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农业器具的官方应用和管控得失

发布时间:2018-06-20 14:39:58

  摘    要:宋代农业的高度发展与这一时期农器的改进和推广密不可分。在组织荒田垦辟、灾荒救济、民众安置等众多领域,宋廷对农器加以积极推广和运用。宋朝通过农器税的征收和对农器买卖、制造、损毁等方面的管制,以保障农业生产。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的发展,但同时因农器税的征收、管理不善等因素也造成诸多弊端。

  关键词:宋代; 农业; 农器管制;

  Abstract:The high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in Song Dynasty wa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improvement and popularization of farm tools in this period. In many fields, such as the organization of wasteland reclamation, famine relief, and people 's resettlement, the Song Dynasty actively promoted and used farm tools. In the Song Dynasty, the collection of farm tools tax and the control on the sale,manufacture and damage of farm tools were adopted to ensur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These measures are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to a certain extent, but at the same time, due to the collection of agricultural tax, poor management and other factors, there are also many disadvantages.

  Keyword:Song Dynasty; agriculture; control of farm tools;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1]卷2、"器非田不作,田非器不成"[2]157,农器在农业耕作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宋代作为我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高峰,其农业的发展在耕地面积的扩大、粮食单产的提高、多种作物的经营等方面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这种成绩的取得与农器的推广运用是密不可分的。在学界已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1,本文主要着眼于宋廷在农器运用、管制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探析宋代农器官方运用与管制的得失。

  一、宋代农器的官方运用

  伴随着社会人口的显着增加和不抑兼并、田制不立等土地政策的推行,宋代的国有土地、贫苦百姓所拥有的土地都比较有限。宋代也是我国古代史上自然灾害频仍的一个时期,这迫使宋廷多借助于垦辟荒田等途径积极开展对灾民的救助。这些因素使农器的运用成为宋廷推动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伴随着军队规模、军粮消耗的显着增加,宋廷也积极借助于荒田的大规模开垦来增加粮食产量。宋廷通过在边境等地区长期组织开展军屯、营田等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军粮供应的压力,农器的配置和运用在其中至为重要。

  (一)民众灾荒救济、安置中的农器运用

  在组织民众垦辟大批荒田、安置民众的过程中,宋廷尽力提供农器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如在对流民以及归正人等归附民众的安置中,宋廷即多给予农器。乾德四年(966)二月,宋廷下令在西北诸州内对于俘获的北汉民众"并给以田及农具种食"[3]167,帮助其正常开展农业耕作以稳定社会秩序。太平兴国二年(977)二月,宋廷采纳樊若水的建议,为改变原来江南南唐境内铁钱与铜钱之价相差甚远、"民间不肯行用"铁钱的状况,下令"官收民间铁钱铸为农器,以给江北流民之归附者"[4]24,从而将废用的南唐旧行铁钱改铸为农器赐予民众。元丰四年(1081)六月,宋廷在救济河北水灾灾民的过程中,下令允许灾民暂时以农器为抵押借贷常平仓粮食、日后赎回,"民间有农具计折当常平粮斛,候水退日收赎"[3]7584.冯京在神宗朝知成都府期间,曾成功招降蕃部首领何丹,"请于朝,为禁侵掠,给稼器,饷粮食,使之归。夷人喜,争出犬豕割血受盟,愿世世为汉藩"[5]10339-10340.隆兴元年(1163),部分臣僚在倡议加强对地方州县内营田建设的过程中,指出要"耕具必足,定税必轻".同年,针对荆襄地区屯田开展中"无耕田之民而课之游民,游民不足而强之百姓"、朝廷欲中止该地区的屯田这些情形的出现,工部尚书张阐认为"置耕牛农器,修长、木二渠,费已十余万,一旦举而弃之,则荆襄之地终不可耕也","两淮归正之民,动以万计,官不能续食,则老弱饥死,强者转而之他"[5]4273,提议将两淮地区的大批归正人安置到荆襄地区耕种原来的屯田。最终,宋廷采纳了这个提议,由虞允文、王珏二人负责实施。嘉定十四年(1221),针对贾�h开辟淮河地区所获得的广阔土地,京东、河北干官陈�|建议将山东、河北遗民安置在这些新辟土地内,"宜使归耕其土,给耕牛农具,分配以内郡之贷死者。然后三分齐地,张林、李全各处其一,其一以待有功者。河南首领以三两州来归者,与节度使,一州者守其土,忠义人尽还北"[5]12560.

