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坚持依法治国与发扬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

发布时间:2015-11-20 03:16:34
  摘要:法治文明的进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我们不断深化并厘清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的内在关联与相互关系。本文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深刻剖析了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相互之间的冲突与失调的困境,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有机统一的条件和基础,以期为相关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依法治国;人民民主;治理;统一;关系
  
  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既是民心所向,也是法治政府建设希望实现的社会治理目标。依法治国有利于社会秩序有效稳定的运行,提高社会运行的效率,而人民民主能够使广大民众的意志得到表达、权益得到保护。因此两者之间属于辩证统一的关系,既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又对经济社会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一、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1.法治的根本性质是由民主决定的。现代化的民主法治国家,人民才是其主权的所有者;只有以民主制度为基础,才能使法治具有真正的意义与效果。作为制度化与法治化的民主政治,法治是依据宪法及其他法律行驶国家所赋予的权力,任何个人与组织的社会活动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可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毫无疑问,民主具有一定的阶级性,西方一些国家的民主,仅仅是少数大财团以及富人的民主,其民主具有强烈的等级性与资本性。只有实行社会主义的国家,才能彻底地消灭剥削制度,从而使广大的普通大众掌握国家的政权。若不是普通民众掌握国家的政权,那么,法律就会成为一部分人剥削人民、蚕食国家利益的工具。因此,我国的法治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类型的法治。
  
  2.法治形式取决于实现民主的方式。我国的立法机关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为人民所拥有,故而立法的所有活动处处都体现着人民的意志。国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民赋予了相关机关和机构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同时,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行使,时时刻刻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早在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先生关于如何跳出中国历朝历代“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时,就认为中国共产党人已经找到了一条新路,因此能够跳出这个历史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毛泽东的回答有力证明了共产党人清醒地认识到: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权力的行使,才能防止权力的扩张与滥用;只有发挥民主的作用,依靠人民的监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个着名的“延安窑洞对”,既表明了我们党对长期执政的坚定信心,也彰显了人民民主的本质与核心,就是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受人民监督。深刻剖析这一伟大论断,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厘清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而且,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与西方国家本质上的区别,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
  
  3.法治的运行离不开民主的参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作为体现法治运行的显着代表和鲜明特点的就是依法行政。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就要时刻防范作为民主对立面的专制的滋扰和侵袭,将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关进制度的牢笼。在现代法治社会,我们既应当注重从立法到执法再到守法的法治运行和实现的整个过程,又应当发觉法治实践过程中普遍适用性与个别公正性的对立统一,这无疑需要民主的修补和支撑。民主的参与,自诞生之日起,就天然地具有修复并促进法治运行和实现的功能。依据传送带理论的推演,没有民主时刻修补的法治,往往容易偏离预想轨道,进而影响法治目标的实现。因此,法治的实现,需要民主在其运行整个进程的参与。
  
  (二)人民民主的实现需要依法治国的保障和支撑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治国理政中经历的曲折历程和积累的有益经验,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强化国家法治,才能确保民主。为此,必须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降低领导人意志与看法对法律与制度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民主的构建、推动与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真正实现民主。社会主义法治,不仅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以免受到不法的侵犯,而且,还能够避免一部分人滥用超越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
  
  1.法律保障民众的民主权利。唯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民众民主权利才能够真正地实现。克罗齐曾经说过:那些以冠冕堂皇的形式对法律进行抨击的人,之所以他们能够心安理得的这样做,正是由于他们受到法律的保护与环绕;若法律系统发生崩塌,那么,他们便不会再有对法律进行抨击的兴趣。例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作为人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要使其真正有效行使,关键在于是否建立法定程序,从而保障权利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凡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没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了切实保障选举权,有关法律规定:在选民名单公布后,若存在不同的意见,选民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在3天内对申诉进行处理并作出决定。意见申诉人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不认同,有权在进行选举的前5日向法院提起申诉。在选举举行前,法院应对这一申诉作出判决,并且,这一判决是最终的决定。这就彰显了法律对于民主权利的保障和支撑。
  
