拆除工作无法进展,建议学校层面给出明确拆除意见。
  
  二类是住户少、空置房多的公有住房楼栋,如绿杨村1、2、3、4、5栋,建议在与文里分房优先解决,腾出整栋空置公有住房并予以拆除。
  
  三类是住户多、空置房少的公有住房,建议该部分人群不搬迁、将第二类情况的少量住户(在与文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搬迁至此,予以部分经济补偿,甚至房屋装修等。
  
  2.联合整治,彻底清楚:
  
  在无法满足第一条措施的情况下,学校出文,我处住房办牵头,联合学校保卫处、后勤集团、驻校派出所、街道办等部门,定期定量常态化强制清查驱逐。
  
  参考文献:
  
  [1]陈耀东、丁渤海。公有住房租赁权继承法律问题探讨。天津法学。2013(1)。
  [2]奚联光、杨燕云、卢迎春。云南高校不同类型已售公有住房对学校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对策。当代经济。2016(4)。
  [3]张勉。关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纠纷案件调查与分析。人民司法。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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