  此外,宋廷通过部分解除铁禁、赐民农器等措施来解决民众农器不足的问题,帮助其尽快恢复灾后、战后的农业生产。如淳化五年(994),宋州、亳州等数州内耕牛因牛疫而死亡大半、官府至江淮地区所购耕牛又因雨阻隔而无法及时运抵,宋廷出于避免"耕稼失时"的考虑,同意推广太子中允武允成所献踏犁,"运以人力,即分命秘书丞、直史馆陈尧叟等即其州依式制造给民"[5]4159.依据至道二年(996)陈靖的上奏可知,宋太宗也曾"宣令尚方制造农器,散给诸郡,使教民耕"[6]1124.景德二年(1005)正月,河朔地区在刚刚经历战争破坏后"耕具颇缺,牛多瘠死",宋廷还下令将踏犁由江淮地区推广至河北,从而"内出踏犁式,诏河北转运使询于民间,如可用,则官造给之",命相关部门购置耕牛运往河北,同时"民始务农创什器,遂权除生熟铁度河之禁"[5]4161-4162.踏犁的推广和运用,对应对灾伤地区耕牛的不足还是相当有效的。对此,《续资治通鉴长编》中也有相应的记载,"上闻边民乏农器,诏弛铁禁"[1]1318.显然,这些举措对于恢复战后河北地区的农业耕作颇具意义。直至建炎二年(1128)三月,宋廷仍命各路转运司访求踏犁制作之法以应对耕牛不足的局面,"有司言诸道缺耕牛,请下转运访求旧制。诏可"[7]3277.

  (二)军屯、营田等活动中的农器运用

  宋代的绝大部分时期内,军队的规模都一直是居高不下,因而军粮的庞大消耗也就成为宋廷要着力解决的一大难题。为了能够筹措更多的军粮,宋廷积极设法广泛开展军屯、营田等活动,农器的推广必然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至道三年(997)七月,针对关西二十五州军内宋与党项人战事不断、农业荒废的局面,吏部郎中、直集贤院田锡建议宋廷采取"置屯田,俾弃本竞末者尽为户籍所收。铸农器以结之,储时种以贷之,免五年之租征,冀十年之生聚"[3]871的做法来恢复当地的农业生产。庆历七年(1047),知邓州富弼在遭受水灾的河朔地区抽差厢军、招募流民实施屯田,"至于农具、牛畜,亦易为经度。或虑灾伤之后,难得牛畜,只用人亦可应急"[6]1133,既可解决当地军储的不足,又有利于流民的复业。熙宁三年(1070),秦凤路经略使李师中奏称:

  前年筑熟羊等堡,募蕃部献地,置弓箭手。迄今三年,所募非良民,初未尝团结训练,竭力田事。今当置屯列堡,为战守计。置屯之法,百人为屯,授田于旁塞堡,将校领农事,休即教武技。其牛具、农器、旗鼓之属并官予。置堡之法,诸屯并力,自近及远筑为堡以备寇至,寇退则悉出掩击。[5]4713

  最终,宋廷采纳了李师中的这一建议,通过赐给弓箭手农器等生产资料的方式来组织、实施屯田,从而将边境屯田与边防建设结合在一起。熙宁七年(1074)十二月,权提点秦凤等路刑狱郑民宪指出,在熙河路境内招募弓箭手垦辟荒田的过程中,此前虽"已给借牛具、粮种、农器之类",但随着垦耕面积的扩大也会出现农器、粮种不足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况,宋廷采纳了郑民宪"许贷省仓及支熙州修城银万两,经略、转运司封桩见钱、、绢总三万缗以备接借,候熟日听以粮草偿"[3]6295的建议。熙宁九年(1076)正月,对于熙河路洮西弓箭手"单丁所耕种不尽闲田",宋廷下令暂时差调厢军开展垦殖,"官置牛具、农器,人给一顷。令堡寨使臣、道路巡检以时督其耕种,收成输官,岁终与弓箭手较优劣,赏罚如弓箭手",倘若弓箭手能够承担垦殖任务,则差管勾河州农田水利、钤辖李浩"均度地土措置以闻"[3]6662.元丰五年(1082),宋廷在收复米脂等寨后,招募弓箭手,借与农器和粮种在当地开展屯田,"每名借农器、牛具钱五贯,粮种五石,以经略司常平钱斛充"[3]11548,并在绍圣四年(1097)四月时将这种做法推广到�~延路内的克胡山、声塔平新寨等地。