  2.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人民可以不同的形式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民主权利,而法律对其进行了程序上的规定。人民在依法享有民主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为法律所制约。我国宪法第51条就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一方面,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不应限制或者侵害其他人行使权利。另一方面,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时应当尊重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众所周知,当人民在行使公民权利、不断追求自身权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地侵犯到国家、社会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有必要设立法定程序对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进行规范和制约,从而保护国家、社会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公民不应将其意志强赋予他人,在对自身意志进行表达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并接受其所带来的各种结果,不得以非法的形式推翻或拒绝这一结果。正因为对这一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才能够平和地开展各项民主活动,避免了激进、不合法的民主活动的发生,合法与平和的民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3.法律制裁任何侵犯人民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与重中之重。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就是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第一,我们应当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营造全社会不愿违法和普遍守法的良好环境,打击和杜绝任何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任何人不得凌驾于人民之上,切实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禁止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特别是严格规范行使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权力,针对行政权天然的侵害性和扩张性,我们应当规制行政权力的行使边界,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落实行政问责,严厉惩治任何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第二,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和要求,着重化解影响司法公正沟的因素,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特别是应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第三,要及时关注和掌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特别是依法及时处理涉及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冤假错案,进一步规范司法过程,健全司法程序,加强司法监督,使得人民群众真正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运行中的紧张与失调
  
  (一)法治与民主之间的张力与冲突
  
  尽管法治与民主通常是相伴而成的,但是,这两者间一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冲突,保持着程序上的某种张力。最早对两者的冲突进行记录的是瑟诺芬记述的一场诉讼。2400多年前,雅典人在与敌人的战争中取得了胜利,但在退军时,因环境较为恶劣,未能收回阵亡战士的尸体。该行为惹怒了雅典人,因此,民众控告了这支军队的最高指挥官,并将其交给人民大会进行投票表决,想要将其处死。当部分雅典人察觉到这一提议违背了法律本意并提出异议时,大部分民众则民怨沸腾、大喊大叫。若民众投票通过,服从民意,处死了最高指挥官,则违背了法律的本意与规定,这是相当荒谬的。当大多数人迫于民众的压力,不得不通过并批准这一议案时,只有苏格拉底明确反对。他提出,他不会做所有违背法律规定的事情。然而,即使苏格拉底坚决反对,仍然没有保住这一军队最高指挥官的性命,含冤而死。这场只强调人民意志、人民民主,而忽视法律规定的判决运动,实质上没有一个真正的胜利者。这一事件,反映法治与民主在一定场合与事件中存在的冲突与失调。
  
  (二)法治与民主各自的局限性,导致二者的失调
  
  法治与民主在一定场合与事件中存在的冲突与失调,往往源于法治与民主各自在一定程度上的局限和欠缺。而它们固有的局限和欠缺,往往影响到各自目标的达成。民主因遭受外在诸多因素的制约,以致产生困顿,因而在民主突破原有合理的界限时,反而会对法治的实现产生损害。历史证明,民主并不一定自然产生公平、正义或者“善”.在某些情况下,民主也可能会导致“恶”的形成,破坏社会的法治秩序与公平正义。对民主的过分强调,可能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引起社会动乱并加剧社会的不公平。
  
  一般而言,民主可能会有以下负作用:第一,民主往往会造成多数人的专制与暴政,而暴政是与法治背道而驰的。而且经常被我们忽视的少数群体或者民众的合法权利遭受漠视,往往会发生少数民众遭受多数群体的暴虐与专断。例如,在希特勒的领导、鼓动下,德国法西斯对民主加以裹挟利用,最终造成对犹太人的大肆屠杀与种族灭绝。第二,一些有特殊目的的政治家,可能会操纵民主而演变成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导致发生许多破坏民主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在历史发展的诸多条件下,一些政治家为了实现其各种阴谋,经过精心的筹划与运作,采取引导和绑架民众追求或者意识的政治手段。
  