  南宋政权继承了北宋时期的这种做法,在军屯、营田等活动中依然重视农器的配置和运用。如绍兴六年(1136)二月,为改变江淮屯田经营状况不佳的局面,张浚建议采取"官田逃田,并行拘籍,依民间例,召庄客承佃,每五顷为一庄,客户五家,相保共佃,一人为佃头。每庄官给牛五具,种子、农器副之,每家别给菜田十亩,又贷本钱七十千,分二年偿,勿取息"[8]1862的做法,宋廷对此加以批准并命屯田郎官樊宾、提举粮料院王弗予以协助。绍兴二十九年(1159)十二月,淮南漕臣魏安行提议招募民众开垦淮东地区的大批闲田,"宜借之口粮,次给农器,定为分数,俟见利还官",并对相关官员订立赏赐标准,"如招到一百家,有官人充部押官,无官人补进勇副尉;五百家,有官人充部押官,无官人补承信郎,依效用补官法理为实任"[9]989,也获得朝廷的同意。绍兴三十年(1160)十一月,池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李显忠提议各驻屯大军广泛开展屯田活动,宋高宗认为此举可行,但前提是"须先立规模。如括田市牛、立庐舍、给粮种、置农具之类,悉有条理,乃可施行",如此才可"两三年间,且尽兴地利,使之岁入有得,则不劝而耕矣"[8]3623.隆兴二年(1164)三月,针对江淮地区绍兴年间以来营田经营由盛而衰的局面,淮东总领措置营田王�建议"先于侧近军分与主帅商议,拣次等不堪出战及知农务之人,每军以十分为率,差拨一二分列屯耕作。其置庄、买牛、造农器、分课子,并依昨差提领营田司已降指挥施行"[10]1990,指出如此可逐渐恢复正常的营田活动,这一建议获得朝廷批准而得以实施。乾道九年(1173),宋廷采纳王之奇的建议,提高赏格、募人开垦荒田,"给官告绫纸以备书填,及官会十万缗充农具等用",并诏令淮东总领所"借给稻三万石"[5]4175以弥补粮种的不足。淳熙十年(1183),鄂州、江陵府驻扎副都统制郭杲指出,此前襄阳屯田开展二十多年来未能收到较为理想的成效,"非田之不良,盖人力有所未至",因而建议"今边陲无事,正宜修举,为实边之计。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顷,乞降钱三万缗,收买耕牛农具,便可施功。如将来更有余力,可括荒田接续开垦"[5]4274,获得了朝廷的同意。嘉定十五年(1222),司封郎中魏了翁以四川为例论及开展屯田、加强备边的重要性,指出四川境内的地方豪强"有愿自备费用、自治农器、自办耕牛、自用土人,各随便利趋时开垦,及秋布种其间。亦有愿略资官司给助者,亦自不多"[11]卷16,认为这些做法有利于开垦荒田和备边。

  二、宋代农器的官方管制

  在农器的日常生产、买卖乃至损毁、侵夺等方面,宋廷制定了管制政策和举措。这些管制政策、举措使得民众拥有较为充足的农器,保障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对农器制造、损毁、侵夺等方面的管制

  为保障农业发展中对所需农器的利用和避免毁坏钱币铸造农器等现象的发生,宋廷在农器制造、使用、流通等多方面采取了相应的管制举措。

  在农器的生产方面,大观初年与政和初年"农具、器用之类,悉官为铸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输官而偿其直"[5]4529、"凡农具、器用皆官铸造,表以字号,官本之余,取息二分以上"之类的大臣奏请不断出现,但最终宋廷仍规定"农具、器用从民铸造,卒如旧法"[5]4530.从这种"卒如旧法"的规定即可看出,宋廷长期以来从政策上支持民众生产农器。但同时,在农器铸造的过程中,宋廷严格限制将铁钱私自铸造成农器。南宋绍兴年间,四川境内因钱引印制泛滥、民众"铸造农器锅釜,及供应官司军器。积日累月,销�F川钱殆尽,以致剑外州县,全缺见钱行使",四川宣抚副使郑刚中为此"复置利州绍兴监,岁铸钱十万缗,以救钱引之弊"[8]2903-2904,这种政策的实施则主要出于防范因铸造农器而破坏、冲击铁钱的流通,相对而言其实施范围较为有限。

  在农器的使用、流通领域,宋廷也有着相关政策和举措。如伴随着宋代时期佛教的兴盛,宋廷采取措施以防止民众私毁农器来铸造佛像等器物。开宝五年(972)正月,宋廷明确规定"禁民铸铁为佛像、浮图及人物之无用者",其主要原因即是宋太祖"虑愚民多毁农器以徼福,故禁之"[3]278.这种严禁毁坏农具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维护农业生产。同时,对于日常农事中侵夺农具等现象,宋廷也尤为重视,如绍兴六年(1136)七月,殿中侍御史石公揆奏称,"营田人假官势力,因缘为弊,如夺民农具、伐民桑柘,占据蓄水之利、强耕百姓之田。民若争理,则群起攻之以为盗。斯民无诉,有失朝廷本意",为防止秋收之际营田之人"夺民之稼,以为已功,侵渔攘劫,无所不至",由营田司预先对其部属"预行戒约"[8]944.宋廷随即采纳了石公揆的这些建议,用以防范营田活动中侵夺农具、侵扰农业耕作现象的发生。

  (二)对农器买卖的管制

  在农器的日常管理中,宋廷积极劝导、鼓励民众购置农器,促进农田耕作,这在崇宁二年(1103)四月宋廷责成县令开展劝农活动的诏令中即有着鲜明的体现,"农家器用,缺一不可,与其废用,修饰车服,不若以财广置农器"[12]3471.具体到现实生活中,宋廷对于民众的市场农器交易活动往往采取免征商税的政策,以此来鼓励农器的交易。如在天圣年间,宋廷就规定"诸卖旧屋材、柴草、米面之物及木、铁为农具者,并免收税"[13]卷63,对农器的交易活动免除税收。此后,类似的规定在元丰、元佑年间的诏令中也被不断重申。在草市等场所,这种农器交易免税政策也有着具体的体现,如熙宁十年(1077)四月,宋廷应地方官府的奏请明确诏令戎州、泸州"沿边地分蕃汉人户,所居去州县远,或无可取买食用盐、茶、农具。人户愿于本地分兴置草市,招集人户住坐作业者,并先于本州县投状保明,申转运司差官相度经久可行以闻,方许兴置,依例出纳酒税课利"[3]6896,从而为戎州、泸州等地域内民众农器等物资的交易提供便利。大观初年,宋廷在加强对铁的禁榷过程中,对农器的交易仍是坚持开放政策,"禁(铁)毋得私相贸易,农具、器用勿禁,官自卖铁唯许铸泻户市之"[5]4529.这种免税政策对农器交易活动的开展是相当有利的。

  同样,宋廷对农器贩运活动也积极推行免税政策。如景德二年(1005)九月,宋廷颁布诏令,"许河中府民赍铁器过河,于近郡货鬻,其缘边仍旧禁断"[3]1367.可见,宋廷积极支持境内农器的流通、买卖,却严禁农器输往辽朝境内。垦田面积的逐步扩大、农业生产的日益发展,引发对农器的巨大需求和贩卖活动的兴盛,如天圣六年(1028)时"商人自磁州贩鬻铁器,经过(开封)府界"[12]5094现象的出现,即表明铁器借助于长途贩运而被销往外地。直至北宋末期,针对安置原方腊起义民众重归农耕这一问题,翁彦深建议"商人贩牛及五谷、农器如六州者,宜蠲其征"[14]卷26,以尽快恢复起义波及地区内的农业生产。宋廷在宣和三年(1121)的诏令中也称,"凡以蚕织农具、耕牛至两浙、江东者,给文凭蠲税一年"[5]4545.南宋时期,朝廷对农器贩卖活动继续推行免税政策,如绍兴八年(1138)三月,朝廷诏令"蠲农器及牛税"[5]536.绍兴二十五年(1155)三月,太常少卿、权吏部侍郎陈指出,"两淮尚有旷土,而耕牛农器,资之江、浙,比年州县例收其税,是有可耕之田,而无其具,望赐约束",对此宋廷"诏户部申严行下"[8]3187-3188.嘉定十四年(1221)六月,对于此前流亡江南、现欲归原籍复业的蕲州、黄州治下县镇内的民众,宋廷下令对其随行农器免除乘舟力胜钱的征收,"今欲复业之人,应随行衣物、牛具、驴马之类,并不得邀阻收税,舟船免力胜。如有违戾,许民户越诉"[12]6567.这种农器贩运中免税政策的长期实施,有利于农器在民间的广泛交易和流通。