  法治在运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也会对民主的落实和发展产生阻碍。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人民真实的意志可能不会在法律中被充分具体地反映出来。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所特有的稳定性和迟缓性,往往使其处于相对保守的地位。在法律与人民意志出现脱节的情况下,就会阻碍人民意志与意愿的表达和实现。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发扬人民民主有机统一的着力点
  
  (一)坚持民众性基础
  
  民主的基本内涵与意义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就是让大多数人掌握国家的政权。从法律的层面看,占国家人口较大比例民众的意志与统治,才是立法的前提与基础。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指的是广大人民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而其实质是人民群众掌握国家政权。我国的依法治国,是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各种形式与途径,对国家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确保国家各项事务都是依法进行的,逐渐完成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最大限度地降低领导人对法律与制度的影响。广大人民群众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具有唯一性。依法治国实现的前提是:制定法律的主体应是人民,遵守法律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
  
  与此同时,我们应当始终牢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石与本源,而绝不是仅仅表明由谁来为民作主和替民说话的替代品。党从领导革命到治理国家,都始终坚持和坚决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始终牢记和秉持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所用,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归根到底,要坚持和依靠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够实现人民民主,使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发扬人民民主,作为治国理政的关键要义,对于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而显着的意义。正是由于民众性这一相同的基础,法治与民主才能在内在本质上具有统一性。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看,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始终发挥着根本性、全局性的领导作用。只有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才能够保证法治与民主的落实与发展,这符合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与要求,避免法治与民主走向歧途。实践证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民主才能够顺利地进行;偏离党的领导,不仅不能建成广大人民掌握政权的国家,而且也不能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长因子和发展保障,全面渗透和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框架和制度体系之中。依法治国的实现,需要党带领人民制定出相关法律并自觉地遵守。缺乏党的领导作为保障,依法治国的发展就可能会朝着违背人民意志和要求的方向发展,衍变成特权阶级对人民进行统治与剥削的工具,进而不利于社会主义国家法治与民主目标的实现。
  
  2.党对领导权的行使同样需要以法治与民主的形式进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提高党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的水平,从而保障并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第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要从各领域、各层次扩大人民的政治参与度,组织与动员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以及文化经济事业进行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培育法治理念,推进国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人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第二,要充分有效合理地运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快速推进法治文明的培育和法治秩序的构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国梦奠定坚实的政治与法律基础。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我们崇尚与推崇的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才会得到充分的发展和保障,进而实现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动摇,构建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
  
  众所周知,“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依法治国的着力点,第一,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与法规的严格实施,特别是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行使与扩张,加大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以及违法必追究。第二,着力培育法治思维与信仰,创造现代法治文化和时代内涵,营造全社会普遍自觉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构建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而且,第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这决定着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本质属性,决定着构建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的发展趋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有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党肩负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时代责任。纵观世界法治国家历史发展进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治文明是一个循序渐进和积累演进的长期过程。建设法治国家特别是构建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不是一朝一夕就可完成的,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和长时间的培育。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构建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第四,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1]人民的权利需要依靠法律保障,而法律的权威需要依靠人民拥护。坚持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更为实现人民民主创造保障机制和实现路径。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就是将人民民主落到实处,真正体现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互为基础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我们深入分析并明晰两者之间存在的辩证关系,找到协调的方式和路径,最终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以民众性作为立法本源与执政根基,实现坚持依法治国与发扬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肖流军。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实现路径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2(05)。
  [2]王文余。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J].中国高等教育,2014(01)。
  [3]李步云。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宪法至上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之路[J].人民论坛,2014(04)。
  [4]李君如。正确领会和把握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J].理论导报,2014(12)。
  [5]刘润为。依法治国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J].红旗文稿,2014(19)。
  [6]朱勇。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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