  伴随着宋代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和成熟,农器的流通范围也得到显着扩大,许多农器逐渐大量出现在国内外市场上。如庆历三年(1043),发运使杨告奏请朝廷"乞下福建严行禁法,除民间打造农器锅釜等外,不许私贩下海"[15]1663,可见此时农器并不在限制外运的范畴内。在这一过程中,福建等地铁制农器的输出是比较突出的,"从南宋至元代,福建、广南的生铁、铁制农具及日用品,拥有了江浙、华北乃至南海诸国这样一个广阔的市场圈"[16]276,以致出现了"福建路产铁至多,客贩遍于诸郡"[8]3382的局面。当然,宋朝对外的农器输出是带有极强的选择性的,比如前述针对辽朝等政权就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灾荒之年,面对灾民在衣食无着情形下被迫将农器对外出售、抵押等状况,宋廷也会出面加以干涉和管制。如淳熙年间,临安府境内发生饥荒,鉴于对当时"畿内小民,或以农器蚕具抵粟于大家,苟纾目前,明年皆有失业之忧",权户部尚书王既下令"断自东作之日,先以还之。俟蚕麦讫事,而归其子本。大家不遵令,小民负约不以时偿,皆坐罪",从而成功帮助民众度过饥荒,"识者以为与吕文靖公建请不税农器事相埒"[17]2320.

  在农器生产、买卖等活动中,朝廷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前述军屯、营田等活动中所使用的农器,其中大部分来自于官府的制造。不仅如此,宋廷生产、制造的部分农具也公开对民众出售,如宋廷在元丰六年(1083)采纳京东路转运使吴居厚的建议,对徐州利国、莱芜二监所产铁实施官榷,"且造器用以鬻于民"[18]卷18,考180.尽管这种做法到元佑年间被废除,但宋廷加工、出售的农器应为数不少。

  三、宋代农器运用和管制的弊病

  宋廷对农器的运用和管制,无疑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和意义。但与此同时,这些政策、制度在实际的推行中也暴露出一系列弊端,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一)农器税制约了农器的更广泛推广

  对农器征税早在宋代之前即已出现,如"自唐渔阳之乱,藩镇擅土自殖……于是而海国之盐,山国之茶,皆官榷卖;又不足,则榷酒、税农器之令,察及毫毛"[19]47.五代时期,农器税被继承下来,"田器有税,五代相承"[20]后集卷10.其中,后唐政权在长兴二年(931)十二月曾规定,"今后不计农器、烧器、动使诸物,并许百姓逐便自铸造……乡村百姓,祗于系省夏秋苗亩上纳农器钱一文五分足,随夏秋税二时送纳"[21]422.北宋初期依旧保留农器税,"迨宋之初,未能除也,皆仍僭伪之陋也"[19]47.伴随着宋代时期税目的不断增加,宋廷对农器税的征收也是层出不穷。

  鉴于宋代灾害的不断发生、大臣对农器税的强烈抨击等情形,宋廷也曾不时蠲免农器税。如大中祥符六年(1013)七月,知滨州吕夷简奏请免除河北水灾民众的农器税,宋真宗指出"务穑劝耕,古之道也,岂独河北哉",随即"诏诸路勿税农器"[3]1842.对于此事,《古今源流至论》中也记载称,"朝廷推其法他路,自是农器无征"[20]后集卷10.依据以上这些记载,宋廷似乎至此已完全废除了农器税的征收,但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如熙宁三年(1070)三月,韩琦在其上奏中披露,"况今天下田税已重,固非《周礼》什一之政,则又随亩更有农具、牛皮、盐钱、�z、鞋钱之类,凡十余名件,谓之杂钱。每遇夏秋起纳,官中更以、绢、斛斗低估价直,令民以此杂钱折纳"[6]1221.熙宁九年(1076)九月,张方平在抨击免役法实施弊端时也指出,"向闻役法初行,其间刻薄吏点阅民田庐舍、牛具畜产、桑枣杂木,以定户等,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铲�、犬豕,莫不估价,使之输钱。吏以刻削为功,干赏蹈利,朝廷开赏典而劝宠之,则诸趣时进取之人,安得不从风而靡"[3]6789-6790.虽然韩琦、张方平等人的批评主要是针对王安石变法中的施政举措,但也说明熙宁年间仍存在农器税的征收。南宋政权直接继承了北宋时期征收农器税的做法,如知池州陈汤求在绍兴二十二年(1152)的上奏中指出,池州郡县"以耕牛、水车、舟船、农具估为家力,视此等降差役科敷,其交易买卖,又重收税钱"[8]3098.

  宋廷长期征收农器税的政策,对宋代民众购置农器、正常开展农业耕作等都带来消极影响。如治平四年(1067)九月,司马光严厉批评征收农器税,指出:"臣尝行于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使以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葺庐舍乎?"[22]860可见,民众增置农器、增辟田地将面临被提升户等、承担衙前役的风险,由此导致部分农户竟不敢增加对农器的购置,导致土地荒芜等情形的出现。张方平在对神宗朝免役法的批评中指出,"闻诸路其间刻薄吏,点阅民田、庐舍、牛具、畜产、桑枣杂木,以定户等。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H[铲]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输十、倍万倍[估万输]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认为由于部分官吏"以刻削为功,干赏蹈利"而导致"天下之民皇皇无所措手足"[23]393.客观而言,张方平所称的这种将农户农具都纳入户等税额评定、干扰农业耕作的现象,在部分地区内确实存在,但也绝非已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类似的情形,在南宋时期也一定程度地存在。显然,这种征收农器税政策的推行对农业发展的破坏是较为严重的,王夫之在《宋论》中直斥"农器之税,为虐已甚。税兴而价必涌贵,贫民不赡,则器不利而土荒,民之贫,日以酷矣"[19]47,从而揭露出农器税背后国家牟利、民众深受其害乃至农田荒废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农器利用不佳、民众反抗等现象的出现

  从宋廷的初衷来讲,无疑是希望借助于农器的推广来推动农业的发展,增加粮食产量。但是,宋朝在农器推广过程中,因存在管理不善、对民众征收农器税等弊端,造成军屯、营田等活动中农器利用效果不佳以及引发民众反抗等消极后果。如元丰元年(1078),河东经略使韩绛指出,麟、府、丰三州"招置到弓箭手逃亡及放免外,其缺额人,自来为地土瘠薄招刺不得。元初招置之时,惟仰借请官中牛具、农器、钱斛以徇目前之利,复值连年不丰,官给口食养育,逃免者二千人,逋欠钱斛一万七千余贯、石",结果导致"其空闲地土,又大半砂瘠不堪耕种"[3]9685,说明类似的自官府借贷农具等物资、组织弓箭手营田的活动并不成功。针对官府不时征收农器税的做法,部分民众因极为不满而会采取相应举措以示抗议。如熙宁四年(1071)三月,宋神宗曾指出"闻太原府有乡村妇人数千,叫号入府门,纳农器,未知虚实"[3]5367,并责令河东缘边安抚司勘验有无此事。从最终结果来看,河东缘边安抚司虽回报称并无此事,但恐怕太原府民众的这种事情并非空穴来风,极有可能是被河东缘边安抚司隐瞒下来。重和元年(1118)十二月,凤翔府庆州各县的民众"皆纳农器,以避科敛",宋徽宗为平息此事"诏罪其官吏"[24]724.诸如此类民众缴纳农器事件,反映出民众对朝廷征收农器税做法的抗议,以致通过这种过激行为来表达强烈的不满。

  四、结语

  在宋代时期社会人口和军队显着增加、灾害不断等背景下,宋廷通过积极组织荒田垦辟、灾荒救济、民众安置等途径加以应对,期间对农器进行广泛运用。宋廷对农器买卖免征商税和严禁农器侵夺、损毁等举措对农业耕作所需农器的保障和农业活动的正常开展有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农器税征收政策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农器更为广泛的推广,并引发民众的不满和抗议。军屯、营田等活动中管理不善等弊端,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器在增辟田土中的作用。因此,我们既要看到宋代时期官方运用与管制农器的积极意义,又要认清其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弊病与不足,由此才能对其给予较为客观的评价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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